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官违法(6):冯正虎向上海二中院投诉与起诉

立案法官违法(6):冯正虎向上海二中院投诉与起诉

 

【编者按】2015年5月12日、5月19日分别向上海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提交五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遭法院立案庭法官拒收,冯正虎依法向法院监察室投诉法官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情况,并于5月20日用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上述三家法院均已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冯正虎于6月13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15日接收诉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遵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还是继续违法违纪?我们拭目以待。

若上海各级法院都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冯正虎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逐级起诉,最终向最高法院提交第一审的行政案件。同时,由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处置违法违纪的法官及法院,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诉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郑庭长转

院长王信芳先生

您们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

2015年5月12日、5月19日分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家区级法院(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提交五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均遭立案庭法官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属法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

2015年5月20日,以邮寄的方式(EMS:1067278138708)向黄浦区法院立案庭起诉,提交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该法院已接收诉状;以邮寄的方式(EMS:1067278142708)向静安区法院立案庭起诉,提交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该法院已接收诉状;以邮寄的方式(EMS:1067278141308)向杨浦区法院立案庭起诉,提交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行政拘留及收缴物品行为违法等三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该法院已接收诉状。

上述三家区级法院接收诉状至今已有23天,超过法定的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其有案不立、既不立案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行为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上级法院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由于上述三家区级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起诉当事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现在,我以邮寄的方式(EMS:1067278176708)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提交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行政拘留及收缴物品行为违法等五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请依法立案。

 

此致

敬意

 

起诉当事人:冯正虎

2015年6月13日

 

 

附件:

一、冯正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诉状的邮局凭证

20150613-二中院

 

二、上海市第二级中院收到冯正虎诉状的邮局凭证

EMS1067278176708-20150613-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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