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 https://fengzhenghu.net 护宪维权,快乐生活 Sat, 31 May 2025 22:14:10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7.0 冯正虎:如何依法保护中国访民的人身权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5%a6%82%e4%bd%95%e4%be%9d%e6%b3%95%e4%bf%9d%e6%8a%a4%e4%b8%ad%e5%9b%bd%e8%ae%bf%e6%b0%91%e7%9a%84%e4%ba%ba%e8%ba%ab%e6%9d%83/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5%a6%82%e4%bd%95%e4%be%9d%e6%b3%95%e4%bf%9d%e6%8a%a4%e4%b8%ad%e5%9b%bd%e8%ae%bf%e6%b0%91%e7%9a%84%e4%ba%ba%e8%ba%ab%e6%9d%83/#respond Fri, 25 Apr 2025 03:04:0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7893 中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有法可依已不成问题,关键在于有法必依,必须依法行政与司法,确保法律得以实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新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若信访人员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可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向所在地方政府提出请求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的申请。若地方政府不履职,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上一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公开上海市民崔福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请求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申请书》的案例,供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参考。

请求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崔福芳,女,

身份证号:31010……………6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号###室  

邮编:200125  

联系电话:13564097383  

请求事项

1. 请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职责,制止下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外雇人员非法绑架、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2. 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责令其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  

3. 依法对申请人因非法拘禁、限制自由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4. 切实保障申请人未来的人身安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崔福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问题导致私房被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获任何合法安置。申请人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街道管辖。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长期通过法律诉讼及信访渠道依法维权。然而,自维权以来,申请人多次遭到街道工作人员及雇佣人员以非法拘禁、绑架、暴力侵害等形式的迫害,严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一、以下事实清晰表明具体违法经过:  

1. 2022年9月28日非法拘禁案件  

申请人在江苏扬州老家探访时,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派遣多名工作人员跨区域实施暴力绑架,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将申请人押送回上海,并非法拘禁于崇明堡镇堡港村黑监狱44天(详见证据)。  

整个抓捕过程中,抓捕人员未出具任何合法证件、手续,亦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合法程序的审查和讯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 2018年两会期间非法拘禁案件  

2018年2月27日,金杨街道工作人员及其雇佣人员以“维稳”为名,将申请人非法带至浦东川沙缘中林庄园拘禁达23天。  

在此之前,金杨街道维稳人员为达到“维稳”成绩,曾多次以威胁、挑唆等形式试图迫使申请人上访北京或其他上级机关,在申请人未服从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绑架和非法拘禁的方式变相实施报复,严重侵害申请人人身安全与自由。  

3. 其他典型非法限制自由案件  

2015年3月7日至3月15日,申请人曾遭金杨街道工作人员软禁于其居住房屋内达9天,不得随意外出;  

– 2008年至2020年期间,申请人因多次依法信访诉求,多次遭街道及第三方雇佣人员暴力侵害和非法拘禁。  

持续的侵害与现状  

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及信访、诉讼权利持续受到相关机构非法限制,并因频繁遭受非法拘禁和暴力侵害,身心健康严重受损。上述事实证明,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机构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职责,反而基于非法目的滥用职权,聘用社会不明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迫害合法公民权益,违背了《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受害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请求纠正并追究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法院有权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相关机关予以纠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非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  

6.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授权,非法限制或剥夺自由行为均属违法。  

三、申请人的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与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郑重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请求:  

1. 启动对相关街道办事处及责任人非法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展开全面调查,查明事实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及行政责任;  

2. 停止一切针对申请人实施的违法侵害行为,并有效保证申请人未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再受侵犯;  

3. 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因非法拘禁期间被扣押的身份证、手机及其他财产;  

4. 根据《国家赔偿法》,依法对申请人因非法拘禁、绑架所造成的精神及经济损害给予合理赔偿;  

5. 对辖区街道工作人员及外聘维稳人员展开全面整改和法治教育,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申请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却长期遭受非法拘禁、绑架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正常生活被彻底破坏。申请人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责,坚决杜绝相关机构违法行为,为申请人讨回公道。同时,坚信依法治国是中国基本国策,任何滥用职权、违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区长 吴金城

申请人:崔福芳  

2025年4月14日  

附件证据

1、《冯正虎:上海市民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七个典型案例解析及法律分析》

2、《崔福芳自述被非法非法拘禁的七件案例及证据材料》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崔福芳致浦东政府履职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5%a6%82%e4%bd%95%e4%be%9d%e6%b3%95%e4%bf%9d%e6%8a%a4%e4%b8%ad%e5%9b%bd%e8%ae%bf%e6%b0%91%e7%9a%84%e4%ba%ba%e8%ba%ab%e6%9d%83/feed/ 0
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 ——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 https://fengzhenghu.net/%e4%bb%a5%e5%ae%aa%e6%b3%95%e6%9d%83%e5%88%a9%e7%9a%84%e5%90%8d%e4%b9%89%e5%87%ba%e6%8b%9b-%e4%b8%8a%e6%b5%b7%e5%86%af%e6%ad%a3%e8%99%8e%e9%9d%9e%e6%b3%95%e7%bb%8f%e8%90%a5%e6%a1%88/ https://fengzhenghu.net/%e4%bb%a5%e5%ae%aa%e6%b3%95%e6%9d%83%e5%88%a9%e7%9a%84%e5%90%8d%e4%b9%89%e5%87%ba%e6%8b%9b-%e4%b8%8a%e6%b5%b7%e5%86%af%e6%ad%a3%e8%99%8e%e9%9d%9e%e6%b3%95%e7%bb%8f%e8%90%a5%e6%a1%88/#respond Sun, 01 Aug 2021 11:17:27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4948

【编者按】本文原载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本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国内最大的官方网站中国网、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网站、东方法眼、中国宪政等国内网站相继转载、海外的报刊及网站也作了报道与转载。

出狱当天(20031112)-提篮桥监狱墙外

冯正虎出狱当日——提篮桥监狱大墙外(20031112)

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

——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

文/本刊记者 杨建民

2000年10月24日,上海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隆重开幕。博览会上,留日归国人员、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正虎作为留学归国人员代表被邀请免费参展,冯正虎演示了天伦公司投资43万元刚刚开发成功的电子出版物——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在这两张小小的光盘上,凝结了30名留日学者、专家及复旦大学师生近7个月的心血,是一张利用最新的工具书软件制作技术制作成的光盘,内容罗列了一万二千多家中国日资企业、四千多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一千多家日本企事业单位驻中国各地的代表机构、一千多家与日本相关的中国企业的详细资料,还有一些上海日资企业的成功案例。此外,光盘还介绍了上海的主要产业、上海市及其19个区县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成就。

这张光盘对于正在积极招商引资和扩大对外贸易的上海乃至全国的商界,应该说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工具,它的亮相,受到许多与会者的关注。2000年10月12日,当时的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专门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外事办向冯正虎发来了感谢信,信中称:“您编撰的这份电子版要览年鉴,系统介绍了日本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贸易现状,便利社会各界了解中日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我们非常赞赏您的这一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三年刑期前因后果

