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虎纪实 https://fengzhenghu.net 护宪维权,快乐生活 Sat, 31 May 2025 22:22:41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7.0 从体制内到体制外:冯正虎的命运转折 https://fengzhenghu.net/%e4%bb%8e%e4%bd%93%e5%88%b6%e5%86%85%e5%88%b0%e4%bd%93%e5%88%b6%e5%a4%96%ef%bc%9a%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5%91%bd%e8%bf%90%e8%bd%ac%e6%8a%98/ https://fengzhenghu.net/%e4%bb%8e%e4%bd%93%e5%88%b6%e5%86%85%e5%88%b0%e4%bd%93%e5%88%b6%e5%a4%96%ef%bc%9a%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5%91%bd%e8%bf%90%e8%bd%ac%e6%8a%98/#respond Sat, 31 May 2025 22:22:36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7937 冯正虎的人生轨迹,在八九·六四风波后经历了显著的转折。作为上海财经大学的教师以及上海企业研究会的会长,他因参与六四事件而被列为上海市重点清查对象。经过一年多的严厉审查,冯正虎不仅受到了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停止教师职务,其所领导的上海企业研究会也被解散。这一系列处罚直接导致冯正虎离开了官府体制,成为了无业游民。

然而,命运的转机出现在不久之后。在当时的上海市委领导人(朱镕基、吴邦国)的批准下,冯正虎得以出国就学,成为了当时国内首个合法出国的“六四分子”。在一些日本教授的帮助下,他于1991年4月进入日本一桥大学大学院学习。

冯正虎的经历,体现了政治运动对个人命运的巨大影响,同时也揭示了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对于异议人士的处理方式的复杂性。从体制内的学者到体制外的游民,再到海外求学的留学生,冯正虎的人生轨迹见证了时代变迁下个人命运的跌宕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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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申请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要求返还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民企财物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4%b8%8a%e6%b5%b7%e5%b8%82%e5%85%ac%e5%ae%89%e5%b1%80%e6%ac%a0%e5%86%af%e6%ad%a3%e8%99%8e200%e4%b8%87%e5%85%83%e4%ba%ba%e6%b0%91%e5%b8%81/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4%b8%8a%e6%b5%b7%e5%b8%82%e5%85%ac%e5%ae%89%e5%b1%80%e6%ac%a0%e5%86%af%e6%ad%a3%e8%99%8e200%e4%b8%87%e5%85%83%e4%ba%ba%e6%b0%91%e5%b8%81/#respond Sat, 22 Jul 2023 11:45:09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4864

上海市公安局赖债22年,有法不依,天理难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更加公正高效权威,还是有法不依、不作为、不公正?中国法律是否有权威?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能得到保障吗?

最近,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听其言而观其行。

拭目以待上海市公安如何返还超期违法扣押冯正虎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民企财物,并予国家赔偿

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与编辑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 ),而却被诬陷为“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官判决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其法人代表冯正虎罚金10万,3年徒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上没有没收请求人财产的处罚判决,依照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应当一律返还原主,但被扣留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至今均尚未返还。

长期以来,冯正虎分别向公安、法院追索请求人被违法超期扣押的合法财产,但公安与法院相互推诿,至今不返还冯正虎、天伦公司的合法财物。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接待法官帮助冯正虎分析,根据证据材料这批超期扣留的财产没有移送法院,还在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方面,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向上海市公安局主张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是上海市公安局。承办警察是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孟民、张吉铭。因此,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划分,上海是公安局应当对刑事违法扣押承担赔偿责任。

本件赔偿案与相关冤案是否改判无罪无关,是涉及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其法律依据

1、《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七)项:“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条第(一)项(“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依法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返还未经法院判决没收而至今仍被违法扣押的私有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及相应赔款的银行定期利息。

而今迈步从头越,冯正虎不怕无赖,不嫌麻烦,再次向上海市公安局讨债。

2023年6月9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方式(EMS:1155326345874)向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提交了刑事违法扣押冯正虎合法财物的赔偿申请书,邮寄凭证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已收到。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冯正虎

2023年7月22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电话:13524687100 
请求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上海市国定路335号
邮编:200433 
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亚宏 局长
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     
邮编:200042
电话:62310110 

赔偿请求

一、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上没有没收请求人财产的处罚判决,因此请求人依法要求被请求人返还至今仍被违法扣押的私有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

二、要求被请求人依法赔偿因案件了结后违法超期扣留请求人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1,991,982元人民币的262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01年8月本案终审结案起至2023年6月)。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编辑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 )、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4-931548-98-9),而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依据《著作权法》及工商经营规定,向需要经济信息咨询的客户销售了226本上述自己的作品,其收入7.8万元均依法纳税。这么简单的案由却被诬陷为“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官判决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其法人代表冯正虎罚金10万,3年徒刑。

该案于2001年6月7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由上海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请求人冯正虎已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三年(2000年11月13日—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的罚金也已按法院约定缴纳。

依照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应当一律返还原主。2001年9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仅返还一部分扣留物品,但被扣留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至今均尚未返还。

2001年8月21日二审裁定终审后,法院不返还请求人的物品,这就变成超期扣留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长期以来,请求人分别向公安、法院追索请求人被违法超期扣押的合法财产,但公安与法院相互推诿,至今不返还请求人的合法财产。

这批超期违法扣押的财产在哪里?

请求人曾询问原审一审判决的法官郁亮,他告诉请求人:公安局没有将这批扣留的电子书实物移送法院。

请求人也委托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杨绍刚律师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查询冯正虎非法经营案的卷宗,档案室法官告知:卷宗内没有公安局移送扣留物品的清单,按常规这些扣留物品应该留在公安局。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接待法官帮助请求人分析,根据证据材料这批超期扣留的财产没有移送法院,还在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方面,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向上海市公安局主张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是上海市公安局。承办警察是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孟民、张吉铭(刑事立案侦查)。因此,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划分,上海是公安局应当对刑事违法扣押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本案适用该规定的第一条第(三)项第1项:“适用于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赔偿案件。”

最近,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我们人民群众又一次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寄予希望。

因此,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违法扣押的赔偿申请。

一、返还超期扣押请求人合法财产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证据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的处罚:有期徒刑与罚金。法院没有作出没收请求人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留的物品)的处罚。

本案的法院判决书与裁定书中,没有没收《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的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8页证明:“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第8页证明:“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除有期徒刑与罚金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超期扣留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共计5774盘,其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根据法院的裁决书表明:该电子书总计6000盘,已销售226盘,余下5774盘是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扣留。根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报告:该电子书的发行价格总计2,070,000元人民币,已出售226盘的收入78018元。经核算,余下未销售而被扣留的5774盘就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其证据是该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及《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1)沪公治诉字第 001 号》。

当时本冤案的承办人员是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警察孟民、张吉铭,他们在请求人冯正虎办公室抄走请求人物品时均留下《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其中《上海日资企业要览》碟片723盒(见证据《登记保存证据清单No.0119595》)。在请求人冯正虎被拘留后,承办警察未将从请求人的仓库及有关代销单位扣押的上述电子出版物的《扣押物品请单》交给请求人,但在《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及原审法院的裁决书里认定《扣押物品请单》及扣押上述电子出版物的数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7页证明:“ 3、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光盘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天伦公司由冯正虎和冯正龙共同投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明确撤选《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情况下,仍制作《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两种光盘6,000盘,发行价格总计2,070,000元,截止2000年11月止,已销售光盘226盘,合计金额78,018元。____。5、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从天伦公司及冯正虎住处查获了尚未出售的5000余张上述电子光盘及说明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第8页证明:“5、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请单》证实,从天伦公司及冯正虎的住处查获成套的上述电子出版物2304盒、裸盘2844片及部分说明书等,并从有关代销单位扣押了部分上述电子出版物。 6、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关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光盘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天伦公司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明确撤选《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情况下,仍制作《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日文版两种光盘6000盘,发行价格总计207万元,截止2000年11月止,已销售226盘,合计金额7.8万余元。”

法院没有判决与裁定没收《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书。既然(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均已生效,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与审理判决的法院应当有义务执行,如数返还请求人的合法财产。

而且,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若扣押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因此,请求人被扣押的财产已损坏或灭失的,按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核定的价格予以赔偿。

二、超期扣留262个月的国家赔偿

法院应当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依法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至今被超期扣留的请求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且还应该赔偿因法院违法超期扣留请求人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1,991,982元人民币的262个月的银行存款定期利息(即2001年8月本案终审结案起至2023年6月的时期)。

其理由:《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上述电子书的出版后,得到时任上海市长徐匡迪、副市长周禹鹏以及其他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书。

对这样一本公认的、利国利民的、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作者版权的好书,既然法官没有枉判为赃物予以没收,当时结案后应当返还给请求人冯正虎或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只要补办一些出版手续就可以发行销售了。从请求人2004年10月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诉讼中,了解到当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复要求撤销这本电子书的原因是同济大学出版社申请出版时未提交样书,其实只要事后补交一下,就什么事也没有了。行政部门官僚主义的霸道作风导致了一场作者无辜坐三年牢的冤狱。该电子书日文版的版权归请求人冯正虎与日中展望出版社(日本)共同所有,如果当时返还该电子书日文版,也可以在日本市场销售。所以,法院结案后没有依法及时返还这批扣留物,造成了请求人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日中展望出版社(日本)的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人是《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电子书是请求人的私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因此,请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义务,返还法院未判决没收但至今被超期扣留的请求人所有合法财产,并依法赔偿,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

请求人:

冯正虎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9日

附件:

1、请求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2、请求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

5、《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No.0119595》

6、《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7、《出版无罪,枉法裁判——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

8、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9、来自上海市市长的称赞(信函)

10、《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电子书广告单

11、《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中文版电子书封面

12、《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电子书封面

13、《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电子书光盘CD

14、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1)沪公治诉字第 001 号)

图1、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图2、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的估价

中院判决书_页面_1
中院判决书_页面_7

——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7页

图3、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冯正虎及天伦公司的刑事判决没有没收被告财物的处罚。

中院判决书_页面_8
中院判决书_页面_9

——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八页、第九页

图4、冯正虎申请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的邮寄凭证(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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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上海公安违法扣押冯正虎14台电脑等大批财物 https://fengzhenghu.net/%e4%b8%8a%e6%b5%b7%e5%b8%82%e5%85%ac%e5%ae%89%e5%b1%80%e6%ac%a0%e5%86%af%e6%ad%a3%e8%99%8e%e4%bb%b7%e5%80%bc10%e4%b8%87%e5%85%83%e4%ba%ba%e6%b0%91%e5%b8%81%e7%9a%84%e7%a7%81%e4%ba%ba%e8%b4%a2%e7%89%a9/ https://fengzhenghu.net/%e4%b8%8a%e6%b5%b7%e5%b8%82%e5%85%ac%e5%ae%89%e5%b1%80%e6%ac%a0%e5%86%af%e6%ad%a3%e8%99%8e%e4%bb%b7%e5%80%bc10%e4%b8%87%e5%85%83%e4%ba%ba%e6%b0%91%e5%b8%81%e7%9a%84%e7%a7%81%e4%ba%ba%e8%b4%a2%e7%89%a9/#respond Thu, 15 Jun 2023 05:37:27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5065 ——冯正虎致上海市杨浦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赖债11年,有法不依,天理难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更加公正高效权威,还是有法不依、不作为、不公正?中国法律是否有权威?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能得到保障吗?

