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3年10月冯正虎购买了万网公司的虚拟主机,拟建立“我要立案”网站(woyaolian.cn),并委托万网公司代理网站备案(订单号:13120047783)。2013年11月5日,冯正虎收到万网备案《纸质资料审核已通过》通知,并由万网公司提交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核。11月14日收到万网备案《备案初审》不通过通知,其原因:主体证件号码已备案管局拉为黑名单。
在中国,网络是管制的,并非自由。买了网站域名,买了国内网络公司的虚拟主机,还是无法在国内自由开设网站。若没有通过国内省市级通信管理局的备案审核,也就是没有获取ICP证号,没有一家国内的网络公司会开通你已购买的虚拟主机。名曰网站备案制,其实审批制,未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是无法建立国内的网站。
据万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的显示,冯正虎的证件(身份证)号码(31010819540701245)已被上海通信管理局拉为黑名单,致使冯正虎在万网或国内的其他虚拟服务器上新开设的网站均无法备案。因此,冯正虎2016年8月3日向上海通信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冯正虎的证件号码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
2016年8月9日,上海通信管理局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二第(四)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你要求获取的政府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也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冯正虎不服上海通信管理局告的答复,认为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
既然上海通信管理局曾经做出“将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行政决定,这个行政行为的发生肯定是有时间的,某时开始,某时终止。冯正虎申请的该政府信息是存在的,上海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法向冯正虎公开“将冯正虎的证件号码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已解除的日期,或者预定解除的日期。
2017年1月23日冯正虎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02990344921),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9年3月10日冯正虎移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法院起诉(EMS:1041700305530),该法院接收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21402330)。
本案的诉求:撤销被告2016年8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判令被告重新答复。
本案从2017年1月23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6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557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00号
邮编:200003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2016年8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6011)
2、判令被告重新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3日,被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收到原告要求获取“将冯正虎的证件号码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的申请。2016年8月9日,被告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二第(四)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你要求获取的政府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也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不服被告的答复,认为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
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已告知原告申请的原委,并附上“冯正虎的证件(身份证)号码(31010819540701245)已被上海通信管理局拉为黑名单”的证据。既然被告曾经做出“将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行政决定,这个行政行为的发生肯定是有时间的,某时开始,某时终止。原告申请的该政府信息是存在的,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公开将冯正虎的证件号码从黑名单中解除的日期”,已解除的日期,或者预定解除的日期。
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的政府信息。而且,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被告曾制作过原告请求获取的该政府信息,也清楚与网站备案相关的其他政府机关,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但被告的《答复》没有告知原告这些政府信息,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是违法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一)、(二)、(三)项有关规定。请法院秉公判决,支持起诉人的诉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5月6日
附件:
1、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6011)
2、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万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
4、2017年1月23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02990344921)。
5、2017年6月1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50484452224)。
6、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0305530)
7、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21402330)
8、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网站黑名单信息不存在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图二、 万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
图三、2017年1月23日向上海黄浦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四、 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五、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2140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