当冯正虎为这封信大受鼓舞,正在庆幸天伦公司7个月来的心血和40多万元的投资有望回报时,突然祸从天降,2000年11月13日上午,十几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工作人员身着便装,冲进天伦公司,出示证件后就开始搜查,扣押了所有刚刚出版的以上内容的电子书光盘5000余张以及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文件和电脑等物品,并将冯正虎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2001年6月,冯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冯正虎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冯正虎再申诉仍被驳回。到案发时为止,冯正虎上述光盘刚刚售出226张,回收投资7.8万元,距离他43万元的投资回收还差长长的一截。他没有收回的投资加上判决中的罚金,冯正虎的经营负债一下子上升到72.2万元。

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刑满出狱,开始了他漫长的抗争之路。除了刑事申诉之外,他还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11月19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冯正虎何许人也?天伦公司因何遭此劫难?上海市的执法机关因何为这226张光盘出此重拳?同济大学出版社和光盘生产厂家为什么安然无恙?案中至今还有许多难解之谜。

冯正虎今年50岁,浙江温州人,现居上海市。他198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1986年获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研究生科技与经济中心理事长等职,毕业后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兼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他连续四年主持每年一届的“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有《企业战略》、《中国企业发展年鉴(1988年)》等著作多部。

1991年4月冯正虎赴日留学并留居日本,在一桥大学研修经济和计算机硬、软件。目前仍是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的外国特别研究员、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中国部部长。1998年,冯正虎回国,同年9月,创办了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法人代表。

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坐落于上海五角场高科技园区,1999年3月开始营业。其业务定位主要是为中国日资企业服务,开发销售与日资企业相关的软件,天伦公司还是经过上海市科委批准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这样一个由归国学子设立的公司,刚刚迈出经营的第一步,怎么一下子弄了这么个罪名落得个身败名裂?这还要从上海市新闻出版署的一个小小的“批复”说起。

天伦公司成立伊始,冯正虎就着手实施他已筹划了两年的计划——编写《上海日资企业要览》电子版并准备出版。按照我国法律,出版要委托有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因此,冯正虎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由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供书号并在国内发行,冯正虎的天伦公司享有部分销售权。

2000年4月中旬,天伦公司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了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电子工具书的样盘。同济大学出版社根据相关法规,于2000年4月28日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递交了出版备案申请。大约在同一时间,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光盘的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提供给了天伦公司。

应该说同济大学出版社此时将出版号提供给天伦公司是欠妥的。按照法定程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出版物享有审核权,经他们审查内容合法、报送资料齐全后署上同意或不同意出版的审核意见,报送北京的国家新闻出版署,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此类出版物实行备案制,即收到地方出版局的审核意见后在立案审查的30天内不作出否定的意见,备案自动生效。此时,同济大学出版社才可以拿出出版书号并持《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厂家生产光盘。

一份“请撤选”传真

冯正虎对出版界的法规并不十分了解,有了出版书号后,由于他急于在上海工博会上展示其创业成就,即于2000年6月初委托光盘加工厂家制作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光盘5000片,并同时委托其他厂家制作了阅读指南书、包装盒等配件。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光盘生产厂家来说,复制光盘需要委托人提供《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这应该由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供,但由于冯正虎承诺可以由他事后补办,光盘厂又急于拿到这笔生意,让冯正虎交上3000元保证金后,在没有《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情况下生产了5000张光盘。

按照行业“惯例”,即使书号的发放和光盘的出版超前了些,如果出版物后来得到国家出版署的认可,手续可以补办,此事也就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了,然而就在木已成舟的时候,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突然于6月14日传真给同济大学出版社:“经研究,你社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定,请撤选。”至于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的哪些规定,传真中并没有指明。

在这里,读者要注意到“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定”和材料不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这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没有提及所报材料不全的问题。

这个传真一下子将同济大学出版社和冯正虎陷入了窘境。冯正虎是个读书人,有着读书人特有的偏执,他怎么也想不明白他辛辛苦苦七个月的努力落得个这样的结局,更无法理解一个地方出版局小小的一张批复就能轻易地剥夺一个公民按照宪法应该享有的出版权利,更让他的心在流血的是他那43万元的投资。当时他看见国内到处都是盗版的光盘和书籍,职能部门无暇管也管不过来,他个人认为这也许是个别官员想借机诡诈点钱财,事后送点礼也就行了,大不了也就是罚几个钱吧,投资还得想法子收回。于是,他于8月14日又委托厂家生产了1000张《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同时开始了光盘的赠送、销售,到11月15日案发时为止,天伦公司共向政府机关、企业赠送光盘600余张,售出光盘226张,回收投资7.8万元。

案子已经“板上钉钉”

    冯正虎并不否认自己的过错,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他的辩护律师、九三学社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当时的上海市人大代表杨绍刚律师在法庭上为冯正虎作的是无罪辩护。杨绍刚认为:先撇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有无“撤选”的权限不讲,对这样一个对社会有益,对招商引资有着巨大引导作用的电子书,是一个爱国学子在学成回国后急于为国做事的过程中犯下的错误,可以批评教育甚至予以经济制裁,但并不构成犯罪,轻易运用刑罚手段来处罚这样一个爱国学人,确实让海外学子胆寒。而且这张光盘能够制作出售,作为冯正虎的天伦公司和同济大学出版社以及光盘生产厂家应该是共同承担责任,因为《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是针对光盘生产厂家的,尽管有冯正虎的委托和承诺,厂家毕竟是没有得到《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就生产了,现在,出版社赚了冯正虎5000元的编审费相安无事,光盘生产厂家赚了冯正虎近2.8万元的制作费万事大吉,所有的责任却都归到了冯正虎一个人身上……

辩护归辩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冯正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一审的开庭也很特别,案件不公开审理,旁听席上坐的全是公安!冯正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申诉均被驳回。

案子似乎是板上钉钉,很难再翻了,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涉及电子出版物的非法经营罪数额的计算是“单价×数量”,即使光盘没卖一张,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冯正虎的非法经营额可以计算到200多万元!无论这种计算方式是否合理,作为法官和当事人惟一能做的一是承认它,二是服从它,这就意味着冯正虎必须服刑三年。

一个简单的理由?

三年的牢狱生活不堪回首,但冯正虎还是挺过来了,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离开了他人生中的第四个大学——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三年的思考,他始终没有想明白这样一份内容健康而且对国家当前的招商引资有着巨大引导作用的电子书为什么会遭遇红灯,他认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有责任在“请撤选”的批复中说明理由。

痛定思痛,冯正虎认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侵犯了一个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应该享有的出版权利。所谓“久病成医”,今天他可以自称是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专家”了,他翻遍了所有出版方面的法规,并没有发现一个地方新闻出版局可以作出“请撤选”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10月10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地方新闻出版局仅有作出审核意见的权力,即地方新闻出版局无论认为该作品是否应该出版,只能作出同意或否定的意见,将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连同自己的审核意见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同意或否定的决定,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直接作出“请撤选”的批复,是越位行使了应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行使的权力。

至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为什么提出“请撤选”的批复,直到2004年11月19日开庭之前,出版局给出的理由是“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对此,冯正虎的辩护律师杨绍刚十分愤怒:

“他们审查的46天内,如果仅仅是因为缺少一点材料,新闻出版局应该有告知的义务,你只需要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出版社或冯正虎马上就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这些东西都是现成的!假如我们的公仆们只要稍为具有体贴作者创作的甘苦,稍有一点责任心和同情心就不会将作者的43万投资付之东流;你只要口头告知作者一声就可以避免作者的电子出版物毁于一旦,更让人不解的是,你在批文中为什么不说明这一如此简单的理由?”