最近,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听其言而观其行。

拭目以待上海市公安杨浦分局如何返还超期法扣押冯正虎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财物,并予国家赔偿。

冯正虎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遭受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国内保卫局、杨浦区分局所属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

二年内连续扣押冯正虎14台电脑等大量物品,赖账11年,至今未归还。其行政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现在,原来办案的公安局国保部门也认为应该解决这个超期扣物的问题,但是赔偿的钱从哪里来,他们也觉得难办。这个部门奉命抓人、消灭不稳定因素很擅长,资源也丰富,但要他们自纠赔钱很难办,结果只能拖而不办。

冯正虎于2020年5月21日向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投诉:不要学土匪只抢不还。冯正虎明确指出:需要拨专款让承办部门与受害人协商自纠,或者由法院立案审理,都需要市委领导裁定。

冯正虎曾向上海法院起诉,但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太简单,一旦受理行政诉讼,公安部门就要败诉,故法官一再不肯依法立案,要求冯正虎直接找政府部门解决问题。

而今迈步从头越,冯正虎不怕无赖,不嫌麻烦,再次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讨债。2023年6月6日,冯正虎亲自去杨浦区行政复议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一事一议的行政复议规定提交了九份申请书,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当场受理,并依法出具收据。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手机:13524687100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法人代表:吴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所属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其他八次抄家,即2010年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扣留申请人物品至今不返还的行政行为是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超期扣押申请人的财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冯正虎自2010年2月12日回国后,秉持护宪维权的理念,推动维护公民诉权运动,促进司法改革,帮助访民依法维权。然而,由于这些活动引起某些领导人的不满,申请人遭受了报复和迫害,包括抄家扣物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申请人的住宅门口时常有十几名便衣警察及雇佣的保安人员,全天候非法监视居住,并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对申请人的住宅安全构成威胁。警察有时出示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证明文件,肆意闯入申请人的住宅,野蛮抄家,随意扣物,只拿不还,宛如有执照的强盗。

在2010年4月19日至2012年3月23日的两年间,冯正虎遭受了9次抄家(分别发生在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并有大量个人财物被扣押。这些抄家扣押行为是由被申请人所属的警察执行的。

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得到了解放,对他的大部分迫害行为已经撤销,公安部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原来办案的公安局国内保卫部门警察也认为超期扣押物品的行为是错误的。然而,违法超期扣押冯正虎的私人财物至今未归还。

过去这是一个难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警察扣物的期限,警察可以滥用职权,以检查为由瞒上欺下,扣押不还。但是,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强制法》,问题就简单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扣押冯正虎的财物至今,远远超过三十日或六十日,延长扣押的决定至今没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冯正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的超期扣押冯正虎财物的行政行为显然违法。

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太简单,一旦受理行政诉讼,公安部门就要败诉,故法官一再不肯依法立案,要求起诉人冯正虎直接找政府部门解决问题。

最近,公安部公开宣布: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我们人民群众又一次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寄予希望。

因此,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申请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冯正虎遭受九次抄家扣物的事实

第一次发生在2010年4月19日的深夜。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及社区保安人员闯入申请人冯正虎的家,他们先把申请人骗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开始搜查申请人的家,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他们扣押了申请人的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共计27件物品。在申请人的妻子坚决要求下,五角场派出所的民警小庞才临时提供了几张《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录了被扣押的所有物品。这份清单没有公章,也没有案由、见证人和承办人的信息,仅作为这些警察违法行为的证据留存。

第二次发生在2010年8月3日上午。申请人冯正虎打算穿上印有“我要立案”字样的文化衫,静静地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大厅等待立案,以唤醒法官的良知,敦促当政者遵守法律,归还公民的诉讼权利,开启司法公正之路。然而,在申请人尚未出门时就被传唤,并被搜查并带走了两台电脑、两件“我要立案”文化衫以及艾未未摄制的影片《美好生活》等材料。被申请人所属警察拿走了申请人的财物,但并未提供任何合法的执法凭证,也未留下《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整个行政过程显然没有任何合法依据。

第三次发生在2011年2月16日上午。当申请人准备去给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寄信时,被申请人所属的警察闯入申请人的家中,将申请人传唤到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然后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搜查,搜走了申请人的两台电脑、两部手机、十九个文件夹内的判决书、起诉书和证据等诉讼材料,以及十几本《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一只南美羊驼绒毛玩具等共计33大类物品,其中包括申请人致刘云耕的信函打印稿和刘云耕拒收的两封EMS退件。

第四次发生在2011年2月20日下午,被申请人所属警察陆巍峰等人进入申请人的家,搜走了一台电脑、一个显示屏、一个打印机,并留下了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申请人所属的警察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作货币,可以随意进入申请人的家中以其交换他们喜欢的财物。

第五次发生在2011年3月3日上午8点30分左右,申请人在家吃早餐时,被申请人所属的警察及社区保安人员七八人闯入申请人的家中,出示了五角场派出所的传唤证,并将申请人带到了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然而,没有一位警察进行询问笔录,也没有任何人告知申请人涉嫌何种违法行为,申请人莫名其妙地被关押至下午1点30分左右,然后被送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的一个“黑监狱”(鹿鸣农庄)。在那里,申请人每日24小时被7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看守,直到3月21日才被释放,非法拘禁了20天。在3月3日,申请人再次遭受抄家,被搜走了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仍由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保管,并未交给申请人。

第六次发生在2011年6月14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张旭清和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带领三名警察和三名雇佣的保安来到申请人的家中抓人并进行搜查。被申请人所属的警察搜走了申请人的物品,包括一台电脑主机、一个显示屏、一个打印机、一部手机、《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108案例)》和《王蓉华要立案(60案例)》两本书、若干文章、四张标有“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挂牌等。所有这些被扣押的物品都是合法的,与涉嫌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关联,反而证明了申请人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良好行为,应该得到表彰和奖励。这次传唤和抄家行动是错误的,纯属胡乱搜查。

第七次发生在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5点,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以及杨浦区国保部门警察沈国良和上海市国保部门警察张旭清等十名警察进入申请人的家中搜查,出示了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公章的检查证。他们扣押了冯正虎的物品,包括两台电脑、两台显示器、四部手机、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部照相机、若干网络设备、书籍文件和其他物品。他们还提供了一张由承办人葛德强和王水根签字的《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面盖有五角场派出所的公章。

第八次发生在2012年3月20日下午约16点30分,被申请人所属的警察陆巍峰和沈国良闯入申请人的家中,推搡申请人进入室内的书房,陆巍峰对申请人进行拳击并野蛮地进行抄家。他们扣押了冯正虎的物品,包括两台电话机、3月1日的扣物清单和其他物品。他们没有出示检查证、扣物清单或其他执法凭证,这是非法的搜查和扣押。

第九次发生在2012年3月23日下午约14点30分,被申请人所属的警察陆巍峰、沈国良以及市国保部门警察张旭清,还有五角场派出所两名穿着警服的警察,进入申请人的家中抄家,翻箱倒柜,任意扣走物品。他们没有检查证,也没有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整个检查过程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他们扣押了冯正虎的物品,包括两台电脑、两部手机、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仪、一台录音机、一部照相机、几张U盘、几张CD、一些书籍文件和其他物品。

以上是冯正虎遭受多次非法搜查和财物被扣押的经历。这些事件表明,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执法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

二、申请人诉求的法律依据与事实

1. 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所属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抄家扣留申请人物品超期至今不返还的行政行为是违法。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 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超期扣押申请人的全部财物,并予以国家赔偿。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因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立案审查,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局

申请人:冯正虎

2022年6月6日

附件(证据材料): 

1、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2、部分《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原件复印

   (1) 2010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2)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34-3839号]

   (3)2011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40号]

(4)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2393-2394号]

3、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海市杨浦政府行政复议材料接收回执(2023年6月6日)

证据材料

一、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2010年4月19日—2012年3月23日)

编号名称数量
1电脑主机(包括笔记本电脑)14台
2打印机5台
3电脑显示器4台
4扫描仪2台
5手机9部
6路由器(包括无线网路由器、有线通MODEM)9台 以上
7电话机3台
8照相机1部
9无线上网卡设备7只
10移动硬盘、U盘及SD卡7只 以上
11充电器、Internet Raid TV2只
12空白光碟及电脑软件光碟121张
13“我要立案”文化衫2件
14《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等书籍24本
15内有判决书、诉讼证据等案件材料的文件夹19本
16各期《督察简报》几十份
17其他纸质材料(包括刘云耕拒收市民建议函的两封EMS退件)一百几十份
18《美好生活》影片光碟(冯正虎回国的记录片,艾未未作品)96张(其中原版26张)
19《童话》、《一个孤僻的人》等影片光碟(艾未未作品)5张
20知名艺术家艾未未亲笔签名的南美羊驼(草泥马)绒毛玩具1只
21《全球十四大解禁影片》等故事影片光碟33张
22通讯录、名片册3本
23各类信件85封
24“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标牌4张
25扣物清单等文件及书籍若干
   

冯正虎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二年内,共计9次遭受上海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扣押冯正虎的物品至今尚未返还,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021年3月15日

二、部分《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原件复印

1、 2010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2、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34-3839号]

3、2011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37号

4、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2393-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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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与支付宝客服的通话录音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4%b8%8e%e6%94%af%e4%bb%98%e5%ae%9d%e5%ae%a2%e6%9c%8d%e7%9a%84%e9%80%9a%e8%af%9d%e5%bd%95%e9%9f%b3/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4%b8%8e%e6%94%af%e4%bb%98%e5%ae%9d%e5%ae%a2%e6%9c%8d%e7%9a%84%e9%80%9a%e8%af%9d%e5%bd%95%e9%9f%b3/#respond Thu, 26 Aug 2021 04:02:29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5052

2021年2月8日,文字版)

冯正虎是支付宝的老客户(2007年7月3日注册支付宝),其名下的两个支付宝账户(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于2012年12月21日被支付宝冻结,直至2021年2月5日、8日分别解冻。

支付宝冻结冯正虎的账户,违法占用冯正虎的余额长达八年多,其冻结措施违反中国法律。

冯正虎于2021年1月29日至2月8日连续十几次与支付宝客服部门交涉解决冯正虎账户被冻结的问题。

兹公开其中一份冯正虎与支付宝客服专管人员斯幽的通话录音。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通话详单(查询日期:2021年4月18日),证明冯正虎的手机13524687100与支付宝客服专管员斯幽的电话008621951882021年2月8日上午09:32通话17分5秒。

通话录音内容证明:支付宝公司从2012年12月至2021年2月冻结冯正虎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客服部门承认违法冻结冯正虎账户的错误,已于2021年2月解冻了冯正虎被冻结的账户,并向冯正虎道歉,但在赔偿金的问题上双方分歧很大。

下述文字是根据通话录音(@95188_20210208093209.mp3)整理的。

支付宝客服:您好

冯正虎:喂,您好

支付宝客服:唉,冯先生早上好

冯正虎:唉,您好,您好

支付宝客服:我是支付宝的工作人员,斯幽,就是昨天给您打过电话的。

冯正虎:我知道。

支付宝客服:那个,因为我看到昨天晚上9点多是已经恢复了账户(hxwq66@gmail.com),但是因为昨天晚上太晚了,我就没打扰您休息。

冯正虎:对,对。

支付宝客服:早上一到公司我马上给您打电话。冯先生,这个账户已经恢复了,然后,您看一下,对,您现在方便登录吗?因为您说要把钱取出来什么的,您名下已经有三个账户,没办法再实名认证,但你那天有说到的,有一个账户您说不用,您会操作吗,或者是在电话里面,我要不要和您说一下怎么操作,就教您一下怎么操作,方便吗?

