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无罪申诉的文集

本文集由三部分汇编:1、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2、冯正虎冤案的全部证据材料;3、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阅读指南。

【冯正虎冤案的概况】

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冤案,涉及中国公民自由出版权利、著作权人的权益及人身自由权利,以及保障私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

申诉人: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本案原审被告)。

本案的裁决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出版自由)、《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公司法》第五条(依法自主经营)、《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本案申诉请求:撤销上海法院违宪违法的判决(2001 沪二中刑初字第 69 号)与裁定(2001 沪高刑终字第 127 号),宣判冯正虎享用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无罪的,保障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单位及责任人: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孟民、张吉铭(刑事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阮祝军、沈健(批捕、起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峰、顾梅、郁亮(一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芝国、胡守根、周强(二审裁定)。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2001年起,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甚至冯正虎还遭受上海法院的全面封杀、公安部门的报复打压。2018 年 3 月,吴志明先生辞离上海领导职务转任全国政协常委,或许他已不记得这件冤案。

2021年5月26日冯正虎20年后第一次见到自己刑事案件卷宗,终于确认这起冤案是当时上海市政法委领导钦定的,以权代法,不是依据法律与事实的司法审判,而是一场不公正的政治审判。当时参与迫害或审理的人都清楚这是一件冤案,将来最终要被追责的。终审法官留下一个明确的备注:“因本市政法委对该案已有批复,故决定该案不开庭审理。

这起冤案荒唐离谱,但简单明了。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 2004 年第 12 期已对本案做了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该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国内最大的官方网站中国网、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网站、东方法眼、中国宪政等国内网站相继转载、海外的报刊及网站也作了报道与转载。

而且,上海有些政协代表、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向法院相关部门对本案提出质疑并要求重审。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却一再互相推诿,逃避错案再审的责任,所以申诉十几年尚未结果。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 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后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 2000 年 10 月 24 日~28 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 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

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同样这两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2000 年 11 月13 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接着就是逮捕、判刑。2001 年 6 月,冯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并处罚金 40 万元。冯正虎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 年 8 月终审维持原判。冯正虎在狱中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诉。

冯正虎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 226 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 7.8 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这个案由使冯正虎遭受三年刑罚,这是千古奇冤,也是闻名天下的上海丑闻。

2001 年 11 月冯正虎在监狱里提出申诉,就遭受虐待,但不屈服,继续抗争,坐满三年冤狱。2002 年 9 月 29 日得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在狱中也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沪检控申通【2003】3 号,2003 年 4 月14 日)。2003 年 11 月 12 日出狱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2004 年 9 月 24 日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回复(未盖有国徽章的最高法院公章,盖的是最高院立案庭的部门章),至今没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

2004 年 11 月 19 日冯正虎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通过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的方式,获得一份新的最重要的书证,即“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而且,申诉人还获知当年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依据什么理由提出“请撤选”的批复。“请撤选”的原因不是该电子出版物违反什么国家规定的禁令,而是“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只要上海新闻出版局同志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出版社马上就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这些新证据与原庭审中法官有意忽视申诉人方(原审被告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裁决,证明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无罪。但是,当时的上海法院对申诉人冯正虎已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冤案维持至今。但是,冯正虎决不屈服,永不息诉,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捍卫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而继续努力。

鉴于中央深改组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申诉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对司法公正寄予期望,与申诉人冯正虎共同提出申诉。

【文集封面】

冯正虎冤案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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