经过与杨绍刚律师探讨,冯正虎于2004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这个批复。11月19日,卢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留给未来的合影

此次开庭是简短而且高效的,短短二十分钟的法庭辩论中,杨绍刚律师满怀激情陈述了自己上述辩护意见,并要求对方提供“请撤选”的法律依据。

让杨绍刚律师和冯正虎感到意外的是,此次对方没有再强调“请撤选”的原因是缺少书稿和样片,而是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新闻出版署1995年8月17日新出图(1995)1060”号文件。被告方称,根据该文件,天伦公司及出版单位出版名录应该有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这就意味着名录中所列各企业都要有其上级主管单位——外经委签发意见。杨绍刚律师认为:这样做工作量尽管巨大,也不是不可能的,为什么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不向冯正虎及出版社说明理由?这符合当前政务公开的要求吗?如果不是出于严重的官僚主义和缺乏责任心,为什么不能打个电话说明情况让作者补充材料而非要将其一棍子打死?为什么在开庭前双方交换证据时还不向原告出示这份文件?杨绍刚再次强调,即使是这样,地方新闻出版局仅有作出审核意见的职责而不能代替国家新闻出版署行使否决权,程序上的职能和处理实体问题的权力不能混为一谈。被告方的发言是简短的,他回避了杨绍刚多次提出的为什么在四年的时间内不说明“请撤选”的理由,及提供“请撤选”的法律依据的要求,法庭也没有提醒被告“应该针对性地回答问题”。被告在说明了“1060”号文件及内容,并声称本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无误后法庭辩论即告结束,法官当庭宣判冯正虎败诉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之后,冯正虎满脸笑容地与杨绍刚律师在法庭上合影留念——这个结果似乎是在他预料之中。他说他要提起上诉,尽管他对结果不报任何希望。他说他是“花钱买个在法庭上说话的机会,写在宪法上的权利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不能让一个小小‘批复’就给否定了”。

冯正虎还要在他的道路上抗争下去,记者却依稀看到了结局,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留学的70万学子中仅有17万人回国效力,冯正虎也是其中的一个,然而72万元的学费加三年的铁窗也许会给他、给另外的一些人一个不小的教训。而人们需要思考的是:此案应该不应该发生?它是否是能够避免的?是不存在让这一电子光盘能够合法出版的第二条途径,还是人们没有去认真寻找它?杨绍刚律师说得好,那些掌握着国家公权的人们,当他们适用公权来制约私权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其中稍有一点点的偏差,都会对个人造成巨大的,无可挽回的灾难。冯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许会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而进入历史,在中国社会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留下一个纪录。而那些促成了这一事件的人们,可能会因为每天处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却,有朝一日当他们从位高权重的位置上退下来坐在安乐椅上回忆往事的时候,或者是偶然在一个故纸堆里发现了这本《方圆》杂志并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他也许会感到惊奇:“哦,有过这样的事吗?”

 本案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四条: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申报重大选题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报告;(二)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三)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前款备案材料不齐备时,不予受理。

图1、《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方圆fm
方圆1
方圆2
方圆2
方圆3

图2、官方网站中国网的转载报道(2004年12月)

冯正虎以宪法权利出招 ]]>
https://fengzhenghu.net/%e4%bb%a5%e5%ae%aa%e6%b3%95%e6%9d%83%e5%88%a9%e7%9a%84%e5%90%8d%e4%b9%89%e5%87%ba%e6%8b%9b-%e4%b8%8a%e6%b5%b7%e5%86%af%e6%ad%a3%e8%99%8e%e9%9d%9e%e6%b3%95%e7%bb%8f%e8%90%a5%e6%a1%88/feed/ 0
中国律师的遭遇——42名律师等人被限制出境 https://fengzhenghu.net/%e4%b8%ad%e5%9b%bd%e5%be%8b%e5%b8%88%e7%9a%84%e9%81%ad%e9%81%87-42%e5%90%8d%e5%be%8b%e5%b8%88%e7%ad%89%e4%ba%ba%e8%a2%ab%e9%99%90%e5%88%b6%e5%87%ba%e5%a2%83/ https://fengzhenghu.net/%e4%b8%ad%e5%9b%bd%e5%be%8b%e5%b8%88%e7%9a%84%e9%81%ad%e9%81%87-42%e5%90%8d%e5%be%8b%e5%b8%88%e7%ad%89%e4%ba%ba%e8%a2%ab%e9%99%90%e5%88%b6%e5%87%ba%e5%a2%83/#respond Sun, 02 Jul 2017 05:59:51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620

自2015年7月9日大抓捕律师,截至2016年12月12日,共有42名律师、其子女及人权捍卫者被限制出境。其中,有30名律师被限制出境: 1李方平、2张庆方、3斯伟江、4蔡瑛、5陈武权、6梁小军、7燕文薪、8葛永喜、9李国蓓、10陈建刚、11刘正清、12庞琨、13王全平、14葛文秀、15黄思敏、16游飞翥、17张科科、18蔺其磊、19黎雄兵、20唐天昊、21王兴、22任全牛、23冉彤、24覃臣寿、25袁裕来、26文东海、27马连顺、28李仲伟、29胡林政、30程海。

另有12名其他人士:1王宇律师的儿子包蒙蒙、2向莉、3于合金律师的儿子、4苏楠、5李和平律师的儿子、6李和平律师的女儿、7刘亚杰的女儿、8冯正虎、9刘晓原律师的儿子、10欧彪峰、11谢阳律师的妻子陈桂秋、12吕动力。

上述人士除了6位孩子,其他都是律师或人权捍卫者,都应该知晓法律,擅长于依法维权。现在,警察给法律人出一份考卷:一个地方公安局的口头通知就可以限制你的出境权利,而且还平白无故地给你戴上一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帽子,你怎么办?是做律师一样依法诉讼追责维权,还是做文人骚客泄愤几句不了了之,或是认栽服罚乞盼开恩呢?一个法律人若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犯后,都不会用法律的方式去维权,不坚信法律的力量,这是法律人的悲哀与耻辱。

借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一棍子扫懵了那么多的维权律师(或称人权律师),这些律师及其孩子的出境真的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吗?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清楚。而且,限制出境的行政强制措施(假处分)是针对个人的,唯有受侵犯的个人自己奋起据理力争依法维权,才有可能解除对其不公正的待遇或处罚。自己不尊重自己的权利,侵权者更不会尊重你的权利,还会不断地随意侵犯。

出入境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尤其是精通法律的人权律师,更应该重视这项基本人权,并积极捍卫。

湖南律师蔡瑛、北京NGO工作人员苏楠、广西律师覃臣寿、湖南大学陈桂秋教授(张磊律师代理)、北京律师程海等人已挺起脊梁,纷纷起诉侵权者。北京律师刘晓原也不断地依法追问,运用法律的方式维护其子的出境权。上海法律人冯正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法院诉讼方式,紧追不放地向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依法维护其出境权利。

我们诉讼的意义不在于输赢,而是伸张正义、主张权利,给民众一个用法维权的示范,督促政府遵守法律、保障人权。
目前,受709案牵连而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中,张庆芳律师已解禁,刘晓原的儿子可以办理护照,但绝大多数人尚未解禁,谢阳律师的妻子陈桂秋携孩子不得不偷渡去美国。