冯正虎:这个我应该会的,上次也是你们的支付宝工作人员教我的,前面一个我已经处理掉了。

支付宝客服:噢,好的。就是您把名下有个账户不用的把它注销掉,是吧?生效以后,再实名认证,再把钱取出来,对吧?那步骤好的,没有问题。但能否注销?要看哪个账户,如果说没有绑定其他功能,如果可以注销,就可以注销了。

冯正虎:对、对。

支付宝客服:然后,冯先生还有一个事情,因为我这边也一直记在心上,就那天的话,虽然说您说了一句说要10万块钱,但是我是真的把它放在心上,然后我有帮你去尝试反馈,但是那天还是跟您说的10万块钱的话,确实没办法满足。但是,我这边帮您去特殊反馈以后,有一个方案,冯先生您可以听一下,这样行不行?因为那天就是2012年开始,到现在为止确实有将近九年的时间,您账户不能使用,然后涉及到的资金的话,我们这边有一个就是从那天开始到恢复当天中间差不多九年的一个时间,我们给您按,因为您那天说到理财了,对吧,可能你会去投资什么的。那我们这边按年化10%的一个收益给您支付利息,您看是否可以?就按10%,但这个也是特殊反馈过来,刚才我们这边也是,目前只能是这个方案,但我不知道,当然也要跟冯先生商量这样一下,但是一般这个已经是我们争取到的一个申请反馈了,所以您看一下。冯先生,这个也是带着诚意来的。

冯正虎:是这样的。当然你的10%,如果按照你的10%,也得要几万了。如果是投资的,每年按照公式去算,也是要这个东西。好的,反正你跟我讲的我是知道的,但是我现在没办法回答你,因为我先把这次提出的,我要考虑一下的,我不是上次,给你一个回答,你们也让我先吃个闭门羹。所以,我想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特别是我们这些搞研究的人,对经营已经搞过,又搞中国的法治。我们维权就是跟政府打交道的,说白了,不但是跟政府打交道,还跟你们这种大企业在打交道的。所以,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造成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对我这样的人是,可能其他人你可以随便我是不管的,对我这样的人是,这确实是个大问题,确实是大问题,我也从中发现了,因为我第一次深入地跟你们这些民营企业了解,尽管我过去历来是支持民营企业,也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在做出很大的贡献,推动整个中国的法治,但我亲身受到伤害,是第一次吧?对支付宝的这个事情,我过去不去了解的,作为客户,然后被你们一卡,我根本就没兴趣了解,整个精力都是在中国整体的经营环境,进行这方面努力也是我的工作,既然我被封了这个账号也是由于这种努力是造成官方对我不满的一种打击吧。然后,后面它们(官方)不想搞了,所以它们各方面都撤退了,确实是它们后面认为我不是反党反社会的,而是一个坚定推动中国法治的人。

当初我提出回复你的,那时候我还没比较深入的,只是一个大致的估算,是想把这件事情聊在没有声音当中,所以我提出这个数字。

支付宝客服:嗯

冯正虎:也就是说,你如果10%,按照这个算的,也要将近几万,我知道按照利复利吧。投资的有一个公式,我们学经济的都有这个公式。当时我还没套过,但我直接估计,我想把这个事情就算了吧。我觉得支付宝也不容易,一个民营企业撑到现在,现在马云自己头上也被敲了一下,我是不想参与这些事情,所以我提出这个数字。

支付宝客服:嗯

冯正虎:其实,所谓我开口,是你们的人,一个张女士问我,我就提出了。我开始跟她提出一个精神、一个经济,因为我开始不想提这个数字,我想对方也是知道的,对方是经营创业的,这么搞创新的,这么大企业,而且他一直在金融方面,金融服务方面做事,他应该自己明白会获取这个数字。所以,我当时跟你们说,是坚持十万的这样回复。但是,我后面深入研究,细算一下,其实我提这个数字不是离谱的,一点都不离谱的。如果我细算一下,这个收益比例也远远不止这些。所以我后面,当昨天你跟我说时,其实我根本没兴趣在下面一个层次再谈论这个问题,因为谈论这个问题,你们也是好心,权限就这些,也是尽了最大的权限了,包括你今天跟我提这个,就说你是尽了最大的权限了。这只是经济补偿,我还没提出精神补偿,上次我等于是打包价给你打了,开这个口很难受,但是你们拒绝,也就是实际上错过了一次机会。因为当时我还没有细算,根本没细细考虑这个问题,就按我的直觉估算就算了。

你们当时拒绝了我,所以我的心思已经不放在这个上面了。确实,我是真想,如果在底下没有把我封住口的时候,我肯定是想跟上面层次交流的,想与你们董事长马云同志交流交流,像这样一个事件在支付宝的出现,居然会出现在我的身上,我是一个挺专业的人,又是一个是在国内、在国际上很知名的维权人士,而且我过去是学经济的,不仅现在搞法律,过去也搞过经济。

这个问题,确实一个问题,在我身上,我经历那么多的次数跟你们打交道,也同样都是,也就是对你们的企业肯定已经是一种习惯了。所以,我昨天跟你提出了两个问题,就是这两个问题,也是很明显的两个问题,类似我这样情况,我想不会少,因为除了你们下面的工作人员,你是不错的,你们上面都是不错的,因为看一个企业,就像看一个国家,不要去看它法律制定得如何,看它最后一公里、最后一米他们这些人的操作,就可以体现出这个国家的法律如何,最简单的就可以体现这个企业的文化究竟是怎样一种程度,因为他们一直在操作,他们没碰到,或者是国家没碰到我们这些人会提意见的,敢提意见的,它不知道自己的问题在哪里,大多数人是唯唯诺诺的,都是小蚂蚁、小蚂蚁、很小的蚂蚁。你们的企业可能也碰到很多人,也没碰到像我们这样稍许有些专业,再说都敢提问题的,国家的事情我们都管,不可能企业的问题,我们还怕管,我根本就是不怕管的人。

所以,现在说你刚刚才跟我提的10%,我还没细算,是不是已经接近了我过去的,这个我不知道,我还没细算过,我估计是没有接近,但我想你们已是很为难了,下面没办法处理的事情,这个事情就到此阶段了。当然,你们经理职位再高一层,他们知道这个事情,他们还会再处理这个事情,对吧?但是,可以在我跟你们企业交流之前,我是不会公开的,我们做事都有原则的,因为特别是跟我们这些人打交道,这个东西不用对方跟我下任何保证的。在我没有跟你们内部完全沟通结束之前,我们不会把这个事轻易地去公开的。公开了这件事,因为这个事公开我是知道的,因为我们是搞这行,这个事公开也不是小事,是大事,对企业肯定是大事,对我们双方来说可能都很大,因为你们是个大企业,我正好是搞维权的,你去点我的名字,在国际上也是知名的,一直在搞这方面的东西。当然,作为你们这个层次,到现在为止,特别是跟你交流,过去跟张女士交流,我还是很感谢的,你们交流的诚信以及交流的程序还是可以的。

支付宝客服:嗯

冯正虎:下面是另外一回事,下面一般员工他们也没办法,他们就是这样操作的。所以,我认为,你刚才跟我提的这个东西,我现在还不能说能够接受。好吧,你们已经很尽力了,马上都过年了吧,我也还会去考虑这件事情,这件事也不会过去,马上就过年了,过年大家都快快乐乐过年吧。我就是这样一个意见。

支付宝客服:好,明白。那是这样子,这个确实跟权限没有关系,像我给到您最终方案,这个不是我个人的一个决定,这个也是跟相关部门共同反馈的,这个也是最终的一个结果。您看,今天您说对这个结果,您是自己还是需要考虑一下,是吧?那考虑好了之后,比如说您那边如果说是要考虑好了,那您看到时候会联系我吗?

冯正虎:其实,你这个结果也是只算了一个经济补偿这一方面。我对着这个九年来,让你这样的企业碰伤一下,因为你不是执法机构,官方啊,我倒还体谅,我们本来就打来打去的,反正我也告他们不少,我从网上告他们,告得他们也怕我,因为政治这个东西就这么玩的,这个彼此理解。但是我最遗憾的,怎么让企业也在这里打,也搞了一架,马云怎么也搞这个问题,就说这种伤害事,我之前被封的账号,说不公开,已经早就公开了,因为你在网上可以点得到,我其中有四个账号公开,其中两个就支付宝,也就是这两个,还有其他是银行的。所以说,关心的人都会知道,包括法院里我都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他们对我这件事情还发了四十几张传票,我们现在都笑了,其中三十几张都是瞎发的,传票上面的法律条文都写错了,大家都在搞笑,没有办法,对我们这个体制我们越来越理解,下边的人也在搞笑。

银行确实跟你们做的不同,所以现在银行我是很体谅它,银行我都很熟。它们是很规矩的,每半年给它们一张票,它们再封一下,每半年给一张票,再封一下,你不给,就结束,OK了,它们完全跟着法律走,可能是国营的银行吧,都是一直规规矩矩习惯了,所以你们爆出来的这件事,可能你们认为跟你们没关系的做法有关系的,所以我觉得民营企业不管是什么,你们民营企业起家的,当然现在这个民营发展起来,现在已经很大了,对我这样封了八、九年,这个事情影响确实很大,这是很大的,你无论是精神上,你刚才给我的无非就是经济上,我这些钱拿出来,我投资,我20%的回报率,与10%的回报率,都是一个很大的框架,我这笔钱如果给一个比较能会经营的人,这笔钱给马云去经营,马云肯定不止了,如果每月马云10%,30%,50%,甚至100%,他今天也不会发展的这么大,对吧?同样是这样,这个我们就不说了。

支付宝客服:好。

冯正虎:精神补偿这一块,你根本就是没有什么考虑。你觉得这个没有关系的,经济损失就给你一点损失吧。你没想到这种造成的很大影响,对我这样也算有点小名气的人,实际上是一种精神损害。

你也挤在这个里面,而且你的一些做法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人家银行是没办法,让他们拖进来挤在这里面。现在他们说:“冯老师啊,我们这没办法,这个体制你也知道,但是我们是按照规矩做,没办法的。”我说:“体谅,体谅。”

所以,最早一开始的时候,你们的一个姓张的问我:“这事怎么处理?是跟司法一起处理,还是单独处理?”对吧,这是个大的方向。我也回答她:“不用一起处理。我也不希望把你们一起打进去啊,搞得名声扬扬,你变成一件事情,是单独处理,因为本身这件事就属于单独发生的。”因为司法机构也给我讲:“公安局杨浦分局,我们在这件事上没搞你,是它(支付宝)搞你的,我们也没搞你,对吧?其他事情我们做事,我们会负责的。”

这就是我的意见,好吧?

