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立案 https://fengzhenghu.net 护宪维权,快乐生活 Thu, 27 Jan 2022 11:49:20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7.0 冯正虎: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致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8%bf%9d%e5%8f%8d%e7%ab%8b%e6%a1%88%e7%99%bb%e8%ae%b0%e5%88%b6%e5%b0%b1%e6%98%af%e5%8f%8d%e5%85%9a%e3%80%81%e5%8f%8d%e4%ba%ba%e6%b0%91%e3%80%81%e5%8f%8d%e6%b3%95/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8%bf%9d%e5%8f%8d%e7%ab%8b%e6%a1%88%e7%99%bb%e8%ae%b0%e5%88%b6%e5%b0%b1%e6%98%af%e5%8f%8d%e5%85%9a%e3%80%81%e5%8f%8d%e4%ba%ba%e6%b0%91%e3%80%81%e5%8f%8d%e6%b3%95/#respond Mon, 15 Mar 2021 12:53: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5518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

我是冯正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海市民、一个坚守法律的维权人士,自从2010年2月回国后从事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诉权的工作,撰写发表数百万字关于维护公民诉权问题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纪实报道,并推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公民维护诉权运动,与民众一起争取诉权,支持和促进中共中央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立案难”问题。我可以说 Kowalski Family Law 做得很好。

立案登记制,尤其是行政诉讼的立案登记,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支柱,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监督官员的有效途径,可以不再使用“文革”的群众运动方式,而使用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方式,打通司法诉讼渠道,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各级领导核心及全部官员,制止违法行政与徇私枉法,清理“懒政庸政怠政”的顽疾,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不受来自内部的危害。因此,违背立案登记制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

司法官员及法官违反立案登记、非法剥夺公民诉权的行为,说得轻点的是,对党、对人民、对法律不负责任,说得严重的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撼动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外部势力,而是来自于党内、体制内的腐败、懒政庸政怠政以及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践踏。

冯正虎带头捍卫公民诉权、帮助上海市民维权,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不作为的违法案例,其行动触犯地方黑恶势力的既得利益,得罪地方高官,招致报复打击,对冯正虎实施的迫害,如抄家扣物、滥用传唤、强迫失踪、非法拘禁、非法监视居住、制造刑事假案等各种非法措施。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得到解放,对冯正虎迫害的部分违法措施已撤销,公安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Check here.

但是,上海的黑恶势力对冯正虎的迫害仍在继续,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凡是冯正虎的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受理,既不立案也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据一些立案法官及基层法院领导的告知或暗示,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行为是来自于上海市高级法院领导或市领导的指示。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冯正虎没有诉权,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而被沦落成任人宰割的奴隶。所以,冯正虎十年来遭受的所有迫害措施,都是非法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的私行为,不像一个合法政府所为,却像一个地地道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

上海法院领导及其下属立案庭官员均间接或直接参与对冯正虎的报复打击,滥用手中的司法权力,公然违背法律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与违法侵权的行政官员沆瀣一气、一手遮天。级级核心、官官相护、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没有法治的地区,冯正虎当然没有活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权威与指示也形同虚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然被践踏。

立案登记制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

冯正虎仅一个人就列举了自己被非法剥夺诉权的20个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的司法公正吗?因此,冯正虎不服上海法院领导违反法律及立案登记制,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控诉。

冯正虎于2020年11月28日(EMS:1118759567478),向巡视上海的中央第四巡视组控诉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刘晓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祥青、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伟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亚娟、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任湧飞(现已被判刑入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孙培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吴金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俞秋玮,要求依法追究其不服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违反法律与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

2021年1月22日又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控诉上述八位院长及其在职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求上海市人大履行监督法院并保证法律在本地区得以正确实施的职责。但是,上海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居然连续三次拒收冯正虎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的信件,断绝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人大做做摆设的样子也懒得做了。(EMS:1116692064278、1116695161978、1116692093478)。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它监督)之规定,对上海法院违反法律及中共中央政策、侵犯公民诉权的问题,特向本届全国人民代表报告,恳请中共中央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转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并转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的上海代表团关注上海市民提出的问题与建议。

一、为什么剥夺冯正虎的诉权?

2018年1月9日、1月16日,冯正虎的诉讼代理律师杨绍刚及本人分别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催办冯正虎诉公安局连续传唤的违法行为一案,因为该法院2017年12月19日接收冯正虎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已超过7天内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接待的杨浦区法院立案庭汪法官告诉我们,收到冯正虎的案件也送到立案庭里专门会商,立案庭的领导回复:因为是冯正虎,所以不受理。汪法官也觉得很奇怪,这个案件按道理立案没有问题,怎么是冯正虎就好像有问题了,想打听什么原因。但领导也不说什么原因,仅告诉他:冯正虎自己最清楚。

这次冯正虎遭受公安局连续传唤的报复打击也是由于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引发的。2017年11月,冯正虎连续公开自己编著的新作:《我要立案(第5集)》、《保卫立案登记制》、《平反冤假错案》、《叶剑无罪申诉》(这四本文集是A4版,合计1015页)。书中汇集了冯正虎关于捍卫公民诉权与平反冤假错案方面的文章、诉状及调查报告,并揭露上海法院207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例,172个不服法院裁判的冤假错案,合计379个司法不公正的案例,直接点名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立案庭庭长张铮。而且,将四本文集均已邮送习近平、丁薛祥、郭声琨、周强等领导同志,并连续发两封信函向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投诉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近十年来,冯正虎专门研究与监督上海法院的冤假错案及侵犯公民诉权的问题。

撰写多本反对法院司法不公正、不作为的文集及报告:1、《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 —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189件)》(2008年1月);2、《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1集)》(2011年1月);3、《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2集)》(2011年9月);4、《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3集)》(2011年9月);《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4集)》(2011年9月);5、《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册:思考与行动)》(2013年5月);6、《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下册:公民请愿)》(2013年5月);7、《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2017年11月);8、《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2017年11月);9、《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2014年7月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要求提交);10、《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以冯正虎十件第一审行政案为例的专题调查》(2015年9月);11、《1060名上海市民联署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2012年1月1日);12、《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6年2月19日,这份请愿书已有国家信访办的回复)。

并且,依法发起并参与数百次请愿活动,向上海市人大及高级法院提出“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请求,坚决支持中共中央的司法改革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积极推动立案登记制的建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障公民诉权。

正如上海法院立案庭领导所说的“冯正虎自己最清楚”。冯正虎推进法治及揭短的行为,得罪某些分管政法的市领导及法院领导,而且结怨很深,不受到报复打击才怪。冯正虎让领导不舒心,领导的部下肯定要让冯正虎受苦,就像小孩打架一样,你一拳我一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传唤抄家等违法打压已是常态。

上海法院拉偏架—— 剥夺冯正虎的诉权,迫使冯正虎沦落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奴隶,任由权贵豢养的警察非法打压,一切非法的报复打击行为均可不受法律追究。

根据中国的法律死刑犯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有诉权,而冯正虎一个遵纪守法的自由公民却被非法剥夺诉权,指令、实施或默许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而且还是犯罪。

二、上海法院的违法事实

被冯正虎控诉的八名院长是其在职法院的法人代表,对该法院的违法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对冯正虎的迫害——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自损法官的良知。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于2014年10月23日十八大四中全会已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决定就是立案登记制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立案登记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规定接收起诉状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也明确对违反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救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信函中,冯正虎暂不举报许多其他市民被上海法院侵犯诉权的案例,仅例举冯正虎自己20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被上海法院非法剥夺诉权的事实。(详见《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20件行政案例简表汇编》)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上海法院立案庭法官服从领导指示,拒收冯正虎的起诉状,依法接收冯正虎邮寄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后,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涉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事实。

20件起诉案例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3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1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剥夺冯正虎诉权的13件行政诉讼案件,其中11件是冯正虎于2019年3月依法由杨浦区法院移向静安区法院的,其依据是2018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孙培江在2011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2016年3月至今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因此,孙培江应当承担非法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

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任湧飞2016年4月至2019年12月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因此任湧飞应当承担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非法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目前,任湧飞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法院法官依法接收冯正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交的起诉状后,未按法律规定处理,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再一次严重侵犯冯正虎的诉权及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0件起诉案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3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3件。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冯正虎遭受上海法院非法剥夺其诉权的违法行为后,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同级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申请,同时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上级法院投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但是,接收投诉的上级法院违法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未回复投诉人的投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也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是纵容违法犯罪。

20件投诉案例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7件,最高人民法院3件。

上梁不正下梁歪,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2013年4月至2018年1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违法与放任,势必纵容基层法院领导及法官在立案问题上的违法违纪。

司法官员不守法,民众不得不自己站出来履行公民监督的责任。走访法院,不断向院长问责;走访人大,不断向人大常委会请愿,请求人大监督法院,保证法律在本地区得以正确实施。

2016年5月9日起,上海公民周一集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定期地集访检察院等法律监督机关,截止2017年10月9日,上海公民已35次走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35次走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计72次集访,有5350人参加。(详见《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

