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henghu https://fengzhenghu.net 护宪维权,快乐生活 Mon, 01 Jun 2026 15:01:24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7.0 机场送妻赴日,我继续追问出国自由 https://fengzhenghu.net/%e6%9c%ba%e5%9c%ba%e9%80%81%e5%a6%bb%e8%b5%b4%e6%97%a5%ef%bc%8c%e6%88%91%e7%bb%a7%e7%bb%ad%e8%bf%bd%e9%97%ae%e5%87%ba%e5%9b%bd%e8%87%aa%e7%94%b1/ https://fengzhenghu.net/%e6%9c%ba%e5%9c%ba%e9%80%81%e5%a6%bb%e8%b5%b4%e6%97%a5%ef%bc%8c%e6%88%91%e7%bb%a7%e7%bb%ad%e8%bf%bd%e9%97%ae%e5%87%ba%e5%9b%bd%e8%87%aa%e7%94%b1/#respond Thu, 14 May 2026 14:59:22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43

今天中午,我在浦东国际机场送妻子赴日探亲。她搭乘的是下午1点起飞的日本航班 NH920。

原本,我们计划于3月17日一同赴日探亲;但在虹桥国际机场,我被限制出境,不得不放弃当天的行程。今天,她独自前往日本探亲观光,而我则继续留在国内,向公安部追问相关问题。

对我而言,能否去泡温泉、品尝日本料理,并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出国自由权利。也希望借此机会,与有关部门以及公众进行公开讨论,增进社会对此问题的认识。

我不过是一介草民,并没有那么“厉害”,也谈不上伟大。如今有人担心我出国,甚至称我出国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这在我看来实在是一个笑话。它恰恰说明,某些部门的负责人并不真正爱国,也对中国缺乏应有的自信。

无独有偶,这与十六年前的那场笑话如出一辙。当年,有些部门害怕我回国,我曾连续八次被拒于国门之外,并在东京成田机场滞留92天。最终,2010年2月12日,中国政府依法允许我回国,纠正了个别官员的错误,赢得了民心,也挽回了国家的尊严。

有兴趣了解这段历史的朋友,可以在网上阅读我的著作《成田机场日记》。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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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正虎:権利はいかにして実現されるか?——中国公民の財産権と人身権保護における行政救済の新経路 https://fengzhenghu.net/%e9%a6%ae%e6%ad%a3%e8%99%8e%ef%bc%9a%e6%a8%a9%e5%88%a9%e3%81%af%e3%81%84%e3%81%8b%e3%81%ab%e3%81%97%e3%81%a6%e5%ae%9f%e7%8f%be%e3%81%95%e3%82%8c%e3%82%8b%e3%81%8b%ef%bc%9f-%e4%b8%ad/ https://fengzhenghu.net/%e9%a6%ae%e6%ad%a3%e8%99%8e%ef%bc%9a%e6%a8%a9%e5%88%a9%e3%81%af%e3%81%84%e3%81%8b%e3%81%ab%e3%81%97%e3%81%a6%e5%ae%9f%e7%8f%be%e3%81%95%e3%82%8c%e3%82%8b%e3%81%8b%ef%bc%9f-%e4%b8%ad/#respond Sun, 21 Dec 2025 12:13:48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37 【要旨】

本稿は馮正虎著『公民の財産権と人身権を保護する行政救済の経路に関する研究と事例』の序文であり、中国公民が財産権と人身権を保護する際に直面する「行政の不作為、救済の道がない」という現実的困難に体系的に応答している。著者は新たに改正された『行政再審査法』を中核とし、『信訪工作条例』および『行政訴訟法』と組み合わせ、「職務履行申請、行政再審査、行政訴訟、強制執行と責任追及」という完全な救済の閉ループを提唱し、長年にわたり相互に断絶していた信訪・再審査・訴訟メカニズムの連携を図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いる。本稿は典型的な事例、法的分析、および人間と機械の協働という研究手法を通じて、行政救済の制度的論理を再構築するだけでなく、一般市民に対して実行可能かつ説明責任のある合理的な権利保護の道筋を提供し、市民の権利を「紙の上」から「現実」へと導くことを目指している。

