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无罪申诉的文集

本文集由三部分汇编:1、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2、冯正虎冤案的全部证据材料;3、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阅读指南。

【冯正虎冤案的概况】

出版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益。这意味着,中国公民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绝不应成为犯罪的理由。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出版后,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

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是上述两本书的作者。

冯正虎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然而,这个案件却使得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遭到了不公正的处罚,罚款30万元,并导致其法人代表冯正虎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以10万元罚金。这是一桩明显的冤案。从2000年11月13日入狱起,冯正虎始终不认罪,不服枉法裁判,坐满三年冤狱。

2003年11月12日出狱后,冯正虎继续申诉。2004年9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但冯正虎仍未放弃申诉。

2004年11月19日冯正虎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通过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的方式,获得一份新的最重要的书证,即“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而且,冯正虎还获知当年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依据什么理由提出“请撤选”的批复。“请撤选”的原因不是该电子出版物违反什么国家规定的禁令,而是“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只要补送一次就可以满足上海新闻出版局官员的要求。

这些新证据与原审中法官有意忽视我们(原审被告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裁决,证明申诉人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无罪。

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已对本案做了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该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国内最大的官方网站中国网、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网站、东方法眼、中国宪政等国内网站相继转载、海外的报刊及网站也作了报道与转载。

此外,在两会期间,上海的一些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也向法院相关部门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重审这个案件。然而,上海法院一直拒绝冯正虎的申诉请求,对申诉人关闭了司法救济的大门。这导致这个冤案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从2001年提出申诉至今已有二十三年之久。

2021年5月26日,冯正虎20年后第一次见到自己的刑事案件卷宗,其中一份司法文件确认这起冤案是当时上海市政法委领导钦定的,以权代法,不是依据法律和事实的司法审判,而是一场不公正的政治审判。参与迫害或审理此案的司法人员都清楚这是一件冤案,将来最终会受到追责。终审法官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卷宗移送表》上留下了明确的备注:“因本市政法委对该案已有批复,故决定该案不开庭审理。”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兼任市委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直至2013年一直担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之后担任上海市政协主席、中国政协常委。当年的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是刘云耕。因此,这起冤案在制造时得到了一路绿灯,而在申诉平反时却遭遇了一路红灯。

参与制作这起冤案的单位和责任人: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孟民、张吉铭(刑事立案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阮祝军、沈健(批捕、起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峰、顾梅、郁亮(一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芝国、胡守根、周强(二审裁定)。

正如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的长篇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所言:“冯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许会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而进入历史,在中国社会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留下一个纪录。而那些促成了这一事件的人们,可能会因为每天处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却,有朝一日当他们从位高权重的位置上退下来坐在安乐椅上回忆往事的时候,或者是偶然在一个故纸堆里发现了这本《方圆》杂志并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他也许会感到惊奇:哦,有过这样的事吗?”

鉴于中央深改组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自2018年起,申诉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对司法公正寄予期望,与冯正虎共同提出申诉。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应当有责任纠正冤假错案,保证司法公正,推进依宪治国。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向全国人民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3年5月19日,公安部高调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一再强调办案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

中国的法律是完善的,口号也是响亮的,但是否能得到落实?中国人民群众都心知肚明,必须听其言观其行。冤案受害者只有坚持不懈、不断诉求,才能唤醒法官的良知,平反个人的冤假错案,并推动国家的司法公正。

一个民营企业遭受冤假错案已经持续了二十多年,无法得到纠正,这个地方的司法就无法称之为公正,而成了丛林之地。当需要民营企业时,可以给予许多优惠政策,让其繁荣发展;而当不需要时,却给予一个冤案,使其倾家荡产、锒铛入狱。

对于个人来说,我们已经承受了冤案的苦难,平反只是迟来的公正。然而,对于国家和上海来说,不平反则是永久的耻辱,司法的不公正始终威胁着每一个公民。天伦公司过去所经历的遭遇,将是其他民营企业今天或明天可能会遭遇的遭遇。

冤假错案不仅仅伤害了司法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基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人民群众对国家的司法公正失去了信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就难以保障。

冯正虎的冤案是由当年的中共上海市政法委指挥下制造的冤案,应当追究原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刘云耕及其他主要领导人吴志明的法律责任,该冤案的最终制造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峰、顾梅、郁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芝国、胡守根、周强将会受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追责。

正义虽然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被终身追责,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律才有尊严与权威,法院及法官才有公信力。

2024年8月15日

申诉人23年坚持不断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记录:

首次申诉日期2001年8月21日(当庭提出申诉),

┈┈,

2018年11月1日的申诉(EMS:1042941147628 最高法)

2019年7月1日的申诉(EMS:1116691915978 最高法)

2020年10月10日的申诉(EMS:1117270517078 最高法)

2021年7月1日的申诉(EMS:1117268941578   最高法)

2022年8月6日的申诉(EMS:1117267677978   最高法)

2023年7月1日的申诉(EMS:1155326380774   最高法)

2024年7月1日的申诉(EMS:1155326204174   最高法)

申诉人23年坚持不断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253条、第254条第1款,每年向原审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院长依法将本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有错必纠,秉公判决,以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被终身追责,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律才有尊严与权威,法院及法官才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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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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