我们诉权受害人也于2018年1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监察委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其不服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违反法律与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责任,罢免其官职。

2018年1月28日,崔亚东被上海人大免职,由刘晓云接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冯正虎重新依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投诉,但刘晓云院长也是司法不作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冯正虎的20件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在本信函中,冯正虎列举20件被上海法院非法剥夺诉权的行政诉讼案例:F1-超期扣押14台电脑等私产、F2-捍卫回国权、F3-捍卫公民监督权、F4-非法绑架及拘禁38日(2009年)、F5-被失踪18日(2011年3月)、F6-被失踪16日(2011年11月)、F7-非法监禁267日(2012年)、F8-警察滥用第28号传唤证、F9-警察滥用第218号传唤证、F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F11-浦东政府信访复议不作为、F12-网站黑名单信息不存在、F13-选举秩序信息公开不作为、F14-上海公安行政复议不作为、F15-警察滥用传唤破坏选举、F16-被警察违法致伤、F17-传唤程序违法、F18-连续传唤的报复行为、F19-撤销网站备案黑名单、F20-网站黑名单属国家秘密。

上述20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都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诉讼案件:(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而且,上述列举的F3-捍卫公民监督权一案经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F19-撤销网站备案黑名单一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相关行政机关均依法告知冯正虎有诉权。

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冯正虎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也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但是,起诉当事人冯正虎的诉权却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

上海党政领导还在干预法院的立案吗?司法官员及法官公然不执行《行政诉讼法》、《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禁令。

四、违背立案登记制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

公民无诉权,法律无权威,中国共产党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能实现吗?

1、立案登记制对谁不利?谁反对?

立案登记制对中央有利。有了立案登记制,中央可以监督官吏、统一法制、依法治国,所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解决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中共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并发文《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在全国法院强力推行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对人民群众有利。有了立案登记制,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可以得到法律保障,依法抗拒行政部门及官员的非法侵犯,所以人民群众坚决拥护法律及中央政策。例如,上海上千市民实名联署支持,数百市民不怕打压进行数百次“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请愿活动、莘庄失地农民也进行四百八十六次请愿活动,推动与保卫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对某些地方级级核心领导及法院不利。天高皇帝远,法律及中央政策鞭长莫及,地方级级核心领导就可以唯我独尊、阳奉阴违,欺压百姓、违反法律也不受法律追责。地方法院的封官许愿、吃喝拉屎靠地方党政领导部门赐予,怎么敢不听地方领导的话?县官不如现管,法官听从上级领导,而不是服从法律及中央的政策。这么舒心的好日子,要被立案登记制打破了。大量的“民告官”的诉讼案件涌向法院,给与法官压力山大,迫使地方法院及法官听法律,而不是听领导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所以,失去舒心日子的党政、司法的领导会喜欢立案登记制吗?这些人当然想尽办法复辟旧制度,阻碍新制度的建立。

2、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

根据冯正虎编著的《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文集的揭露,上海法院至少有 207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例,其中187件是发生于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表明上海地方法院及法官违反法律及法院立案登记制的现象相当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承认了这个事实:“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

而且,最高法院长周强在2019年6月12日-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特别强调:各级法院必须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持之以恒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决不能让“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对党负责。立案登记制,尤其是行政诉讼的立案登记,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支柱,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监督官员的有效途径,可以不再使用“文革”的群众运动方式,而使用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方式,打通司法诉讼渠道,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各级领导核心及全部官员,制止违法行政与徇私枉法,清理“懒政庸政怠政”的顽疾,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不受来自内部的危害。所以,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对习近平同志为核心领导的中国共产党。

对人民负责。立案登记制,就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群众有了诉权,就可以督促官员为人民服务,就可以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该当事人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若你是一个没有诉权的人,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而被沦落成任人宰割的奴隶,其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当然会随意被侵犯。所以,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对人民,非法剥夺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

对法律负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登记制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所以,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对法律,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从2015年5月1日起,法律上首次确认: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情形属违法违纪行为。法官非法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如同小偷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必须绳之以法。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共中央的意见、法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规定,一个接一个的出台,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法规已基本上配套。但是,一项简单的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挂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大力推行,还是阻力重重,地方法院及法官对违法违纪无所谓,似乎谁也监督不了谁。

如果司法官员及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法律就没有权威与尊严,今天有几个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明天又会有其他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无权无势的人民群众迟早都要遭殃,立案登记制很快会复辟为立案审查制。

个别法院及司法官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其他各法院及司法官员都会效仿,肆无忌惮地抵制新法、反叛最高法院,妄议中央。一部新法、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只会在媒体上热闹一番,以后静悄悄地死去,结果还是穿新鞋走老路。

如果反腐败不动真格,只是发文件搞宣传,没有440名省军级高官落马及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的处分(中共十九大之前中央纪委的数据),能出现今天这个“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的政治清廉局面吗?

司法官员及法官公然违法、剥夺公民诉权,要比其他官员贪腐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官员及法官违反立案案登记、非法剥夺公民诉权的行为,说得轻点的是,对党、对人民、对法律不负责任,说得严重的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撼动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外部势力,而是来自于党内、体制内的腐败、懒政庸政怠政以及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践踏。

如果全面依法治国是动真格的,应当处分一些不尊法不守法的法官,惩罚一些干预司法、徇私枉法的行政、司法官员,要以反腐败的决心与威慑力来重建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公民诉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冯正虎已是奴隶,还有许许多多中国人已经或正在成为奴隶,没有诉权,不受法律保护,任由违法官员宰割。

所以,我们为自己担忧,为国家操心,坚决支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揭发与反对贪污腐败、怠政庸政懒政、破坏法治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官员。

我们不愿做奴隶,将以生命捍卫法律,保卫立案登记制,追责到底,实现在上海每一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违法违纪的案例都得以纠正而不再发生,建设一个美好的法治上海。

依据相关法律及《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冯正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揭露法院违反法律及立案登记制的违法违纪问题,请求全国大常务委员及本届人大代表认真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追责纠错,督促司法公正,保证法律及立案登记制在各地区得以正确实施,保障公民诉权,实现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此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公民:冯正虎

2021年2月27日

附件:(全部证据收录在CD光盘内)

1、《非法剥夺冯正虎诉权的上海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20件行政案例简表汇编

2、《冯正虎与杨浦法院汪法官的对话录音》

3、《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20件)》

4、《冯正虎依法致上级法院的投诉系列(20件)》

5、《维护中国公民诉权运动的历程》(2015年4月16日)

6、《1060名上海市民联署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2012年1月1日)

7、《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6年2月19日,这份请愿书已有国家信访办的回复)

8、《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1集)》(2011年1月)

9、《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2集)》(2011年9月)

10、《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3集)》(2011年9月)

11、《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4集)》(2011年9月)

12、《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册:思考与行动)》(2013年5月)

13、《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下册:公民请愿)》(2013年5月)

14、《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2017年11月)

15、《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2017年11月)

16、《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2014年7月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要求提交)

17、《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48件民事案例)》

18、冯正虎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的信函及三次拒收的邮局凭证

图、冯正虎致函全国人大委员长栗战书的邮局凭证

20210227-全国人大委员长

冯正虎的联系方法:

正虎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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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8%bf%9d%e5%8f%8d%e7%ab%8b%e6%a1%88%e7%99%bb%e8%ae%b0%e5%88%b6%e5%b0%b1%e6%98%af%e5%8f%8d%e5%85%9a%e3%80%81%e5%8f%8d%e4%ba%ba%e6%b0%91%e3%80%81%e5%8f%8d%e6%b3%95/feed/ 0
公民监督群第40次被封的告示 https://fengzhenghu.net/%e5%85%ac%e6%b0%91%e7%9b%91%e7%9d%a3%e7%be%a4%e7%ac%ac40%e6%ac%a1%e8%a2%ab%e5%b0%81%e7%9a%84%e5%91%8a%e7%a4%ba/ https://fengzhenghu.net/%e5%85%ac%e6%b0%91%e7%9b%91%e7%9d%a3%e7%be%a4%e7%ac%ac40%e6%ac%a1%e8%a2%ab%e5%b0%81%e7%9a%84%e5%91%8a%e7%a4%ba/#respond Fri, 12 Feb 2021 05:55:1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4885 欢度春节,辞旧迎新,封了公民监督群四十世,迎来四十一世。

冯正虎主持的公民监督群于2021年2月10日晚上第40次被封,封群的原因不详,或许从被封群的最后一页内容可以知其所以然。

封群的情况:1、该微信群能打开,但无法转帖、交谈,群员转帖或发言仅自己看到;2、群内的群员仅可退出或删除,不可以增加。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行政复议及诉讼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施法律的一种监督。

本群是由自愿履行公民监督义务、捍卫宪法法律、督促行政司法公正的人士加入,以保卫立案登记制、平反冤假错案、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及人大代表为主题。

