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8年4月冯正虎购买了新网公司的虚拟主机,拟建立“正虎纪实”网站(fzhenghu.cn),并委托新网公司代理网站备案(订单号:ICP3260269624263170)。2018年4月18日,冯正虎通过新网公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由新网公司提交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核。新网公司书面通知冯正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未通过网站的备案,其审核意见:主体在黑名单中。
在中国网络是管制的,并非自由。买了网站域名,买了国内网络公司的虚拟主机,还是无法在国内自由开设网站,若没有通过国内省市级通信管理局的备案审核,也就是没有获取ICP证号,没有一家国内的网络公司会开通你已购买的虚拟主机。名曰网站备案制,其实审批制,未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是无法建立国内的网站。
据新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的显示,冯正虎的证件(身份证)号码(31010819540701245)仍在上海通信管理局的网站黑名单中,致使冯正虎在新网或国内的其他虚拟服务器上新开设的网站均无法备案。因此,冯正虎2018年11月1日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冯正虎的证件号码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2018年1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冯正虎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冯正虎认为,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答复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理由如下:1、原告向被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权利,且与原告有直接利益关系;2、《保守国家秘密法》认定原告向被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3、上海国家保密局没有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号等政府信息。
2019年3月10日冯正虎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55433226532),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21401030)。
本案的诉求:撤销被告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8033),并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原告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本案从2019年3月10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3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46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00号
邮编:200003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8033)
2、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原告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收到被告上海市通讯管理局2018年11 月20日对原告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原告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将冯正虎的证件号码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认定原告申请的答复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1、原告向被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权利,且与原告有直接利益关系。原告冯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公民权利(包括网站备案的权利)应当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犯。上海通讯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随意将原告冯正虎列入黑名单的行政行为,致使冯正虎在新网或国内的其他虚拟服务器上新开设的网站均无法备案,不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是对原告的一种等级歧视,违反宪法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认定原告向被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该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如果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包括解除日期)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但从国内网络经营公司(新网公司、万网公司)向原告正式公布上述决定内容时即视为解密了。已解密的政府信息,就应当依法公开,被告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3、上海国家保密局没有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号等政府信息。原告曾于2014年2月24日向上海市国家保密局要求公开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号等政府信息。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于2014年3月6日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告知: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制作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号及年月日政府信息不存在。由此证明,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秘密,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公开原告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综上所述,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将冯正虎的证件号码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视为国家秘密,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以国家秘密为理由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违法的。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行政复议法》第19条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请求法院秉承公正的立场,依法独立审理,维护法律,保障人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5月6日
附件:
1、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8033)
2、新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订单号:ICP3260269624263170)
3、新网公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冯正虎)
4、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14002)
5、原告2019年3月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编号:1055433226532)
6、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21401030)
7、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网站黑名单属国家秘密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8033)
图二、新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订单号:ICP3260269624263170)
图三、原告2019年3月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编号:1055433226532)
图四、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214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