冯正虎

修改稿2017年6月28日

附录:42名律师等人被限制出境的简况

一、执业律师30人

1、李方平(北京律师,2015年7月下旬在广东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2、张庆方(北京律师,2015年8月3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3、斯伟江(上海律师,2015年8月11日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4、陈武权(广东律师,2015年8月16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5、蔡瑛(湖南律师,2015年8月17日欲从长沙飞往台湾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6、燕文薪(北京律师,2015年8月21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7、梁小军(北京律师,2015年8月20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8、葛永喜(广东律师,2015年9月5日下午在广东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9、李国蓓(北京律师,2015年9月6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0、陈建刚(北京律师,2015年9月6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1、刘正清(广东律师,2015年9月6日中午在广东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2、黄思敏(湖北律师,2015年9月6日从武汉去香港在机场被边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3、庞琨(广东律师,2015年9月8日在广东深圳福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4、王全平(广东律师,2015年9月8日在广东珠海拱北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5、葛文秀(广东律师,2015年10月12日上午从广州东站坐广九直通车去香港旅游,边检时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6、游飞翥(北京律师,2015年10月31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7、张科科(湖北律师,2015年11月9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8、蔺其磊(北京律师,2015年11月10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9、黎雄兵(北京律师,2015年11月30日在广东深圳湾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20、唐天昊(重庆律师,2015年11月30日在广东深圳皇岗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21、王兴(北京律师,2015年12月6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具体原因不清楚。)

22、任全牛(河南律师,2016年1月6日,在河南省出入境办证大厅被告知限制出境,不能签注。)

23、冉彤(四川成都律师,2016年1月8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24、覃臣寿(广西律师,2016年1月8日在深圳福田口岸被皇岗边防检查站限制出境, 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25、袁裕来(浙江律师,2016年1月14日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宁波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签注遭拒,对方告知:上海市公安局有通知,不准出境。)

26、文东海(湖南律师,2016年3月2日在澳门拱北海关17号台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湖南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称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27、马连顺(河南律师,2016年4月26日,被告知限制出境,理由是天津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报备,天津市公安局批准。其他信息无法告知!”)

28、李仲伟(山东律师,2016年5月4 日,在山东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护照时,被对方告知:“已被天津市公安局限制出境,不得办理护照”。)

29、胡林政(湖南律师,2016 年 11 月 12 日,从长沙飞北京转飞巴黎,在长沙机场过安检时,发现被公安列为布控对象,后被告知被边控,不能出境。)

30、程海(北京律师,2016年12月12日到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去台湾通行证签注,被告知不准出境,是北京市公安局一总队的备案。)

二、其他12人

1、包卓轩(又名包蒙蒙,王宇律师、包龙军的儿子,2015年7月9日在北京首都机场被限制出境。)

2、向莉(北京人权捍卫者,2015年7月16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3、于合金律师的儿子(上海,于合金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孩子在上海交通大学读书,2015年8月1日和同学随老师前往英国牛津大学做交换生,在上海虹桥国际机场机场被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4、苏楠(北京NGO工作人员,2015年8月10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5、李和平律师的儿子(北京,15岁,2015年8月17日在郑州办理护照,显示由北京公安局发出的限制出境标注。)

6、李和平律师的女儿(北京,5岁,2015年8月17日在郑州办理护照,显示由北京公安局发出的限制出境标注。)

7、刘亚杰的女儿(广东,2015年8月份,人权捍卫者刘亚杰的女儿港澳通行证被当局强行剪毁。)

8、冯正虎(上海人权捍卫者,2015年10月5日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9、刘晓原律师的儿子(江西南昌,刘晓原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子原定出国深造,于2015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拒绝办理护照,警察说是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封锁以致不能办理。)

10、欧彪峰(湖南人权捍卫者,2016年1月12日在深圳罗湖口岸被海关限制出境,理由是接上级命令,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1、谢阳律师的妻子陈桂秋(湖南,2016年4月4日谢阳律师的妻子欲从深圳罗湖口岸过关到香港,海关工作人员告知其已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12、 吕动力(陕西省人权捍卫者,2017年3月14日千阳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参与“709”事件及接受外媒采访,而对其不予签发护照及港澳通行证。)


图一、2015年10月5日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

出国2_20151005_145414
出国1_机票行程确认单
]]>
https://fengzhenghu.net/%e4%b8%ad%e5%9b%bd%e5%be%8b%e5%b8%88%e7%9a%84%e9%81%ad%e9%81%87-42%e5%90%8d%e5%be%8b%e5%b8%88%e7%ad%89%e4%ba%ba%e8%a2%ab%e9%99%90%e5%88%b6%e5%87%ba%e5%a2%83/feed/ 0
冯正虎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其被限制出境的期限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5%90%91%e5%85%ac%e5%ae%89%e9%83%a8%e7%94%b3%e8%af%b7%e5%85%ac%e5%bc%80%e5%85%b6%e8%a2%ab%e9%99%90%e5%88%b6%e5%87%ba%e5%a2%83%e7%9a%84%e6%9c%9f%e9%99%90/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5%90%91%e5%85%ac%e5%ae%89%e9%83%a8%e7%94%b3%e8%af%b7%e5%85%ac%e5%bc%80%e5%85%b6%e8%a2%ab%e9%99%90%e5%88%b6%e5%87%ba%e5%a2%83%e7%9a%84%e6%9c%9f%e9%99%90/#respond Tue, 09 May 2017 15:33:20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607

【编者按】出国了,怕他回国;回国了,又怕他出国,中国政府的心情真难捉摸。冯正虎2015年10月5日在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被莫名其妙地套上“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帽子,据说是与709律师案有关,现在已时隔一年半,不知是否已撤销禁令?

冯正虎又于2017年2月20日获得日本的签证,原定3月3日赴日,现在改为5月15日。特此,于4月16日事先向中国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EMS:1098585633418),申请公开冯正虎被限制出境的期限(截止何年何月何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申请事由:

申请人是上海市民,准备去日本探亲旅游,持有合法的护照及签证,已购一月内往返的飞机票。2015年10月5日在浦东机场乘中国国航CA919航班飞往日本,但在出境时被边检警察(警号:035697、035617)限制出境,他们口头告知:“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所以不能出境。”

申请人莫名其妙地被搞大了,原本去日本探亲旅游一个月,游山玩水,买点日货,怎么成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呢?申请人难以相信,强大的中国会如此脆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北京市公安局不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这个级别,它无权决定禁止一个上海市民从上海出境,只有公安部才有这个权力。

按照法律与正常人的思维,限制出境的时间应该有一个期限,也可以向当事人公开。但是,至今没有一个部门及相关官员告知申请人。2015年10月5日被限制出境,至今已过一年半,申请人不清楚自己现在是否还被限制出境?