本群规则:言论自由,文责自负;尊重对方,用语文明;抱团取暖,互助共进;无为而治,自主自律;实名入群,增进信任。

封群秒杀,建群数时。公民监督群的成长史:

一世生于2016年11月,亡于2017年3月1日,群友人数86;二世再生于3月10日,亡于5月17日,群友人数259;三世再生于5月18日,亡于6月1日,群友人数372;四世再生于6月4日,亡于8月3日,群友人数483;五世再生于8月4日,亡于10月16日,群友人数499;六世再生于10月18日,亡于11月28日,群友人数498;七世再生于12月1日,亡于12月27日,群友人数486;

八世再生于2017年12月28日,亡于2018年5月11日上午,群友人数495;九世再生于5月11日晚上,亡于6月3日凌晨,群友人数499;十世再生于6月5日,亡于6月23日上午,群友人数496;十一世再生于6月24日,亡于7月6日晚上,群友人数471;十二世再生于7月7日,亡于7月14日,群友人数500;十三世再生于7月15日,亡于7月19日,群友人数470;十四世再生于7月20日,亡于8月26日,群友人数499;十五世再生于8月27日,亡于10月21日,群友人数472;十六世再生于10月22日,亡于12月8日,群友人数495:十七世再生于12月10日,亡于12月19日,群友人数464:十八世再生于12月20日,亡于12月21日,存活一天,群友人数378;十九世再生于12月22日,亡于2019年2月19日,群友人数494;

二十世再生于2019年2月20日,亡于年3月13日,群友人数471;二十一世再生于3月15日,亡于5月12日,群友人数499;二十二世再生于5月13日,亡于6月3日,群友人数497;二十三世再生于6月6日,亡于7月16日,群友人数491;二十四世再生于7月17日,亡于8月8日凌晨,群友人数495;二十五世再生于8月8日,亡于8月15日,群友人数493;二十六世再生于8月16日,亡于9月2日,群友人数494;二十七世再生于9月3日,亡于9月24日,群友人数488;二十八世再生于9月25日,亡于10月26日,群友人数496;;二十九世再生于10月27日,亡于12月13日,群友人数488;三十世再生于12月15日,亡于2020年1月4日,群友人数497;

三十一世再生于2020年1月6日,亡于2月4日,群友人数492;三十二世再生于2月5日,亡于2月9日,群友人数499;三十三世再生于2月10日,亡于2月11日,群友人数444;三十四世再生于2月12日,亡于4月4日,群友人数497;三十五世再生于4月5日,亡于4月12日,群友人数494;三十六世再生于4月13日,亡于6月9日,群友人数494;三十七世再生于6月11日,亡于10月11日,群友人数493;三十八世再生于6月12日,亡于10月24日,群友人数499;三十九世再生于10月26日,亡于11月7日,群友人数474;四十世再生于11月8日,亡于2021年2月10日,群友人数490。

百姓越谈越敢言,赵老爷们越想越恐慌,封口也就越来越频繁。但是,越封群越多,死去活来,周而复始,生生不息,淬炼毅力,追求自由。

公民监督群(41世),仰仗众多群友的耐力与回归,再次复生。

欢迎有志于公民监督的人士加入本群,共享本群的信息交流平台,互相交流,彼此关心,携手共进。

群主:冯正虎

2021年2月12日春节


图一、被封的公民监督群40世版权页(490人)

公民监督40_20210210-1

图二、公民监督群40世被封的最后一页

公民监督40_20210210-2


图三、公民监督群40世490名群友的合影

公民监督40_20210210-3
https://flic.kr/p/2kAVqS6
公民监督40_20210210-5

群主邮箱:fzh999net@gmail.com
手机(微信):13524687100
推特: http://twitter.com/fzhen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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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本届人大代表的控告书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4%b8%8a%e6%b5%b7%e5%b8%82%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5%8f%8a%e6%9c%ac%e5%b1%8a%e4%ba%ba%e5%a4%a7%e4%bb%a3%e8%a1%a8%e7%9a%84%e6%8e%a7%e5%91%8a/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4%b8%8a%e6%b5%b7%e5%b8%82%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5%8f%8a%e6%9c%ac%e5%b1%8a%e4%ba%ba%e5%a4%a7%e4%bb%a3%e8%a1%a8%e7%9a%84%e6%8e%a7%e5%91%8a/#respond Mon, 25 Jan 2021 06:43:36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4873 —— 违背立案登记制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

【提要】

冯正虎已于2020年11月28日(EMS:1118759567478),向巡视上海的中央第四巡视组控告上海市高级法院、三家中级法院、四家区级法院院长,要求依法追究刘晓云、黄祥青、郭伟清、陈亚娟、任湧飞、孙培江、吴金水、俞秋玮不服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违反法律与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

2021年1月22日邮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揭露上述被告人及其在职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及本届人大代表认真审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追责纠错,督促司法公正,支持控告人的请求,捍卫法律及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冯正虎仅一个人就列举了自己被非法剥夺诉权的20个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的司法公正吗?因此,本案提起的被控告人涉及上海三级法院的领导。

立案登记制,尤其是行政诉讼的立案登记,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支柱,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监督官员的有效途径,可以不再使用“文革”的群众运动方式,而使用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方式,打通司法诉讼渠道,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各级领导核心及全部官员,制止违法行政与徇私枉法,清理“懒政庸政怠政”的顽疾,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不受来自内部的危害。因此,违背立案登记制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

司法官员及法官违反立案登记、非法剥夺公民诉权的行为,说得轻点的是,对党、对人民、对法律不负责任,说得严重的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撼动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外部势力,而是来自于党内、体制内的腐败、懒政庸政怠政以及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践踏。

注:任湧飞2016年4月至2019年12月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因此任湧飞应当承担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非法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目前,任湧飞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控 告 书


控告人:冯正虎,男,
身份证号码:3101081***********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控告人:刘晓云
单位职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
邮编:200031
电话:021-63080000
被控告人:黄祥青
单位职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
邮编: 200336
电话:021-62751200
被控告人:郭伟清 
单位职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邮编: 200070
电话:021-56700000
被控告人:陈亚娟
单位职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张衡路988号
邮编: 201203
电话:021-58951988
被控告人:任湧飞
单位职务: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号
邮编: 200090
电话:021-31372000
被控告人:孙培江
单位职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
邮编: 200072
电话:021-26120000
被控告人:吴金水
单位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邮编: 200135
电话:021-38794518
被控告人:俞秋玮 
单位职务: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555号
邮编: 200232
电话:021-51237000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刘晓云、黄祥青、郭伟清、陈亚娟、孙培江、任湧飞、吴金水、俞秋玮不服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违反法律与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

2、督促被控告人任职的法院保障冯正虎的诉权,并向被侵权的当事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冯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个坚守法律的维权人士,自从2010年2月回国后从事促进上海法治、保障公民诉权的工作,撰写发表数百万字关于维护公民诉权问题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纪实报道,并推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公民维护诉权运动,与民众一起争取诉权,支持和促进中共中央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立案难”问题。

冯正虎带头捍卫公民诉权、帮助上海市民维权,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不作为的违法案例,其行动触犯地方黑恶势力的既得利益,得罪地方高官,招致报复打击,对冯正虎实施的迫害,如抄家扣物、滥用传唤、强迫失踪、非法拘禁、非法监视居住、制造刑事假案等各种非法措施。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得到解放,对冯正虎迫害的部分违法措施已撤销,公安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

但是,上海的黑恶势力对冯正虎的迫害仍在继续,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凡是冯正虎的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受理,既不立案也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据一些立案法官及基层法院领导的告知或暗示,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行为是来自于上海市高级法院领导或市领导的指示。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冯正虎没有诉权,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而被沦落成任人宰割的奴隶。所以,冯正虎十年来遭受的所有迫害措施,都是非法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的私行为,不像一个合法政府所为,却像一个地地道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

上述被告人及其前任、下属立案庭官员均间接或直接参与对冯正虎的报复打击,滥用手中的司法权力,公然违背法律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与违法侵权的行政官员沆瀣一气、一手遮天。级级核心、官官相护、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没有法治的地区,冯正虎当然没有活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权威与指示也形同虚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然被践踏。

立案登记制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冯正虎仅一个人就列举了自己被非法剥夺诉权的20个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的司法公正吗?因此,本案提起的被控告人涉及上海三级法院的领导。

一、为什么剥夺冯正虎的诉权?

