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最高院的申诉:维护囚犯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维护囚犯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冯正虎

 

【编者按】冯正虎就监狱服刑人员遭受虐待的案由状告上海提篮桥监狱的行政再审案,涉及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等其它人身权及财产权的问题。

本案再审诉求:依法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虹受初字第3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沪二中受终初字第151号),要求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正式道歉,并赔偿56元人民币,退还冯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

冯正虎不服上海法院的不公正审判,依法走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已花费了七年多时间。最近,冯正虎接到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通知,提前来北京接谈该案的再审立案问题。

冯正虎在解除268天(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的非法拘禁后,已三进北京,前二次是在国保的保驾下自由受限制,最近一次10月14日至16日是自由出入北京,还与老朋友艾未未共进晚餐。10月15日上午,在尚宝军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陪同下与最高法院立案庭熊法官交谈,熊法官认真听取冯正虎的陈述,并收下二个案件的全部申诉材料,并告知:立案庭受理状告上海提篮桥监狱的行政再审一案,并将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的行政再审申请一案移送行政庭处理。

冯正虎以典型个案来解决普遍存在的人权问题,推动法治进步,依法保障人权。

法律是双刃的剑,执法者不能滥用权力,否则迟早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应当始终提醒自己:法律之剑也悬挂在每个执法者的头顶上。冯正虎提起状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行政诉讼,就是让法官有机会来开创一个新的案例,让执法者明白这个道理。上海虹口区法院受理立案的法官说,从来没有碰到把监狱告上法庭的行政诉讼。但是,现在碰到了。或许,这是中国的第一案例。

 

 

状告上海提篮桥监狱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原审被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住所地:上海市长阳路147号     邮编:200082

电话:021-35104888

申请人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虹受初字第3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沪二中受终初字第15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 沪高行监字第17号),2007年1月10日首次用邮政特快专递(EO480288451CN)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至今未回复,再次提出。

申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虹受初字第3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沪二中受终初字第151号)。

2. 请求依法受理本案,坚守正义,保障基本人权。依法判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对申请人(原审原告)冯正虎被关押在严管室里受到56天非人道的、违法的体罚虐待所造成的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予以赔偿,其赔偿金为56元人民币,并就申请人服刑期间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及虐待向申请人正式道歉。依法判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归还申请人的日记本等私人物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冯正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编辑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ISBN 7-900609-33-4 中国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ISBN 4-931548-98-9 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而被错判为有罪,遭受了三年冤狱。目前,该案正在申诉之中。

    申请人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期间,因不服判决、依法申诉受到了歧视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证据(2):2003年1月1日申请人在狱中致监狱长的信。还有当时的服刑人员作为证人。)

申请人亲身经历了二次 “严管室”的体罚虐待。第一次是2002年8月14日,申请人因全身患寻麻疹(由监狱医生确诊)而不能去长毛绒制作车间劳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四分监区长沈言荣狱警不顾申请人的身体健康,命令申请人去车间劳动。因为不服从指挥,申请人被关进监区的严管室,一关就是十六天。所谓的“严管”是每天24小时关在3.3平方米的三面墙一面铁栅的封闭小牢中,早上五点半至晚上九点半端坐在八公分宽的窄面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饭、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离开凳子;每天三餐白饭加酱菜——监狱方面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服刑人员最低营养标准。第二次是11月7日,申请人暂时无劳役任务,在餐厅里写信,突然被召进队长办公室。尽管小组组长证实申请人的确没有劳役任务,但中共第六监区支部书记杨昌元狱警还是将申请人关进严管室,遭受三十九天的虐待。

    这是一种不文明的残忍的体罚虐待,伤害身体,吞噬生命。五十六天的持续体罚对申请人身体的摧残是:坐骨神经、腰椎、颈椎以及胃肠受到明显伤害。由于餐餐酱菜,没有油水,申请人四、五天大便不通,当在体罚的第三十天肚子突然受寒,大便时胃肠痉挛,痛得死去活来,大便一结束,申请人眼前一片漆黑,昏倒在地。