今年2月20日申请人再次获得日本签证,准备去日本探亲旅游,购买了3月3日赴日的往返飞机票。这次,申请人事先通知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但他们也不清楚申请人是否能出国,因2015年10月5日被限制出境的禁令来自北京。他们提议申请人改期,退票损失由他们承担,避免在敏感日子(两会期间)发生限制申请人出境的尴尬事件,申请人接受他们的建议,当即退票,考虑在本月底或下月出国探亲旅游。

据此,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中国公安部申请以下政府信息。

申请事项:

公安部2015年10月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因其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故申请公开冯正虎被限制出境的期限(截止何年何月何日) 。

此致

中国公安部

申请人:冯正虎

2017年4月16日

附件:

1、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冯正虎的护照

3、冯正虎赴日探亲旅游的日本签证 (2015年9月15日)

4、冯正虎的往返机票(2015年10月5日)

5、冯正虎赴日探亲旅游的日本签证 (2017年2月20日)

6、冯正虎的往返机票(2017年3月3日)

7、机票的退票收据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图1、冯正虎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其被限制出境期限的邮局凭证

20170416-公安部-信息公开申请(出国)

图2、冯正虎于2017年5月15日赴日的往返机票

冯正虎的机票行程确认单(20150515)

]]>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5%90%91%e5%85%ac%e5%ae%89%e9%83%a8%e7%94%b3%e8%af%b7%e5%85%ac%e5%bc%80%e5%85%b6%e8%a2%ab%e9%99%90%e5%88%b6%e5%87%ba%e5%a2%83%e7%9a%84%e6%9c%9f%e9%99%90/feed/ 0
冯正虎举报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4%b8%be%e6%8a%a5%e7%a0%b4%e5%9d%8f%e9%80%89%e4%b8%be%e7%9a%84%e8%bf%9d%e6%b3%95%e7%8a%af%e7%bd%aa/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4%b8%be%e6%8a%a5%e7%a0%b4%e5%9d%8f%e9%80%89%e4%b8%be%e7%9a%84%e8%bf%9d%e6%b3%95%e7%8a%af%e7%bd%aa/#respond Sun, 20 Nov 2016 11:54:06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558

2016年11月18日上午10:25许,我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案件受理室,实名举报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及他人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当班警官郑丽明(警号:039581)觉得很稀奇,从来没有受理过关于举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破坏选举的案件,她说:“你可以去街道办事处去举报。”我告诉她:“被举报人是一般工作人员及社会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破坏选举的行为不是违纪违规,是违法,涉嫌违反刑法及治安管理法的规定,所以我向公安局报案,要求依法立案处理。”

郑警官当场向领导请示,并认真翻阅我提交的书面举报信及相关证据材料。10:40许,值班长吴文波警官(警号:040164)来接待,他告诉我:“领导说的,关于破坏选举的案件,个人举报不受理。”我觉得很奇怪,法律上有这样的规定吗?派出所受理违法犯罪的案件,对个人举报的,或组织举报的,是有区别对待的吗?我问吴警官:“举报违法犯罪,还有个人报案不受理的情况,第一次听到。若我走出派出所被人打伤,个人报案受理吗?”

吴警官回答:“你被打伤的案件,个人报案受理的。破坏选举的案件,个人举报不受理。”我不与吴警官争辩,也不去责问派出所的领导,或许派出所是有这个不合法的内部规定,警察是听领导的。

五角场派出所前几天还处理过几件涉嫌破坏选举的治安案件吗?我被拘24小时审查,助选志愿者徐佩玲、崔福芳、戴中耀、郑培培、范桂娟等五人被处罚拘留五天秩序。谁报案的?不是个人举报,是组织举报吧?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受理案件了,不分青红皂白地把选举人正常合法的参选、助选行为看作破坏选举秩序,让五位市民蒙受五日牢狱之苦。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执法不公。参选人冯正虎、助选志愿者五人仅向本选区的选民发送一张A4纸的黑白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不知谁诬告,警察立案受理了。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工作人员及雇佣的社会人员,这一伙破坏选举的人在选举期间,天天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但是逍遥法外、无人制约。现在,受害人自己报案了,派出所又说个人举报不受理。

冯正虎依法向派出所警察报案,当场未被受理,只好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99262902920)邮寄给五角场派出所案件受理室,与当场报案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又将举报材料抄送上海市公安局白少康(EMS:109856592321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陈志康局长(EMS:1098565924618)。

上海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处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11月15日的指示: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我们将拭目以待。法律有用吗?习近平的“零容忍”到了基层是否又成了一句空话?

冯正虎

2016年11月19日

附录:冯正虎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的举报函

举  报

举报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手机:13524687100

被举报人(1):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

单位地址:上海市政通路54号

被举报人(2):与被举报人(1)共同实施破坏选举的其他人

举报人冯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的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证据一《冯正虎的选民证》)

在2016年上海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冯正虎参加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证据二《冯正虎致杨浦区第115选区选民的公开信》、证据三《为民参政议政的冯正虎》)

2016年10月28日冯正虎领取到杨浦区五角场街道选举办发的《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证据四),之后被举报人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亲自及指使其他涉案人员对举报人天天24小时看守,非法跟踪看牢,追逐、拦截冯正虎,阻止推荐冯正虎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与冯正虎见面,致使冯正虎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9日24时)之前无法得到选民十人以上的推荐签名。

这一伙破坏选举的违法分子野蛮地、赤裸裸地违背《选举法》,其行为严重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证据五《破坏选举的一伙人——冯正虎的选举日记(10月28日)》,证据六:《退出争夺候选人的虚幻战争——冯正虎的参选日记(10月29日)》

被举报人均是五角场街道的一些普通工作人员及保安公司雇佣的外地民工,但不知仗着哪位领导授予的特权,为所欲为地非法行使警察的权力,跟踪及妨碍他人的人身自由,骚扰他人正常生活。举报人的妻子也深受其害,于11月11 日中午向公安局110报警,接警的警号037295,下午16:44又去五角场派出所备案,接待的郑警察,警号039581。

2016年11月14日下午16:00许,举报人冯正虎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依法向选民发放一张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证据六),又遭到被举报人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大刘等人的非法阻止,再次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恶人先告状,110警车赶到,破坏选举的人没有接受调查盘问,反而是受到损害的冯正虎接受24个小时的继续盘问,整夜坐躺在椅子受冷。

举报人不清楚被举报人的姓名,但大致知道他们来自何处,并有照片为证。(证据八)

根据上述事实,被举报人已涉嫌违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故特此举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秉公处理。

希望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11月15日的指示: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

举报人:冯正虎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证据材料

证据一、冯正虎的选民证

证据二、冯正虎致杨浦区第115选区选民的公开信

证据三、为民参政议政的冯正虎

证据四、五角场街道选举办发给冯正虎的《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证据五、破坏选举的一伙人——冯正虎的选举日记(10月28日)

证据六、退出争夺候选人的虚幻战争——冯正虎的参选日记(10月29日)

证据七、冯正虎向选民拜票

证据八、被举报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照片及录像

抄送: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图一、冯正虎向五角场派出所举报(2016年11月18日上午)

向五角场派出所举报-2-20161118_102722

图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案件受理室

向五角场派出所举报-1-20161118_104448

图三、冯正虎用EMS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EMS:1099262902920)

20161118-五角场派出所
]]>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4%b8%be%e6%8a%a5%e7%a0%b4%e5%9d%8f%e9%80%89%e4%b8%be%e7%9a%84%e8%bf%9d%e6%b3%95%e7%8a%af%e7%bd%aa/feed/ 0
冯正虎被拘24小时,助选者徐佩玲等五人拘留5天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8%a2%ab%e6%8b%9824%e5%b0%8f%e6%97%b6%ef%bc%8c%e5%8a%a9%e9%80%89%e8%80%85%e5%be%90%e4%bd%a9%e7%8e%b2%e7%ad%89%e4%ba%94%e4%ba%ba%e6%8b%98%e7%95%995%e5%a4%a9/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8%a2%ab%e6%8b%9824%e5%b0%8f%e6%97%b6%ef%bc%8c%e5%8a%a9%e9%80%89%e8%80%85%e5%be%90%e4%bd%a9%e7%8e%b2%e7%ad%89%e4%ba%94%e4%ba%ba%e6%8b%98%e7%95%995%e5%a4%a9/#respond Wed, 16 Nov 2016 10:41:47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554