2018年1月9日、1月16日,冯正虎的诉讼代理律师杨绍刚及本人分别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催办冯正虎诉公安局连续传唤的违法行为一案,因为该法院2017年12月19日接收冯正虎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已超过7天内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接待的杨浦区法院立案庭汪法官告诉我们,收到冯正虎的案件也送到立案庭里专门会商,立案庭的领导回复:因为是冯正虎,所以不受理。汪法官也觉得很奇怪,这个案件按道理立案没有问题,怎么是冯正虎就好像有问题了,想打听什么原因。但领导也不说什么原因,仅告诉他:冯正虎自己最清楚。

这次冯正虎遭受公安局连续传唤的报复打击也是由于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引发的。2017年11月,冯正虎连续公开自己编著的新作:《我要立案(第5集)》、《保卫立案登记制》、《平反冤假错案》、《叶剑无罪申诉》(这四本文集是A4版,合计1015页)。书中汇集了冯正虎关于捍卫公民诉权与平反冤假错案方面的文章、诉状及调查报告,并揭露上海法院207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例,172个不服法院裁判的冤假错案,合计379个司法不公正的案例,直接点名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立案庭庭长张铮。而且,将四本文集均已邮送习近平、丁薛祥、郭声琨、周强等领导同志,并连续发两封信函向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投诉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近十年来,冯正虎专门研究与监督上海法院的冤假错案及侵犯公民诉权的问题。

撰写多本反对法院司法不公正、不作为的文集及报告:1、《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 —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189件)》(2008年1月);2、《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1集)》(2011年1月);3、《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2集)》(2011年9月);4、《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3集)》(2011年9月);《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4集)》(2011年9月);5、《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册:思考与行动)》(2013年5月);6、《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下册:公民请愿)》(2013年5月);7、《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2017年11月);8、《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2017年11月);9、《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2014年7月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要求提交);10、《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以冯正虎十件第一审行政案为例的专题调查》(2015年9月);11、《1060名上海市民联署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2012年1月1日);12、《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6年2月19日,这份请愿书已有国家信访办的回复)。

并且,依法发起并参与数百次请愿活动,向上海市人大及高级法院提出“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请求,坚决支持中共中央的司法改革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积极推动立案登记制的建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障公民诉权。

正如上海法院立案庭领导所说的“冯正虎自己最清楚”。冯正虎推进法治及揭短的行为,得罪某些分管政法的市领导及法院领导,而且结怨很深,不受到报复打击才怪。冯正虎让领导不舒心,领导的部下肯定要让冯正虎受苦,就像小孩打架一样,你一拳我一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传唤抄家等违法打压已是常态。

上海法院拉偏架—— 剥夺冯正虎的诉权,迫使冯正虎沦落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奴隶,任由权贵豢养的警察非法打压,一切非法的报复打击行为均可不受法律追究。

根据中国的法律死刑犯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有诉权,而冯正虎一个遵纪守法的自由公民却被非法剥夺诉权,指令、实施或默许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而且还是犯罪。

二、上述被控告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被控告人是其在职法院的法人代表,对该法院的违法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对冯正虎的迫害——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自损法官的良知。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于2014年10月23日十八大四中全会已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决定就是立案登记制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立案登记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规定接收起诉状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也明确对违反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救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控告书中,冯正虎暂不举报许多其他市民被上海法院侵犯诉权的案例,仅例举控告人自己20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被上述被控告人在职法院非法剥夺诉权的事实。(详见《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20件行政案例简表汇编》)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上述被控告人领导的法院立案庭法官服从领导指示,拒收冯正虎的起诉状,依法接收冯正虎邮寄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后,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涉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事实。

20件起诉案例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3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1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剥夺冯正虎诉权的13件行政诉讼案件,其中11件是冯正虎于2019年3月依法由杨浦区法院移向静安区法院的,其依据是2018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被控告人孙培江在2011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2016年3月至今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因此,被控告人孙培江应当承担非法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

被控告人任湧飞2016年4月至2019年12月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因此任湧飞应当承担2016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非法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目前,任湧飞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上述被控告的上一级法院法官依法接收冯正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交的起诉状后,未按法律规定处理,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再一次严重侵犯冯正虎的诉权及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0件起诉案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3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3件。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冯正虎遭受上海法院非法剥夺其诉权的违法行为后,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同级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申请,同时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上级法院投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但是,接收投诉的上级法院违法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未回复投诉人的投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也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是纵容违法犯罪。

20件投诉案例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7件,最高人民法院3件。

上梁不正下梁歪,原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2013年4月至2018年1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违法与放任,势必纵容基层法院领导及法官在立案问题上的违法违纪。

司法官员不守法,民众不得不自己站出来履行公民监督的责任。走访法院,不断向院长问责;走访人大,不断向人大常委会请愿,请求人大监督法院,保证法律在本地区得以正确实施。

2016年5月9日起,上海公民周一集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定期地集访检察院等法律监督机关,截止2017年10月9日,上海公民已35次走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35次走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计72次集访,有5350人参加。(详见《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

我们诉权受害人也于2018年1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监察委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其不服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违反法律与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责任,罢免其官职。

2018年1月28日,崔亚东被上海人大免职,由刘晓云接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冯正虎重新依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投诉,但刘晓云院长也是司法不作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冯正虎的20件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在本控告中,冯正虎列举20件被上海法院非法剥夺诉权的行政诉讼案例:F1-超期扣押14台电脑等私产、F2-捍卫回国权、F3-捍卫公民监督权、F4-非法绑架及拘禁38日(2009年)、F5-被失踪18日(2011年3月)、F6-被失踪16日(2011年11月)、F7-非法监禁267日(2012年)、F8-警察滥用第28号传唤证、F9-警察滥用第218号传唤证、F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F11-浦东政府信访复议不作为、F12-网站黑名单信息不存在、F13-选举秩序信息公开不作为、F14-上海公安行政复议不作为、F15-警察滥用传唤破坏选举、F16-被警察违法致伤、F17-传唤程序违法、F18-连续传唤的报复行为、F19-撤销网站备案黑名单、F20-网站黑名单属国家秘密。

上述20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都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诉讼案件:(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而且,上述列举的F3-捍卫公民监督权一案经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F19-撤销网站备案黑名单一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相关行政机关均依法告知冯正虎有诉权。

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冯正虎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也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但是,起诉当事人冯正虎的诉权却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

上海党政领导还在干预法院的立案吗?司法官员及法官公然不执行《行政诉讼法》、《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禁令。

四、违背立案登记制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

公民无诉权,法律无权威,中国共产党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能实现吗?

1、立案登记制对谁不利?谁反对?

立案登记制对中央有利。有了立案登记制,中央可以监督官吏、统一法制、依法治国,所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解决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中共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并发文《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在全国法院强力推行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对人民群众有利。有了立案登记制,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可以得到法律保障,依法抗拒行政部门及官员的非法侵犯,所以人民群众坚决拥护法律及中央政策。例如,上海上千市民实名联署支持,数百市民不怕打压进行数百次“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请愿活动、莘庄失地农民也进行四百八十六次请愿活动,推动与保卫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对某些地方级级核心领导及法院不利。天高皇帝远,法律及中央政策鞭长莫及,地方级级核心领导就可以唯我独尊、阳奉阴违,欺压百姓、违反法律也不受法律追责。地方法院的封官许愿、吃喝拉屎靠地方党政领导部门赐予,怎么敢不听地方领导的话?县官不如现管,法官听从上级领导,而不是服从法律及中央的政策。这么舒心的好日子,要被立案登记制打破了。大量的“民告官”的诉讼案件涌向法院,给与法官压力山大,迫使地方法院及法官听法律,而不是听领导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所以,失去舒心日子的党政、司法的领导会喜欢立案登记制吗?这些人当然想尽办法复辟旧制度,阻碍新制度的建立。

2、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

根据冯正虎编著的《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文集的揭露,上海法院至少有 207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例,其中187件是发生于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表明上海地方法院及法官违反法律及法院立案登记制的现象相当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承认了这个事实:“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

而且,最高法院长周强在2019年6月12日-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特别强调:各级法院必须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持之以恒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决不能让“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对党负责。立案登记制,尤其是行政诉讼的立案登记,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支柱,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监督官员的有效途径,可以不再使用“文革”的群众运动方式,而使用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方式,打通司法诉讼渠道,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各级领导核心及全部官员,制止违法行政与徇私枉法,清理“懒政庸政怠政”的顽疾,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不受来自内部的危害。所以,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对习近平同志为核心领导的中国共产党。

对人民负责。立案登记制,就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群众有了诉权,就可以督促官员为人民服务,就可以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该当事人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若你是一个没有诉权的人,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而被沦落成任人宰割的奴隶,其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当然会随意被侵犯。所以,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对人民,非法剥夺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

对法律负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登记制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所以,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对法律,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从2015年5月1日起,法律上首次确认: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情形属违法违纪行为。法官非法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如同小偷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必须绳之以法。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共中央的意见、法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规定,一个接一个的出台,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法规已基本上配套。但是,一项简单的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挂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大力推行,还是阻力重重,地方法院及法官对违法违纪无所谓,似乎谁也监督不了谁。

如果司法官员及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法律就没有权威与尊严,今天有几个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明天又会有其他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无权无势的人民群众迟早都要遭殃,立案登记制很快会复辟为立案审查制。

个别法院及司法官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其他各法院及司法官员都会效仿,肆无忌惮地抵制新法、反叛最高法院,妄议中央。一部新法、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只会在媒体上热闹一番,以后静悄悄地死去,结果还是穿新鞋走老路。

如果反腐败不动真格,只是发文件搞宣传,没有440名省军级高官落马及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的处分(中共十九大之前中央纪委的数据),能出现今天这个“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的政治清廉局面吗?