現代中国において、公民の財産権と人身権を保護することは、憲法が確認した根本原則であると同時に、法治政府を構築し社会の長期的な安定を実現するための現実的基盤でもある。近年、依法行政と司法制度改革の不断の深化に伴い、権利救済に関する法律法規は絶えず整備されてきた。『中華人民共和国信訪工作条例』『中華人民共和国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国行政訴訟法』が相次いで改正され、公民に行政から司法に至る多層的な救済ルートが提供されている。

しかし、具体的な実践においては、長年にわたり存在し、極めて緊張感のある現実的な問題が依然として効果的に解決されていない。すなわち、行政機関が市民の「財産権と人身権を保護する職責の履行を求める」申請に対して長期にわたり回答を拒否したり、責任を押し付けたり遅延させたりする場合、市民はどのように自らの権利を守ればよいのか?苦情処理部門、行政再審査機関、人民法院の間で、いったいどのように連携し、役割分担すべきなのか?「法定職責の不履行」という不作為行為は、果たして再審査や訴訟の受理範囲に入るのか?こうした一見技術的な手続き問題の背後には、市民の権利が紙面から現実へと移行できるか否かの制度的成否が映し出されている。

本書に収録された『中国公民の財産権と人身権を保護する行政救済経路の研究』及び関連する典型事例と評論は、まさにこの現実的ジレンマに対する体系的な回答である。著者は新たに改正された『行政再審査法』を中核とし、『信訪工作条例』と『行政訴訟法』を両翼として、国内で初めて統一的な枠組みでこれら三つの法規を「連結」し、「立体化」した構造を形成。さらに「職責履行申請―行政再審査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と責任追及」という完全な救済の閉ループを構築し、制度レベルで長年分断されてきた「信訪―再審査―訴訟」の連鎖を貫通させ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いる。

本書は一方で法理レベルでの体系再構築に着目している。長年にわたり、信訪、再審査、訴訟は実践においてしばしば三つの並行する、あるいは相互に代替し得る「分岐点」として扱われてきた。一部の地方機関は信訪を「終着駅」と位置付け、「調整中」「関係部門へ転送済み」といった対応で市民の権利主張をかわしてきた。一方、再審査機関や裁判所は、市民の職務履行請求を「信訪事項」や「内部監督行為」と習慣的に規定し、「受理範囲外」を理由に受理を拒否してきた。結果として、本来は法定手続きで解決すべき権利紛争が信訪ルートに押し寄せ、行政機関と司法機関は救済責任を押し付け合い、市民は長引く手続きの空転の中で「訴える先もなく、申し立てる成果もない」という苦境に陥っている。

こうした制度の歪みに対し、本書は三つの法規の機能分担と手続きの連携を明確に定義している:信訪工作条例は意見表明と分流の入口を提供するものの、法定救済に代わるものではない; 行政再審査法は行政誤謬の是正と権利救済の主たる経路であり、特に「法定職責の不履行」を「再審査前置」原則として確立することで、大量の不作為行為を厳格な監督下に組み入れた。行政訴訟法は最終的な司法防衛線を構成し、合法性審査と強制執行を通じて行政権力が法治の軌道上を運行することを確保する。三者は「三者択一」ではなく、論理的に進展し責任が閉環する有機的全体を成す。

他方、本書は生きた複雑な中国現地事例に根差している。上海莘荘と浦東における二件の「土地収用農民による政府職責履行請求事件」の全過程を整理することで、抽象的な制度設計を具体化・可視化した。両事件の共通背景は、1990年代の土地収用・立ち退き問題が長期未解決となり、土地収用農民の宅地使用権と家屋補償に関する紛争が実質的な処理を遅延させた点にある。度重なる陳情や調整が実を結ばなかった後、彼らは新「行政再審査法」第11条第(11)項及び第23条の規定に基づき、管轄権を有する行政機関に「財産権保護職責履行申請書」を提出した。しかし「長期にわたり回答がない」という現実を前に、彼らは相次いで行政再審査と行政訴訟の手続きを開始した。