今晚5点多我在上海五角场派出所被释放。谢谢诸位朋友的关心。

从昨天下午5点,我接受连续24小时的审查。今日下午1点半许,我家中遭搜查,一台电脑、一台激光打印机被扣押。我释放时,手机(号码:13524687100)被扣押,接受检查。

我是昨日(11月14日)下午四点许在居住的小区内向选民发放一张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遭到五角场街道工作人员的非法阻止,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破坏选举的行为理应被追究。不知谁报110警察,110警车赶到,明知我发放的是自己写的参选宣传资料,没有什么违法犯罪嫌疑,后说领导要找我谈谈,要我警车一同去五角场派出所。结果,破坏选举的人没有接受调查盘问,而是受到损害的冯正虎接受24个小时的继续盘问,整夜坐躺在椅子受冷。

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出面干活,区国保警察张磊等在背后指挥。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我,让我无法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日(11月16日)之前完全没有机会可以进行竞选宣传。

据悉,11月13日下午3点许,冯正虎的助选志愿者徐佩玲、崔福芳、戴中耀、郑培培、范桂娟因发放《冯正虎向选民拜票》宣传单均被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带走,14日下午被行政处罚每人五天,已关押到杨浦区拘留所。

天下奇闻,发一张小小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竟然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这么可怕吗?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怎么是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呢?这种荒唐的继续盘问方式、行政拘留处罚公正吗?

我们受了苦,但很自豪,我们已为维护公民权利、推进国家进步尽责了,问心无愧。祝愿徐佩玲、崔福芳、戴中耀、郑培培、范桂娟平安出狱、快乐回家。

冯正虎

2016年11月15日

图一、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

冯正虎参选传单-3-20161113_页面_1
冯正虎参选传单-3-20161113_页面_2

图二、冯正虎被扣押物品的《证据保全清单》

证据保全清单-1-20161115
证据保全清单-2-20161115
]]>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8%a2%ab%e6%8b%9824%e5%b0%8f%e6%97%b6%ef%bc%8c%e5%8a%a9%e9%80%89%e8%80%85%e5%be%90%e4%bd%a9%e7%8e%b2%e7%ad%89%e4%ba%94%e4%ba%ba%e6%8b%98%e7%95%995%e5%a4%a9/feed/ 0
上海独立参选人冯正虎向选民拜票 https://fengzhenghu.net/%e4%b8%8a%e6%b5%b7%e7%8b%ac%e7%ab%8b%e5%8f%82%e9%80%89%e4%ba%ba%e5%86%af%e6%ad%a3%e8%99%8e%e5%90%91%e9%80%89%e6%b0%91%e6%8b%9c%e7%a5%a8/ https://fengzhenghu.net/%e4%b8%8a%e6%b5%b7%e7%8b%ac%e7%ab%8b%e5%8f%82%e9%80%89%e4%ba%ba%e5%86%af%e6%ad%a3%e8%99%8e%e5%90%91%e9%80%89%e6%b0%91%e6%8b%9c%e7%a5%a8/#respond Sun, 13 Nov 2016 06:53:41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545

尊敬的选民:

11月16日是上海市杨浦区的选举日。

不要放弃您手中的选举权,不要错用您手中的选举权,您五年只有一次自己做主的权利,您应当选举真正能代表民众、自己利益的他人或自己。

请选举冯正虎,冯正虎会忠实地代表选民的意愿,并有能力为选民服务。

冯正虎胜任人大代表工作。冯正虎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硕士学位,并在日本留学,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讲师、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是一位法律工作者、社会活动家。长期以来在上海市及全国范围从事依法维权工作,力尽知识分子的本分,为国家的改革献计献策,免费为访民等弱势群体提供大量法律援助,为民代言,监督“一府两院”。

冯正虎当选人大代表,就有机会兑现参政的承诺:1、护宪维权;2、为民参政;3、美好家园;4、老有所乐;5、扶助弱者;6、快乐生活。冯正虎竭尽全力去建设一个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美好社会,让所有人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致力于人民幸福、快乐生活。

冯正虎是否当选人大代表,就在于您手中的一票!

您喜欢一位敢言敢当、为民仗义、有能力参政的人大代表,您就投冯正虎一票!

冯正虎以直选方式参选人大代表,欢迎大家在选票上另选他人栏的空格内写上“冯正虎”,并在冯正虎姓名上方的小空格内画一个赞成符号“○”。

谢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冯正虎

2016年11月13日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55225958      手机:13524687100

邮箱:fzh999net@gmail.com

图、请您在选票空格内写上“冯正虎”的传单

冯正虎参选传单-3-20161113_页面_2 ]]>
https://fengzhenghu.net/%e4%b8%8a%e6%b5%b7%e7%8b%ac%e7%ab%8b%e5%8f%82%e9%80%89%e4%ba%ba%e5%86%af%e6%ad%a3%e8%99%8e%e5%90%91%e9%80%89%e6%b0%91%e6%8b%9c%e7%a5%a8/feed/ 0
退出争夺候选人的虚幻战争 ——冯正虎的参选日记(10月29日) https://fengzhenghu.net/%e9%80%80%e5%87%ba%e4%ba%89%e5%a4%ba%e5%80%99%e9%80%89%e4%ba%ba%e7%9a%84%e8%99%9a%e5%b9%bb%e6%88%98%e4%ba%89-%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5%8f%82%e9%80%89%e6%97%a5%e8%ae%b0/ https://fengzhenghu.net/%e9%80%80%e5%87%ba%e4%ba%89%e5%a4%ba%e5%80%99%e9%80%89%e4%ba%ba%e7%9a%84%e8%99%9a%e5%b9%bb%e6%88%98%e4%ba%89-%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5%8f%82%e9%80%89%e6%97%a5%e8%ae%b0/#respond Sun, 13 Nov 2016 05:01:45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540

10月29日上午助选志愿者崔福芳、徐佩玲来我处见证选举情况,10点多与我一起走出小区,准备去五角场街道选举办投诉,走到政通路淞沪路交叉口被驶来的一辆警车挡道,下来五角场派出所的两位警察把她俩非法带走。

当时,我问警察:“一起把我也抓走吧!”指挥警车的彭警官说:“冯老师不要,档子太高,她们与你不是一个档子。”不要我上派出所,我就继续去五角场街道选举办投诉,一路上前俯后拥,有便衣警察、有保安、有街道平安办的人。

到了五角场街道办事处,我又被迎接到信访办公室,他们把一块“人大选举(咨询服务)”牌子放在办公桌上,紧急通知上周信访办值日领导司法所马所长来加班再次接待我。我与马所长已经聊了好几天,他对选举法已越来越熟悉,知道应该依法行事,而且对我的参选行为有所理解,觉得积极参加选举是一件好事,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合理合法的。

昨天上午街道选举办直接发一张《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给我,表明五角场街道选举办依照《选举法》实施选举,尊重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杨浦区选举工作的进步值得称道,但我表扬报道还未写出,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就来砸锅了,让杨浦区背负破坏选举的罪名。街道平安办公室的前身就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干砸锅维稳的事熟门熟路。