    即使根据《提蓝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实施细则》,第一次就算申请人“不服从命令”,只要扣一分或二分即可;第二次就算“违纪错误”,也是扣一分以下。没有监狱规章可以把申请人关进“严管室”处罚,也没有法律法规容许狱警虐待犯人,相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明文规定体罚虐待服刑人员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申请人在出狱当日2003年11月12日,大部分私人物品被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的狱警扣留,嗣后申请人向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及上海市司法局举报,2004年3月7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刑务处归还了大部分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仍然将申请人的狱中日记本等物品扣留,也未向申请人表明扣留的法律依据及诉权。2005年2月8日申请人致信监狱长,催取部分仍被扣押的私人物品,但至今未回音。申请人的《狱中日记》没有国家机密,记载着申请人的坐牢岁月及心路历程,对于申请人是一个珍贵的历史纪念品,纯属申请人的私人物品,也是申请人的作品,版权归申请人所有。当然对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也是一个历史纪念品,这本日记反映了一个无罪受罚的囚犯是如何度过这段艰难的岁月。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需要的话,可以留下复印件,但不可以强制扣留申请人的作品,这是中国法律法规不容许的。

所以,申请人依法于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黄凯、王国春、黄飞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王朝晖、马浩方、沈亦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苗蕾(读音)却违背法律,剥夺申请人的诉权,其目的就是为了袒护上海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与利益。

申请人不服错判,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是石沉大海。期间,申请人遭受上海当局的各种报复打击。2009年2月15日申诉人被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人员及警察从北京绑架回上海,非法拘禁在上海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41天。释放后申请人去日本短期探亲回国时,又被连续八次非法拒绝入境,被逼露宿东京成田机场92天。最后,中国政府领导人纠正了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让申请人于2月12日顺利回国,继续依法维权。

2010年4月8日,申请人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E904036504CS)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2010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北京最高法院来访接待室约见申请人,并受理再审材料。但是,以后又是杳无音信。2011年11月10日,申请人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L916115249CS)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2012年申请人在上海再一次遭受警察的报复打击,被非法软禁268天(2012年2月27日至10月20日),所以无法上北京了解最高法院处理冯正虎错案的情况。现在,警察非法拘禁冯正虎的案件已送上海市检察院处理(参见:《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非法拘禁的控告状》)。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要求依法治国,这些报复打击、侵犯人权的违法事件会越来越少,申请人走司法之路也就越来越广阔。

2013年5月22日再次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最高院立案庭(EMS:1007996355503)、行政庭(EMS:1007996393503)提交再审申请书,但至今尚未回复。

    在此,申请人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作出公正的最终裁判,有错必纠,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一、违法的监狱部门及其人员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1. 依法判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对申请人被关押在严管室里受到56天非人道的、违法的体罚虐待所造成的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予以赔偿,其赔偿金为56元人民币,并就申请人服刑期间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及虐待向申请人正式道歉;2. 依法判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归还申请人的日记本等私人物品。法官应当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逐句对照,理应判断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八项的受案范围。

    1. 侵犯其他人身权。

    所谓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服刑人员已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惩罚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是依法剥夺了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但是服刑人员的其他人身权仍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他们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都是不可以侵犯的。因此,申请人在监狱中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但是申请人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等其它人身权依然是受法律保护,是不可以侵犯的。本案申请人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的严管室里遭受56天体罚虐待的处罚,这一事实已表明,监狱警察在工作时间里所行使的处罚行为已经侵犯申请人的其他人身权,其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受案范围。

    2. 扣留私人物品,侵犯财产权。

    申请人的《狱中日记》所使用的笔记本是申请人用家里接济的钱购买的,笔记本里记载着申请人个人的坐牢岁月及心路历程,没有国家机密,对于申请人是一个珍贵的历史纪念品,纯属申请人的私人物品,也是申请人的作品,版权归申请人所有。这本日记本是申请人的财产,当申请人出狱时(2003年11月12日)理应依法拥有自己的物品,任何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以强制扣留公民的私人物品。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至今仍扣留这本日记本,也就是扣留申请人的财产,其具体行政行为也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八项的受案范围。

    3.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隶属于上海市司法局的行政部门,不是上海法院的司法部门。

    监狱警察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一样,没有特权,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也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约。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它对服刑人员的任何一个处罚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就是依法行政。每一个监狱警察在职务时间内的行为已不是个人行为,他(她)必定会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同时,他(她)所属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为他(她)的职务时间内的行为要承担法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海的法官根本就分不清楚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它们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约,但是监狱是执法机关,隶属于司法部、司法局,这个“司法”不是法院那个“司法”,这些法官应当补学一下行政学的基本常识。