支付宝客服:明白。我们公司能发展到现在,我们肯定都是坚持客户第一的吗?然后,针对您这个事情的话,确实非常抱歉,刚刚跟先生说的这个方案,如果说您不接受,那没关系,我这边也会记录下来,对于您后续走的,我们支付宝也会积极配合的,好吧?

冯正虎:好的,好的,谢谢。

支付宝客服:没事,冯先生,那也不好意思哦,昨天今天又打扰您了,

冯正虎:没有,没有。

支付宝客服:那好的。

冯正虎:好,再见。

支付宝客服:好,再见,拜拜。

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通话详单(查询日期:2021年2月8日)

冯正虎的手机13524687100、支付宝客服的电话00862195188

20210208-与支付宝客服通话记录 ]]>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4%b8%8e%e6%94%af%e4%bb%98%e5%ae%9d%e5%ae%a2%e6%9c%8d%e7%9a%84%e9%80%9a%e8%af%9d%e5%bd%95%e9%9f%b3/feed/ 0
冯正虎致蚂蚁集团(支付宝)董事长井贤栋的投诉函 https://fengzhenghu.net/%e4%b8%ad%e5%9b%bd%e6%94%af%e4%bb%98%e5%ae%9d%e8%bf%9d%e6%b3%95%e5%86%bb%e7%bb%93%e5%86%af%e6%ad%a3%e8%99%8e%e8%b4%a6%e6%88%b7%e5%85%ab%e5%b9%b4/ https://fengzhenghu.net/%e4%b8%ad%e5%9b%bd%e6%94%af%e4%bb%98%e5%ae%9d%e8%bf%9d%e6%b3%95%e5%86%bb%e7%bb%93%e5%86%af%e6%ad%a3%e8%99%8e%e8%b4%a6%e6%88%b7%e5%85%ab%e5%b9%b4/#respond Thu, 26 Aug 2021 03:59:04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4901 ——中国支付宝违法冻结冯正虎账户八年

【编者按】

冯正虎是支付宝的老客户(2007年7月3日注册支付宝),其名下的两个支付宝账户于2012年12月21日被支付宝冻结,直至2021年2月5日、8日分别解冻。支付宝冻结冯正虎的账户,违法占用冯正虎的余额长达八年多,其冻结措施违反中国法律。

冯正虎以前多次向支付宝客服反映账户冻结的问题,2021年初连续十几次与支付宝客服部门交涉解决冯正虎账户被冻结的问题。支付宝客服部门承认冻结冯正虎账户的错误,并予以解冻账户,向冯正虎道歉,但在赔偿金的问题上双方分歧很大。

冯正虎于2月21日致函蚂蚁集团(支付宝)董事长井贤栋(EMS:1116692096578),投诉支付宝公司违背“客户第一”的企业价值观,违法损害客户利益,并要求经济及精神的赔偿。

但是,支付宝公司领导至今没有回复,故公开冯正虎的投诉函,请公众及监管部门评判。

(2021年8月25日)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井贤栋先生:

我是中国公民、支付宝的老客户(2007年7月3日注册支付宝),向您反映蚂蚁集团旗下支付宝违法冻结客户账户余额的事件,并要求您处理,督促下属部门赔偿受害客户的经济及精神损害,维护蚂蚁集团的信誉。

一、支付宝违法冻结冯正虎两个支付宝账户8年的事实

冯正虎的支付宝账户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于2012年12月21日被支付宝冻结,起因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发出《冻结财产通知书》要求冻结冯正虎的账户,半年后公安机关不再发出冻结通知,支付宝却擅自继续冻结冯正虎的账户,直至2021年2月5日、8日分别解冻。

支付宝冻结冯正虎的账户,违法占用冯正虎的余额长达八年。支付宝的余额类同于银行的存款。

根据法律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因此,支付宝擅自冻结冯正虎的支付宝余额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法冻结长达八年属情节严重。

二、支付宝不守法背弃“客户第一”的企业价值观

支付宝是一家国际知名的金融服务企业,全球用户数已经超过10亿。过去我们始终相信,这样的企业理应知法守法,守护客户权益应当是企业生存之本。但是,支付宝违法冻结冯正虎账户八年的事件发生,我们开始质疑支付宝。或许,其他客户也受到类似于冯正虎账户被冻结的遭遇。

冯正虎以前向支付宝客服查询过,2019年底也向支付宝客服查询,这次又多次向支付宝客服查询,支付宝客服人员的答复始终如一:你的账户是司法限制的,而且有明确标识,任何人不可轻易解除,我们这里无法解除,目前你只有自己盯着司法机关去解除。

然而,通知支付宝冻结冯正虎账户的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告知冯正虎,他们在2012年12月第一次发过通知之后,从未再次发函通知支付宝继续冻结冯正虎的账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它们封的账户已依法自动解冻,没有必要,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向支付宝发解冻通知书。

支付宝不知法不守法,超越法定期限擅自冻结客户账户,还要让客户自己去找知法守法的司法机关向支付宝发函解冻,司法机关当然不肯多此一举,而支付宝公司见不到司法机关的解冻函,就不肯解冻。支付宝的内部规则取代法律,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致使客户被冻结的账户无法解冻,客户被冻的死钱却成了支付宝的活钱。

银行与支付宝不同,在处理冻结客户账户问题上是知法守法的。银行每次对客户账户冻结存款都需要杨浦公安出具《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时不见通知书,就自动解冻。例如,建设银行(账户:6222801217761003180)已连续收到11 张《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沪公(杨)冻结解冻财字 [2012]0366号(2012年12 月)、[2013]524 号、[2013]530号、[2014]00446号、[2014]004456号、[2015]000616号、 [2015]1215号、[2016]1208号、[2017]398号、[2018]337号、[2019]135号(2019年12月)。

如果支付宝坚持蚂蚁集团的第一价值观“客户第一”,始终以客户权益至上,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就不可能发生2007年注册支付宝的老客户被支付宝违法擅自冻结八年的事件。

三、客户账户余额被非法冻结的经济损失

这次,冯正虎与支付宝的客服人员较劲,从2021年1月29日起至2月8日共16次致电客服人员,向接听的不同客服人员,重复讲述法律规定及企业坚守“客户第一”价值观的道理。最后,冯正虎被冻结的支付宝账户终于解冻,恢复正常使用。

经查账,冯正虎两个被冻结账户的余额合计:9342.31元人民币。

冯正虎的这笔余额被支付宝冻结了整整八年多,钱财的所有者自己不得使用,被强迫成为支付宝的“借款人”。冯正虎的余额不算大,但是对于有10亿用户的支付宝来说,即使这种案例以极少的比例出现,这种逾期被非法冻结的所有用户的总金额是无比巨大的。

蚂蚁集团的宗旨是,致力于用科技让普通人和小企业享受平等的金融和生活服务。这个宗旨不应该只是一句吸引顾客的商业广告,而是应该体现在对每个客户及每一笔金融的服务中。擅自冻结客户余额是不平等的举措,既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也损害支付宝的信誉。

客户的支付宝余额被冻结,就等于终止了客户创造价值,致使客户重大经济损失。例如,八年前一万元人民币支付宝余额取出作为创造财富的资本,现在的收益是可以量化的。如果运气好的话,一万元入股了商业奇才马云、井贤栋等人的投资,八年后能增值多少?

普通人就算借钱给他人,做民间借贷吧。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民间借贷年利率36%,一万元八年之后,1×1.36^8=11.7034,收益10.7034万元。

也就是一万元余额被支付宝冻结八年的客户至少要损失10.7034万元。而这笔冻结的余额是没姓没名的,支付宝可以活用。

四、冻结冯正虎支付宝账户的精神伤害

冻结冯正虎支付宝账户的起因,是涉及一起政治报复的刑事假案。蚂蚁集团旗下的支付宝,经营人员应该素质较高,对经营环境的异常事件一定很敏感,难道他们感觉不到一个客户的账户被持续冻结八年是不正常的吗?或许,他们已见怪不怪,习以为常。

支付宝的客服人员问冯正虎:司法机关为什么要冻结你的账户?冯正虎回答:不为什么,领导说要冻结就冻结。或许,她听不懂,但这就是人治社会的现实。冻结账户,不是为了刑事侦查需要,而是惩罚冯正虎,让冯正虎为得罪领导付出代价,你不让领导舒心,领导的下属司法机关也利用职权制造刑事假案让你难受。

冯正虎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获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由于特殊的经历,后来没有走上像马云、井贤栋先生那样的企业经营之路,却走上了关注政治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道路,一路上披荆斩棘,忍受常人难以忍受的委屈与困苦。

中国只有成为真正的自由、民主、法治国家,建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市场经济的经营环境,才可能真正做到让普通人和小企业享受平等的金融和生活服务,才可能保障企业家的财富与创新力。

冯正虎没有在直接创造财富,但冯正虎在为创造财富的普通人铺路,致力于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打破专制等级权力至上的政治经济格局,为实现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平等的、法治的、民主的社会环境尽己所能。

冯正虎的工作有益于社会的进步,更有益于企业家的创新发展。但是,冯正虎不指望企业家的帮助,因为冯正虎清楚中国现实,企业家是绑住权力壮大的,财富无论多么巨大,但在权力面前只是一只不起眼的小蚂蚁,稍有不慎万劫不复。冯正虎仅希望,在权力迫害进步人士时,企业家不要参与加害或表现积极。

这次,支付宝公司在参与权力对冯正虎伤害事件中过于积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没有要求支付宝公司继续冻结冯正虎的账户,支付宝公司却擅自继续冻结。冻结客户余额(存款)是金融服务企业对客户最严厉的措施或处罚。冯正虎是否违反支付宝的诚信规定?这个长达八年的冻结,不仅使冯正虎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冯正虎的信誉。