马所长与另一位值班的信访办工作人员出面接谈。我向他们投诉:昨天中午起,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工作人员及雇佣的保安人员,还有部分居委会工作人员及个别警察,非法跟踪骚扰,强行围阻我与选民见面,妨害我和其他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目的就是让我在今晚的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9日24时)之前无法得到选民十人以上的推荐签名。

我请马所长转告五角场选举办,事关破坏选举的严重问题,要求选举办领导出面接待,我直接向选举办投诉,并申明我的态度。下午2点许,五角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吕先生来到信访办接待我。

吕先生是负责选举工作的,对选举法很熟悉。他坐下来就谈《选举法》,认为如果按《选举法》去做,选举工作不复杂,《选举法》第三条已经清清楚楚规定了每个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吕先生的言下之意,这些妨碍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破坏选举行为都是违法的,也是不应该发生的。他见到我在桌前放着一本宣传选举工作的红皮书《上海市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问答40题》,指着这本书说:“这本书是市委宣传部编的,编的很好,简明易懂,选举的问题都解答的很清楚。我们已给每家选民发一册。”

我告诉他:“我这本是退休的贺书记前天送我的。很多选民拿到也不会看的,大家对选举不关心,怎么选,选谁都是听领导的。你应该要发给一些领导部门,让领导好好读一下,至少不去做一些破坏选举的傻事。”

我说:“如果领导真的能看懂《选举法》,要达到不让我成为代表候选人的目的很容易做到,即使我能顺利得到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也只不过成了一个初步候选人,若领导不同意,肯定会在产生正式候选人阶段被合理合法地协商掉。何必非要在推荐初步候选人阶段表现得如此惊恐万分,一点自信也没有,野蛮地破坏选举,赤裸裸地违背法律呢?”

我告诉吕先生:“中国的法律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每部法律总会有一条考虑到领导的特殊要求,下面为领导干活的这些人只要好好研究一下法律,总可以找到依法依理的解决办法。选举法已经考虑到不让领导满意的人成为选票上的候选人,有一个产生正式候选人的协商程序。这几天派人违法阻碍我与选民见面的部门领导要好好学点法。习近平说,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吕先生,你请要这些部门领导带头学法,不要再做这些破坏选举的傻事。”

我与吕先生交流得很通畅,我也清楚他的难处。他说的好,但未必都能做到,他能管住选举办的几个人,但管不住其他部门的人,他自己还得听领导的。他能接受我的投诉,但无法马上制止这些破坏选举的违法做法,等他们上下协调处理下来,今天已过去,超过了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时间,我就失去了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下午我正在与吕先生、马所长交谈时,有一位居住在国顺居委会管辖小区的选民打来手机电话,他已看到我的选举宣传资料,要求签名推荐我作为代表候选人。我非常感谢他的信任与支持,并婉言相告现在暂不签名推荐我,等过几天后我会去当面感谢。我清楚,若我今天去见他,会给他带来麻烦与压力。而且,此时我已决意放弃以当选候选人的方式参选人大代表。

最后,我向代表五角场街道选举工作小组的吕先生宣告:“请你把我的投诉向上反映,现在破坏选举的这一伙人还在你们信访办外等候我,你也无法马上制止他们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今晚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截止时间之前我已不可能见到一个选民,我也不希望伤及无辜。所以,我宣布退出推荐候选人的活动,不再继续找选民签名推荐,直接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参选。”

结束会谈,我离开五角场街道信访办。在我居住的仁和小区里,火药味还相当浓,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保安及警察数十人都在紧张地死守今晚。这一伙人不相信我会自动放弃争夺,仍是对我盯死看牢。我索性离开我居住的小区,远远离开第115选区的管辖范围,去南京路附近的悦来大酒店参加朋友的聚餐,街道平安办的大刘等人还一直跟踪到酒店,看到我真的没有见选民,或许才放心了。

面对现实,我承认这一伙人破坏选举成功。我提前宣布退出,让压制我的对方松一口气,也让自己轻松一下,卷入一场争夺代表候选人的虚幻战争实在没有意义,无论是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的,还是组织推荐的,最后都要领导满意的。独立参选人无法指望在选票上指定候选人的方式参选,只有一条路,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直选人大代表。

冯正虎

2016年10月29日

图一、破坏选举的主犯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大刘等人跟踪到悦莱大酒店
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大刘跟踪到悦来大酒店-20161029

图二、《选举工作问题40题》封面

选举工作问答40题 ]]>
https://fengzhenghu.net/%e9%80%80%e5%87%ba%e4%ba%89%e5%a4%ba%e5%80%99%e9%80%89%e4%ba%ba%e7%9a%84%e8%99%9a%e5%b9%bb%e6%88%98%e4%ba%89-%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5%8f%82%e9%80%89%e6%97%a5%e8%ae%b0/feed/ 0
破坏选举的一伙人 ——冯正虎的参选日记(10月28日) https://fengzhenghu.net/%e7%a0%b4%e5%9d%8f%e9%80%89%e4%b8%be%e7%9a%84%e4%b8%80%e4%bc%99%e4%ba%ba-%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9%80%89%e4%b8%be%e6%97%a5%e8%ae%b0%ef%bc%8810%e6%9c%8828%e6%97%a5/ https://fengzhenghu.net/%e7%a0%b4%e5%9d%8f%e9%80%89%e4%b8%be%e7%9a%84%e4%b8%80%e4%bc%99%e4%ba%ba-%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9%80%89%e4%b8%be%e6%97%a5%e8%ae%b0%ef%bc%8810%e6%9c%8828%e6%97%a5/#respond Fri, 04 Nov 2016 04:23:45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534

昨天上午约10点我去五角场街道选举办投诉,出面接待的又是信访办,再次与当日值班领导街道司法所马所长、退休的贺书记交流我的看法,一起学习与探讨《选举法》,我投诉:把选民小组会议变成有限额的选民推荐会,这种限制选民推荐权与被推荐权的做法,是违反《选举法》。我要求五角场街道选举办予以纠正,直接发一张《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给我。马所长、贺书记认真地接待,又请我吃午餐,并答应:与选举办沟通后,下午给予答复。

下午我接到杨浦区五角场街道信访办贺书记的电话通知:明天上午可以去街道选举办领取《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这是一个进步,表明五角场街道选举办尊重法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选举人的法定权利。我也考虑,若我被选民推荐为初步的代表候选人,即使最后经协商没有被评选为正式的代表候选人,我也会正面报道官方在选举上每一点进步。

今天上午9点半,我去街道信访办去领推荐候选人登记表,接待的还是司法所马所长、退休的贺书记,我们有一次畅聊,快到中午时选举办的工作人员送来一张《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告知:明天晚上12点正之前必须提交到居委会的选举工作小组。10月29日晚上12点是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时间。

从我拿到登记表到明天的提名截止时间只有一天半时间,让已同意推荐我作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签名一下,这个时间也足够了,十几位选民早已与我确定做我的推荐人,只要拿着登记表上门签名就可以了。

而且,我这张登记表是选举办发的,不是自制的,也表明官方同意我与推荐我的选民可以行使选举权利。但是,很古怪,上海好像有两个政府,同一个五角场街道的平安办公室、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及五角场派出所的几个警察却在妨害我及推荐我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清楚是谁指使他们破坏选举的?一系列丑闻就产生了。

