各位人大代表:
我是留日回国的上海市民。今天我的这封信不是写给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也不是写给农民工,而是写给上海市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就是写给上海859位市人大代表,依法要求您们履行人大代表的法律职责、监督法院、为民请愿。
我在2007年12月18日发表了万言书《改革中国人大体制从上海做起—-对第十三届上海人大组成及改革的建议》,并已寄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所有的常委。而且, 2008年1月10日又公开了我编辑的《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已公布189个不服上海法院终审的案例,第2集正在编辑中),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常委及人大代表多数人应该已收阅。如果未收到的人大代表,可以来函向我索取,免费赠送。
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直接责任理所当然要由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负责,虽然他也有苦衷,谁提拔他这位从未经过法学教育的工厂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出任中国的大法官、上海的最高法院院长,这个搞笑的人事任命是与上海市民开了一个国际玩笑,也恶搞了中国法官的声誉,使这个糊涂院长创造了上海法院史上最高纪录的冤假错案。我一再提请上海人大代表弹劾滕一龙,其他市民也在不断地公开呼吁。滕一龙先生终于在2008年1月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上体面地下台了。但是,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现状并不会由此而马上改观,相反地还会回光返照,更加昏庸荒唐,这是黎明之前的黑暗。我最近亲身经历的冤案罚金执行案又一次见证了司法的黑暗。
我的冤案发生于7年前,是黄菊、陈良宇当政时期的行政、司法部门犯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人权益的罪过。我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编辑了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 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后受到政府机关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并使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同样这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我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2000年11月13日,我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接着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我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并处罚金40万元。
这个举世闻名的上海冤案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期本刊记者杨建民的专栏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析》中作了详细的论述,文章的结尾写道:“那些促成了这一事件的人们,可能会因为每天处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却,有朝一日当他们从位高权重的位置上退下来坐在安乐椅上回忆往事的时候,或者是偶然在一个故纸堆里发现了这本《方圆》杂志并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他也许会感到惊奇:‘哦,有过这样的事吗?’”时隔七年,今天国内的普通老百姓、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所有与本案平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闻之本案都会感到震惊,不可思议,上海居然还会发生这样荒唐的冤案。上海的政协委员已多次就本案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最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又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但是,至今还有极少几个权势者及制造冤案的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是不肯自愿认错的,还会继续利用手中的权力威胁当事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出演一幕执行冤案罚金的荒唐把戏。
2008年3月20日晚上7:00左右,我遇到了黎明之前的黑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张法官、方法官与一位法警上我家,送达《执行通知》。我当场质问二位法官,“这个冤案是你们二中院制造的,难道你们还要坚持一下自己的错误吗?而且,冤案的判决书上也没有写明罚金的执行与期限。当初你们急于制造冤案,把人关了就满意,从未告知罚金的执行。7年过去了,我出狱也已四年,怎么现在你们才告知罚金的执行呢?而且,全国的“两会”结束的第二天,你们就开始动手了。这显然是一个迫害。”他们向我解释,刑事案件的罚金在法律上没有期限规定,他们是执行庭的,只是来送达《执行通知》,不知道为什么7年后才提出罚金执行的原因,也不知道这起案件是怎么样的。的确,这些传送执行通知的法官是没有错的,他们仅是按司法程序执行任务。所以,我开门欢迎,握手告辞。