    综上所述,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及其监狱警察的具体行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其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与赔偿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必须依法受理本案,归还申请人的诉权。

二、为什么要起诉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中国的模范监狱。的确,申请人在狱中也亲眼目睹它的进步,尤其认同一些监狱领导在狱中推行依法文明治监的理念。但是,监区里虐待犯人的案件还是屡禁不止,申请人不但亲眼目睹,还亲身体验过。

    在监狱中,被关押的大部分服刑人员确实是因犯罪受到刑罚的服刑人员,但也有少数人是蒙受冤屈而受到不公正刑罚的服刑人员。有罪的服刑人员应该悔过自新,但受冤枉的服刑人员可以坚持自己无罪的信念,因为法律上没有要求服刑人员必须认罪,相反的,法律规定服刑人员有申诉权利,也就是可以有不认罪的权利。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狱警可以用精神折磨、肉体虐待的方式去迫使这些受冤枉或坚守自己信仰的服刑人员认罪。服刑人员关押在牢里,被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是得到法定的惩罚,思想认识问题是他们自己的事,不服判决,就依法申诉,与法院去讲道理。

    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监规,服从管教,配合狱警执行刑罚。监狱应该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看好犯人,刑满释放。当然,狱警可以做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让服刑人员自愿认罪,认罪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中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日子好过些,还可以减刑,警察也因工作有成绩可以嘉奖提级,这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但是,要通过虐待的手法去达到迫使服刑人员认罪的目的是最愚蠢的,因为中国的法律是不容许的。而且,任何残暴的压制都会触怒服刑人员、激发大规模的强烈的反抗,是监狱稳定的大忌。热衷于虐待服刑人员的狱警只能图一时快乐,结果大多数是害了自己的前程,严重的违法行为迟早还会受到刑事追究。

    起诉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诉讼表明,任何一个狱警的违法行政行为都会把监狱长送上法庭受审,因此监狱领导人必须严格管教狱警,严防狱警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决不容许虐待犯人、违法扣留服刑人员私人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出现。而且,每一个狱警也应该意识到,他们在职务时间内的行为已不是个人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至少不做违法行政的事,不做损害本单位声誉的事。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不同于公司、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它的任何一级处罚或重大措施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就是依法行政。

    同时也表明,受到虐待的服刑人员不仅在狱中可以检举,还可以出狱后依法起诉,追究违法的狱警,保障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侵犯。中国的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有罪的服刑人员因危害社会理应受到严厉的刑罚,蒙受冤屈而受到不公正刑罚的服刑人员也应该心平气和地坐牢,法律同样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的司法公正也会平反冤屈。一个和谐的社会,肯定首先是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罪有应得、善有善报、大家和睦相处。如果权势者为所欲为、受害者状告无门,肯定是一个以暴抗暴、没有安宁之日的社会。

三、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是文明、法治、和谐社会的要求

    中国监狱的大门是对所有人开放的。申请人不知道中国的监狱里关押了多少囚犯,但申请人曾经居住的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已是人满为患,3.3平方米的囚室要关押3名囚犯,每层楼面拥挤着一百余名囚犯,吃喝拉屎干活都在一起。这个已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群体正在日益壮大,这不是好事。但他们的处境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申请人离开监狱已近七年,但始终记住被虐待的那一时刻。监狱对惩罚真正的罪犯是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一个无罪的或有信仰的人来说,这种恐惧是无效的,只会百炼成钢。的确,正如一位狱警在服刑人员小组年终评审会上说:“很少有人在严管室里挺过三十几天,冯正虎就是其中的一个”。申请人敢在严管室里痛斥迫害申请人的狱警,被虐待三十几天照样在服刑人员的年度总结报告上写下“无罪”两个大字,出了严管室就又书写万言书直陈监狱长提出废除虐待犯人等五项请求,没有绝食而是微笑地平和地坐牢,这一切必须以生命为代价,也就是以死求生。中国的法律是软弱的,谁也不会尊重她,但是有人坚持不懈地用生命捍卫她,她就变成强硬,再也不会被人忽视。在监狱里,申请人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维护申请人自己及其他服刑人员的权利,也赢得了狱警的尊重。

