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6):追讨壹本《189个申诉案件汇编》

冯正虎诉状(6):追讨壹本《189个申诉案件汇编》

 

上海的司法公正吗?上海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能遮掩上海司法的落后吗?上海市民冯正虎亲身经历的36个案例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

4个刑事、行政再审案件长期没有立案回复,见错不纠,无赖到底。32个行政、民事的第一审案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36个案件各自实体内容不同,将来可以由法官依法判定错对,但现在都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尚未审判就被非法剥夺诉权。

现在,冯正虎将公开36个被剥夺诉权的案件诉状,让公众评判:冯正虎的诉讼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法院是否也应该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冯正虎遭受的侵害,也是很多人的遭遇,受害者可以分享冯正虎的诉讼经验,并把冯正虎的诉状作为诉状样本,依法维权。

在此,公开《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状。本案涉及中国访民言论自由权,直接关系到原告及本汇编其他106个公民的权利,间接关系到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申诉权、控告权、监督权及人大代表的权利、网络媒体舆论的监督权。

本案诉求: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追究被告的错案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管辖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提交诉状的时间:2008年10月6日。最近再次提出的时间: 2011年11月1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E109054410CS,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截止2013年5月1日,超过法定立案受理时间的天数:1665天

 

 

行政起诉状(2)

 

原告: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编:200090,

电话:65431000。

 

原告于2008年10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X002371826CN)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起诉被告。同案人常雄发也同日用挂号信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雄发的行政诉讼案已于2008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但是,冯正虎的诉讼案拖延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己未立案审理,也不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多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催促立案,均未回复。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于2011年10月2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P239649857CS)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于2011年11月10日(EMS:EE109054410CS)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

2. 追究被告的错案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5日上午9:00左右,原告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以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案由传唤并抄家,扣留了4台电脑、5个U盘、6月4日编写的最新一期《督察简报》509本、《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决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1本。当日晚上10:00左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因你于2007年12月18日至今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且,收缴《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决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以下简称汇编)壹本。4台电脑、509本第12期《督察简报》等其他扣留物品都已依法退回。原告编写与公开这本汇编的事实却被诬陷为违法行为,被告以此案由处罚原告。所以,被告的行政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违背宪法法律,严重侵犯公民的法定权利。

关于行政拘留的错误处罚另案诉讼。原告被收缴的1册《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是原告的申诉材料,其中就有原告的4个申诉案及几篇文章,这本汇编已向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上海市党政人大领导人以及一些人大代表寄送,这是符合《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也是原告作为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处罚,将原告的申诉资料作为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赌具、赌资、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工具收缴,这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也是对信访人的权利与名誉的侵犯。

这起案件的社会意义重大,直接关系本汇编107个公民的权利,间接关系到所有公民的舆论自由权、申诉权、控告权、监督权及人大代表的权利、网络媒体舆论的监督权。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秉公司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归还被杨浦公安分局收缴的申诉材料。

原告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没收原告1册《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的行政决定(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府复决字(2008)第23号),于2008年10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X002371826CN)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案人常雄发也同日用挂号信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雄发的行政诉讼案已于2008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但是,冯正虎的诉讼案拖延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己未立案审理,也不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已经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而且,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院却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这些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原告的诉讼。原告多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或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不回复,故意剥夺原告的诉权。

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秉公司法,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1年11月10日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交。)

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府复决字(2008)第23号)

2. 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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