これらの事例は、「陳情依存」から「法に基づく権利保護」への模索の道筋を鮮明に示している。当事者はもはや「関心」や「調整」に満足せず、「法定職責の履行」を核心的な要求としている。彼らはEMS郵送証明書、受理番号、配達受領証などの客観的証拠を通じて、行政機関の不作為を「潜在的」から「顕在的」なものへと転換し、「再審査前置」メカニズムを活用して事件を司法審査手続きに導いた。このプロセスは新法施行後の公民権保障の好例となるはずだったが、個別の事例では再審査や訴訟段階で「信訪関連」「内部監督に属する」「受理範囲外」といった旧来の論理による妨害が相次ぎ、新『行政再審査法』の執行過程における観念的障壁と制度的慣性の問題を浮き彫りにした。

本書は個別の挫折事例の記述に留まらず、複数の法律意見書とAI法律分析を通じて、関連する再審査決定及び裁判所判決の法律適用と事実認定を包括的に分析している。時間法の適用、受理範囲の定義から、「内部監督」と「合法性審査」の境界線、 「回答しない不作為」が再審査・訴訟手続きの対象となり得るか、不履行案件における再審査前置の厳格な要件に至るまで、緻密かつ論理的な分析を展開している。これは具体的な事件当事者への責任ある対応であると同時に、行政機関と司法機関が新法を正確に理解し貫徹するための制度的提言でもある。

特に注目すべきは、本書が「訪民(行政機関に陳情する市民)」グループに特別な関心を寄せ、人間的な配慮を示している点である。「十年もの間、機関の周りをぐるぐる回り続ける」当事者たちは、行政救済メカニズムの機能不全を直接体感する者であり、法的手続きを通じて自らの権益を守る必要性が最も高い弱者集団である。本書は複雑な制度条文を、一般人が理解・操作可能な「三段階プロセス図」と「権利ツールキット」に変換し、感情的な繰り返し陳情から、法定期限と書面証拠に基づく理性的な権利保護へと導く。規範的な『法定職責履行申請書』は、当事者が自らの権利を宣言するだけでなく、強制力を伴う法的手続きを開始する「スイッチ」でもある。

この意味で、本書は単なる行政法学の研究成果ではなく、現実に向けた行動指針である。典型的な事例における行政の不作為、司法の不作為、そして行政と司法の相互責任回避を深く分析し、実践可能な制度修復案を提示している。

行政段階では、陳情と職責履行申請の境界を明確化し、「陳情化認定を禁ずる」受理原則を確立し、期限警告と書面回答の義務を規定することで、遅延の余地を圧縮する。

再審査段階では、「再審査前置」と「期限付き履行決定」を軸に、上級機関が下級機関の不作為行為に対し実質的な審査と是正を行うよう促す。

司法段階では、強制執行、日割り罰金、信用懲戒、刑事責任移送などの強制措置を通じて、不作為行為に対する完全な責任体系を形成する。

このように入口から出口まで責任追及が可能な手続き設計により、従来の「提言型」権利保障から「説明責任型」の硬直的メカニズムへの進化が期待される。

本書の執筆と出版は、人工知能技術と人間の法律専門家との深い協力なしには実現しなかった。AI正審案チームは、大規模モデルの計算能力を活用し、大量の法規・判例・裁判文書を構造化分析することで、制度運用における共通課題と重要ポイントを抽出。同時に著者は長年の実務経験と法治精神に基づき、技術が生成した分析結果を選別・修正・価値判断し、論理的厳密性を確保しつつ当事者の具体的状況への理解と配慮を損なわないようにした。この「人と機械の協働」という作業方式自体が、将来の司法・行政意思決定モデルに対する有益な探求である。

