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莫少平批评浦东法院司法不作为

冯正虎、莫少平批评浦东法院司法不作为

舒文

中国人权活动家冯正虎近一年来一直在实践“我要立案——维护公民诉权”行动,呼唤民众,包括中国的法律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卫中国的最后一道防线。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已醒悟:法院司法不作为,不仅剥夺公民诉权,而且还致使法律死亡,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日益崩溃。中国公民没有诉权,不受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因此社会上侵害公民权利、危害公民安全的事件会泛滥成灾,官民对抗的群体事件会愈演愈烈。

冯正虎及中国著名的大律师莫少平分别致函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院长及立案庭庭长符洪生,批评浦东法院的司法不作为。浦东法院不是依法立案,而是依据领导的指示立案,一个小小的街道领导都可以命令浦东法院给谁立案。据说浦东法院是全国法院的先进单位,或许它是在违背法律服从领导指示的方面做得最先进。

冯正虎主编的《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包括附录单行本《王蓉华要立案》)已揭露了上海司法不作为的一部分事实。本汇编第1集收录的47位当事人158件案例在16家上海法院里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天数总计为:十四万二千一百六十一天(截至2011年7月25日)。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司法不作为案件数/天数:23件/16737天,在区级法院中名列前茅。

冯正虎致函浦东法院: “我希望浦东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纠正错误做法,尊重公民诉权,遵守法律。不仅保障我的诉权,而且还要保障所有来浦东法院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依法立案。”

2011年7月30日

附录:

一、冯正虎致函浦东法院(2011年7月24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符庭长转呈院长:

我是《冯正虎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非法阻止入境一案》的原告当事人。我已于2009年10月29日提出行政诉讼,并聘请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丁锡奎律师代理诉讼。但是,贵院至今尚未立案,又不裁定不受理,早已超过法定的七日,即使从我回国亲自来法院提起诉讼的2010年2月25日计算,至今也已有1年5个月,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乔林法官已明确告诉我,一中院立案庭的意见,要求浦东法院依法处理本案,并已内部口头通知贵院。我不明白,您们为什么敢抵制上级法院、公然违抗法律?是否贵院法官与违法行政的利益集团或某官员有一定的生死利益关系?否则,难以相信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亵渎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法律,利用法院的立案权力,帮助某些违法的上海官员逃避法律的追究。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则报道《上海沪东街道领导批条让浦东法院不给朱金娣立案》,令人震惊,但可以由此理解浦东法院为什么司法不作为如此严重、有那么多的老百姓被剥夺诉权的问题。一个小小的街道领导就可以指挥浦东法院,比街道领导大的官还少吗?听领导的话,浦东法院绝对是一个好宝宝,可以评上先进,法院领导可以升官,但不是人民的法院。其后果正如《人民日报》7月7日评论所说:如果不代表人民利益注定“雨打风吹去”。

浦东法院的庭长、某法官对党的领导有一个思想上的误区:不遵守法律,唯党的官员命令至上,不论大小党政机关,也不管指令是否错误违法,一律惟命是从。其实,《法官行为规范》的第一条写得很清楚,法官“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法律,而绝不容许大小地方党政机关或官员都来干扰司法,破坏法制。法官司法不作为、违背法律,就是法官最严重的渎职行为。

我希望浦东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纠正错误做法,尊重公民诉权,遵守法律。不仅保障我的诉权,而且还要保障所有来浦东法院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依法立案。

再一次寄上《冯正虎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非法阻止入境一案》的诉状及证据材料,请法官依法审查并立案。同封还有7期与冯正虎回国事件相关的《督察简报》,供参考。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11年7月24日

二、莫少平、丁锡奎律师致函浦东法院(2010年3月2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庭长并转呈院长:

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莫少平、丁锡奎律师,是贵院办理的“冯正虎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禁止入境回国”一案原告冯正虎的诉讼代理人。

2009年10月29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F393623180JP )从日本向贵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并将我们的委托代理手续《律师事务所函(诉讼)》( [2009]第1026号)也一并递交。

2009年11月3日冯正虎第八次入境回国被拒绝,露宿日本成田机场92天;2010年2月12日,冯正虎获准入境回国;冯正虎在日本期间,贵院立案庭符庭长已明确告知其兄冯正龙,法院已收到本案诉状资料及委托代理手续,但无法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名是否是冯正虎本人的亲笔签字,要么等冯正虎在中国驻日大使馆获得本人签名公证,要么等冯正虎回国自己证明签名是其本人的,故该案一直未能立案。

2010年2月2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E904036518CS)将《冯正虎确认状告浦东出入境边检站侵犯公民回国权一案的声明》递交贵院立案庭,以此证明:本案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均是冯正虎的签名。

2月25日、3月5日,冯正虎两次与立案庭符庭长交涉立案事宜,符庭长均以“再考虑一下”为由拒绝立案,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我们认为,贵院上述做法违反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自贵院接到冯正虎的诉状至今,早已远远超过七日,即使从2月25日开始计算,至今天已经十五日了,贵院既没有予以立案,也没有裁定不予受理,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 第二条指出“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贵院的上述做法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文件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根本没有关于“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签名”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规定,即便贵院援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冯正虎是出国旅游短期逗留而不是定居国外,“侨居”是有特定含义的,是指中国人在国外取得该国许可而长期居住,并不包括旅游、求学、商务等在内的短期逗留。

综上,恳请贵院尽快依法予以立案,以保障冯正虎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顺致

审祺!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师

        丁锡奎  律师

2010年3月21日

三、图片: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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