司法官员及法官公然违法、剥夺公民诉权,要比其他官员贪腐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官员及法官违反立案案登记、非法剥夺公民诉权的行为,说得轻点的是,对党、对人民、对法律不负责任,说得严重的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撼动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外部势力,而是来自于党内、体制内的腐败、懒政庸政怠政以及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践踏。

如果全面依法治国是动真格的,应当处分一些不尊法不守法的法官,惩罚一些干预司法、徇私枉法的行政、司法官员,要以反腐败的决心与威慑力来重建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公民诉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冯正虎已是奴隶,还有许许多多中国人已经或正在成为奴隶,没有诉权,不受法律保护,任由违法官员宰割。

所以,我们为自己担忧,为国家操心,坚决支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揭发与反对贪污腐败、怠政庸政懒政、破坏法治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官员。

我们不愿做奴隶,将以生命捍卫法律,保卫立案登记制,追责到底,实现在上海每一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违法违纪的案例都得以纠正而不再发生,建设一个美好的法治上海。

依据相关法律及《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控告人向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揭露上述被告人及其在职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及本届人大代表认真审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追责纠错,督促司法公正,支持控告人的请求,捍卫法律及立案登记制。

        此致

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控告人:冯正虎

                                                             2021年1月22日

附件:(全部证据收录在CD光盘内)

1、《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20件行政案例简表汇编》

2、《冯正虎与杨浦法院汪法官的对话录音》

3、《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20件)》

4、《冯正虎依法致上级法院的投诉系列(20件)》

5、《维护中国公民诉权运动的历程》(2015年4月16日)

6、《1060名上海市民联署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2012年1月1日)

7、《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6年2月19日,这份请愿书已有国家信访办的回复)

8、《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1集)》(2011年1月)

9、《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2集)》(2011年9月)

10、《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3集)》(2011年9月)

11、《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4集)》(2011年9月)

12、《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册:思考与行动)》(2013年5月)

13、《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下册:公民请愿)》(2013年5月)

14、《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2017年11月)

15、《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2017年11月)

16、《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2014年7月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要求提交)

图、冯正虎致本届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控告书的邮寄凭证

20210122-上海人大常委会蒋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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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福芳等助选志愿者诉讼团依法维护诉权 https://fengzhenghu.net/%e5%b4%94%e7%a6%8f%e8%8a%b3%e7%ad%89%e5%8a%a9%e9%80%89%e5%bf%97%e6%84%bf%e8%80%85%e8%af%89%e8%ae%bc%e5%9b%a2%e4%be%9d%e6%b3%95%e7%bb%b4%e6%8a%a4%e8%af%89%e6%9d%83/ https://fengzhenghu.net/%e5%b4%94%e7%a6%8f%e8%8a%b3%e7%ad%89%e5%8a%a9%e9%80%89%e5%bf%97%e6%84%bf%e8%80%85%e8%af%89%e8%ae%bc%e5%9b%a2%e4%be%9d%e6%b3%95%e7%bb%b4%e6%8a%a4%e8%af%89%e6%9d%83/#respond Tue, 09 May 2017 20:20: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5999 今天5月9日上午10点,冯正虎的助选自愿者三人崔福芳、范桂娟、戴中耀和冯正虎一行四人,来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厅),要求行政立案窗口的法官,遵守《行政诉讼法》五十二条之规定接收诉状。先是崔福芳到立案窗口,向法官提交诉状,而法官一见被告是杨浦公安局,不看诉状就说不受理。戴中耀、范桂娟一起走到行政立案窗口,告诉法官:我们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二中院起诉的。

但是,这位法官还是死活不肯接收诉状。这时,崔福芳冲着这位法官追问:“你叫什么姓名?我投诉你!”法官敢公然违法,但就是不敢报出真名实姓。崔福芳气愤地指责他:“你太垃圾了。”这一下,终于刺激了吴法官的麻木神经,他生气地回答:“你骂我垃圾,我就是不给你立案。”崔福芳继续发话:“你不告诉我,我也能知道你的姓名,你叫吴海量。”——–

此时,冯正虎过来劝架。冯正虎是文化人,说话平静、儒雅,但句句有份量。冯正虎与吴海量法官交谈了一会,体谅吴法官违法不收诉状的苦楚,同意将这些诉状直接通过邮局寄给二中院立案庭。

中午午11点,我们四人离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返回的路途中,在地铁四平站附近的邮寄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二中院寄送了我们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下午14点,我们四人一起去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申请书,崔福芳、范桂娟、戴中耀是第一次去上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接待室当班的杨检察官,一见到冯正虎,热情地招呼:“冯老师,你带了3个学生为何事?”冯正虎回答:“她们因行政拘留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所以依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让她们各自向你投诉,你问她答,这也是一个法制学习的机会。”检察官说:“这个立案之事,是各自的案,又有共同之处,都是对因助选冯正虎参选人民代表各自被拘5日的决定不服。请你们进来先安检,再一个一个进屋来谈立案申请监之事。”

崔福芳,第一个进去谈,戴中耀继后,范桂娟第三。杨检察官核实了我们每个人的身份证件,简单的了解杨浦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违法情况,还有拒收起诉书的违法事实。另一位女检察官在电脑上做记录。杨检察官收下了崔福芳、戴中耀、范桂娟各自向杨浦区检察院提交的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申请书,并告知:“你的反映情况已记录,会向领导汇报,你提交的申请书,会转交后台处理,你要记住以后与你联系的检察官姓名。”

最后,保安人员请冯正虎进接谈室。冯正虎催问2016年7月、12月分别两次已向杨浦区检察院提交七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监督申请的办案情况,并申请约见控申科科长接待。

下午15点,我们四人走出杨浦检察院接待室(国和路100号)。今天,冯正虎的助选志愿者诉讼团的另二位成员徐佩玲、郑培培因在北京办事,未参加上海的立案活动,回沪后补办。

冯正虎

2017 年5月9日晚

附: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崔福芳13564097383
范桂娟13472819335
戴中耀15002138627
冯正虎1352468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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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等六位诉讼当事人在杨浦法院投诉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7%ad%89%e5%85%ad%e4%bd%8d%e8%af%89%e8%ae%bc%e5%bd%93%e4%ba%8b%e4%ba%ba%e5%9c%a8%e6%9d%a8%e6%b5%a6%e6%b3%95%e9%99%a2%e6%8a%95%e8%af%89/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7%ad%89%e5%85%ad%e4%bd%8d%e8%af%89%e8%ae%bc%e5%bd%93%e4%ba%8b%e4%ba%ba%e5%9c%a8%e6%9d%a8%e6%b5%a6%e6%b3%95%e9%99%a2%e6%8a%95%e8%af%89/#respond Wed, 26 Apr 2017 20:29: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6001

今天4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点,2016年上海市杨浦区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冯正虎的助选志愿者徐佩玲、崔福芳、郑培培、范桂娟、戴中耀一行五人,再次来到杨浦区人民法院行政立案窗口找周幼君法官,要求办理不服以破坏选举罪名行拘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行政诉讼立案。

由于杨浦法院立案法官周幼君违反行政诉讼法上周被送去“学习”,杨浦法院的行政立案窗口停止营业。杨浦法院每周只有二天(周二、周五)受理行政诉讼的立案,其他时间均不受理,而且是周幼君法官一人包办的。

今天我们见到周法官了,经过上周法律突击学习的周幼君法官,一点长进也没有,继续故技重演,不给我们办理立案手续。这个行政立案窗口的法盲法官,说话低声下气,忙不迭的打电话请示她的顶头上司。电话过后回答我们:是领导不给立案的,她只能服从领导指示。法律可以不遵守,领导的话不可违背,日本クロスビデオ 这是当今法官的现状,也是依法治国无法实现的悲哀。

法官不守护法律,而公然践踏法律,这是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令人气愤。受害人徐佩玲当即指责:“周幼君你这个法盲法官,上周组织上对你的法律教育还不够,应该继续加强对你进行立案法条的重点教育!”郑培培上前向周幼君法官进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庄严宣读,崔福芳、范桂娟也严厉批评周幼君法官的违法违纪情况。这时周边的保安和法警围上前来和言悦声地叫我们声音低一点。整个立案大厅我们五位助选志愿者义正言辞,一身正气,而周幼君法官却装哑装聋,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怂样。徐佩玲看到周幼君法官的这付怂态,更加气愤,立马呼来警察:“警察,这个法盲法官违反立案法,是个违法分子,把她抓进去!把法盲法官也送到拘留所拘起来!”整个场面好不热闹,宇都宮しおん 演义着一场知法守法良民法制教育法盲法官的大戏。