本書が、権利保護の困難に直面する一般市民に明確な解決策を示すだけでなく、各級行政機関・苦情処理部門・再審査機関・人民法院に対し、職務範囲の境界・手続きの連携・責任追及などの課題解決に参照可能な制度モデルを提供することを願う。さらに、学界・実務界・社会一般において「権利をいかにして真に実現させるか」という真剣な議論を喚起することを強く願う。

新「行政再審査法」は、市民の財産権と人身権を保護するため、より完備された制度的ツールを提供している。本書の使命は、人々がこれらのツールを正しく使用する方法を学び、関連機関がこれらの制度を真に尊重し実施するよう促すことで、法に基づく行政の推進、再審査の基盤強化、司法の力強さを支える「制度のアンカー」となり、中国が全面的な法治国家を目指す道程に明確かつ確固たる足跡を残すことにある。

馮正虎

2025年12月5日 上海に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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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Zhenghu: How Are Rights Implemented? — New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for Protecting Citizens’ Property and Personal Rights in China https://fengzhenghu.net/feng-zhenghu-how-are-rights-implemented-new-administrative-remedies-for-protecting-citizens-property-and-personal-rights-in-china/ https://fengzhenghu.net/feng-zhenghu-how-are-rights-implemented-new-administrative-remedies-for-protecting-citizens-property-and-personal-rights-in-china/#respond Sun, 21 Dec 2025 11:55:02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32 【Abstract】

This preface to Feng Zhenghu’s Research and Case Studies on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for Protecting Citizens’ Property and Personal Rights systematically addresses the practical dilemma faced by Chinese citizens: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and lack of recourse” when safeguarding their property and personal rights. Centered on the newly revised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and integrated with the Regulations on Petitioning Work and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the author proposes a comprehensive closed-loop remedy system encompassing “duty fulfillment application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ompulsory enforcement, and accountability.” This aims to bridge the long-standing disconnect between petitioning, reconsideration, and litigation mechanisms. Through case studies, legal analysis, and human-machine collaborative research, this paper not only reconstructs the institutional logic of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but also provides ordinary citizens with an actionable and accountable rational path for rights protection. It seeks to advance citizens’ rights from “paper” to “reali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protecting citizens’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is both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enshrined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practical foundation for building a law-based government and achieving lasting social stability.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epening of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l system reform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rights remedies have been continuously improved.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etition Work,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been successively revised, providing citizens with multi-tiered remedies from administrative to judicial levels.

However, a persistent and highly contentious practical issue remains unresolved: When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fail to respond to citizens’ requests to “fulfill duties protecting property and personal rights” or engage in prolonged evasion and delay, how should citizens safeguard their rights? How should petition department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bodies, and people’s courts coordinate and divide responsibilities? Can the inaction of “failing to perform statutory duties” fall within the scope of cases accepted for reconsideration and litigation? Behind these seemingly technical procedural questions lies the institutional success or failure of whether citizens’ rights can move from paper to reality.

The collection in this book, Research on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for Protecting the Property and Personal Rights of Chinese Citizens, along with related typical cases and commentary, constitutes a systematic response to this practical dilemma. Centered on the newly revised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with the Regulations on Handling Public Petition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as its two wings, the author pioneers a unified domestic framework that “links” these three statutes into a “three-dimensional” structure. This framework proposes a complete relief cycle of “duty fulfillment application—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Enforcement and Accountability“ to establish a complete remedial loop. This aims to institutionally bridge the long-standing disconnect between the ”petitioning—review—litigation“ chain.

