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维稳费用的政府信息公开

——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十一年多,上海有关部门为了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冯正虎,耗费国家财政上千万元人民币及很多警力。冯正虎实在于心不忍,对不起纳税人。

申请人冯正虎为了节省财政开支的考虑,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的网上申请向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编号:SQ002420447120210818001)。但是, 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冯正虎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EMS:1117269015278)。

20211008-致上海司法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舒庆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电话:021-62310110 

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十一年前,中国发生一个荒唐的故事,一个震惊世界的事件。冯正虎被上海有关部门八次非法拒绝入境,于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92天。

每天睡在长椅子上,没有洗澡,最初几天没有食品,只能以自来水维持生命,后来依靠入境日本的国内外民众的食品援助。冯正虎成了一个不能回到自己国家的中国公民,一个上演了好莱坞电影《幸福终点站》真人版的悲剧人物。

2010年2月12日,冯正虎成功回国。中国政府依法让冯正虎回国,在政治大局上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赢得民心与挽回国家的尊严。冯正虎也由此事件一举成名,成了国际知名人士、国内的重要人物,回国后享受特别安保待遇。

从2010年2月至今的十一年七个月期间,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为冯正虎配备了一支专属卫队,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保安人员组成,每天24小时轮班看护冯正虎的家,记录冯正虎出入小区的时间,并提供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服务。

2012年期间,卫队的人数最多,有数十名守卫人员。近几年人数减少,还有十人,其中六名杨浦区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四名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每年至少耗费国家财政上百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警察已全部撤离。现在仅剩5名被雇佣的保安人员。

事实上,冯正虎是一介草民,不是高官富贾,不值得如此厚待。所以,这些看门人员的工作很清闲,整天玩手机聊天看电影或游戏,或者在小区内闲逛,或者闭目养神,冯正虎长时间不在上海,去外地旅游或出国探亲,他们照样来冯正虎的小区上班,做守庙和尚敲一天钟,就可以领一份工资。

十一年多,上海有关部门为了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冯正虎,耗费国家财政上千万元人民币及很多警力。冯正虎实在于心不忍,对不起纳税人。

申请人冯正虎为了节省财政开支的考虑,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的网上申请向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编号:SQ002420447120210818001),其3项申请内容分别为:

1、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从2010年2月至2021年8月借用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保安人员五人以上每天24小时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仁和苑小区)护卫冯正虎,其保安服务费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就借用上述保安人员的《保安服务合同》的政府信息。

2、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从2010年2月至2021年8月借用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保安人员六人以上每天24小时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仁和苑小区)护卫冯正虎,其保安服务费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就借用上述保安人员向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依据《保安服务合同》支付每年服务费的收据凭证。

3、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从2010年2月至2021年8月借用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保安人员六人以上每天24小时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仁和苑小区)护卫冯正虎,其保安服务费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就借用上述保安人员向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实际支付十一年(2010年2月至2021年1月)的保安服务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短信服务》回复,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1年9月16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而且,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公开信息项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上海市司法局全面审查,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冯正虎

2021年10月8日

附件:

1、2021年8月18日通过一网通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凭证  

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短信截屏

3、冯正虎2021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4、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服务项目

5、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

1、2021年8月18日通过一网通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凭证  

20210818网上申请-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短信截屏

20210818-上海市公安网上信息公开申请

3、冯正虎2021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210818-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_01
20210818-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_02
20210818-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_03

    

4、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服务项目

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服务项目

5、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保安杨浦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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