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官违法(7):冯正虎连续八次向上海三中院投诉与起诉

立案法官违法(7):冯正虎连续八次向上海三中院投诉与起诉

【编者按】2015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立案庭朱宇明法官拒收起诉人冯正虎的诉状,冯正虎依法向该法院投诉法官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情况,并用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向该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

冯正虎于2015年5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三法院起诉。但是,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有鸵鸟心态,怕收到冯正虎邮寄的诉状,见到冯正虎署名的邮件就拒收,退回冯正虎处,冯正虎再依法邮寄给该院长,一来一往已是八回。是院长指示拒收退信,还是法院工作人员擅自违法拒收退信?有关司法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冯正虎寄给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的邮件是诉状,不是炸弹,法院领导为什么如此惧怕?直至6月27日第八次,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终于接收了冯正虎的诉状。冯正虎要求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院长遵守法律,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立案意见与最高院的立案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遵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还是继续违法违纪?我们拭目以待。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偕林先生

您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2日上午我亲自去贵院立案大厅向立案窗口接待的朱宇明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所以,我用邮寄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起诉被告。第一次2015年5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39508)寄给立案庭长钱光文,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二次2015年5月21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43508)寄给院长吴偕林,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三次2015年5月27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46108)寄给院长吴偕林,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四次2015年5月30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84108)寄给院长吴偕林,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五次2015年6月8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81508)寄给院长吴偕林,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六次2015年6月13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73608)寄给院长,遭到拒收,邮件退回。第七次2015年6月22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72208)寄给院长,遭到拒收,邮件退回。

拒收起诉人寄给法院的邮件是违法违纪的情况,多次拒收属情节严重。是您院长指示拒收退信,还是法院工作人员擅自违法拒收退信?请查明,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现在,我第八次以邮寄的方式(EMS:1067278171908)向贵院起诉,提交确认上海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等三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请依法立案。

此致

敬意

起诉当事人:冯正虎

2015年6月27日

附件:

1.第一次2015年5月13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及退件凭证(EMS:1067278139508)

20150513-三中院
EMS1067278139508-20150513-三中院

2.第二次2015年5月21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及退件凭证(EMS:1067278143508)

20150521-三中院
EMS1067278143508-20150521-三中院

3.第三次2015年5月27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及退件凭证(EMS:1067278146108)

20150527-三中院
EMS1067278146108-20150527-三中院

4.第四次2015年5月30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及退件凭证(EMS:1067278184108)

20150530-三中院
EMS1067278184108-20150530-三中院

5.第五次2015年6月8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及退件凭证(EMS:1067278181508)

20150608-三中院
EMS1067278181508-20150608-三中院

6.第六次2015年6月13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及退件凭证(EMS:1067278173608)

20150613-三中院
EMS1067278173608-20150613-三中院

7.第七次2015年6月22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及退件凭证(EMS:1067278172208)

20150622-三中院
EMS1067278172208-20150622-三中院

8.第八次2015年6月27日提交诉状的邮寄凭证及收件凭证(EMS:1067278171908)
20150627-三中院
EMS1067278171908-20150627-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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