The book focuses on systemic reconstruction at the legal theory level. Historically, petitioning, review, and litigation have often been treated in practice as three parallel or even mutually substitutable ”forks in the road.” Some local authorities treat petitions as the “final stop,” dismissing citizens’ rights claims with responses like “under coordination” or “forwarded to relevant departments.” Certain reconsideration bodies and courts habitually categorize citizens’ requests for duty fulfillment as “petition matters” or “internal oversight actions,” refusing to accept them on grounds of “falling outside their jurisdiction.” The result is that the petitioning channel bears the burden of resolving rights disputes that should be addressed through statutory procedures.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bodies shirk their remedial responsibilities, while citizens become trapped in a prolonged procedural loop, facing a dilemma of “no avenue for appeal, no resolution for claims.”

Addressing this systemic misalignment, this book clearly delineates the functional divisions and procedural connections among the three laws: The Petitioning Work Regulations provide an entry point for expression and case distribution but cannot substitute for statutory remedies;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serves as the primary channel for administrative error correction and rights redress, particularly by establishing the “pre-reconsideration” principle of “failure to perform statutory duties,” thereby subjecting a vast array of inaction to rigid oversight.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constitutes the final judicial defense, ensuring administrative power operates within the rule of law through legality review and compulsory enforcement. These three are not mutually exclusive options but form a logically progressive, closed-loop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On the other hand, this book is grounded in vivid and complex domestic Chinese cases. By comprehensively examining two cases—Shanghai Xinzhuang and Pudong—where displaced farmers petitioned the government to fulfill its duties, it concretizes and visualizes abstract institutional designs. Both cases share a common background: land expropriation and demolition issues from the 1990s remained unresolved for years, leading to prolonged disputes over the displaced farmers’ residential land use rights and housing compensation. After repeated petitions and mediations yielded no results, they legally submitted “Applications for Performance of Duties to Protect Property Rights” to the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under Article 11(11) and Article 23 of the new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Confronted with the reality of “prolonged non-response,” they subsequently initiated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rocedures.

These cases clearly illustrate a path of exploration from “reliance on petitions” to “lawful rights protection”: the parties no longer content themselves with ‘concern’ and “coordination,” but instead make “fulfillment of statutory duties” their core demand. Through objective evidence such as EMS mailing receipts, case acceptance numbers, and delivery confirmations, they transformed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y’s inaction from “implicit” to “explicit.” Leverag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erequisite” mechanism, they successfully introduced the cases into judicial review procedures. This process should have served as a vivid example of safeguarding citizens’ rights under the new law. Yet, individual cases encountered repeated obstacles at the reconsideration and litigation stages—such as being dismissed as “petition-related,” “falling under internal oversight,” or “outside the scope of acceptance.” This reflects the conceptual barriers and institutional inertia confron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This book goes beyond documenting individual setbacks. Through multiple legal opinions and AI-driven legal analysis, it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of the legal application and factual determinations in relevant reconsideration decisions and court rulings. It meticulously analyzes issues rang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emporal law and the definition of jurisdictional scope to the boundaries between “internal oversight” and “legality review”; from whether “failure to respond” constitutes inaction subject to reconsideration and litigation, to the mandatory requirement of prior reconsideration in non-performance cases—all receive meticulous and well-reasoned scrutiny. This serves not only as a responsible response to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specific cases but also as an institutional reminder to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bodies to accurately understand and implement the new law.

Of particular note is the book’s special attention and humanitarian concern for the “petitioners” group. Those petitioners who “have been circling government offices for a decade without respite” are the direct victims of a failing administrative redress mechanism and the most vulnerable group in need of legal procedures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The book translates complex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 into accessible “three-step” flowcharts and “rights toolkits” that ordinary people can understand and implement, guiding them from emotional, repetitive petitioning toward rational rights protection grounded in statutory time limits and written evidence. A properly drafted “Application for Performance of Statutory Duties” serves not only as a declaration of one’s rights but also as the “trigger” to initiate legally binding procedures.

In this sense, this book is not merely an academic contribution to administrative law but a practical guide for real-world action. Through in-depth analysis of typical cases involving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judicial inaction, and mutual buck-passing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bodies, it proposes a set of actionable institutional repair solutions.

