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发生一个荒唐的故事,一个震惊世界的事件。中国公民冯正虎被上海当局八次拒绝回国,于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92天,上演了真人版的好莱坞电影《幸福终点站》。
12月12日
今今天12月12日,是我在日本国门外露宿的第39天。
12:30,今天当班的首席审查官再次向我提交第9份官方文件,内容与昨天相同,日期是新的,并与他合影一张。我也将《冯正虎向中国政府转呈12月11日的日本官方文件(总第9份)》一文送往网络媒体发表,并附上日本官方文件的照片。
周六、周日不接待现场采访,电话采访也不多,我可以轻松一些。上午、下午都在思考写作一篇重要文章。
如果哪位朋友路过我这里,请带一个USB接口的小键盘以方便打字,一般电脑商店都能买到。谢谢。现在我利用屏幕键盘打字速度很慢。
关于起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和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诉讼,我已委托日本律师代理,不需要我操心,我就在日本国门外,一心一意等着回国。
起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诉讼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09年12月14日上午10:30,在东京地方法院610法庭。我在推特上,请推友们阅读《冯正虎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第一次庭审纪实》和《冯正虎在法庭上的陈述(中译文)》,就可以预知下次庭审的内容,看看我的律师如何回应被告的荒唐答辩。
附录一、冯正虎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第一次庭审纪实
2009年11月2日上午10:00,针对中国国家航空公司的诉讼案在东京地方法院第610号法庭开庭审理。我与代理律师、被告律师、法庭书记员以及旁听的记者都在静候裁判长的到来。
开庭时间一到,裁判长准时开门,走入法庭就座法官席,此时全体人员起立致敬。法官坐下后,我们也随之坐下,大家端坐了2分钟,接受经法庭准许的记者拍摄。事先法官已通知我的律师,本次开庭将有记者来拍摄。或许,被告律师不愿接受拍摄,因此他们先坐在旁听席,待记者拍摄结束后再入座被告席。
裁判长宣布开庭。首先,我的代理律师将我的护照、在成田机场被告拒载原告的照片等证据原件,由书记员递给被告律师确认,被告律师认可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并将其退回。裁判长问我的代理律师:“原告是否需要陈述?”代理律师回答:“原告需要陈述。”裁判长说:“请原告简要陈述。”我站起来,朗读了陈述词的主要部分。原告的陈述结束后,裁判长问被告律师:“被告需要陈述吗?”被告律师回答:“答辩书已提交,现在没有需要陈述的内容。”
裁判长宣布今天的庭审结束,并确定下次开庭的时间为2009年12月14日上午10:30,地点同样为610法庭。裁判长问我的代理律师:“今天原告的陈述词文稿是否可以提交法庭?如果可以,书记员就不记录刚才原告口述的陈述。”代理律师说:“可以”,并将我的陈述文稿递交给裁判长和被告方各一份。约半个小时,第一次庭审就结束了。
庭审结束后,我们接受了东京新闻报社和亚洲周刊记者的采访。被告未在法庭上陈述其答辩书,但知晓其内容的新闻媒体记者已对此产生兴趣。被告的答辩并未否认其违法事实,而是认为日本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包括:1、被告的住所在中国;2、被告在日本没有主要的营业所;3、乘客机票的到达地是中国;4、乘客的机票并非直接向被告营业所购买,而是通过旅行公司购买的。这个答辩书自说自话、霸气十足,仿佛在与日本的法官叫板。在中国,法院或许会配合,被告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必定会赢。
作为日本法人的营业所难道不是主要营业所吗?中国最大的航空公司竟然承认在庞大的日本乘客市场上没有一个主要营业所,没有一个机构来承担法律责任,这无疑是一个大新闻。乘客的机票到达地是中国,这意味着日本乘客只要购买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就失去了日本法律的保护。绝大多数日本乘客是通过旅行公司订购机票,航空公司翻脸不认账,旅行公司还敢继续代理售票吗?日本乘客还敢乘坐这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吗?我不知道,谁在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出主意,害它一次不够,还要害死它。或许日本的法官也会糊涂,判它赢了,但从此没有一个日本乘客敢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或许,其他国家的乘客也不敢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班。
有错必纠,可以将大事化小;有错不改,就会酿成大错。个人、企业,甚至政府机构都是如此。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知错不改,还要仗势欺人,以为日本也是中国,我的日本律师就会陪它诉讼下去。我明天将继续回国,希望国内的官员能知错改正,不要劳民伤财,不要动用如此多警察来夹道迎接,而让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正常平静地回国回家。
2009年11月2日
附录二、《原告冯正虎在法庭上的陈述(中译文)》
尊敬的法庭裁判长:
我确认以前提出的诉状及其全部内容。以下是我的法庭陈述。
第一、诉讼的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14万1040元日币。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二、实事与理由
我是一名在日本的中国公民。
2009年4月1日,我从上海浦东机场合法出国前往日本短暂休养,但在6月7日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返回上海浦东机场时,遭到中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警察的禁止入境。这个禁止入境的决定毫无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仅仅是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我当然不服,为了捍卫中国公民回国的自由权利,我在6月7日之后,6月17日、6月24日、7月2日、7月9日、7月16日、7月31日连续7次乘国际航班尝试回国。第7次的7月31日,我乘全日本航空公司的航班再次抵达中国上海浦东机场。
其中一次,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日本成田国际机场违法拒绝载运我回国,接受了中国上海当局的指令。
在2009年6月17日第二次回国时,我遭遇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无理拒载,无法回国。当日清晨,我按时到达日本成田机场,准备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58航班回国。上午8:10,我按照规定完成了登机手续,托运了一件行李,并领取了CA158的登机牌,确认的机内座位为12L,顺利完成了日本的出境手续,护照上盖有日本官方的出国印章(日本出入国审查官1455)。正当我准备登机时,却遭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成田国际机场支店长的拒载,导致我无法回国,滞留在成田机场的出境区内。
上海当局滥用国家权力,禁止本国公民回国是违法的。我与上海当局的纠纷属于中国内部问题。我每周乘飞机回国,即使不能入境,也可以在上海浦东机场的招待所住一宿,直接与上海官员交涉。我与上海当局的纠纷最终会通过中央政府的干预以及中国的司法方式解决。航空公司作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中立,履行运送乘客的商业义务。我乘飞机回国时持有机票、护照等所有合法证件。而且,我已支付费用,购买了机票,这就是与航空公司达成的服务契约,航空公司必须履行商业合同,运载我回国。如果上海当局拒绝我入境,我也可以自愿返回日本,这与航空公司的经营责任无关。
2009年6月15日,我购买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58航班的机票,这意味着我与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签订了从东京成田机场到浦东机场的乘客运输契约。然而,2009年6月17日,被告不顾商业合同的约束,单方面擅自违约,拒绝运载合法乘客。被告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连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未履行。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还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为了自身的私利,与上海当局的权贵勾结,迫害本国公民。被告竟然在日本这个民主国家里无视乘客的权益、本公司的契约规定和企业伦理,甚至践踏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我,也损害了日本的法律制度与国家的尊严。航空公司仅仅听从上海警察的一个电话命令,没有任何正式文书,就可以将一个中国公民强行滞留在日本,这意味着什么?上海当局与航空公司都忘记了日本是一个主权国家,似乎日本是上海市下属的一个区,可以随意决定将一个中国公民强行滞留在日本。
我期待日本法院公正裁判,维护我的基本人权,也维护日本的法律与国家的尊严。
原告:冯正虎
2009年11月2日东京地方法院第610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