支付宝的做法,落后于上海的银行、公安机关的做法,至少后者在操作程序上合法,遵守法律的规定。银行见到司法机关的《冻结财产通知书》才冻结,到法律规定期限就自动解冻。公安机关需要冻结才发通知,不需要冻结不发通知。

推进中国法治化,不是仅靠几个仁人志士的努力,而是靠普罗大众的践行,也就是银行职员、警察等各行各业人士都知法守法,从程序守法开始做起,改变顺从权力不服从法律的坏习惯。

蚂蚁集团旗下的支付宝是具有六大价值观的民营企业,应当清楚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知错即改的应变能力。

五、冯正虎对支付宝的诉求

现在,支付宝已解除对冯正虎账户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的冻结。但是,对冯正虎的伤害已既成事实,支付宝应当反思,并予以经济与精神的赔偿。

因此,我向您作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正式提出赔偿请求,请予以回复。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21年2月21日

附件:

1、2021年1月29日起至2月8日与支付宝客服的16次通话的录音

2、冯正虎的支付宝账户

3、被冻结账户的收支明细证明

4、冯正虎的简历

5、《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CD

冯正虎的联系方法: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微信):13524687100
邮箱:fzh999net@gmail.com
推特:http://twitter.com/fzhenghu
博客:http:/fengzhenghu.net
蚂蚁集团(支付宝)的联系方法:

住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Z空间
电话:(+86) 571-2688-8888
传真:(+86) 571-8643-2799
客服电话:95188
支付宝

图1、冯正虎与支付宝客服的通话记录

20210129-0317与支付宝通话

图2、冯正虎致函井贤栋的邮寄凭证

20200221-致井贤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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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engzhenghu.net/%e4%b8%ad%e5%9b%bd%e6%94%af%e4%bb%98%e5%ae%9d%e8%bf%9d%e6%b3%95%e5%86%bb%e7%bb%93%e5%86%af%e6%ad%a3%e8%99%8e%e8%b4%a6%e6%88%b7%e5%85%ab%e5%b9%b4/feed/ 0
谁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怕见冯正虎? https://fengzhenghu.net/%e8%b0%81%e8%ae%a9%e4%b8%8a%e6%b5%b7%e5%b8%82%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4%b8%bb%e4%bb%bb%e8%92%8b%e5%8d%93%e5%ba%86%e6%80%95%e8%a7%81%e5%86%af%e6%ad%a3%e8%99%8e%ef%bc%9f-2/ https://fengzhenghu.net/%e8%b0%81%e8%ae%a9%e4%b8%8a%e6%b5%b7%e5%b8%82%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4%b8%bb%e4%bb%bb%e8%92%8b%e5%8d%93%e5%ba%86%e6%80%95%e8%a7%81%e5%86%af%e6%ad%a3%e8%99%8e%ef%bc%9f-2/#respond Mon, 01 Mar 2021 13:05: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5520 ——冯正虎第4次致函蒋卓庆

【编者按】

2021年1月20日冯正虎致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揭露相关法院院长及其在职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但人大信访室拒收退回。

官府变无赖,百姓变刁民。人大拒收退回,耍赖,冯正虎就再次邮寄,缠住不放,一来一去三次。而且,还要在网上公开人大信访室拒收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的信函、断绝人大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违法行为。

最后,2月27日冯正虎第四次致蒋卓庆的投诉函被人大信访室收阅了。

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蒋卓庆 主任:

您好。

我于2021年1月2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寄给您的信函(EMS:1116263461578),根据邮局记载,1月25日该信函已寄送人大常委会住址,但被拒收退回。

1月31日第2次用邮政特快专递再寄给您的信函(EMS:1116695161978),根据邮局记载,2月1日该信函已寄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住址,但又被拒收退回。

2月22日第3次用邮政特快专递再寄给您的信函(EMS:1116692093478),根据邮局记载,2月22日该信函已寄送人大常委会住址,但又被退回。

上海人大常委会怕见一个小小市民的实名来信吗?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为什么拒收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的信函?谁有权力可以断绝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我为您的通信自由及职位安全感到担忧。因此,我再次邮寄,希望您能收到。

以下转载致函您的第1封信内容:

“我是上海市民,一个坚守宪法法律的知识分子,自从2010年2月回国后从事促进上海法治、保障公民诉权的工作,撰写发表数百万字关于维护公民诉权问题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纪实报道,并以实际行动支持和促进中共中央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立案难”问题。

我带头捍卫公民诉权、帮助访民依法维权,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不作为的违法案例,其行动触犯地方黑恶势力的既得利益,得罪地方高官,招致报复打击,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

在上海法院,凡是冯正虎的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受理。我有20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截止2021年1月20日,20件行政案件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合计:32613日以上。

而且,根据冯正虎编著的《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文集的揭露,上海法院至少有 207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例,其中187件是发生于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表明上海地方法院及法官违反法律及法院立案登记制的现象相当严重。

最高法院长周强在2019年6月12日-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特别强调:各级法院必须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持之以恒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决不能让“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司法官员及法官玩忽职守、违反立案登记制、非法剥夺公民诉权的行为,说得轻点的是,对党、对人民、对法律不负责任,说得严重的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

公民无诉权,法律无权威,中国共产党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能实现吗?

一项简单的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挂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大力推行,还是阻力重重,地方法院及法官对违法违纪无所谓,似乎谁也监督不了谁。这个国家还能治理得好吗?

立案登记制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冯正虎仅一个人就列举了自己被非法剥夺诉权的20个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的司法公正吗?

因此,冯正虎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揭露相关法院院长及其在职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及本届人大代表认真审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追责纠错,督促司法公正,捍卫法律及立案登记制。”

本封信函是第4次邮寄给您的信。附上第1次信函所附的投诉上海三级法院八名院长的《控告书》及全部证据材料。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21年2月27日

附件

1、冯正虎第1次致函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的邮局凭证(1月22日)

2、冯正虎第1次信函被拒收的邮局凭证(1月25日)

3、冯正虎第2次致函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的邮局凭证(1月31日)

4、冯正虎第2次信函被拒收的邮局凭证(2月1日)

5、冯正虎第3次致函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的邮局凭证(2月20日)

6、冯正虎第3次信函被退回的邮局凭证(2月22日)

7、第1次信函所附的《控告书》及全部证据材料

冯正虎的联系方法: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邮箱:fzh999net@gmail.com 

1、连续拒收三封冯正虎致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的邮局退件

冯正虎致上海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三次被拒收的退件凭证

2、冯正虎第4次致函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的邮局凭证(2月27日)

20210227-致上海人大常委会蒋卓庆(4)

3、冯正虎第1次信函被拒收的邮局凭证(1月25日)

20210125-致上海人大常委会蒋卓庆(1)

4、冯正虎第2次信函被拒收的邮局凭证(2月1日)

20210201-致上海人大常委会蒋卓庆(2)

5、冯正虎第3次信函被退回的邮局凭证(2月22日)

20210222-致上海人大常委会蒋卓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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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engzhenghu.net/%e8%b0%81%e8%ae%a9%e4%b8%8a%e6%b5%b7%e5%b8%82%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4%b8%bb%e4%bb%bb%e8%92%8b%e5%8d%93%e5%ba%86%e6%80%95%e8%a7%81%e5%86%af%e6%ad%a3%e8%99%8e%ef%bc%9f-2/feed/ 0
冯正虎:生命脆弱,愿上帝保佑89岁老人刘淑珍不绝食!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7%94%9f%e5%91%bd%e8%84%86%e5%bc%b1%ef%bc%8c%e6%84%bf%e4%b8%8a%e5%b8%9d%e4%bf%9d%e4%bd%9189%e5%b2%81%e8%80%81%e4%ba%ba%e5%88%98%e6%b7%91%e7%8f%8d%e4%b8%8d%e7%bb%9d/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7%94%9f%e5%91%bd%e8%84%86%e5%bc%b1%ef%bc%8c%e6%84%bf%e4%b8%8a%e5%b8%9d%e4%bf%9d%e4%bd%9189%e5%b2%81%e8%80%81%e4%ba%ba%e5%88%98%e6%b7%91%e7%8f%8d%e4%b8%8d%e7%bb%9d/#respond Fri, 22 Jan 2021 13:14: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5522

2020年1月19日下午二点多钟,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杨绍刚律师在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刘淑珍。89岁的残疾老人刘淑珍带着手铐走进301会见室。

刘淑珍1月15日深夜被送进浦东新区看守所,关押在304室,与55人拥挤在一间牢房,睡觉时无法翻身。

杨律师见到刘淑珍说:“你女儿委托我来会见你。”刘淑珍说:“我认识你。”

杨律师问:“你好吗?”刘淑珍回答:“我今天开始绝食了。”杨律师问:“为什么绝食?”

刘淑珍说:“我这么大年纪了,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我一不偷,二不抢,三不骗。伤天害理的事情没有做过。我的私有财产被政府强迁了至今没有归还,上海开两会我去递交投诉状,还没有到两会会场就被人高马大的男人抢了我的材料,还被押上大巴车。派出所警察接我回派出所,就拉我去医院检查,我不肯检查身体。我有医保卡,我要看病,我要求的科目他们不检查。”

警察强制拉我上车,说转一圈就回庆春旅馆(注:刘淑珍的暂住房),我坚持不上车,后来老警长吕强宏说:我们都是老朋友了,带你转一圈就回庆春旅馆。他们人多我没有办法啊,带着手铐就进了看守所,什么证件(注:拘留证等)也没有。

1月17日承办警察(注:014526警号的沈志勤)来提审一次,我又带手铐,我一辈子没有带过手铐,这次带了一次又一次。

我现在主要的是看病吃药,要女儿明天千万要送过来,甲亢病药和其他胃药,在这里血压在170左右给吃一粒药,胃药给吃一粒(在家吃三粒一顿)。我抗议警察不给我看病吃药,所以今天我开始绝食了。”

杨律师说:“你是信上帝的,千万保护好自己。有身体才能要回自己的财产。听我的。”

杨律师提出来要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刘淑珍说:“坚决不同意取保侯审,我没有犯罪犯法,犯罪的是他们,而不是我,请家人放心。”

听到89岁残疾老人被逼在狱中开始绝食,令人震惊与痛心。

生命脆弱,但耄耋老人为了坚守做人尊严,为了维护公民权利,宁死不屈。

中国强起来,但决不可对自己的国民狠起来。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的维稳官员,用一个89岁残疾老人来杀鸡儆猴,何能何德?难道非要把老人逼死,就能维稳成功,没有人敢上访了吗?

