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上海公安违法扣押冯正虎14台电脑等大批财物

——冯正虎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行政起诉状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赖债12年,有法不依,天理难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更加公正高效权威,还是有法不依、不作为、不公正?中国法律是否有权威?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能得到保障吗?

最近,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听其言而观其行。

拭目以待上海市公安杨浦分局如何返还超期法扣押冯正虎14台电脑等大批财物,并予国家赔偿。

冯正虎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遭受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国内保卫局、杨浦区分局所属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

二年内连续扣押冯正虎14台电脑等大量物品,赖账11年,至今未归还。其行政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冯正虎于2020年5月21日向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投诉:不要学土匪只抢不还。冯正虎明确指出:需要拨专款让承办部门与受害人协商自纠,或者由法院立案审理,都需要市委领导裁定。

冯正虎曾向上海法院起诉,但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太简单,一旦受理行政诉讼,公安部门就要败诉,故法官一再不肯依法立案,要求冯正虎直接找政府部门解决问题。

现在,原来办案的公安局国保部门也认为应该解决这个超期扣物的问题,但是赔偿的钱从哪里来,他们也觉得难办。这个部门奉命抓人、消灭不稳定因素很擅长,资源也丰富,但要他们自纠赔钱很难办,还是靠法院依法裁定并解决问题。

而今迈步从头越,冯正虎不怕无赖,不嫌麻烦,继续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讨债。

冯正虎于2024年5月28日再次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交该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EMS:1155326087674),并催促法院立案庭依法受理。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法人代表:吴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原告的起诉经历】

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P239649959CS)将状告被告所属警察六次违法抄家超期扣物(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2012年7月12日,原告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S797820566CS)将状告被告所属警察2012年的三次违法抄家超期扣物(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的诉状寄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

2013年12月5日,原告就被告二年内的九次违法抄家超期扣物案件合并再次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55183391705)寄出起诉状。

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之后,原告再次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15年5月20日用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EMS:1067278141308)向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未受理,违反《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

根据2018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原告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45358057723),该法院接收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8年8月2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58829028611)。

原告一直在等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

2024年4月19日原告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回复,5月6日又收到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件的信访回复。

因此,原告于2024年5月28日再次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交该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EMS:1155326087674),并催促法院立案庭依法受理。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所属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抄家扣留原告物品超期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2、判令被告返还超期扣押原告的全部财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超期扣押原告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10万元人民币145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12年4月起至2024年5月)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冯正虎自2010年2月12日回国后,秉持护宪维权的理念,推动维护公民诉权运动,促进司法改革,帮助访民依法维权。然而,由于这些活动引起某些领导人的不满,原告遭受了报复和迫害,包括抄家扣物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原告的住宅门口时常有十几名便衣警察及雇佣的保安人员,全天候非法监视居住,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对原告的住宅安全构成威胁。警察有时出示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证明文件,肆意闯入原告的住宅,野蛮抄家,随意扣物,只拿不还,宛如有执照的强盗。

在2010年4月19日至2012年3月23日的两年间,冯正虎遭受了9次抄家(分别发生在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并有大量个人财物被扣押。这些抄家扣押行为是由被告所属的警察执行的。

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得到了解放,对冯正虎的绝大部分迫害行为已经撤销,公安部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原来办案的公安局国内保卫部门警察也认为超期扣押物品的行为是错误的。然而,违法超期扣押冯正虎的私人财物至今未归还。

过去这是一个难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警察扣押物品的期限,警察可以滥用职权,以检查为由瞒上欺下,扣押不还。但是,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强制法》,问题就简单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扣押冯正虎的财物至今,远远超过三十日或六十日,延长扣押的决定至今没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冯正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的超期扣押冯正虎财物的行政行为显然违法。

现在,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诉公安部门违法的案件,督促公安部门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一、冯正虎遭受九次抄家扣物的概况

第一次发生在2010年4月19日的深夜。被告所属警察及社区保安人员闯入原告冯正虎的家,他们先把原告骗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开始搜查原告的家,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他们扣押了原告的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共计27件物品。在原告的妻子坚决要求下,五角场派出所的民警小庞才临时提供了几张《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录了被扣押的所有物品。这份清单没有公章,也没有案由、见证人和承办人的信息,仅作为这些警察违法行为的证据留存。

第二次发生在2010年8月3日上午。原告冯正虎打算穿上印有“我要立案”字样的文化衫,静静地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大厅等待立案,以唤醒法官的良知,敦促当政者遵守法律,归还公民的诉讼权利,开启司法公正之路。然而,在原告尚未出门时就被传唤,并被搜查并带走了两台电脑、两件“我要立案”文化衫以及艾未未摄制的影片《美好生活》等材料。被告所属警察拿走了原告的财物,但并未提供任何合法的执法凭证,也未留下《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整个行政过程显然没有任何合法依据。

第三次发生在2011年2月16日上午。当原告准备去给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寄信时,被告所属的警察闯入原告的家中,将原告传唤到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然后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搜查,搜走了原告的两台电脑、两部手机、十九个文件夹内的判决书、起诉书和证据等诉讼材料,以及十几本《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一只南美羊驼绒毛玩具等共计33大类物品,其中包括原告致刘云耕的信函打印稿和刘云耕拒收的两封EMS退件。

第四次发生在2011年2月20日下午被告所属警察陆巍峰等人进入原告的家,搜走了一台电脑、一个显示屏、一个打印机,并留下了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所属的警察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作货币,可以随意进入原告的家中用其交换他们喜欢的财物。

