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敢于玩弄法律,以“非法经营”定罪的司法制假一旦得逞,就会开创一个徇私枉法的先例,其结果中国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企业法人代表的人身自由将会受到任意侵犯,冤假错案就会不断出现。
感谢尊敬的审判长给予我最后发言的机会。
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按道理来说,我应该站在原告席上,我要控告对我迫害的机构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有出版自由的权利。我留日回国创业,主编一本有益于中日经济合作的电子书有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有独立经营的权利。软件开发的销售、翻译、信息服务是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严格地说,电脑软件就是电子出版物。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不仅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计算机硬、软件开发的科技企业,还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个人签订的合同,并要求我们履行合同的义务与责任。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依法经营,也就是合法经营,谁有这么大的权利可以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与履行合同的义务?长官意志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中文版(书号:ISBN 7-900609-33-4)、《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书号:ISBN 4-931548-98-9)是中日两国第一本介绍与研究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的日本企业、宣传上海改革开放成就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在日本也堪称第一,是中日友好交流的结晶。这样一本为国争光、有益于上海对外开放的好书,已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也受到上海市政府领导人的表扬。
当然,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在创新过程中并非十全十美,也有缺点错误,初次进入一个新领域,没有经验,不熟悉有关规章,善意地犯有操作不周全之错。但是,只要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指正,并补办有关必要的手续,就可以促进一个新兴的科技企业更规范地运营。
但是,上海市的某个机构及个人没有如此大度宽容,却恼羞成怒,不顾事实,小题大做,抓人抄家,制造冤假错案。为什么?我主编一本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电子书,反而要遭受牢狱之灾。争取了出版自由,却失去了人生自由。这是我个人的不幸,也是社会的悲剧,上海的耻辱。
这本电子书是利用最新技术把500万字,近5000项A4尺寸的厚书编制在一张光盘上,应该说重量是很轻的。但是现在看来,这本电子书太沉重,太沉重了,或许是世界上最沉重的一本电子书。为了它的创造,不仅付出了近三十名留日学者、教授、大学生6个月的辛勤劳作,花费了私营小企业的最大一笔投资,而且还要加上本书主编的6个月坐牢之苦。不幸的遭遇已降临在我身上,但我仍信任、也希望我海内外的亲友仍要相信上海市政府。这不是政府所为,而是某个机构及个人所为。同样是一本电子书,在编制与发行过程中得到上海市全部19个区县长的支持,也得到上海市外经委、留学生回国服务中心等对外部门及市长的关心与鼓舞。
这种徇私枉法、司法制假的勾当得逞,对于我个人来说,危害不大,只不过是坐牢。冤枉坐牢不要紧,“只要清白留人间”。(注:引自于谦(明末)的《石灰吟》:千锤百炼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只要清白留人间。)我在狱中撰写的万言书《谁之罪》已告示世人,是是非非自有公断。
但是,司法界要警惕!敢于玩弄法律,以“非法经营”定罪的司法制假一旦得逞,就会开创一个徇私枉法的先例,其结果中国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企业法人代表的人身自由将会受到任意侵犯,冤假错案就会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处于从长官意志为中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摩擦常常会有,与行政部门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的新事物、新问题也会常常出现,行政部门规章随着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在不断调整,这种过度时期产生的矛盾与问题,应当依靠行政手段或民事手段,不能滥用刑事的司法手段,决不能玩弄“非法经营”之罪名,随意抓人封店,制造冤假错案。这种司法制假行为,不是严肃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不受侵犯,而是破坏法律,保障长官意志不受侵犯,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危害。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上海市的法院院长、法官在法学杂志上撰文论述法院的责任时,常常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几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我信任,上海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与高尚的职业道德。
我期待着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的公正裁判。
再一次感谢审判长给予我发言机会。
感谢公诉人给予我上法庭答辩的机会。
感谢律师为我的清白、为上海的名誉提供了法律援助。
感谢今天参加本法庭的各位先生、女士、小姐。
感谢关心与支持我的海内外亲友及其他人士。
我衷心感谢大家与我一起等待着法庭公正的裁判。
冯正虎
200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