中国有句古语: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我没有律师证,无法进浦东看守所当面劝慰刘淑珍老人。刘淑珍老人是一位虔诚的基督教徒,但愿上帝保佑她不绝食,平安回家。

冯正虎

2019年1月19日

图1、刘淑珍的维权诉求

刘淑珍维权-4

图2、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0200116-浦东看守所-1

图3、刘淑珍的女儿崔福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欲探望其母

20200116-浦东看守所-2
 刘淑珍女儿崔福芳的手机(微信):1356409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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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被非法监禁267日(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8%a2%ab%e9%9d%9e%e6%b3%95%e7%9b%91%e7%a6%81267%e6%97%a5%ef%bc%882012%e5%b9%b42%e6%9c%8827%e6%97%a5%e8%87%b311%e6%9c%8820%e6%97%a5%ef%bc%89/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8%a2%ab%e9%9d%9e%e6%b3%95%e7%9b%91%e7%a6%81267%e6%97%a5%ef%bc%882012%e5%b9%b42%e6%9c%8827%e6%97%a5%e8%87%b311%e6%9c%8820%e6%97%a5%ef%bc%89/#respond Mon, 15 Jul 2019 05:13: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5508

从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的住所被非法打造成一座“黑监狱”,四周布满监视摄像探头,并在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宅的楼道内、小区门卫室及小区门外设立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把守。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隘的楼道内上下被看守人员挤满,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

冯正虎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封锁与外界的一切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经过拼死的抗争才获得一点下楼“放风”权利,冯正虎被全封闭关押了267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
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CS)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的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告知冯正虎:“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冯正虎2014年10月1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22308)将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2019年3月10日再次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催办立案(EMS:1041700301530),该法院接收诉状,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5660422423)。

本案诉求:1、确认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267天(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强制措施违法;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行政赔偿1246206.48元人民币。

本案从2014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6月3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1191日以上。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13524687100

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被告(二):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电话:021- 62310110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267天(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强制措施违法;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行政赔偿904206.48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冯正虎被非法拘禁267天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共十八大报告)的案例。冯正虎至今没有见到一份书面的执法凭证,也没有人告知冯正虎被监禁的合法理由。直接参与非法拘禁冯正虎的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话:“领导要对你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国保警察郁副处长告知:市领导对你很不满,要他们这样做。哪一位市领导呢?是原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还是原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或者还有高一级的市领导。谁是非法监禁冯正虎的幕后导演?

本案的详细事实,参见《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

从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的住所被非法打造成一座“黑监狱”,四周布满监视摄像探头,马路上的摄像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住宅沿街一面的阳台窗口,并在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宅的楼道内、小区门卫室及小区门外设立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把守。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隘的楼道内上下被看守人员挤满,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

冯正虎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封锁与外界的一切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经过拼死的抗争才获得一点下楼“放风”权利,冯正虎被全封闭关押了267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类似冯正虎的遭遇在各地方及街道的“维稳”中已相当普遍,上至知名人士,下至底层访民,所有让领导不满意、不放心或者与领导有利益冲突的公民都有可能随时遭受非法拘禁。几个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领着一帮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横冲直撞,肆意抓人堵门,拥有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的特权,领导要他们咬谁,就咬谁,搞得社会人心惶惶。其结果,如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所言:“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被告的所属警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执法凭证,以非法监禁的方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7天,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且,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CS )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的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告知原告:“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现在,原告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非法监禁267天的强制措施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被告的行政行为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一、被告的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1非法监禁原告不是司法上确认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可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被告所属警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原告强制拘禁在其住宅内,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7天。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所属警察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立法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2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告所属警察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保安员及江浦街道、五角场街道的社保人员强行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3、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告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警察,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告所属警察依然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被告所属警察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而且,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原告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1、被告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6025.58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8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84.74元。

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267日,被告所属警察对原告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被告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6025.58元人民币,即267日×284.74元。

2、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380127.9元人民币

被告将原告非法监禁在其住所,致使原告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响原告的经济收入,如同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人民币。

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267日,被告所属警察对原告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原告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380127.9元人民币,即267日×284.74元×5。

3、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90053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遭受被告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全封闭地非法监禁在住所,267天每天24小时公开监视原告,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将原告视作违法犯罪的监管对象,致使原告在居住区内、社会上的声誉极大损害。

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非法监禁公民,并授予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犹如十年文革浩劫时期中盛行的群众专政,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所以,被告理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国家尚未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统一标准及具体金额,而是因人而异,依据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而定。

原告根据被告所属警察迫害原告所花费的最低人工费用来确定原告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被告用于非法监禁原告的最少人数看守人员的人工费用(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就是最低人工费用。十个保安人员,人均每月4千元;五个警察,人均每月1万元;最低人工费用,每月9万元,每年108万元,每天约2959元人民币。所以,被告每天花费2959元的最低人工费用,将成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的最低金额标准。

原告遭受被告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监禁267日,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90053 元人民币,即267日×2959元。

上述是原告的陈述,请法官明断。请求法院依法立案,公正审判,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支持原告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19年5月6日

附件:

一、非法监禁冯正虎267日的图片及纪实报道

1、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住所成了一座“黑监狱”

2、2012年2月29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3、2013年4月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4、2013年5月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5、2012年9月19日冯正虎与沈国良等6个看守人员冲突脸部划伤出血

6、2012年6月29日杨紹刚律师亲眼见证冯正虎被非法监禁的情况

二、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

三、2014年10月10日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四、2015年8月1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五、2019年3月10日再次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六、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5660422423)

七、录音

1、2012年2月29日上海访民探望冯正虎的现场录音

2、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4:45冯正虎与看守人员郝明友警察等人谈话

3、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5:30上海市公安局警察第7次非法抄家的现场录音。

4、2012年3月2日下午约15:00警察沈国良、陆巍峰与冯正虎谈话

5、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15 冯正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举报

6、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20 冯正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举报

7、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33 冯正虎用电话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

八、录像

1、2012年3月20日上海民众给囚禁中的冯正虎送菜

2、2012年4月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3、2012年6月13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4、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家周边监视探头的录像(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保存)

非法监禁267日一案的证据材料:

图一、非法监禁冯正虎267日的图片

证据7-1-非法监禁冯正虎267日的图片_01 证据7-2-非法监禁冯正虎267日的图片_02

图二、上海民众声援冯正虎

证据7-3-20120417-声援冯正虎
证据7-4-20120417-声援冯正虎
证据7-5-201204-声援冯正虎
证据7-6-20120417-声援冯正虎

图三、杨绍刚律师探望囚禁中的冯正虎

证据7-7-20120629杨绍刚律师探望冯正虎

图四、20141010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证据7-8-20141010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五、20190310再次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证据7-9-20190310再次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六、 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5660422423)

证据7-10-20190506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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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第2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的投诉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7%ac%ac2%e6%ac%a1%e8%b5%b0%e8%ae%bf%e4%b8%ad%e5%a4%ae%e7%ac%ac2%e5%b7%a1%e8%a7%86%e7%bb%84%e7%9a%84%e6%8a%95%e8%af%89/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7%ac%ac2%e6%ac%a1%e8%b5%b0%e8%ae%bf%e4%b8%ad%e5%a4%ae%e7%ac%ac2%e5%b7%a1%e8%a7%86%e7%bb%84%e7%9a%84%e6%8a%95%e8%af%89/#respond Wed, 26 Sep 2018 06:46: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2753

【编者按】冯正虎于9月17日下午第2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驻沪接待室,重点反映保障公民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并指出公民没有诉权,也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现在人民群众被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逼向北京集体上访、跑上街头拉横幅抗争,最后官逼民反。

中央巡视组的接待员热情接谈,收下冯正虎的投诉函及相关材料,告知有专门人员审阅这些材料并向上汇报。兹公开冯正虎第2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的投诉函,供参考。

中央第2巡视组组长张文岳先生及全体巡视员:

您们好。

我是上海市民冯正虎,于8月21日第1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驻沪接待室,并反映七个问题,要求中央巡视组查处督促中共上海市委领导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解决。

简单接谈后,按照中央第2巡视组接待同志的指示,将反映七个问题的配套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17696557208)寄给中央第2巡视组。不知巡视组的同志是否能收到?投诉材料是否如同以往一样石沉大海?

巡视组来过,还有十天就要走了。拍死几个蚊子苍蝇或病猫,老虎不见一个,或许上海官员真的如此廉洁吧?上海人民群众关注“抓老虎拍蚊子”的热闹,但更关心自己的公民权利是否落实或不受侵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比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危害更大、更隐蔽、更难清除,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互相推诿,消极怠工,中央让地方官僚不舒服,地方官僚让民众不满中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但是上海党政官员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根本不把宪法法律当一回事。

现在,上海的冤假错案、侵权违法问题堆积如山,市民上访北京的人数占全国之首,每月最后一个周五当日就有数百成千的上海市民集体走访国家信访局。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重大问题,上海官员漠不关心,得过且过。现在,上海官员既不截访也不解决信访问题,“民告官”的诉讼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人民群众被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逼向北京集体上访、跑上街头拉横幅抗争,最后官逼民反。

不是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而是有法不依的体制与官僚造成民众普遍“信访不信法”,而且日益转变为“既不信访也不信法”。《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上海莘庄失地农民为了捍卫这条简单的法律规定,争取诉权,已向法院请愿了444次(天),甚至跪下请求,但上海党政领导已违法得麻木不仁,丝毫没有对法律有敬畏感、对人民群众有怜悯之心。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这是上海的最大问题,也是中国的最大问题。依靠少数几个“巡视大臣”反腐败是治标不治本,依法治国是治本,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武器随时监督并起诉控告违法腐败官员的监督体制,才可以保证官员清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因此,首先要落实并保证人民群众的诉讼控告权利,法院、检察院不可侵吞公民的诉讼控告权,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中央第2巡视组坐镇上海整整2个月,是否能关心并解决人民群众长期反映而得不到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依法治国的立足问题:保障公民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具体地说:法院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在上海市不再出现一件非法剥夺公民诉权的案例,对任何公民提出的任何诉讼案件都应当依法立案,不立案的应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公安局、检察院应当遵守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保障公民的申诉控告权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

依法治国是纲,纲举目张。保障公民诉权,人人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法律得以实施,法律就有生命力。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官员腐败问题,解决冤假错案,解决侵权问题,保障公民的一切法定权利,等等,依法治理国家。

今天,我再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驻沪接待室,反映上海党政领导干扰司法、法院侵犯公民诉权的重大问题,并附上相关材料,请中央巡视组审阅,汇报中央,督促上海党政人大司法领导机关依法处理。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18年9月17日

附件:

一、《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
二、《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第442次、第443次向法院请愿的纪实》
三、《七百多上海访民18次国办大集访(26图)》
四、《冯正虎第1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投诉七大问题的投诉函》
五、《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