这时10点半,冯正虎也步入立案大厅,我们5人加上冯正虎,剧情更是推向高潮。冯正虎是有士大夫气质的文人,敢担当,敢为民请命,同时又是法律人,他坐到行政立案窗口前与周幼君法官交锋。他告诉周法官:”“新版《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律上已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情形属违法违纪行为。因此,从2015年5月1日起,法官非法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如同小偷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必须绳之以法,而且举报控告人人有责。鉴于你屡屡不收诉状、有案不立的渎职行为,而且我们反复劝告,你还坚持错误,不服从法律,我们不得不依法向你们的法院院长及监察部门控告你。但是,我们明人不做暗事,可以将这份控告状先让你过目。”

冯正虎将这份我们六人实名联署控告周幼君法官违法的控告状提交给坐在行政立案窗口(8号窗口)内的周幼君法官,她收下紧张地过目了。冯正虎问她:“请告诉你的直接领导是谁?你是行政庭的法官,但你坐在立案窗口受理行政诉讼,你的直接领导是行政庭庭长,还是立案庭庭长?我们考虑是否还要追究你的领导?是领导指使你做违法的事,你的责任可以减轻一点。”周法官与坐在旁边位子上的法官商量一下告诉冯正虎:“我现在坐在立案庭做事,应该算立案庭的,立案庭长是孙春如,你们可以去找她。”

11点20分许,我们6人走出杨浦法院立案大厅(眉州路707号。下午1点半,我们6人到了杨浦法院总部的信访窗口(河间路29号)。信访窗口的林姓的女法官态度和霭,受理了我们对周幼君法官的投诉,她认真填写信访日志本上,简单记录了我们投诉周幼君法官违法不收诉状的情况,并给我们一张预约院长面谈的信访表格。我们6人共同推举徐佩玲是这次集访的代表,填写表格,要求院长接待,追究周幼君法官的违法责任,并在信访表格上亲笔签署各自的姓名。林法官收下控告状,认真阅读后要求我们将控告状直接邮寄给院长及监察室。

我们离开法院,在附近的邮局将我们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分别邮寄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任湧飞(EMS:1098585628518)与监察室(EMS:10546552511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将拭目以待:杨浦法院的领导是否遵守法律?不会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吧?我们不愿做奴隶,将以生命捍卫法律,保卫立案登记制,追责到底,实现在上海每一件“不接收诉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违法违纪的案例都得以纠正而不再发生,建设一个美好的法治上海。

冯正虎

修改于2017年4月26日

附1、诉讼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徐佩玲18121439381
崔福芳13564097383
郑培培02153963826
范桂娟13472819335
戴中耀15002138627
冯正虎13524687100

附2、冯正虎等六位诉讼当事人在杨浦法院投诉(2017年4月25日)

20170425-冯正虎在杨浦法院立案大厅门前
20170425-徐佩玲等五人在杨浦法院总部门前 ]]>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7%ad%89%e5%85%ad%e4%bd%8d%e8%af%89%e8%ae%bc%e5%bd%93%e4%ba%8b%e4%ba%ba%e5%9c%a8%e6%9d%a8%e6%b5%a6%e6%b3%95%e9%99%a2%e6%8a%95%e8%af%89/feed/ 0
杨浦法院立案法官周幼君违反行政诉讼法被送去“学习” https://fengzhenghu.net/%e6%9d%a8%e6%b5%a6%e6%b3%95%e9%99%a2%e7%ab%8b%e6%a1%88%e6%b3%95%e5%ae%98%e5%91%a8%e5%b9%bc%e5%90%9b%e8%bf%9d%e5%8f%8d%e8%a1%8c%e6%94%bf%e8%af%89%e8%ae%bc%e6%b3%95%e8%a2%ab%e9%80%81%e5%8e%bb/ https://fengzhenghu.net/%e6%9d%a8%e6%b5%a6%e6%b3%95%e9%99%a2%e7%ab%8b%e6%a1%88%e6%b3%95%e5%ae%98%e5%91%a8%e5%b9%bc%e5%90%9b%e8%bf%9d%e5%8f%8d%e8%a1%8c%e6%94%bf%e8%af%89%e8%ae%bc%e6%b3%95%e8%a2%ab%e9%80%81%e5%8e%bb/#respond Tue, 18 Apr 2017 20:36: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6003

今天4月18日星期二上午10点,曾遭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违法行政拘留的徐佩玲、崔福芳、郑培培、范桂娟、戴中耀,手持上海市高院诉讼服务热线12368的回复,再次来到杨浦法院,要求按上海高院指定的法官周幼君依法办理立案手续。

进入立案厅,见民事,民商,各立案窗口都有法官正襟危坐办理立案手续,唯有行政立案窗口内,空空如也,连鬼影都没一个。我们说,今天是星期二,是杨浦法院规定每周二,周五是行政立案受理日,行政立案窗口怎么能违反自己规定,没有行政立案办理法官呢?周幼君在哪里?我们要按市高院回复指定的周幼君法官办理立案!

周围的法警和保安惊奇地问:“你们有市高院的批复吗?”我们把手上的市高院指定周幼君法官办理的信函给警察和保安们看,並指出周幼君法官以往多次的拒收诉状,不办理立案手续是严重渎职!是法官严重违洁违纪的行为!

这时10点半了,冯正虎也来到了杨浦法院立案厅。冯正虎不愧是法律行家高手,简短的问了一下当时行政立案窗口无法官状况,立马带我们5人到导诉台窗口与法官对话,问法官:“今天是行政立案接待日,周幼君法官为什么不在窗口工作?”接待法官回答:“这一个礼拜周幼君都不会在窗口,去学习了!周幼君要下星期才恢复日常立案受理工作,你们下星期二和星期五来。”起诉人戴中耀马上问道:“去学习行政诉讼法了吧?周幼君这个立案法官是法盲,被我们5人的普法教育一定引起了市高院的重视。她怎么可以公然对抗《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是应该让她加强立案法条的学习!”

徐佩玲,崔福芳,范桂娟,郑培培围着导诉台窗口,你一言我一语向导诉法官数落行政立案窗口周幼君法官如何违反法律、拒收诉状的的种种不是,把旁边的法警和保安都说得连连称是。

冯正虎把导诉法官都说得站到我们一边来了。最后导诉法官走出窗口,在立案大厅与冯正虎热情招呼,攀谈许久后,与我们告别,並叮嘱我们下周来。我们也希望周幼君法官在上级组织对她进行突击法律教育后,会以崭新的面目呈现在我们面前,依法立案,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

2017年4月18日周二晚

附1、诉讼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徐佩玲18121439381
崔福芳13564097383
郑培培02153963826
范桂娟13472819335
戴中耀15002138627
冯正虎13524687100

附2、冯正虎的五位助选志愿者在杨浦法院立案庭门前留影

20170418-杨浦法院-1

附3、上海高院12368的回复(2017年4月14日下午15:27)

20170414上海高院1236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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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engzhenghu.net/%e6%9d%a8%e6%b5%a6%e6%b3%95%e9%99%a2%e7%ab%8b%e6%a1%88%e6%b3%95%e5%ae%98%e5%91%a8%e5%b9%bc%e5%90%9b%e8%bf%9d%e5%8f%8d%e8%a1%8c%e6%94%bf%e8%af%89%e8%ae%bc%e6%b3%95%e8%a2%ab%e9%80%81%e5%8e%bb/feed/ 0
上海五位助选人在上海二中院起诉与普法 https://fengzhenghu.net/%e4%b8%8a%e6%b5%b7%e4%ba%94%e4%bd%8d%e5%8a%a9%e9%80%89%e4%ba%ba%e5%9c%a8%e4%b8%8a%e6%b5%b7%e4%ba%8c%e4%b8%ad%e9%99%a2%e8%b5%b7%e8%af%89%e4%b8%8e%e6%99%ae%e6%b3%95/ Fri, 14 Apr 2017 20:47: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6007

2017年4月13日,徐佩玲、崔福芳、郑蓓蓓、范桂娟、戴中耀不服因被诬告破坏选举罪名而受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亲自到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依法立案。

我们五位助选人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但是立案庭法官拒收诉状,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我们不得不依法用邮政特快专递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的行政立案窗口的法官同样违反法律,拒收起诉当事人的起诉状,口头要求我们五人到杨浦法院去立案。我们告诉立案法官:正是因为杨浦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我们才依法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起诉,你们法官应当依法接收我们的起诉状。

二中院的立案法官也是一个法盲,理屈词穷,只好耍无赖,不收不理,装傻到底。我们五人分别不停地向违法的法官高声宣读《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给法盲的法官普法,并要求见庭长、院长。

上午我们在法院要求立案,宣讲法律。中午法院关门,我们就在法院门口静坐。下午继续在二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要求立案,宣讲法律,并现场向上海市高院的12368诉讼服务平台投诉。

在我们的普法下,行政立案厅窗口的违法法官干脆以鸵鸟的躲避方式,逃离行政立案窗口。庭长及法院的领导都不敢露面,因为他们理亏,见不得人民群众。他们像鸵鸟一样把头埋到沙堆里,见不得世界,但世界上的人都看清了这个违法法官的丑陋和窘态!鸵鸟法官,你们的头确实在沙堆里,可你们肮脏的屁股却高高耸起!