第五次发生在2011年3月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原告在家吃早餐时,被告所属的警察及社区保安人员七八人闯入原告的家中,出示了五角场派出所的传唤证,并将原告带到了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然而,没有一位警察进行询问笔录,也没有任何人告知原告涉嫌何种违法行为,原告莫名其妙地被关押至下午1点30分左右,然后被送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的一个“黑监狱”(鹿鸣农庄)。在那里,原告每日24小时被7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看守,直到3月21日才被释放,非法拘禁了20天。在3月3日,原告再次遭受抄家,被搜走了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仍由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保管,并未交给原告。

第六次发生在2011年6月14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张旭清和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带领三名警察和三名雇佣的保安来到原告的家中抓人并进行搜查。被告所属的警察搜走了原告的物品,包括一台电脑主机、一个显示屏、一个打印机、一部手机、《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108案例)》和《王蓉华要立案(60案例)》两本书、若干文章、四张标有“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挂牌等。所有这些被扣押的物品都是合法的,与涉嫌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关联,反而证明了原告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良好行为,应该得到表彰和奖励。这次传唤和抄家行动是错误的,纯属胡乱搜查。

第七次发生在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5点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以及杨浦区国保部门警察沈国良和上海市国保部门警察张旭清等十名警察进入原告的家中搜查,出示了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公章的检查证。他们扣押了冯正虎的物品,包括两台电脑、两台显示器、四部手机、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部照相机、若干网络设备、书籍文件和其他物品。他们还提供了一张由承办人葛德强和王水根签字的《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面盖有五角场派出所的公章。

第八次发生在2012年3月20日下午约16点30分被告所属的警察陆巍峰和沈国良闯入原告的家中,推搡原告进入室内的书房,陆巍峰对原告进行拳击并野蛮地进行抄家。他们扣押了冯正虎的物品,包括两台电话机、3月1日的扣物清单和其他物品。他们没有出示检查证、扣物清单或其他执法凭证,这是非法的搜查和扣押。

第九次发生在2012年3月23日下午约14点30分。被告所属的警察陆巍峰、沈国良以及市国保部门警察张旭清,还有五角场派出所两名穿着警服的警察,进入原告的家中抄家,翻箱倒柜,任意扣走物品。他们没有检查证,也没有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整个检查过程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他们扣押了冯正虎的物品,包括两台电脑、两部手机、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录音机、一部照相机、几张U盘、几张CD、一些书籍文件和其他物品。

以上是冯正虎遭受多次非法搜查和财物被扣押的经历。这些事件表明,原告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执法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

二、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与事实

1、要求确认被告所属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抄家扣留原告物品超期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要求被告返还超期扣押原告的全部财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原告冯正虎已列出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估算尚未返还的物品价值10万元人民币。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若扣押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被告赔偿因违法超期扣押原告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145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12年4月起至2024年5月)。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原告的电话、网络设备、手机、电话机、上网卡被被告违法超期扣押,致使原告无法上网及手机通话,而上海东方网络公司、上海移动公司根据合同自动扣除每月上网费及手机固定费用,还有无线上网充值卡的过期作废,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即使返还的电脑等电子物品,已经贬值,甚至有的还会损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因此,违法的侵权者理应依法赔偿。

4、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次野蛮的抄家都是在瞎折腾,其违法抄家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及其家人的身心与名誉。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国家尚未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统一标准及具体金额。原告提出90000元人民币作为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尊重法律,依法立案审理,秉公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1、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2、部分《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原件复印

   (1) 2010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2)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34-3839号]

   (3)2011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40号]

(4)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2393-2394号]

3、2012年7月12日向杨浦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ES797820566CS)

4、2013年12月5日向杨浦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55183391705)

5、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后(2015年5月20日),再次向杨浦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67278141308 )

6、2018年7月13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5358057723)

7、2018年8月2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58829028611)

8、12368短信截屏:2024年4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回复、5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件的信访回复。

9、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材料

一、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2010年4月19日—2012年3月23日)

编号名称数量
1电脑主机(包括笔记本电脑)14台
2打印机5台
3电脑显示器4台
4扫描仪2台
5手机9部
6路由器(包括无线网路由器、有线通MODEM)9台 以上
7电话机3台
8照相机1部
9无线上网卡设备7只
10移动硬盘、U盘及SD卡7只 以上
11充电器、Internet Raid TV2只
12空白光碟及电脑软件光碟121张
13“我要立案”文化衫2件
14《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等书籍24本
15内有判决书、诉讼证据等案件材料的文件夹19本
16各期《督察简报》几十份
17其他纸质材料(包括刘云耕拒收市民建议函的两封EMS退件)一百几十份
18《美好生活》影片光碟(冯正虎回国的记录片,艾未未作品)96张(其中原版26张)
19《童话》、《一个孤僻的人》等影片光碟(艾未未作品)5张
20知名艺术家艾未未亲笔签名的南美羊驼(草泥马)绒毛玩具1只
21《全球十四大解禁影片》等故事影片光碟33张
22通讯录、名片册3本
23各类信件85封
24“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标牌4张
25扣物清单等文件及书籍若干
   

冯正虎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二年内,共计9次遭受上海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扣押冯正虎的物品至今尚未返还,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021年3月15日

二、部分《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原件复印

1、2010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2、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34-3839号]

3、2011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37号

4、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2393-2394号

三、12368短信截屏:2024年4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回复、5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件的信访回复。

同时检查

法院判定:捏造冯正虎是“一个反动分子”的不实言论,属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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