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官违法(8):冯正虎向上海基层法院监察室投诉

立案法官违法(8):冯正虎向上海基层法院监察室投诉

 

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实施,冯正虎分别向案件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黄浦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提交起诉状,但亲自提交的十个行政诉讼案件均遭拒收,法官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

冯正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上述四家基层法院的监察室投诉。根据邮局记录,浦东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3808),黄浦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5508),杨浦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14908),静安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82408),但均未依法回复与处理,最高法院颁布的法规形同虚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致上海浦东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贵院的起诉当事人,已于5月4日向贵院监察室投诉贵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起诉当事人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童凌法官的违法违纪情况如下:

5月4日,即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童凌庭长拒收冯正虎的二件行政起诉状、刘淑珍的一件行政起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一《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一》。

5月7日下午,我与诉讼代理人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绍刚律师一同去浦东法院再次立案,同样遭受童凌庭长拒收诉状,详细违法违纪情况参见附件二《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二》。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0008)的邮寄方式向该法院提交起诉状,该法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浦东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或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二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二、致上海黄浦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2日下午我去贵院立案大厅向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郑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387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黄浦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三、致上海杨浦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9日上午我在贵院立案大厅向1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周幼君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13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杨浦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行政拘留及收缴物品行为违法等三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四、致上海静安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9日下午14:49我在贵院立案大厅领取排号单A1-023,并向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后来杨庭长接待,同样是不接收诉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今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情形,一旦发现或被举报,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在《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二篇报道中已对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明确的阐述,供监察部门参考。

本投诉人已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EMS:1067278142708的邮寄方式向贵院提交起诉状,贵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贵院监察室依法督促贵院立案庭法官依法立案,不再出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

呈上下述附件,请审阅。

1、《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2、《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3、《冯正虎向上海静安法院投诉与起诉》

4、《冯正虎诉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

 

投诉人:冯正虎

2015年5月30日

 

五、致上述四家基层法院监察室的邮局凭证

20150530-浦东法院监察室

20150530-黄浦法院监察室
20150530-杨浦法院监察室20150530-静安法院监察室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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