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冯正虎申请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要求返还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民企财物

上海市公安局赖债22年,有法不依,天理难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更加公正高效权威,还是有法不依、不作为、不公正?中国法律是否有权威?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能得到保障吗?

最近,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听其言而观其行。

拭目以待上海市公安如何返还超期违法扣押冯正虎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民企财物,并予国家赔偿

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与编辑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 ),而却被诬陷为“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官判决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其法人代表冯正虎罚金10万,3年徒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上没有没收请求人财产的处罚判决,依照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应当一律返还原主,但被扣留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至今均尚未返还。

长期以来,冯正虎分别向公安、法院追索请求人被违法超期扣押的合法财产,但公安与法院相互推诿,至今不返还冯正虎、天伦公司的合法财物。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接待法官帮助冯正虎分析,根据证据材料这批超期扣留的财产没有移送法院,还在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方面,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向上海市公安局主张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是上海市公安局。承办警察是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孟民、张吉铭。因此,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划分,上海是公安局应当对刑事违法扣押承担赔偿责任。

本件赔偿案与相关冤案是否改判无罪无关,是涉及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其法律依据

1、《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七)项:“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条第(一)项(“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依法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返还未经法院判决没收而至今仍被违法扣押的私有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及相应赔款的银行定期利息。

而今迈步从头越,冯正虎不怕无赖,不嫌麻烦,再次向上海市公安局讨债。

2023年6月9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方式(EMS:1155326345874)向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提交了刑事违法扣押冯正虎合法财物的赔偿申请书,邮寄凭证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已收到。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冯正虎

2023年7月22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电话:13524687100 
请求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上海市国定路335号
邮编:200433 
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亚宏 局长
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     
邮编:200042
电话:62310110 

赔偿请求

一、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上没有没收请求人财产的处罚判决,因此请求人依法要求被请求人返还至今仍被违法扣押的私有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

二、要求被请求人依法赔偿因案件了结后违法超期扣留请求人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1,991,982元人民币的262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01年8月本案终审结案起至2023年6月)。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编辑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 )、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4-931548-98-9),而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依据《著作权法》及工商经营规定,向需要经济信息咨询的客户销售了226本上述自己的作品,其收入7.8万元均依法纳税。这么简单的案由却被诬陷为“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官判决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其法人代表冯正虎罚金10万,3年徒刑。

该案于2001年6月7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由上海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请求人冯正虎已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三年(2000年11月13日—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的罚金也已按法院约定缴纳。

依照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应当一律返还原主。2001年9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仅返还一部分扣留物品,但被扣留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至今均尚未返还。

2001年8月21日二审裁定终审后,法院不返还请求人的物品,这就变成超期扣留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长期以来,请求人分别向公安、法院追索请求人被违法超期扣押的合法财产,但公安与法院相互推诿,至今不返还请求人的合法财产。

这批超期违法扣押的财产在哪里?

请求人曾询问原审一审判决的法官郁亮,他告诉请求人:公安局没有将这批扣留的电子书实物移送法院。

请求人也委托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杨绍刚律师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询冯正虎非法经营案的卷宗,档案室法官告知:卷宗内没有公安局移送扣留物品的清单,按常规这些扣留物品应该留在公安局。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接待法官帮助请求人分析,根据证据材料这批超期扣留的财产没有移送法院,还在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方面,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向上海市公安局主张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是上海市公安局。承办警察是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孟民、张吉铭(刑事立案侦查)。因此,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划分,上海是公安局应当对刑事违法扣押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本案适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三)项第1项:“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赔偿案件。”

最近,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我们人民群众又一次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寄予希望。

因此,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违法扣押的赔偿申请。

一、返还超期扣押请求人合法财产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证据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的处罚:有期徒刑与罚金。法院没有作出没收请求人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留的物品)的处罚。

本案的法院判决书与裁定书中,没有没收《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的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8页证明:“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第8页证明:“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除有期徒刑与罚金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超期扣留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共计5774盘,其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根据法院的裁决书表明:该电子书总计6000盘,已销售226盘,余下5774盘是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扣留。根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报告:该电子书的发行价格总计2,070,000元人民币,已出售226盘的收入78018元。经核算,余下未销售而被扣留的5774盘就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其证据是该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1)沪公治诉字第 001 号》。

当时本冤案的承办人员是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警察孟民、张吉铭,他们在请求人冯正虎办公室抄走请求人物品时均留下《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其中《上海日资企业要览》碟片723盒(见证据《登记保存证据清单No.0119595》)。在请求人冯正虎被拘留后,承办警察未将从请求人的仓库及有关代销单位扣押的上述电子出版物的《扣押物品请单》交给请求人,但在《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及原审法院的裁决书里认定《扣押物品请单》及扣押上述电子出版物的数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7页证明:“ 3、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光盘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天伦公司由冯正虎和冯正龙共同投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明确撤选《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情况下,仍制作《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两种光盘6,000盘,发行价格总计2,070,000元,截止2000年11月止,已销售光盘226盘,合计金额78,018元。____。5、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从天伦公司及冯正虎住处查获了尚未出售的5000余张上述电子光盘及说明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第8页证明:“5、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请单》证实,从天伦公司及冯正虎的住处查获成套的上述电子出版物2304盒、裸盘2844片及部分说明书等,并从有关代销单位扣押了部分上述电子出版物。 6、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关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光盘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天伦公司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明确撤选《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情况下,仍制作《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日文版两种光盘6000盘,发行价格总计207万元,截止2000年11月止,已销售226盘,合计金额7.8万余元。”

法院没有判决与裁定没收《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既然(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均已生效,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与审理判决的法院应当有义务执行,如数返还请求人的合法财产。

而且,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若扣押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请求人被扣押的财产已损坏或灭失的,按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核定的价格予以赔偿。

二、超期扣留262个月的国家赔偿

法院应当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依法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至今被超期扣留的请求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且还应该赔偿因法院违法超期扣留请求人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1,991,982元人民币的262个月的银行存款定期利息(即2001年8月本案终审结案起至2023年6月的时期)。

其理由:《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上述电子书的出版后,得到时任上海市长徐匡迪、副市长周禹鹏以及其他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书。

对这样一本公认的、利国利民的、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作者版权的好书,既然法官没有枉判为赃物予以没收,当时结案后应当返还给请求人冯正虎或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只要补办一些出版手续就可以发行销售了。从请求人2004年10月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诉讼中,了解到当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复要求撤销这本电子书的原因是同济大学出版社申请出版时未提交样书,其实只要事后补交一下,就什么事也没有了。行政部门官僚主义的霸道作风导致了一场作者无辜坐三年牢的冤狱。该电子书日文版的版权归请求人冯正虎与日中展望出版社(日本)共同所有,如果当时返还该电子书日文版,也可以在日本市场销售。所以,法院结案后没有依法及时返还这批扣留物,造成了请求人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日中展望出版社(日本)的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人是《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电子书是请求人的私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因此,请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义务,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至今被超期扣留的请求人所有合法财产,并依法赔偿,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

请求人:

冯正虎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9日

附件:

1、请求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2、请求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

5、《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No.0119595》

6、《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7、《出版无罪,枉法裁判——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

8、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9、来自上海市市长的称赞(信函)

10、《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电子书广告单

11、《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中文版电子书封面

12、《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电子书封面

13、《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电子书光盘CD

14、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1)沪公治诉字第 001 号)

图1、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图2、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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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7页

图3、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冯正虎及天伦公司的刑事判决没有没收被告财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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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八页、第九页

图4、冯正虎申请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的邮寄凭证(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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