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变相羁押冯正虎的刑事赔偿

——267天非法监视居住与44次刑事传唤

变相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1、确认被请求人对请求人实施非法监视居住267天(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及44次刑事传唤是变相羁押;

2、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国家赔偿1093644.68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31940.78元人民币;

(2)变相羁押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661888.35元人民币;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2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初,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制造了一个所谓的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以一个非常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当时,负责制造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案件的承办警察是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部门的卞昕和国内保卫部门的管春华。

从2012年2月27日到11月20日,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住所被非法改造成一个“黑监狱”,四周安装了监视摄像头,并在窗户下方安装了一圈带有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所的楼道内、小区门卫室和小区门外设立了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守卫。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窄的楼道里挤满了看守人员,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

2012年11月20日,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担任中共总书记,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解除了对冯正虎的非法监视居住。

虽然2012年11月底取消了非法监视居住的形式,但冯正虎仍然遭受着频繁刑事传唤的困扰,直到2017年8月才停止。冯正虎被刑事传唤了44次,收到了44张刑事传唤通知书,其中从2013年1月到2015年6月3日的23张《上海市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全部违法,适用的法律错误。

自2012年12月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冻结冯正虎的财产,向银行发出《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导致冯正虎的2个支付宝账户和8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了八年,直到2020年12月才解冻。

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通过邮政特快(EMS:EW38568934CS)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并多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的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告知冯正虎:“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交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属于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现在,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已经终止,但是到目前为止,当事人还没有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撤案通知书。

根据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本案适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第1款:“变相羁押,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超出法定时限连续传唤、拘传,实际已达到刑事拘留效果的赔偿案件。”

最近,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我们人民群众又一次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寄予希望。

因此,冯正虎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变相羁押的赔偿申请。

一、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是彻头彻尾的假案

所谓冯正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该案源于冯正虎未缴清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枉法裁判的十万元罚金。

2000年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了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导致他被错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十万元罚金。2004年12月,《方圆》杂志发表了一篇长篇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揭露了这起冤案。

尽管冯正虎对这个错误判决持有异议,但冯正虎一直尊重法律,在冤案得到平反之前,一直遵守判决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

按照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承办法官张祖联于2008年6月26日的约定,每月准时缴纳罚金。从未中断缴纳,并于2014年7月前已缴纳了26400元人民币,每次缴纳都有法院提供的收据作为凭证。

冯正虎坚信法官终将敬畏法律,司法最终将公正裁决。冯正虎相信所缴纳的非正义罚金最终将全额退还。

然而,这个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案件的处理非常荒唐。它以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名义,实际上是试图阻止冯正虎向法院缴纳罚款。上海杨浦区警方冻结了冯正虎的两个支付宝账户、九个银行账户和邮局汇款账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够的钱来缴纳法院的罚金。

更令人费解的是,冯正虎要求以现金形式向法院缴纳剩余的罚金,但负责执行的法官却逃避不见,拒绝接收冯正虎缴纳的罚款。实际上,是法官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拒绝收取冯正虎缴纳的罚款。

冯正虎从未拒不执行判决,相反,上海市公安局和法院拒不执行判决。在该冤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法院未对冯正虎和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进行没收处罚。根据中国法律,终审判决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全部归还原所有人。据法官告知,公安局并未移交扣留的电子书实物给法院。然而,上海市公安局和法院至今未归还这些财物,据司法会计中心估计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冯正虎已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违法扣押的刑事赔偿申请。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这是违法的。

而且,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在明知冯正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继续报复陷害,长期非法监视居住及频繁的传唤,以变相羁押的方式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

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非法的监视居住

自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被非法限制在位于“仁和苑”小区的住所内,形成了一个非法的“黑监狱”。周围安装了监视摄像头,并在窗户下方安装了一圈带有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所所在的楼道、小区门卫室以及小区门外设立了三道岗哨,数十人密切监视。楼道门口拉起了警戒线,狭窄的楼道里挤满了看守人员,以防止冯正虎越狱逃跑。

冯正虎甚至被禁止出门购买食品,与外界完全隔绝,即使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张祖联和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绍刚前来办理案件,也必须经过看守警察的许可和监视陪同才能进入。冯正虎被全面封闭关押了267天。

这种监视居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出示冯正虎被监视居住的执法凭证。每天都有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更会增派大量警察。

草木皆兵,扰民伤财,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关于非法监视居住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和《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5年8月8日)》。

(二)变相羁押的刑事传唤

在一个如此简单明了的刑事案件中,警方竟然花了五年(2012年至2017年)进行立案侦查,出具了44张传唤通知书,也就是对嫌疑犯冯正虎进行了44次审讯。实际上,这是以合法的传唤方式变相非法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让冯正虎遭受惩罚和折磨,同时也损害了冯正虎的名誉。