冯正虎

2017年4月13日下午

附件:

1、上海五位助选人在上海二中院起诉

20170413-二中院-1

2、崔福芳向法官论理

20170413-二中院-2

3、戴中耀的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戴中耀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五星路239弄
邮编:200120
手机:15002138627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亲自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起诉状,立案庭法官周幼君违法拒收起诉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原告依法于2月18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31394968420)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撤销沪公(杨)行罚决字【2016】2001605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原告戴中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2016年上海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戴中耀是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的参选人冯正虎的助选志愿者。

杨浦区人大代表换届的选举日是2016年11月16日。11月16日之前还没有投票,法律容许参选人自我介绍并宣传,也不禁止助选。2016年11月13日下午,戴中耀在冯正虎参选的杨浦区第115选区的四平路1950弄内向选民信箱投放一张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这个简单的助选工作,受到个别居委会工作人员及保安的非法阻扰,警察不制止真正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反而出面拉偏架,瞎说原告戴中耀在小区内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强制押进五角场派出所“盘问”24小时后,送杨浦区拘留所拘留5日,对原告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6日(自2016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9日止)。

原告不服被告的处罚决定(沪公(杨)行罚决字【2016】2001605058号),因为被告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处罚程序不符法律规定、适用法律不当。其具体理由如下:

1、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被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戴中耀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害方、受害程度、《受案登记表》、何时立案、有否传唤证,或是口头传唤、继续盘问等12项与本案主要证据相关的政府信息,但被告超过法定的期限无法公开上述信息,显然被告处罚原告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上,原告没有违法,也就没有证明原告违法的证据。

2、与事实不符。

法律没有禁止助选,也没有规定助选志愿者帮助竞选人大代表的参选者代发参选者的参选宣传单属违法行为,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告响应国家号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2016年上海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活动,支持冯正虎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但原告能力有限,只能提供一些微不足道的帮助,11月13日下午在冯正虎参选的杨浦区第115选区的四平路1950弄内居民的露天信箱投放一张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静悄悄地谁也没有打扰。11月16日选举日之前,是允许选民进行参选人的宣传介绍。被告认定原告“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这与事实不符。

3、处罚程序不符法律规定。

被告于11月13日下午被强制带至五角场派出所“盘问”24小时,没有传唤证,也没有办理其他相关的合法传唤手续,是传唤证传唤,还是口头传唤,或者继续盘问,至今没有交代清楚,不符法律规定。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但是,实际上拘留原告六日,超期关押一日,处罚程序不符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原告于11月13日被关押在五角场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直至11月19日从杨浦区拘留所释放,合计六日被被告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4、适用法律不当。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该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不是领导说谁就是谁,不是警察抓谁就是谁,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这个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原告没有触犯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没有违法情节,哪来的情节较重?所以,被告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法院公正审理,保护公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戴中耀

2017年4月13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沪公(杨)行罚决字【2016】2001605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杨拘解字【2016】20161596号解除拘留证明书
4、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
5、《破坏选举的一伙人——冯正虎的选举日记(10月28日)》
6、原告2017年2月18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件凭证(EMS编号:103139496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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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民保卫立案登记制纪实 https://fengzhenghu.net/3579/ https://fengzhenghu.net/3579/#respond Tue, 17 Jan 2017 04:59:27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579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其有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均于2015年5月1日实施。

法律上首次确认: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情形属违法违纪行为。

从2015年5月1日起,法官非法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如同小偷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必须绳之以法,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决不容许法官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2016年2月19日,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EMS:1058829043111)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一文,并抄送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政协相关部门领导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

本文联署人的主张: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支持司法改革,保障公民诉权,敦促人大代表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法定职责,追究行政、司法官员的违法违纪责任。三项基本请求:

1、彻底清除“不接收诉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障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权。

2、严格复查“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纠正错案,贯彻落实法律及中共中央决定的立案登记制。

3、监督行政案件的再审,纠正错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司法公正制约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用法律方式防范官员腐败,清除懒政庸政怠政。

国家信访局相当重视上千名联署人给国家领导人的信函,于3月1日作出回复并通知冯正虎:您提出的建议已转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参阅处理;反映法院违反立案登记等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2016年4月24日,冯正虎等66名上海公民率先依法举报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依法追究其违反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责任,罢免其官职,要求被控告人任职的法院(浦东法院)保障当事人诉权,并向被侵权的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国家赔偿。

向浦东法院起诉的部分当事人遭到童凌庭长及其所领导的立案庭法官拒收起诉状。而且,据冯正虎的调查统计, 14名起诉当事人有33件行政案件已向浦东法院立案庭提交,但法院至今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远远超过法定的七日内立案受理期限,违反《行政诉讼法》。

上海66名公民实名举报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违法违纪,已于2016年4月24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58829045911)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崔亚东)提交控告书,邮局证明上海高院已于4月25日签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不遵守《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投诉已有259天(截止2017年1月9日),至今未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控告当事人。

司法官员不守法,民众不得不自己站出来履行公民监督的责任。走访法院,不断向院长问责,直至法院遵守法律;走访人大,不断向人大常委会请愿,请求人大监督法院,保证法律在本地区得以正确实施。

2016年5月9日起,每周一上海公民集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肇嘉浜308号),不定期地集访检察院等法律监督机关,截止2017年1月9日,上海公民已26次走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6次走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计54次集访,有3457人参加。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表明司法是全民的,不只是司法人的谋生手段,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改革也不只是司法人的家务事,而是全民参与的改革。

控诉违法的法官,保卫立案登记制;追究枉法裁判,平反冤假错案。上海公民正在坚持不懈地监督人大、法院,支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推行的依法治国方针,捍卫法律,督促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利。

破恶习,立新政,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冯正虎

2017年1月15日

注:本文系《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前言

全书内容下载阅读电子版   http://pan.baidu.com/s/1skUS8fb

https://app.box.com/s/vn292lah143b1atlahwcgp3bcvilst7q

图一、《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封面

保卫立案登记制

图二、《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目录
保卫立案登记制目录_页面_1
保卫立案登记制目录_页面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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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engzhenghu.net/3579/feed/ 0
司法不独立听党政领导的 ——破坏立案登记制的见证(上海187件案例) https://fengzhenghu.net/%e5%8f%b8%e6%b3%95%e4%b8%8d%e7%8b%ac%e7%ab%8b%e5%90%ac%e5%85%9a%e6%94%bf%e9%a2%86%e5%af%bc%e7%9a%84-%e7%a0%b4%e5%9d%8f%e7%ab%8b%e6%a1%88%e7%99%bb%e8%ae%b0%e5%88%b6%e7%9a%84%e8%a7%81/ https://fengzhenghu.net/%e5%8f%b8%e6%b3%95%e4%b8%8d%e7%8b%ac%e7%ab%8b%e5%90%ac%e5%85%9a%e6%94%bf%e9%a2%86%e5%af%bc%e7%9a%84-%e7%a0%b4%e5%9d%8f%e7%ab%8b%e6%a1%88%e7%99%bb%e8%ae%b0%e5%88%b6%e7%9a%84%e8%a7%81/#respond Tue, 17 Jan 2017 04:55:17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577 《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收录了 187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例,其中行政案例77件、民事案例102件、国家赔偿案例8件。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本汇编的107位诉讼当事人在上海7家法院(杨浦法院、黄浦法院、浦东法院、闵行法院、嘉定法院、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仍然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侵害,超过法定立案受理期限总计 86280天(截止 2016年12月31日)。

事实上,上述187件一审案件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且,都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诉讼案件。依据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本汇编187件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也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但是,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党政领导还在干扰法院的立案,司法官员及法官公然不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一回事,漠视其规定第十三条的禁令。法官违法违纪,侵犯当事人诉权,可以享受特权,不受追究。

与五年前相比,上海司法不作为的问题依然存在。2011年元旦冯正虎编辑出版《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后、相继出版第2集、第3集、第4集。这4本案例汇编,揭露了当时上海司法不作为的一部分事实,190位诉讼当事人有430 件案例,在上海法院里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天数总计226567天(截止 2011年9月15日)。

这五年,尤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央意见、法律、最高院、最高检的规定,一个接一个的出台,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法规已基本上配套。但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律就形同虚设,党中央也没有权威,依法治国成了一句空话。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其有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但是,二年多过去了,法院还是有案不立,有诉不理。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申请的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7天内立案受理期限的法律规定。《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继出台,最高院再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但是,法官还是我行我素,照样实施立案审查制。

从2015年5月1日起,法律上首次确认: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情形属违法违纪行为。法官非法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如同小偷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必须绳之以法。

最近,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又发出警告:对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法官,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最高院的通知是说说而已,忽悠民众,还是动真格?没有听说过,法院会真的处理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法官。

检察院已经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两把尚方宝剑,完全可以对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的立案进行监督,但目前监督力度很小,部分检察官对没有裁判书的不立案监督很不熟悉。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已率先走出一步,《郑培培申请行政不立案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许是上海的第一张。检察院的监督硬得起来吗?法院连法律、党中央的意见都可以不听,会听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吗?

