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人大代表与我们,法律与现实——一个公民的追问

今天是全国人大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开幕式。这是关乎我们人民群众利益的会议,但是否真的与我们有关?这些人民代表是如何产生的呢?据说他们的工作是制定法律,但制定的法律又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

我没有机会亲临北京参加两会听取报告,因此我决定前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亲自体会一下会议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在立案庭,我询问法官是否已经受理了我的案件,但他们却回避了我的问题,声称还没有找到我邮寄的案件材料。但实际上,邮局的凭证已经证明他们已经收到了我的材料。

中国的法律体系理应完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我从以下案例中得知:公安部门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部门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第五十一条。

以下是我今天在法院询问九个行政案件的立案情况:

自2010年2月12日回国以来,我一直秉持着捍卫宪法、维护公民诉讼权利、推动司法改革、帮助访民依法维权的理念。然而,由于这些活动引起了某些领导人的不满,我遭受了报复和迫害,包括抄家扣物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我的住宅门口经常有十几名便衣警察和雇佣的保安人员,全天候非法监视居住,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对我的住宅安全构成威胁。警察有时出示检查证,有时则毫无执法证明文件,随意闯入我的住宅,野蛮抄家,任意扣押财物,只拿不还,宛如有执照的强盗。

在2010年4月19日至2012年3月23日的两年间,我遭受了9次抄家(分别发生在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并且有14台电脑和大量个人财物被扣押。

这些抄家扣押行为是由上海市公安局所属的警察执行的。

中共十八大后,我得到了解放,对我的大部分迫害行为已经撤销,公安部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曾经办案的公安局国内保卫部门警察也认为超期扣押物品的行为是错误的。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然而,违法超期扣押我的私人财物至今未归还。我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出具了《行政复议材料接受回执》,并根据一事一案原则将九次抄家的扣押行为分为九个案件。

一旦官员自身涉嫌违法,法律就会像豆腐一样脆弱,失去其效用。

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局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超过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却仍未做出任何回应,包括补正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1月13日,我依法起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九个行政诉讼案件(EMS:1155326270074 等)。根据邮政特快专递的凭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月15日收到了我的九件行政起诉材料。

然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和第五十一条,大大超过了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限。

今后,我将继续追问法官,要求依法立案审理。如果最简单的法律条款在法院里始终得不到遵守,有法不依,法院还能司法公正吗?中国法律还有尊严吗?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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