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向检察院举报违法官员
举报人:冯正虎
被举报人:上海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党工委书记赵卫安、副书记苏珏旻、政法委书记吴潜
案 由:金杨街道党政官员组织社区保安人员在“两会”期间非法拘禁居民崔福芳
举报日期:2015年3月13日下午
受理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王蒙检察官)
抄 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
举 报
举报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举报人1:赵卫安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党工委书记、
地址:浦东新区博山东路699号
电话:58508478
被举报人2:苏珏旻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地址:浦东新区博山东路699号
电话:58508478
被举报人3:吴潜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住址:浦东新区博山东路699号
电话:58508478
被害人:崔福芳
身份证:310102195712284886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401室
邮编:200135
手机:13564097383
举报人亲眼目睹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扬街道社区保安人员非法侵占私宅之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在2楼与3楼之间的狭隘楼道口,建造了他们的岗亭,一台热水汀晚上取暖,白天当作一张桌子,还有两把靠背椅及其他杂物,一台电脑显示屏,把2平方米的空间塞得满满的,三楼的入口堵得水泄不通,楼内的居民无法正常行走。
数名社区保安人员24小时轮班监管,将上海市民崔福芳拘禁在家,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不让她出门一步。这些没有执法权的非法看守人员受雇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扬街道办事处、金扬街道派出所,没有任何执法凭证,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公然拘禁一个守法的公民,还私自偷电,安装三个监视用的摄像探头。
受害人崔福芳见此公然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反抗,把这些侵占私宅楼道的违法用品全部扔到楼下,并且阻止他们私接楼内电线的偷电行为。她的反抗行为使非法看守人员恼羞成怒,用红砖砸崔福芳家的防盗门,直接威胁崔福芳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
这伙违法分子公开声称是金扬街道领导让他们干的,自以为有街道领导及警察撑腰,根本不把法律当一回事,也不懂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无法无天,小人得志更猖狂,他们不仅非法限制崔福芳的人身自由,也直接影响崔福芳家属及楼内居民的人生安全与正常生活。
被举报人是这次违法犯罪活动主谋及实施组织者。这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从3月7日开始,现在还在持续中。
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 非法拘禁。被举报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受害人崔福芳强制拘禁其借住的居所内(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401室)已有7天,还在持续中,已超过检察院关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被举报人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举报人雇佣并指使金杨街道的社区保安人员非法监禁公民崔福芳,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 在崔福芳居住的楼道内非法安装三个监视用的摄像探头,侵犯公民隐私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相关规定。
- 知法犯法。被举报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不依法行政,而是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而且法无授权街道办事处领导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他们却非法授权给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限制其他公民人身自由。这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以上事实请检察官明断,可以到违法犯罪现场侦查,并立即依法解救受害人。控告人依据本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向检察机关实名举报。请求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依法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冯正虎
2015年3月13日
附件:http://www.hxwq.org/?p=2548
一、冯正虎见证崔福芳在“两会”期间被非法监禁
二、非法监禁崔福芳的图片证据图片证据
三、60人见证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签名
图、冯正虎3月13日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中心举报的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