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等上海市民代表第20次集访人大维护公民诉权(图、录音)

冯正虎等上海市民代表第20次集访人大维护公民诉权

2011年8月29日周一下午3:00,冯正虎等五十九名上海市民代表第20次集体上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第8次集体上访中共上海市委人民来访接待室,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中共上海市委履行督促法律实施的责任,捍卫法律,维护公民诉权,清除上海司法不作为的恶习。

在中共市委接待室的115室里,王蓉华、焦东海等市民代表向302号接待员高先生再次投诉上海司法不作为的违法情况。高先生先将五个代表的姓名一一记下,然后问:“你们今天反映什么问题?”王蓉华回答:“要立案的问题。我们来市委信访办已是第八次,要求上海市委督促所有的法官按照党的政策办事,因为法律是执政党制定的,如果执政党的党员不按执政党制定的法律执行,—-”高先生问:“你说的是哪个法院?”王蓉华回答:“包括所有的上海法院。尤其是一中院、二中院,因为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在中院比较多,不立案,不答复,司法不作为。我们希望中共上海市委敦促所有的党员都要遵纪守法,而不是按照领导的意志办事,因为这个领导是个人意志,而不是党的意志。党的意志希望我们和谐,希望我们依法治国,而不是以个人意志治国。” 原市人大代表、著名医生焦东海先生通过他为患者维权、揭露香山医院领导违法乱纪的事实,指出了法院司法不作为的危害性。

鲁俊、李惠芳等市民代表进入人大接待室的105室,今天是人大信访办小张接待。鲁骏说:“今天是第20次来人大,我们的目的就是希望人大监督法律的实施,尽早保护老百姓的诉权。如果司法不公正,老百姓没有诉权,对老百姓不利,老百姓就会天天跑人大,对你们也不利。法律是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7天内就应当立案或给予不立案的裁定,但现在七十天、七百天都不给立案或裁定。法律既然制定出,就要执行,如果法律对政府部门都没有用,那么老百姓还会相信吗?”李惠芳说:“希望法院早点立案。我们都是被强迁的,若不立案,我们的案件始终得不到解决,我们的生活也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已一无所有。”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代表刘洪贤反映上海第一中级法院违法不受理他们九十几个案件,为了维护自己的诉权,他们已在法院静坐30天。

市民代表分别向市委、人大信访办接待人员反映了8月19日77岁老妇在浦东新区法院裸体下跪要求立案的事件。这名老妇叫庄静慧,生于1934年,遭遇强拆前开着一间私人诊所,是一位医生。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私产与诉权,她不得不进行裸体抗争。这次裸体抗争的照片在网上流行,举世震惊,这是司法不作为的恶果。市民代表希望市委、人大应当重视这个事件,这不是庄医生的耻辱,是我们国家的耻辱。如果上面领导不解决公民的诉权问题,像庄医生的裸体事件将来会更多。我们所有的公民已经裸体了,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因为诉权没有,这就意味着公民的任何权利都得不到这个国家的保障。

人大信访登记表上的签名原先是57人,但是市民代表正在人大接待室谈话时,又有两位上海市民进来,要求增补她们的姓名,表示她们也要依法维权,要求法院归还公民诉权。越来越多的上访市民将从“信访不信法”转入“信法不信访”,依靠法律,维护公民权利。

参与本次上访的市民代表有:冯正虎(13524687100)、鲁俊(13651817422)、王蓉华(13162424968)、焦东海(13801802454)、王扣玛(13601929155)、陈启勇(13585973365)、沈佩兰(13764885120)、崔福芳(13564097383)、朱金娣(13042111402)、李惠芳(13585973365)、高信翠(13661858454)、金月花(13918030465)、董国箐(54488008)、陆福忠(13044669073)、邱贵荣(15300606275)、刘洪贤(13524850369)、黄尧年(13167201987)、朱真明(13611695371)、周锦南(15000663711)、张兆林(13818776164)、俞忠欢(13452412852)、项文寅(13162507351)、李贯荣(13501869020)、刘华琳(13621844394)、吴慧群(15921304843)等59人。

2011年8月30日

图一、2011年8月29日集访市人大、中共市委的部分市民合影

2011年8月29日集访市人大、中共市委的部分市民合影

图二:上海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登记表(2011年8月29日)

上海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登记表(2011年8月29日)

图三: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登记表(2011年8月29日)

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登记表(2011年8月29日)

图四:2011年8月29日上访市人大、中共市委接待室的签名

录音一: 2011年8月29日王蓉华等市民代表与市委接待室高先生的会话录音

录音二: 2011年8月29日鲁骏等市民代表与人大接待室张先生的会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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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条评论

  1.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86-10-67550114
    电子邮件: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四年四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1年7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以上信件2011年7月26日挂号信件(XA05540078021)寄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类似信件2011年3月26日挂号信件(XA13940545021)、2011年4月26日挂号信件(XA09482796321)、2011年5月26日挂号信件(XA05540444121)、2011年6月26日挂号信件(XB07854527021)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等。

    ——————————–
    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

  2.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电话:86-10-67550114
    电子邮件: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四年四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李文利
    2011年7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以上信件2011年7月26日挂号信件(XA05540078021)寄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类似信件2011年3月26日挂号信件(XA13940545021)、2011年4月26日挂号信件(XA09482796321)、2011年5月26日挂号信件(XA05540444121)、2011年6月26日挂号信件(XB07854527021)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等。

    ——————————–
    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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