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违法(1):冯正虎向上海浦东法院投诉与起诉
【编者按】2015年5月4日,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长拒收起诉人冯正虎的诉状,冯正虎依法向该法院投诉法官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情况,并用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向该法院提交起诉状,该法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童凌庭长转
院长张斌先生先生
您们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4日(即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我在贵院立案大厅向立案窗口接待的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童凌庭长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于当日向贵院监察室投诉,并于2015年5月10日向上级法院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5年5月19日下午,我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立案庭乔林法官及负责信访的朱法官谈论我的二件行政案件的立案问题,乔林法官代表一中院的意见,认为这二件行政案件应当先由浦东法院处理,浦东法院应该依法立案或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其他书面的处理告知,若确实是既不立案案又不裁定,上一级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处理这二件行政案件。
现在,我以邮寄的方式(EMS:1067278140008)向贵院立案庭起诉,提交确认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或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二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请依法立案。
此致
敬意。
起诉当事人:冯正虎
2015年5月20日
附:
一、冯正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邮寄诉状的邮局凭证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收到冯正虎诉状的邮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