2012年5月10日下午16:00,冯正虎接受了第一次刑事传唤并接连经历了连续五天(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6月3日)的审讯。每天在审讯室里坐了十个小时以上,而实际上警察的询问时间不到半小时。在他们离开后,由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继续看守,让冯正虎在审讯室里罚坐,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第六天,也就是6月4日,冯正虎终于病倒,被警车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才打断了连续传唤的过程。

2012年11月20日,冯正虎刚刚结束了长达267天的非法监视居住,却没有过几天的宁静生活,又遭到“合法”的人身自由限制,警方用《传唤通知书》将冯正虎押解至上海市五角场派出所的审讯室,连续进行了3天(12月7日、8日、9日)的审讯。12月10日,在警方的护送下前往医院进行CT检查,12月14日又被传唤。每次传唤的笔录问讯时间不到5分钟,却要扣押十个小时以上。

每次传唤,他们都会制作一份笔录,以显示程序的合法性。最初的两三次传唤笔录还算认真,但后来十几次传唤的笔录越来越不规范,他们自问自答,写上几句对冯正虎无关紧要的内容,以显示与案件有关。每当冯正虎在笔录上签字和盖章,他们就感到满足:传唤程序是合法的。

装模作样的问讯内容不到五分钟,可以让冯正虎在讯问室里关押十小时以上,而且可以天天传唤,这就是他们的权力。

2013年2月26日,第19次传唤时,冯正虎决定不再配合刑警做虚假的笔录,坦率地告诉他们:“我们都要对得起自己,对得起法律,我不再做虚假笔录。从今天开始,我给你们两个选择。第一,你们自己编写的笔录,我不看也不会签名,你们随便怎么糊弄你们的领导,反正我不承认。或者,第二,你们记录我真实的口供,要与我所述的一字不差。你们可以简单记录我说的:我没有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我进行的报复和陷害,通过刑事传唤方式非法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损害了我的名誉;而且,不是我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是公安局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拒绝返还法院未经判决没收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财产,最近两个月还扣押了我用于缴纳罚金的款项,不让我执行法院的判决。”

从那时起,冯正虎不再在警方自行制作的笔录上按手印,也不在传唤通知书回执上按手印。冯正虎告诉他们:“这是我的抗议,我收到了你们的传唤通知书,签字就足够了,没有必要按手印,原来那只是一种形式,我们也没必要装模作样。”

截至2017年7月,冯正虎已经收到了44张刑事传唤通知书。其中,从2013年1月起至2015年6月3日的23张《上海市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全部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传唤通知书上明确写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传唤冯正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冯正虎是否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吗?没有。

办案警察每次凭借这张传唤通知书就可以任意强行抓捕冯正虎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关押在审讯室一段时间后释放。法院没有指控冯正虎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检察院也没有批准逮捕冯正虎,只是公安局的警察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滥用刑事传唤的方式对冯正虎进行变相羁押。

(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变相羁押冯正虎的违法依据

请求人不是司法上确认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可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被请求人所属警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请求人强制拘禁在其住宅内,违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7天。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这种具体司法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请求人所属警察违反《宪法》、《立法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依据法律。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行为都是涉嫌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然而,冯正虎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可以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然而,冯正虎没有见到监视居住决定书,就被非法监视居住了。

2、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所属警察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保安员及江浦街道、五角场街道的社保人员强行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知法犯法,违法不报。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警察,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然而,这些警察依然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所属警察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即“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以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

而且,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依据《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变相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1093644.68元人民币,并予以赔礼道歉。

1、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31940.78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23年5月9日公布,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114029元,日平均工资为436.89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3年5月1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36.89元计算。

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非法监视居住267日;违法的传唤44次,其9次在监视居住期间;合计,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变相羁押302日。因此,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31940.78元人民币,即302日×436.89元。

2、被请求人应当支付请求人因变相羁押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661888.35元人民币。

被请求人非法限制请求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导致请求人无法外出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根据全国2022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436.89元人民币计算,被请求人应支付661,888.35元人民币,即302日×436.89元×5。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2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请求人遭受被请求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非法监视居住268日,并刑事传唤44次,非法限制请求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将请求人视作违法犯罪的监管对象,致使请求人在居住区内、社会上的声誉极大损害。

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非法监禁公民,并授予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犹如十年“文革”浩劫时期中盛行的群众专政,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2000元人民币,即302日×1000元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损害应当依法得到国家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领导明断,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法制办

请求人:冯正虎

2023年6月4日

附件

一、非法监视居住冯正虎267日的图片及纪实报道

1、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住所成了一座“黑监狱”

2、2012年2月29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3、2013年4月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4、2013年5月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5、2012年9月19日冯正虎与沈国良等6个看守人员冲突脸部划伤出血

6、2012年6月29日杨紹刚律师亲眼见证冯正虎被非法监视居住的情况

二、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缴纳法院罚金的收据

三、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

四、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5年8月8日)

五、冯正虎的44张刑事传唤通知书

六、《出版无罪,枉法裁判——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

七、《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证据材料:

冯正虎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变相羁押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2023年6月4日)

同时检查

法院判定:捏造冯正虎是“一个反动分子”的不实言论,属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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