At the administrative stage, it reduces room for delay by clarify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petitions and duty fulfillment applications,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of “no characterization as petitioning,” and mandating time-limit warnings and written responses.

At the reconsideration stage, it leverages “pre-reconsideration” and “time-bound fulfillment decisions” to compel higher-level authorities to conduct substantive reviews and correct inaction by lower-level agencies.

At the judicial stage, a comprehensive accountability framework for inaction is established through enforcement measures including compulsory execution, daily fines, credit sanctions, and referral for criminal liability.

This end-to-end accountability-driven procedural design aims to elevate past “initiative-based” rights protection to a “rigid, accountable mechanism.”

The writing and publication of this book rely on deep collaboration betwee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and human legal experts. The AI Case Review Team leveraged the computational power of large models to conduct structured analysis of vast volumes of regulations, precedents, and judicial documents, thereby identifying common issues and critical junctures in system operation. Concurrently, the authors, drawing on years of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a commitment to the rule of law, screened, calibrated, and evaluated the value of technology-generated analyses. This ensured rigorous logic while maintaining empathy for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ose involved. This “human-machine collaboration” approach itself represents a valuable exploration of future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models.

We hope this collection not only provides ordinary citizens long trapped in rights protection dilemmas with a clear path forward, but also offers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petition departments, reconsideration bodies, and people’s courts at all levels a reference framework for institutional design. This framework can assist them in resolving issues concerning jurisdictional boundaries, procedural coordination, and accountability. We further hope it will spark serious discussions among academia, practitioners, and the public on “how to ensure rights are truly realized.”

The new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provides more comprehensive institutional tools for protecting citizens’ property and personal rights. The mission of this book is to help people learn how to properly use these tools and to push relevant institutions to genuinely respect and implement these systems. It aims to become an “institutional anchor” for promoting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strengthening the foundation of reconsideration, and ensuring effective judicial action, leaving a clear and solid footnote on China’s path toward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Feng Zhenghu

December 5, 2025, in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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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黄尧年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申诉与建议书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3%80%81%e9%bb%84%e5%b0%a7%e5%b9%b4%e8%87%b4%e5%85%a8%e5%9b%bd%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7%9a%84%e7%94%b3%e8%af%89%e4%b8%8e%e5%bb%ba%e8%ae%ae%e4%b9%a6/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3%80%81%e9%bb%84%e5%b0%a7%e5%b9%b4%e8%87%b4%e5%85%a8%e5%9b%bd%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7%9a%84%e7%94%b3%e8%af%89%e4%b8%8e%e5%bb%ba%e8%ae%ae%e4%b9%a6/#respond Thu, 11 Dec 2025 11:29:35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30 ——关于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履职申请被泛信访化”问题开展法律监督的建议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摘要】

本申诉与建议书以上海闵行区莘庄失地农民代表黄尧年等45人申请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案为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严重倾向: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将公民依据新《行政复议法》提出的履职申请,一概定性为“信访事项”或“内部监督行为”,从而拒绝受理和审判。

这种做法导致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关于履职申请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在实践中被实质架空,人为制造了财产权保护的“司法真空”。申诉人认为,此举违背了国家“将群众诉求从信访导入法治轨道”的改革初衷。为此,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对该类现象开展执法检查,并责成法工委作出立法解释,明确禁止以“信访/内部监督”为由排除法定救济,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25年12月7日签收本申诉与建议书(EMS:1155329348574)

【正文】

申诉人: 黄尧年

(代表 45 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上海莘庄失地农民)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

手机: 18321327550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

手机: 1352467100

被申诉机关:

1. 上海市人民政府

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5.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 请求事项

(一)恳请开展专项法律监督

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针对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中暴露出的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信访化”、“内部监督化”处理的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与调研,并依法责成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本意纠正错误做法。

(二)建议作出立法解释或工作指引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作出权威解释或立法说明,明确界定:

1.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争议,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不得以“曾有信访行为”或“属内部监督”为由排除司法审查;

