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卫冯正虎八年多的财政开支 ——冯正虎致中国公安部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护卫冯正虎八年多的财政开支

——冯正虎致中国公安部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编者按】中国公民冯正虎被上海有关部门八次非法拒绝入境,于2009年11月4日起被迫滞留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92天,抗争中国公民的回国回家权利。2010年2月12日,冯正虎成功回国。冯正虎由此事件一举成名,成了国际知名人士、国内的重要人物(中政委稳控对象),回国后享受特别安保待遇,配备了一支专属卫队,至少有10人组成,四名警察及六名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派遣的保安人员,由上海公安国内安全保卫局领导。

冯正虎的卫队成员分组轮班,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看护冯正虎的家,记录冯正虎出入小区的时间,并提供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服务。八年多时间内,上海有关部门为了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冯正虎,耗费国家财政上千万元人民币及很多警力。

冯正虎为了节省财政开支的考虑,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4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编号:1002972919221),要求公开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就借用保安人员的《保安服务合同》、每年保安服务费及实际支付8年1个月(2010年2月至2018年3月)的保安服务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但是,上海市公安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所以冯正虎于2018年5月3日依法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EMS编号:1058829025511)。

根据邮局凭证及《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部已受理冯正虎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信息公开不作为)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龚道安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邮编:200042
电话:021-62310110

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八年前,中国发生一个荒唐的故事,一个震惊世界的事件。冯正虎被上海有关部门八次非法拒绝入境,于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92天。每天睡在长椅子上,没有洗澡,最初几天没有食品,只能以自来水维持生命,后来依靠入境日本的国内外民众的食品援助。冯正虎成了一个不能回到自己国家的中国公民,一个上演了好莱坞电影《幸福终点站》真人版的悲剧人物。
2010年2月12日,冯正虎成功回国。中国政府依法让冯正虎回国,在政治大局上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赢得民心与挽回国家的尊严。冯正虎也由此事件一举成名,成了国际知名人士、国内的重要人物,回国后享受特别安保待遇。

从2010年2月至今的八年多期间,上海有关部门为冯正虎配备了一支专属卫队,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保安人员组成,每天24小时轮班看护冯正虎的家,记录冯正虎出入小区的时间,并提供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服务。2012年期间,卫队的人数最多,有数十名守卫人员。现在人数减少,还有十人,其中六名杨浦区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四名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每年至少耗费国家财政上百万元人民币。

八年多时间内,上海有关部门为了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冯正虎,耗费国家财政上千万元人民币及很多警力。

申请人冯正虎为了节省财政开支的考虑,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4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02972919221)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3项申请内容分别为:

1、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从2010年2月至2018年3月借用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保安人员六人以上每天24小时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仁和苑小区)护卫冯正虎,其保安服务费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就借用上述保安人员的《保安服务合同》的政府信息。

2、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从2010年2月至2018年3月借用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保安人员六人以上每天24小时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仁和苑小区)护卫冯正虎,其保安服务费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就借用上述保安人员向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依据《保安服务合同》支付的每年服务费金额的政府信息。

3、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从2010年2月至2018年3月借用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保安人员六人以上每天24小时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仁和苑小区)护卫冯正虎,其保安服务费由财政资金支付。故要求公开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就借用上述保安人员向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实际支付8年1个月(2010年2月至2018年3月)的保安服务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被申请人已于4月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8年4月25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公开信息项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公安部全面审查,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申请人:冯正虎

2018年5月3日

 

附件:
1、2018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
2、2018年4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
3、冯正虎2018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3)
4、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服务项目
5、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冯正虎居住的仁和苑小区(上海市政通路240弄)

20180514_仁和苑小区-w

图二、公安部收到冯正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邮局凭证(EMS编号:1058829025511)

20180504-EMS1058829025511-公安部

图三、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服务项目(重要人物VIP贴身护卫)

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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