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15):传唤事项受害程度的信息公开

冯正虎诉状(15):传唤事项受害程度的信息公开

 

上海的司法公正吗?上海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能遮掩上海司法的落后吗?上海市民冯正虎亲身经历的36个案例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

4个刑事、行政再审案件长期没有立案回复,见错不纠,无赖到底。32个行政、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36个案件各自实体内容不同,将来可以由法官依法判定错对,但现在都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尚未审判就被非法剥夺诉权。

现在,冯正虎将公开36个被剥夺诉权的案件诉状,让公众评判:冯正虎的诉讼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法院是否也应该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冯正虎遭受的侵害,也是很多人的遭遇,受害者可以分享冯正虎的诉讼经验,并把冯正虎的诉状作为诉状样本,依法维权。

在此,公开《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未依法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受害程度的信息》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状,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

本案诉求: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本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管辖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提交诉状的时间:2011年7月19日。最近再次提出的时间: 2011年11月1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E109054410CS,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截止2013年5月1日,超过法定立案受理时间的天数:680天。

 

 

行政起诉状(11)

 

 

原告: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话:65431000

 

 

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L063658289CS)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2011年8月1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E109054539CS)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于2011年10月2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P239649857CS)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于2011年11月10日(EMS:EE109054410CS)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7日下午2:00许,原告出门外出,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的无理阻扰。警察陶卫国出示传唤证将原告带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既没有按法定程序做笔录,又没有告知原告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莫名其妙地关押了原告3个小时左右后释放。

原告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警察陶卫国出示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称原告“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限原告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警察是滥用职权,非法使用传唤证来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于2011年 7月1日原告以邮政特快专递(EMS:EK134284009CS)的方式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受害程度的信息。

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但是,被告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至今尚未答复或告知,已超过法定的15天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依据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秉公司法,维护国家法规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1年11月10日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及第二中级法院提交。)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

2. 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EK134284009CS)

3. 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的EMS凭证(EL063658289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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