中午我乘出租车去国顺路128弄1号的潘老师家,他妻子刘老师也是复旦大学的退休教授,都是我的校友,他们愿意推荐我为代表候选人。当我在潘老师家聊了一会儿,被一阵急促的门铃声惊动,门一开,看到七、八位四平一居委会工作人员堵在门口,宋书记、主任及一位穿红的长袖体恤衫的中年男人急忙涌入屋里。这位中年男人凶恶地指责我:“你不是我们居委会的,怎么可以到我们居委会来找人推荐?”我回答他:“选举法规定,我是第115选区的选民,你们居委会管辖的选民与同一选区,是可以推荐的。”潘老师告诉他:“我们都是复旦的,我要推荐我认识的、信任的人做人大代表,我已推荐过宋书记。”那位中年男人威胁口吻地说:“你要推荐他(指冯正虎),你就要——-。”

潘老师当即回答:“你是威胁吗?推荐谁是选民的权利,我愿意推荐冯老师。”并果断地在《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签上潘老师的姓名与地址,接着刘老师也签上。一股正气令我感动,为复旦人感到骄傲。那位试图阻碍选举的中年男人灰溜溜地退出潘老师的家,留下居委会宋书记与我们聊一会。

我离开潘老师家下楼,看到一大批人企图阻碍我与选民见面的人已聚集在小区里,有政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还有跟踪过来的街道平安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五角场派出所警察、保安,十几人虎视眈眈地注视我,若我还去找其他选民签名,他们一定会围上来阻止,并威胁选民。我独自一人的抗争是无效的,而且还要连累无辜的推荐人。我不得不放弃见其他选民的计划,离开东方家园小区。

回到自己居住的仁和苑小区,进入破坏选举的重灾区。警察已临时租用我楼道对门的一间公司办公室,有穿制服的,有便衣的,许多警察在压阵,还有警车,起到震慑的作用,谁敢来签名推荐我?昨天助选志愿者徐佩玲来拜访我,在小区门口被抓捕了。门口有便衣警察、保安站岗,主要通道上站着许多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他陌生人,小区里弥漫着恐怖的气氛,要出什么大事了?传闻也流传起来:冯正虎是被监控人,不可以推荐他做人大代表,谁推荐他,要麻烦的,还要被抓起来。

我一出家门,就被跟踪,要去见小区内的邻居就要受到围住。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工作人员大刘请求我:“今天不准你进入其他居民家里,领导担心你让其他选民推荐你为代表候选人,你帮帮我的忙,就不要去选民家吧?”我告诉他:“你们妨碍我与选民见面,是破坏选举的行为。”大刘说:“我也知道,但没有办法,领导要我们做,我们不得不做。”

晚上六点左右,我走出仁和苑小区,直接去政民路230弄的小区,见一位前天已与我电话约定的推荐人。当我走到她家,平安办公室的大刘等人也赶到,拦在门前不让我见到她们,后来政民居委会主任等人也赶到,他们极力劝我放弃见选民,拉拉扯扯地带我回家了。回到仁和苑内的居委会办公室,所有的居委会工作人员都在上班,她们对我吐苦水:“今天你不回家,我们就无法下班,要陪着你,请你不要见选民吧。”我与她们很熟悉,看看她们也很可怜的。

上海市满街挂着横幅“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我也高高兴兴出来参选,想痛痛快快玩一把,选举日应该是人民群众的派对。一个小小的区级人大代表,若当选了,也只是为选民服务的份,根本不影响一党专政的牢固地位。何必要惊恐万分呢?这一伙人为了确保领导的意愿,不惜破坏选举。我终于看明白这条横幅:人民代表领导选,人民代表为领导。

冯正虎

2016年10月2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图、五角场街道选举办发给冯正虎的《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冯正虎的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20161028 ]]>
https://fengzhenghu.net/%e7%a0%b4%e5%9d%8f%e9%80%89%e4%b8%be%e7%9a%84%e4%b8%80%e4%bc%99%e4%ba%ba-%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9%80%89%e4%b8%be%e6%97%a5%e8%ae%b0%ef%bc%8810%e6%9c%8828%e6%97%a5/feed/ 0
冯正虎的竞选口号与参政承诺 https://fengzhenghu.net/%e8%af%b7%e5%9c%a8%e6%82%a8%e7%9a%84%e9%80%89%e7%a5%a8%e4%b8%8a%e5%86%99%e4%b8%8a%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5%a7%93%e5%90%8d/ https://fengzhenghu.net/%e8%af%b7%e5%9c%a8%e6%82%a8%e7%9a%84%e9%80%89%e7%a5%a8%e4%b8%8a%e5%86%99%e4%b8%8a%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5%a7%93%e5%90%8d/#respond Tue, 01 Nov 2016 15:31:26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3526 20161025冯正虎

冯正虎竞选上海市杨浦区人大代表的竞选口号:护宪维权,快乐生活。

冯正虎参政议政的承诺:

    1、护宪维权:捍卫宪法,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依法维护选民的公民权利。

    2、为民参政:紧密联系群众,积极为民代言,废恶规立良规,监督“一府两院”,督促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官员为人民服务。

   3、美好家园: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维护业主权益,建设一个安全、舒适、美丽的居住家园。

   4、老有所乐: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重视老有所乐的政策制定与硬件配置,使老年人幸福地安度晚年。

  5、扶助弱者:关心受到权益侵害的弱势群体,依法化解上访问题,促进本地区的稳定与和谐。

   6、快乐生活:建设一个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美好社会,让所有人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致力于人民幸福、快乐生活。

请在您的选票上写上冯正虎的姓名

冯正虎已在居住地的五角场街道政民居委会进行选民登记,成了杨浦区第115选区的选民。冯正虎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据《选举法》第三条,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甚至在监狱中的服刑人员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除了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是杨浦区第115选区(居住五角场街道国顺居委会、四平一居委会、政民居委会管辖范围)的选民,都可以在10月30日之前联名推荐冯正虎作为杨浦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于选举日(11月16日)直接投票选举冯正虎。

1、推荐冯正虎为代表候选人。

凡是杨浦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榜的任何一位选民,都可以在10月26日至30日期间到其所在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取《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以书面形式推荐代表候选人。第115选区的选民到设立在国顺居委会(国权路230弄11号)、四平一居委会(政本路115号)、政民居委会(政通路240弄C1)内的选举工作小组领取,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2、直接选举冯正虎为人大代表。

若冯正虎没有被列入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在选举日直接选举冯正虎。需要在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正确填写“冯正虎”三字,并在规定的方格内划上一个赞成符号“○”,同时要对选票上的正式候选人正确的划上反对符号“X”。记住选票上的赞成符号只能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该划的反对符号是不能省略的。

3、冯正虎所在杨浦区第115选区之外的杨浦区的其它选区的选民,可以把赞成票投给冯正虎吗?

可以的,也是合法的。第115选区以外的其它选区的选民若要选冯正虎为杨浦区人大代表,需要在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正确填写“冯正虎”三字,并在规定的方格内划上一个赞成符号“○”。但这不同选区选民投给冯正虎的赞成票是不能相加的。获得当选票数是指获得某一选区的赞成票数,不是几个选区赞成票相加的票数。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电话:55225958

手机:13524687100

邮箱:fzh999net@gmail.com

博客:https://fengzhenghu.net

]]>
https://fengzhenghu.net/%e8%af%b7%e5%9c%a8%e6%82%a8%e7%9a%84%e9%80%89%e7%a5%a8%e4%b8%8a%e5%86%99%e4%b8%8a%e5%86%af%e6%ad%a3%e8%99%8e%e7%9a%84%e5%a7%93%e5%90%8d/feed/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