    在监狱中,真正的罪犯往往会得到优待,还可以减刑,因为他们认罪服法,但谁也无法判断他们是真心认罪,还是蒙骗狱警。最容易受到虐待的服刑人员是无罪的服刑人员,因为他们蒙受冤屈或坚守信仰,是不会认罪的。某些狱警企图强迫他们认罪,就会采用精神折磨、肉体摧残的各种虐待方式。这些无罪受罚的人不仅要蒙受司法不公正的伤害,还要在监狱中忍受虐待,这是双重的苦难。当然,狱警是执法者,不是司法者,我们不能要求他们去判断被关押的人员是否有罪,更不期望他们同情受冤枉的服刑人员,监管服刑人员、履行司法判决的惩罚是他们的职责与工作。但是,我们要求狱警依法监管每一个服刑人员,无论是罪不容诛的服刑人员,还是无罪受罚的服刑人员,服刑人员除了由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限制外,其他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

    申请人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四分监区被关押时,曾在2003年5月的萨斯横虐时期,与一位年轻气盛的王分监区长有过一场争执。他在教育一位任姓的服刑人员时,用电警棍殴打该服刑人员的头部及其他部位,嗣后又将该服刑人员反铐游车间示众。狱警的违法行政行为激起服刑人员的普遍不满,受害者也向检察院举报。事发第二天,申请人进入王分监区长的办公室当面指正他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说,“我发现二个问题要向你汇报:1. 服刑人员应当劳动,但根据监狱法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时间规定,狱警强迫服刑人员每天工作十几小时、没有休息日是违法的;2. 监狱警察可以使用戒具,但监狱法对监狱警察使用戒具的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在教育服刑人员时使用电警棍殴打服刑人员以及游街示众侮辱服刑人员人格的做法是违法的。我的意见供你参考。”当然一个阶下囚敢当面向他叫板,他是无法接受的,非常愤怒,一只手握着电警棍顶在身边的文件柜,不过没有打申请人。他问申请人,“我对任xx的处理,你有什么看法。” 申请人回答,“我对具体的事件不谈看法,你自己向驻监狱的检察官去说明。如果你敢打我,我是绝不会放过你。”接着他问申请人,“你自己有什么要求?”申请人回答,“我过几个月就要刑满释放了,还有什么个人要求呢?我希望有一个文明、法治、尊重人权的监狱环境。我们这些人不是天生下来就坐牢的,都由于某种原因来到这里,今天在大墙外的人明天或许也会进来,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善待犯人、建立一个文明、法治、尊重人权的监狱对所有的人是公平的。”申请人离开他的办公室,依据法律又写了十页纸的看法向他提交,并要求他向被打的服刑人员赔礼道歉。当时他一定会恨申请人,或许现在能理解申请人的诤言。如果殴打失手,将被打者致残致死,今天他将不是警察,也成了囚犯。多少显赫一时的权势者会一转眼成了阶下囚,他们也需要司法公正的保障,希望有一个文明、法治、尊重人权的监狱。

    法律是双刃的剑,执法者不能滥用权力,否则迟早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应当始终提醒自己:法律之剑也悬挂在每个执法者的头顶上。申请人提起状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行政诉讼,就是让法官有机会来开创一个新的案例,让执法者明白这个道理。一个受理立案的法官说,从来没有碰到把监狱告上法庭的行政诉讼。但是,现在碰到了。或许,这是中国的第一案例。

    上述的论述中第一部分已经充分证实法院必须依法受理本案,第二、第三部分表达了申请人对中国监狱管理工作的看法,供审查本案的法官参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冯正虎

2013年8月12日

附件:

    1.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虹受初字第3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沪二中受终初字第15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6 沪高行监字第17号)、2010年9月19日最高法院接谈预约单

    2.书证7份

    (1)《释放证明书》

    (2)冯正虎的狱中实况(2003年1月1日致乔利国监狱长的信)

    (3)冯正虎的私人物品(2004年1月13日致乔利国监狱长的信 )

    (4)2004年3月4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刑务处的来函

    (5)2005年2月12日致乔利国监狱长的信

(6)《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中文版的宣传广告单(2000年)

(7)《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 2004年第12期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图:最高法院的接谈预约单(已提前接谈)

最高法院接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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