一项简单的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挂帅,最高院、最高检察院也大力推行,还是阻力重重,地方法院已对违法违纪无所谓,似乎谁也监督不了谁。

如果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法律就没有权威与尊严,今天有几个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明天又会有其他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无权无势的人民群众迟早都要遭殃,立案登记制很快会复辟为立案审查制。

个别法院及司法官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其他各法院及司法官员都会效仿,肆无忌惮地抵制新法、反叛最高院,妄议中央。一部新法、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只会在媒体上热闹几天,以后迅速死去,结果还是穿新鞋走老路。如果司法改革是动真格的,就应当处分一些不合格的法官,惩罚一些干扰司法、徇私枉法的行政、司法官员,要以反腐败的决心与威慑力来重建法律的尊严与威严。

公民诉权与我们每一公民息息相关。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而且,一个地区、一家法院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这家法院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

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即使我国制造出一大堆法律法规,还有中央的三申五令,我国还是无法实现依法治国。

冯正虎

2017年1月15日

注:本文系《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5集)》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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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5集)》封面

我要立案(第5集)

《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5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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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等58人集访上海市检察院督促处理违法的法官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7%ad%8958%e4%ba%ba%e9%9b%86%e8%ae%bf%e4%b8%8a%e6%b5%b7%e5%b8%82%e6%a3%80%e5%af%9f%e9%99%a2%e7%9d%a3%e4%bf%83%e5%a4%84%e7%90%86%e8%bf%9d%e6%b3%95%e7%9a%84%e6%b3%95%e5%ae%98/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7%ad%8958%e4%ba%ba%e9%9b%86%e8%ae%bf%e4%b8%8a%e6%b5%b7%e5%b8%82%e6%a3%80%e5%af%9f%e9%99%a2%e7%9d%a3%e4%bf%83%e5%a4%84%e7%90%86%e8%bf%9d%e6%b3%95%e7%9a%84%e6%b3%95%e5%ae%98/#respond Sun, 15 May 2016 01:42:41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452 冯正虎等58人集访上海市检察院督促处理违法的法官

 

2016年5月11日下午58名上海市民聚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落实1016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全国人多常委会提出的主张与三项请求,询问冯正虎等66名控告人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的处理情况,并要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追究违法的法官,保卫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

下午2:00许,冯正虎等58人抵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国西路75号)。在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又徒步走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建国西路598号),一路兴高采烈、秩序井然。捍卫法律,保卫立案登记制,控诉违法的司法官员,人人有责。

大家推选的5名代表(冯正虎、徐佩玲、杨崇新、张国安、黄尧年)进入接待室,其他53人在门外等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朱检察官、沈检察官负责接谈,朱检察官认真地询问了每个代表的情况,又请直接遭受浦东法院司法不作为之害的当事人丁菊英进来反映情况,丁菊英痛诉浦东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位代表分别回答了朱检察官的提问。朱检察官问:“你们提交的材料都与浦东法院立案有关,今天这些来访者都是为了哪类案件来检察院的?”冯正虎回答:“今天我们不为哪类案件,是为浦东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违法违纪来检察院,举报控告庭长法官童凌。我们已向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邮寄控告状,今天来检察院就是询问处理结果。”

朱检察官提问:“你们反映的33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件涉及到14名当事人,而今天来访为什么这么多人?其他人来检察院的诉求是什么?”冯正虎解释道:“今天我们来检察院是反映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不是来具体立案,具体立案找法院,不是找检察院。这些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件是作为法官违法违纪的证据提交的。其他人来检察院与这些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件没有关系,但与童凌的违法违纪有关系,举报控告违法违纪的事人人有责。就像小偷偷东西,不管被他偷的人,还是其他没有被他偷的人,都可以举报控告小偷。”朱检察官归纳得很清楚:“今天来的很多人是跟着当事人来共同检举的,控告的对象是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

朱检察官先向本控告案直接相关的当事人了解情况,接着询问非当事人的其他代表,核查身份,并提出问题。朱检察官说:“请问四位,你们本身不是当事人,你们怎么会一起来的?是你们自发的来,还是别人请你们来的?”徐佩玲即刻回答:“当然自发来的。”黄尧年回答:“一是自发的,二是冯正虎、丁菊英在浦东法院碰到的情况在上海其他法院也存在,只不过浦东法院比较严重,若童凌的违法违纪不追究,这种违法违纪的现象会蔓延,整个上海又要遭受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灾难。”

杨崇新回答:“我在黄埔法院有案件,浦东法院也有案件,但浦东法院不立案连裁定也不发,而且法官态度恶劣。”张国安回答:“从去年5月1日开始立案登记制,上海高院对童凌的违法违纪没有处理,导致上海各级法院互相效仿,我在高院、中院、徐汇及静安法院许多案件没有立案,就是由于童凌的违法违纪没有得到追究,所以我加入控告的队伍,一定要对这个法官予以追究,使上海步入良性循环,保障公民诉权。”

徐佩玲回答:“我有许多案件,民事、行政都有,所有的案件都由一个医疗事故引出的。原来政府方面不希望我走司法诉讼之路,要我通过政府解决,但上海市卫生局受理了我的案件十几年,什么结果也没有,最后又把我踢到法院。但法院又不立案,我根本就无路可走。”杨崇新、丁菊英纷纷插话,痛诉行政乱作为、司法不作为的遭遇。冯正虎说:“只要立案登记制实施了,什么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立案不立案的具体问题,不要检察院解决,法官也说,只要大家正气了,就没有这些事(违法违纪)。”

代表们踊跃发言,与朱检察官交流畅通。冯正虎说:”朱检察官,你问了一圈,也听明白了,不是我冯正虎请他们来,而是群众需要冯正虎出来帮助大家。别的法院也有这些违法违纪的事,但浦东法院比较严重,我的案子也在浦东法院,就从浦东法院开始抓起。我们与童凌无冤无仇,她违法违纪了,我们只好追究她。我们希望检察院处理,会不断地来询问处理情况。”

朱检察官听了代表们的反映,当场作出回复,讲了三点:“第一、对于行政案件不立案问题,有的是不收材料,有的是收了材料后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有的是新案件,有的是老案件,根据现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前一是采用立案登记制,对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不管是早的或老的案件都接收,收了后出裁定,不予受理或超过时间的,都按修改后新的行政诉讼法处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今天你们来向检察院反映,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监督权,你今天提交的材料,我们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转到法院。

是否转到浦东检察院,还是与高院的哪些部门协调处理,我们会依法处理,这是我们的基本点。涉及到立案监督问题,是同级监督,原则上是转到浦东检察院处理,一是控告童凌违法问题,二是不立案问题,实际上都是涉及到不立案的监督问题。

第二点,我有个建议,自己的事自己来,动员这么多人来,我认为有点不妥,你像带头的,其他人都来了,来的人都不与你们的案件有直接关系,还是分别来,分别处理好。我不来批评你们,但也不支持,我不主张一起来。

第三个问题,我还是要提醒大家,每次很多人来我都提醒大家,走访一定要到接待的场所,要依法上访,不能出格,自己的诉求采用正当的途径提出,与涉及到的法院沟通,需要检察监督的,只要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反映。”

朱检察官讲完三点,冯正虎告诉他:“我们来访的人都已通过自己一级一级的向上反映,但没有用。法官违法得不到任何处理,所以刚刚实施的立案登记制会倒退,也促使我们走到一起,共同来控诉法官违法的问题。如果像朱检察官刚才讲的这么好,检察院也硬起来了,监督法院立案问题,童凌也不会至今还犯错。没有法官在立案问题上违法违纪的共性问题,我们也不会聚在一起集访投诉。”

最后,沈检察官强调一点:“你们控告童凌违法违纪的材料移送浦东检察院处理。”

代表们与朱检察官、沈检察官交流了将近一个小时,大家比较满意,谢谢检察官认真负责地接待,结束集访,各自回家。

 

冯正虎

2016年5月15日

图一、五十八名公民集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2016年5月11日下午)

20160511-1-上海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建国西路598号)

 

图二、走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60511-2-走向上海市检察院

 

图三、民众与检察院特勤

20160511-3-民众与检察院特勤

 

图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国西路75号)

20160511-4-上海市检察院总部(建国西路75号)

 

图五、等候检察官接待

20160511-5-等候检察官接待

 

图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门口(建国西路598号)

20160511-6-上海市检察院举报中心门口

 

图七、2016年5月11日下午集访上海市检察院的签名单

20160511-7-控诉违法的官员-1
20160511-7-控诉违法的官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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