图、2014年9月17冯正虎第2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的登记单
20140917走访巡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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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第1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的投诉函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7%ac%ac1%e6%ac%a1%e8%b5%b0%e8%ae%bf%e4%b8%ad%e5%a4%ae%e7%ac%ac2%e5%b7%a1%e8%a7%86%e7%bb%84%e7%9a%84%e6%8a%95%e8%af%89%e5%87%bd/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7%ac%ac1%e6%ac%a1%e8%b5%b0%e8%ae%bf%e4%b8%ad%e5%a4%ae%e7%ac%ac2%e5%b7%a1%e8%a7%86%e7%bb%84%e7%9a%84%e6%8a%95%e8%af%89%e5%87%bd/#respond Wed, 22 Aug 2018 15:33: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2744

【编者按】冯正虎于8月21日第1次走访中央第2巡视组驻沪接待室,并反映七个问题,要求中央巡视组查处,并督促中共上海市委领导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解决。简单接谈后,按照中央第2巡视组接待同志的指示,将反映七个问题的配套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17696557208)寄给中央第2巡视组。兹公开本投诉函,供参考。

中央第2巡视组组长张文岳先生及全体巡视员:
您们好。

我是上海市民冯正虎,向中央第2巡视组反映七个问题,要求中央巡视组查处,并督促中共上海市委领导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解决。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力图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政法工作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坚决清除政法领域害群之马。

多年来,我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为民请愿,捍卫人权,推进法治,坚守护宪维权的理念,故遭受迫害。在周永康统治司法的时期,我遭受以传唤方法的变相拘押、拘留坐牢、强迫失踪、非法监禁、肆意抄家、扣押财物、禁止出国、禁止回国、剥夺诉权等等非法的各种惩罚。而且,荒唐的是,所有的报复打击都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领导说的”,仿佛又回到文化大革命的年代。原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现任市政协主席吴志明、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十八大之后,上海官场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有所收敛,上海官员很精明,暂时不带名表、不上馆子大吃大喝容易做到。但上海官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难以克服,相当严重,并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说一套做一套,对中央中央方针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官官相护、互相推诿,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中央督导组、巡视组来过,一走后上海还是上海,拍死几个蚊子苍蝇或病猫,老虎不见一个,上海官员真的如此廉洁吗?上海的冤假错案、侵权违法问题堆积如山,市民上访北京的人数占全国之首,每月最后一个周五当日就有数百成千的上海市民走访国家信访局。

上海地位特殊,在国内一直处于老大的地位,有权力而不受制约,违法违规但不受追究,在上海做官保险,中央对它也奈何不得。我知道,反映上海的问题说了也白说,正如一些政协委员的自慰:说了白说,不说白不说。我还是说吧,再次根据自己亲身经历反映上海的问题。

一、上海法院“立案难”,公民没有诉权,依法治国难以实现。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决定十月召开四中全会将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通俗地说,不再听领导的,而是听法律的。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必纠。

中国的法律已基本齐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政府官员非法行政,法官、检察官司法不作为、不公正,大家都不遵守宪法与法律,最好的法律又有何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不依,法律势必名存实亡。

在公民诉讼立案问题上,中国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关于立案的法规,中国比任何一个法制先进国家都制定得完善、细致,有一个七日受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也非常完备、到位,但司法不作为的法官、庭长以及院长都是法盲,在他们眼里只有领导指示,没有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抗拒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已成了阻碍中国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一个地区有一件司法不作为的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正如前总理温家宝先生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长期以来,上海是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独立王国,盛行“听领导的”,不是“听法律的”,行政部门乱作为,司法部门不作为、不公正,人大是花瓶,百姓诉权被剥夺,民告官的诉讼之路被堵塞,不得不“信访不信法”,数百上千的上海访民向党政部门不断上访,涌向北京,冲上街头,甚至暴力抗争。没有法治,没有司法途径,利益对抗的中国公民只能处于一场又一场恶斗,永无止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底,宣布对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动真格”,并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提升为党走群众路线的政治高度,出台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三级法院依法保障群众诉权。但是,事过半年多,上海高院的立案改革遭受阻止,所谓的亮点“首问负责制”“5日立案会商会制”已黯然失色,在基层法院遭到抗拒,法律如同废纸一张。

据冯正虎近期编写的《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有292件第一审行政案件遭受“立案难”。其中,属一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58件,属二中院管辖的案件有134件。这一小部分数字是已公开的,许许多多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然石沉大海,不计其数。而且,该调查报告尚未包括“立案难”的民事诉讼案件。

292件当事人亲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除了79件遭到立案法官的违法拒收之外,213件案件的起诉状被立案法官接收并出具法院的收据。但是,受理的案件依然积压在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出具收据不兑现,这不仅仅是对起诉人诉权的侵犯,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伤害,藐视法律,并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理由是“听领导的”,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及《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

近期,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出台,表面上是轰轰烈烈的,但若不是围绕司法为民的目标推进,司法改革就会偏离方向,沦落为一场司法机关内部官员挤占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向下级推却审判检察的责任、法院与行政部门间争权夺利的内耗,仍是新瓶灌旧酒,使民众失去对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后一点希望。

解决“立案难”,彻底消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这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上海司法改革是否走上正途或成功的判断标准。为了捍卫法律、维护公民诉权,上海市民1060名联署并推动的“维护公民诉权运动”历经三年,已向市人大请愿133次(周),鉴于上海高院宣布力图解决“立案难”问题之后,维护诉权的市民代表目前暂停在人大的请愿活动。莘庄失地农民在法院要求立案的请愿活动仍在持续进行,已达436次(天),举世罕见。

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不断推出新政,力图依法治国。但是,基层社会还是依然如故,我行我素,旧势力根深蒂固,法院连一条最简单的《行政诉讼法》42条规定都做不到,还奢望什么司法改革。法律没有权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没有权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没有权威,他们的讲话地方官员不当一回事,阳奉阴违。

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至今已有半年多,高调出台现在却黯然失色,“首问负责制”、“五天立案会商制”等规定说了不做,基层法院拒收起诉状,中级法院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规章没有诚信,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没有诚信,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没有诚信,说一套做一套,他们的讲话基层官员也不当一回事,上上下下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依然盛行。

上海法院“立案难”,不仅是长期以来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上海行政、司法官员严重违反中央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重大问题。“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习近平语),要求上海市高级法院兑现对“立案难”动真格的承诺,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彻底清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归还公民诉权,追问上海三级法院司法不作为的院长责任,罢免侵犯公民诉权的法官
送上附件一《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请中央巡视组审阅。

二、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件见证上海司法不作为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司法的时期,冯正虎是被迫害的对象,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剥夺诉权,上海法院全面封杀冯正虎的诉讼案件,只要是冯正虎的案件,不管是行政第一审案件、刑事或行政再审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全部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上海的违法官员可以任意报复打击冯正虎,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不受法律追究,因为冯正虎没有诉权。

但是,冯正虎不屈服,依然依法抗争。数十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夺回被上海地方法院剥夺的公民诉权,依法逐级起诉,直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讼。从法律的角度,最高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在中国民告官的诉讼只有一家最高法院管辖受理,其他地方法院都该关门歇业或停业整顿。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状况,成了国际笑话,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三级法院依法保障群众诉权。冯正虎再次信任上海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起重新向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区级法院依然拒收起诉状,但中级法院收了冯正虎28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讼材料,并出具法院收据。至今已有半年,中级法院尚未作出处理决定,超过了法定7天的立案受理期,没有贯彻执行上海高院的立案42条规定的“立案会商期限”,法官还习惯于等领导的最后决定。

上海法院立案改革举步维艰,历经八个月不进则退。坚持依法立案的法官反而遭受法院领导“纠错“。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立案法官因为坚守法律、贯彻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接收诉讼当事人冯正虎起诉状并出具法院收据之故,遭受上级领导的批评,要求立案法官违反法律拒收诉讼当事人的起诉状。今年4月冯正虎向法院提交2件新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起诉状,遭到立案法官拒收。所以,冯正虎的“立案难”案件从原28件增加到30件。

冯正虎的30个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全部诉讼案件都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党政领导常常干扰法院的立案,更不要说审判公正了。

例如,其中有一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案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却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另一件状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同样拒收起诉人的起诉状。法院不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国务院所属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起诉人的诉讼。

我们的国家已乱套了,法律不要,政府机关有法依据的公文不见,只听顶头上司的指示,听领导的,结帮营私,徇私枉法,祸国殃民。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已察觉到中国的危害,力图扭转乾坤,四中全会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

冯正虎30件第一审行政案件遭受司法不作为,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院长郭俭、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长孙培江、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院长樊长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院长倪春南是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二《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请中央巡视组审阅。

三、法院枉法,制造冤案,原政法书记吴志明及法官有责任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向全国人民承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有法必依,有错必纠,应当启动平反冤假错案的再审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

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冤狱的刑事冤案,涉及中国公民自由出版权利、著作权人的权益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问题。该案对冯正虎个人的伤害,对法律与社会的危害,都是最大,所以冯正虎十几年如一日,追错不放,寻求司法公正。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冤假错案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一文中所说的:“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出版后,受到政府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当时,天伦公司还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同样这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

冯正虎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这个案由使冯正虎遭受三年刑罚、十万罚金,这是千古奇冤,也是闻名天下的上海丑闻。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但上海市高级法院对冯正虎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冤案一直维持至今。

2004年11月19日冯正虎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通过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的方式,获得一份新的最重要的书证,即“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而且,冯正虎还获知当年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依据什么理由提出“请撤选”的批复。“请撤选”的原因不是该电子出版物违反什么国家规定的禁令,而是“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只要上海新闻出版局同志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出版社马上就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这些新证据与原庭审中法官有意忽视申诉人方(原审被告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裁决,证明申诉人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无罪。(参见《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十年来,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甚至冤案受害人冯正虎还遭受上海法院的诉讼封杀、公安部门的报复打压。现在,他已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希望他不再干扰司法。这件冤案的终审合议庭审判长周芝国(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是现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冯正虎的申诉请求:撤销上海法院违宪违法的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与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宣判冯正虎享用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无罪的,保障冯正虎的合法权益。

冯正虎依据法律及新的证据事实十几年如一日坚持不懈地向法院申诉,而且上海的有些政协代表、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向法院相关部门对本案提出质疑并要求重审。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却一再推诿受理这件刑事冤案的再审。因此,冯正虎不得不赴京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申诉。

冯正虎的刑事冤案,现任上海市政协主席(原中共上海政法委书记)吴志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副院长(原冤案终审合议庭审判长)周芝国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三《出版无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请中央巡视组审阅,督促上海政法机关平反冤案 匡扶正义。

四、不让冯正虎回国是中国人的国耻,应当追究上海违法官员的责任

冯正虎是中国公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护照、国内居民身份证,户口居住地是上海市。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国去日本短暂休养,6月7日回国遭到上海浦东机场警察的禁止入境,截至当年11月3日已连续八次被拒绝入境。不让冯正虎回国,上海警察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理由,只是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让一个中国公民无法回国。