错在策划这幕闹剧的导演,这些愚蠢而霸道的权势者。本案是举世闻名、显而易见的冤案,也是上海的耻辱。纠错平反,可以再度展示上海的司法公正,体现上海政治领导人的开明与新政。现在7年后突然发出这份冤案罚金的《执行通知》能起到什么效果?无非是向公众表明,这些制造冤案的人仍然大权在握,可以肆意妄为,根本不在乎公众舆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而且,这份匆匆出台的《执行通知》在司法程序上也是有问题的。《执行通知》签发日2008年3月20日,当晚7:00左右送达,而通知上规定,“责令你在2008年3月20日前缴纳上述罚金。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实际上,我是收到一份根本无法正常履行通知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不要说执行通知送达之时,法院已关门下班了。即使执行通知签发之时,已经不是3月20日前的时间,被告人就成了“逾期不履行”的违规者,可以任凭法院的强制处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能强制执行什么?无非是抢夺财产、限制人身自由。但一个已承受过三年冤狱的人还会在乎权势者的威胁吗?我自从被陷害入狱至今7年来在国内没有正常工作,没有任何收入,靠妻子在大学工作的2-3千元工资,她要供我吃一口饭,还要供我儿子读大学。我这个复旦大学的高学历者、海外名牌大学留学回国创业者,也曾是国内的精英人物,现在却被迫沦落于社会的最底层,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都没有。与我常打交道的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都很清楚,我是一个钱没有、命一条的人。他们一直劝导我做生意、搞经济,因为我是一个经营管理科班出身的人,有经营能力与技术特长,但我心有余悸、有自知之明,我的冤案不平反,就无法在经济上有所期望。这张7年后送达的《执行通知》又一次证实了我的看法。如果今天我在经济上发达了,法院的一张执行通知书,我所有辛辛苦苦攒的钱就无偿地归并法院。这种掠夺多简单,都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
当然,我在送达通知书上拒绝签字,因为我对这起司法不公正的裁判从来不予认可。三年的监牢中,我信任法律,即使遭受残酷的虐待,也不屈服,始终坚持无罪申诉,但我尊重法律,从来不抗拒刑罚,遵守监规,忍受人身自由罚的折磨,微笑地坐牢。现在我又一次面对司法不公正,也是同样的态度。我知道这张《执行通知》是本冤案司法不公正的继续,是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没有履行监督法院的职责、丧失督促法院纠正冤假错案的能力,才致使法院7年后再一次利用法律的名义来迫害当事人。但是,面对盖上法院大章的《执行通知》,即使我明知司法不公正,我也不会去抗拒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我会再一次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虽然我很贫困,但我还是愿意尽自己的能力支付非正义的罚金,我自己每月最少扣除一百元以上的生活费用于支付非正义的罚金,并且向同情我遭遇的海内外民众募捐借款,恳请大家资助几元钱,积少成多,帮助我对法律的尊重,同时也表达了大家对法律的信任,法律的审判最终是公正的,非正义的罚金最后必定会归还给所有的捐款或借款的人。
在此,我向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提出三项请求:
1、请求审阅《督察简报》第7期的《冯正虎案撼动宪法权利》,并将其中的附录《冯正虎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请求个案监督的刑事申诉状》转交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要求人大常委会立案审查,督促法院依法纠错。现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禹鹏先生就是平反本冤案的证人,他当年委托浦东新区外事办致冯正虎的信函已作为我方的证据。
2、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就是立法、监督一府二院、为民请愿。您们有法律规定的调查权、质询权应当有权向参与这起冤案制造的所有官员、法官质问,而且您们所具备的参政专业能力也足以独立判断本冤案的是非。我请求您们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不仅关注我的冤案,而且还应当独立调查其他上海市民的冤假错案,纠正上海司法不公正,与上海的上访维权民众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的上海社会。
3、受迫害,找人大,有困难,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帮助选民天经地义、义务所在。我恳请各位人大代表慷慨解囊,捐款或借款100元人民币,帮助一个贫困的司法受害者尊重法律,缴纳非正义的罚金。859个人大代表每人贡献一份爱心,就有85900元。如果本冤案平反,法院一定会归还这笔非正义的罚金,届时所有借款均退回借款者,所有捐款都将转赠复旦大学作为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奖学金。我已在中国银行开设一个专项账号委托银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付冤案的罚金。银行账号如下:
中国银行 4038505-0188-038792-6 冯正虎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 冯正虎
2008年4月1日上海仁和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