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6年12月25日上午10:00许,原告走出小区大门,五角场派出所的三位警察出示一张传唤证,其案由是“涉嫌破坏选举秩序”,并将原告用警车送到五角场派出所坐冷板凳,晚上18:03释放,整整八个小时,没有什么询问,原告拒绝配合做假笔录,当场谴责警察以传唤方式变相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所谓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案由是:2016年11月14日下午16:00许,冯正虎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依法向选民发放一张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遭到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等人的非法阻止,他们违法妨害冯正虎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日110警察赶到,真正破坏选举秩序的人没有接受调查,反而是受到妨害的冯正虎被带到派出所询问室接受24个小时的继续盘问,整夜坐躺在椅子上受冷折磨,还扣押冯正虎一台电脑、一台激光打印机、一部手机,检查一个月后才返还。
现在,领导要求警察反过来做,把受害人当做违法嫌疑人来做,警察也就乱来了。而且,12月24日、25日以同一案由传唤原告的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被告所属警察对原告传唤的行政行为,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立案,公正审理,保障公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冯正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54655469324),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9年3月10日冯正虎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75905892326),该法院接收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05670230)。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6年12月25日传唤原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1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500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被告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所长
住址:上海市国权路96号
电话:021-55054112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6年12月25日传唤原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12月25日上午10:00许,原告走出小区大门,五角场派出所的三位警察出示一张传唤证,其案由是“涉嫌破坏选举秩序”,并将原告用警车送到五角场派出所坐冷板凳,晚上18:03释放,整整八个小时,没有什么可以询问,原告拒绝配合做假笔录,当场谴责警察以传唤方式变相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所谓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案由是:2016年11月14日下午16:00许,冯正虎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依法向选民发放一张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遭到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等人的非法阻止,他们违法妨害冯正虎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日110警察赶到,真正破坏选举秩序的人没有接受调查,反而是受到妨害的冯正虎被带到派出所询问室接受24个小时的继续盘问,整夜坐躺在椅子上受冷折磨。还扣押冯正虎一台电脑、一台激光打印机、一部手机,检查一个月,现已返还。
现在,领导要求警察反过来做,把受害人当做违法嫌疑人来做,警察也就乱来了。11月14日被继续盘问24小时后,时隔一个多月的12月24日出具一张传唤证,以上述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案由,扣押原告七小时;12月25日又出具一张传唤证,同样以上述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案由,扣押原告八小时。
这么一个三言两语的简单案件,11月14日询问24小时不够,还需要询问二次7小时、8小时,这个案件的承办警察都是临时拉来的。11月14日做笔录的承办警察换了两拨;12月24日做笔录的承办警察又是新人,警号039275、040164;12月25日做笔录的承办警察又换了,警号040179、040413,他们都搞不清自己在办什么案件,是非不清,法律不懂。
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就被告11月14日传唤原告24小时的行政行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被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害方、受害程度、《受案登记表》、何时立案、有否传唤证,或是口头传唤、继续盘问等12项与本案主要证据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17年4月25日已有148天,被告没有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原告已另案起诉。显然,11月14日警察利用传唤(或继续盘问)的形式扣留原告的行政行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办理过合法的传唤手续,纯属个别部门及其警察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12月24日、25日以同一案由传唤原告的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综上所述,被告所属警察对原告传唤的行政行为违法。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因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立案,公正审理,保障公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5月7日
附件:
1、沪公(杨)行传字【2016】12242号传唤证
2、沪公(杨)行传字【2016】12250号传唤证
3、《谁在破坏选举秩序?》
4、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
5、《破坏选举的一伙人——冯正虎的选举日记(10月28日)》
6、2017年4月25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54655469324)
7、2017年6月1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50484454024)
8、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75905892326)
9、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0230)
10、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警察滥用传唤破坏选举 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 沪公(杨)行传字【2016】12242号传唤证
图二、 沪公(杨)行传字【2016】12250号传唤证
图三、 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
图五、 2017年4月25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图六、 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七、 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