2009年11月3日冯正虎第八次回国,已回到上海浦东机场,第二天上海警察伙同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上海支店的职员动用暴力手段,将冯正虎强行拖上日本飞机,绑架至日本。所以,冯正虎拒绝入境日本,坚守一个中国人的尊严,抗议上海违法官员侵犯人权,要求中国政府履行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让冯正虎回国回家。

冯正虎于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第一空港南翼大楼入境审查大厅,至2010年2月3日,共计92天。每天睡在长椅子上,没有洗澡,最初几天没有食品,只能以自来水维持生命,后来依靠入境日本的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民众及海外华人、外国友人的食品空运援助以及捐款。冯正虎成了一个不能回到自己国家的中国公民,一个上演了好莱坞电影《幸福终点站》真人版的悲剧人物。

最后,冯正虎在中国驻日大使馆的帮助下回到自己的祖国。中国政府依法让冯正虎回国,已在政治大局上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赢得民心与挽回国家的尊严。冯正虎也遵照代表中国政府的中国驻日大使馆官员的劝告意见:回国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些经济赔偿问题。

冯正虎的回国事件闻名全球,人人都清楚在这个事件中冯正虎受到上海某个部门及违法官员的伤害。冯正虎受到伤害的善后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是法治社会中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与做法。因此,冯正虎就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多次侵犯中国公民冯正虎回国权的违法行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今未立案。

侵犯冯正虎回国权一案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侵权事实都清清楚楚,也属于浦东新区法院受案、受诉的管辖范围,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要件。但是,浦东新区法院拖延至今四年多,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实际上非法剥夺原告冯正虎的诉权,包庇被告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违法行为,让原告受到侵权后得不到赔偿,让法律面对上海官员的权力弯曲了。

2014年1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接收冯正虎的起诉状,并出具法院收据。但是,至今已有半年,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超过了法定7天的立案受理期。2014年4月16日冯正虎依法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 EMS:1034152786303)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交起诉状,但高院至今未立案,同样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依照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冯正虎坚持不懈地依法提出诉讼,并追究官员乱作为、法官不作为的渎职责任,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国家的尊严。

违法侵犯冯正虎的回国权,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及国内保卫局领导、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领导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纠正。侵犯冯正虎的公民诉权,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院长郭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四《维护公民回国权利的行政诉讼——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请中央巡视组审阅,并督促上海政法机关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非法拘禁冯正虎268天,应当追究原公安局长张学兵等人的责任

冯正虎坚守护宪维权的理念,捍卫人权,推进法治,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帮助访民依法维权,因而得罪某些权力部门及其领导人,遭受各种报复打击。

冯正虎于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国,短期访问日本,但6月7日回国时,却遭到上海警察的非法拒绝入境回国。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领导说的,不让你回国”,就可以野蛮地让一个中国公民无法回国,八次被拒在国门外,被迫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露宿92天。冯正虎的悲惨遭遇震撼国内外民众与中国高层领导人,最后中国政府纠正了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保障冯正虎于2010年2月12日顺利回国。这一闻名全球的事件让上海当局及其领导人丢尽颜面,耿耿于怀,蓄意报复。

冯正虎回国后,在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6日的整个期间,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十几人组成一支常备的看守队伍,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并时常将冯正虎非法拘禁在住处内或者其他指定居所,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但是,冯正虎不屈服权力,不怕打压,在极其艰难的处境下继续从事捍卫人权的工作,并成功开创了维护公民诉权行动。

冯正虎揭露与批评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违法现象,并倡导维护公民诉权的行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当维护公民诉权运动已势不可挡之时,上海当局越是感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纠错和民众请愿活动的压力,越是会怨恨与惧怕说理讲法的倡导者,不顾法律的尊严,索性指使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将冯正虎非法囚禁在住所内,从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长达268天。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冯正虎可以自由出入家门。但非法监视居住的情况持续至今,电话、手机被监听、六个监视探头直射冯正虎的家门及通道,还有十几个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居住。

冯正虎从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被全封闭囚禁的268天期间,冯正虎的住宅变成一座不受法律监督的“黑监狱”。冯正虎住宅的窗沿下被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马路上摄像监视探头,转向专门对准冯正虎住宅的阳台窗口,住宅门前安装了有夜视功能的监视探头及其他几个监视探头。电话被监听。电脑、手机及网络设备全部被抄走,中断与外界的联系。数十名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监管,将冯正虎拘禁在家,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不让和其他人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如同进入监狱。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在冯正虎家门内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冯正虎于2012年12月2日正式向上海市检察院提起控诉,控告上海市公安局国内保卫局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剥夺冯正虎他人身自由268天,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但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不作为,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书面回复。或许上海检察院怕公安局,不敢受理公安局及其警察违法犯罪的案件。在那个刚性维稳的年代,公安局是老大,公安局长都是市区领导,有的地方还是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公安局及其警察违法犯罪谁敢治理呢?公安局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警察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更是为所欲为。公安局违法,法院不敢立案追责;警察犯罪,检察院不敢立案追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导致祸国殃民。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60条)已明确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并且,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措施。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只有保证法律的实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司法上确认警察非法监禁公民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才能保证冯正虎的公民权利将来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让所有中国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的恐惧与遭遇,才能防止警察变成罪犯。

因此,冯正虎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检察机关审查,依法立案,追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

冯正虎遭受268天非法拘禁,原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及国内保卫局相关领导、杨浦区公安分局局长蔡田及国内保卫处相关领导、五角场街道派出所所长朱哲晓有直接的责任,应当纠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长陈旭负有领导责任,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五《冯正虎遭受268天非法拘禁的控告——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请中央巡视组审阅,并督促上海政法机关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六、上海警察非法超期扣押17台电脑及大批私人财物

冯正虎自2010年2月12日回国后,至2012年12月16日的二年多期间,遭受11次抄家(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12月7日、12月16日),被扣押17台电脑及其他大批私人财物,至今大部分物品尚未归还。

警察有时出示一张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肆意闯入冯正虎的住宅,野蛮抄家,随意扣物,只拿不还,犹如有执照的强盗。这不是正常的检查执法行为,而是肆无忌惮的捣乱,恶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的人向不讲法、不讲理的权贵屈服。警察与冯正虎像小孩吵架,认为冯正虎帮助访民依法维权让领导不舒服,就要抄家拿东西,让冯正虎不舒服。没有道理,领导一不舒服,冯正虎就要遭罪。

11次抄家,仅2次以刑事案需要估价物品的理由扣押物品,其余9次都是以治安的理由扣押电脑等物品,属行政强制。过去这是一个难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警察扣物的期限,警察可以滥用职权,以检查为由瞒上欺下,扣押不还。现在有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问题就简单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从2010年4月19日的第一次抄家扣押物品至今已有四年多,超期扣押的行为已显然违法。直至2013年11月25日,才返还以刑事案需要估价的两台电脑,其中一台被损坏。2013年12月25日又返还5台电脑。其余10台电脑及其他大批物品还继续被扣押。现在,当初的执行部门及警察都认为做错违法了,但是没有一位领导人勇于承担责任,致使冯正虎的超期扣押物品至今大部分未被返还,也没有经济赔偿。

冯正虎曾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司法不作为。向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政府信访办投诉,它们也不作为,没有部门及领导敢于处理警察违法的问题。2014年1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接收冯正虎的起诉状,并出具法院收据,但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依法于3月11日向上海高级法院提交起诉状,法官收下并出具收据,但是至今不回复,同样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提出: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或许,上海的官员都在等习近平总书记的具体批示,由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决定,上海警察非法扣押冯正虎大批私人财物是否应该返还?是否要依法赔偿?

但是,上海是自由行政区,不受中国法律制约,本地领导说了算。何时返还被警察超期扣押财物,不是依法处理,而是靠某个领导的喜欢。法律也不当一回事,会认真对待中南海的政策吗?依法返还超期扣押财物的简单纠错问题都无法解决,还能期望上海领导干部深化什么改革吗?

非法超期扣押17台电脑及大批私人财物,杨浦区公安分局局长蔡田及国内保卫处相关领导、五角场街道派出所所长朱哲晓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纠正。侵犯冯正虎的公民诉权,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长孙培江、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院长王信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崔亚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纠正。

送上附件六《非法扣押冯正虎大批私人财物的诉讼——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请中央巡视组审阅,并督促上海政法机关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七、上海公安局制造刑事假案,检察院司法不作为

今天是8月21日,冯正虎于2012年5月10日第1次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警卞昕、管春华传唤,并宣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至今已是834天遭受警察的报复陷害。而且,自冯正虎2012年12月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起,检察官至今已有628 天司法不作为,违法放任警察报复陷害控告人冯正虎。

2012年2月27日至10月26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该非法拘禁案已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即冯正虎没有缴清10万元罚金)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缴至2013年8月已缴纳26300元人民币。

一个如此简单的刑事假案,折腾了二年多,既不结案,也不撤案。承办刑警签发了29张刑事传唤通知单,严重损害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及名誉。而且,还在经济上迫害冯正虎,从2012年12月至今,向各金融机构连续发布了四份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2012月12月)、沪公杨刑字[2013]524号(2013年6月)、沪公杨刑字[2013]530号(2013年12月)、沪公杨刑字[2014]00446号(2014年6月)。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

这个刑事假案办得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

更加荒唐的是,杨浦区检察院怕公安局,不敢依法监督警察执法,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不作为,一再放任杨浦区警察报复陷害冯正虎。中国的排列“公检法”,公安是老大,杨浦区公安局局长蔡田还是杨浦区副区长。在司法改革之前,法院、检察院还得听命于政府领导,人财物都要靠政府。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职责与义务。本规定第六条,不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且,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冯正虎已向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徇私枉法、报复陷害的违法立案情形。而且,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已对冯正虎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长达二年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理应依法审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的违法立案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制作《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司法不作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警察不受法律监督,当然有恃无恐,乱作为,继续违法。所以,冯正虎不得不依法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立案审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岳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蔡田理应对检察官不作为、警察乱作为的违法行为负直接的法律责任。

送上附件七《上海公安局制造刑事假案,检察院司法不作为——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请中央巡视组审阅,并督促上海政法机关违法必究,侵权必赔。

上述七个问题,附上七套详细的相关材料,请中央巡视组审阅,汇报中央,督促上海党政人大司法领导机关依法处理。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一、《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
二、《冯正虎30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见证》
三、《出版无罪,法院枉法——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
四、《维护公民回国权利的行政诉讼——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五、《冯正虎遭受268天非法拘禁的控告——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
六、《非法扣押冯正虎大批私人财物的诉讼——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
七、《上海公安局制造刑事假案,检察院司法不作为——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电话:021-55225958
Email:fzh999net@gmail.com
博客:https://fengzhenghu.net

图、冯正虎致函中央第2巡视组组长张文岳(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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