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岳杨检察长:
您好。
我是杨浦区居民冯正虎,也是2011年选举您为杨浦区人大代表的选民。现在,我以您管辖内的居民与选民的身份向检察长及人大代表投诉,恳请您履行职责,切实解决辖区内的违法问题,保证法律的实施,保障公民的权利。
2012年12月3日用控告状书面形式正式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举报控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蔡田等人报复陷害冯正虎一案。之前,我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绍刚律师(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立案,并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但区检察院至今没有书面的回复。
我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尚宝军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3月14日也亲自在贵院接待室询问立案处理情况,我也多次去贵院接待室催问案件处理情况。而且,3月15日又向贵院控申科再次提出控告,追加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警察卞昕 、管春华,增补了承办刑警的违法事实。
4月15日我再次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1224032600)致函贵院申控科科长,要求依法办理“报复陷害冯正虎一案”,如果检察官认为本案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已报检察长审批,或者贵院无能力处理并已转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部门处理,也应当书面通知举报当事人。
但是,贵院没有片言只字的回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案件受理规定,如果不予立案,也应当有不予立案回复文书。
5月中旬,我电话询问受理本案控告材料的3102分机的李检察官,他告诉我:你们检察院已与杨浦公安局商量过,所以检察院不处理,要我去找公安局。岂有此理,举报人告的是公安局,而检察院不去监督公安局,却要与公安局商量,把举报人卖了。
检察院要帮公安兄弟一把,希望它自行摆平自己闯的祸,切实解决受害人的诉求,了结此案。但是,公安局根本不领检察院的情,不理睬受害人,坚持错误至今。或许,它还很傲慢,检察院有什么屁用,你们去告我们公安,检察院是不敢处理的,还得要与我们公安商量。所以,警察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监督。
贵院控申处检察官受理报复陷害冯正虎一案后,六个多月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回复文书,有司法不作为的嫌疑。请贵院领导督办本案,依法处理。
赠送新作《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中、下册),供参考。本书谈论的司法不作为仅指法院的司法不作为,还没有指检察院,我不希望检察院及其检察官被列入司法不作为的行列,请您们守住中国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请贵院检察官依法办理“报复陷害冯正虎一案”,并给予书面回复。如果贵院明确不受理本案,我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近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想,上海的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人也会积极走群众路线,不再躲在办公室里怕见群众,尤其是人大代表应该紧密联系群众。
我作为您的选民要求见您这位区人大代表,并向您反映杨浦区内的一些违法情况,请安排接待我的时间及场所。
请回复,谢谢。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13年6月6日
附件:
一、《冯正虎的选民证与选举岳杨检察长为区人大代表的选票》
二、《冯正虎的选举纪实》
三、《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四、《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报复陷害的控告状(一)》(2012年12月3日);
五、《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报复陷害的控告状(二)》(2013年3月15日)
六、《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非法拘禁的控告状》(2012年12月3日)
七、《刑警为国保打工玩火自焚》
八、《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册、中册、下册)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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