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8):冯正虎向公安部索取不准出境的决定书

出境(8):冯正虎向公安部索取不准出境的决定书

【编者按】2015年10月5日,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禁止出境,边检警察告知: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冯正虎坚决维权,于2015年10月16日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11月中旬收到公安部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5年(答)110号)。公安部认定冯正虎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如果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编号及内容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但从上海机场边检警察向申请人正式公布上述决定内容时即视为解密了。已解密的政府信息,就应当依法公开,公安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申请事由:

申请人是上海市民,准备去日本探亲旅游,持有合法的护照及签证,已购一月内往返的飞机票。2015年10月5日在浦东机场乘中国国航CA919航班于14:15起飞,上午10:54办理登记手续,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确认座位45A。

下午约12:30申请人进入浦东机场海关,在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边检警察请到一边坐着等候,并由两位警察(警号:035697、035617)陪同。等了好久,一位队长拿着申请人的护照与登机牌来告诉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这位警官的姓名胡世云,警号034525。申请人要求出具禁止申请人出境的书面决定。胡警官说:北京市公安局只是口头通知,不肯出具书面通知,但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有全程录像,可以证明申请人确实被边检警察禁止出境这一事实。

申请人原本去日本探亲旅游一个月,游山玩水,买点日货,怎么可能成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呢?申请人难以相信,强大的中国会如此脆弱。或许,是否口头传错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北京市公安局不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这个级别,它有权限禁止一个上海市民出境吗?习近平主席说,现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决定应该有一个法定的文书,不会草草行事吧。现在,几个警察就像干私活那样,偷偷摸摸地说一句“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就实实在在地危害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此,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中国公安部申请以下政府信息。

 

申请事项:

1、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编号。

2、公安部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文件内容或原件。

 

此致

中国公安部

 

申请人:冯正虎

2015年10月16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

3、冯正虎赴日探亲旅游的签证

4、冯正虎的往返机票

5、冯正虎被禁止出境退回托运行李的凭证(CA230167)

6、浦东机场国航公司提供的因不准出境而无法登机的内部记录

7、证人之一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检查站分队长胡世云警官(警号034525)

 

图一、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

 

图二、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序号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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