2. 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不予受理的行为,必须接受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不得简单以“信访处理”应付。

(三)建议督办典型案件

建议就本案反映的普遍性法律适用偏差,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政府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防止新《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救济权利在执行层面被架空,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坚决防止将“履职救济”重新降格为“信访事项”。

二、 案件基本事实与维权经过

(一)历史遗留问题:征地未获合法补偿

申诉人黄尧年等45人系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5年起,因上海莘庄工业区开发建设,其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彼时仅发放少量地上附着物补偿,未对宅基地及房屋依法进行合理安置补偿,导致大量失地农民长期处于失地、房屋居住面积缩小状态。

(二)维权路径转变:从“信访”转向“法定履职申请”

二十余年信访无果后,为响应国家“信访问题法治化”号召,申诉人于2021年12月13日依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邮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正式请求区政府调查核实征地补偿情况,并依法给予补偿安置或作出书面决定。此举系行使法律赋予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而非一般性信访。

(三)行政不作为与复议机关拒绝受理

闵行区政府收到履职申请后,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申诉人遂依据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以“涉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为由,拒绝履行复议职责。

(四)司法救济落空:三级法院维持“信访”定性

申诉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申9501号)均以“本案实质为信访事项和内部监督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再审申请。至此,新法规定的救济渠道被彻底堵死。

三、 本案暴露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

(一)以“定性”架空“立法”:新《行政复议法》核心条款被虚置

申诉人的履职申请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法定要件(有法定职责、有申请行为、有不履行事实)。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明确的“履职不作为”强行定性为“信访/内部监督”,完全未对“不答复之不作为”进行实体审查。此举实质上是否定了新法通过扩宽受案范围来解决“告官难”的立法初衷,导致该条款在实践中沦为具文。

(二)人为制造“救济真空”:剥夺公民程序性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赋予了公民对行政机关不履职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裁判逻辑导致了一个悖论:公民寻求行政复议被拒,寻求司法救济又被拒,形成了一个法律管不到的“真空地带”。

既不允许通过复议审查不作为,也不允许通过诉讼审查复议不受理,这严重违背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三)负面示范效应:阻碍“信访法治化”进程

本案并非孤例,而是许多失地农民在新法实施后尝试“信访转法治”的典型样本。若本案结论不作纠正:

1. 地方行政机关将继续以“历史遗留”或“信访”为借口,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2. 各地法院将继续以“内部监督”为名,把大量的履职申请案件拒之门外;

3. 国家“将群众诉求引入法治轨道”的改革目标将难以实现,迫使群众回归非理性的缠访闹访。

四、 恳请全国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诉人恳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将本案纳入执法检查或调研范围

建议在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中,将本案作为“泛信访化”规避法律适用的典型样本,查明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随意将履职不作为定性为“信访/内部监督”的普遍性及其危害。

(二)明确禁止以“信访/内部监督”排除法定救济

建议法工委适时出台解释或文件,明确:行政机关对公民提出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履职申请,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以“信访答复”代替“行政决定”;此类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就莘庄案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在尊重司法终审权的前提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相关机关通报本案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督促其重新审视申诉人的宅基地和房屋补偿诉求,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妥善解决途径,避免当事人在信访与司法之间长期“循环久诉无门”。

五、 结语

黄尧年等45人自1995年失地至今已近三十年,多数人年逾六旬。他们从最初的“上访求协调”,逐步转向“依法提履职申请、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真诚希望借助国家新出台的《行政复议法》,走上一条有路可循的法治救济之路。

然而,本案的处理结果显示,新法在基层仍受旧有“信访逻辑”的顽固掣肘。为此,申诉人怀着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信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交本申诉状,恳请予以重视,维护新《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权威,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权益的坚实盾牌。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诉人: 黄尧年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2025年12月6日

【附录】本案法律分析与条文适用意见

一、 本案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的受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本案适用: 申诉人申请闵行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保护财产权),区政府长期不予答复。这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构成要件。行政复议机关以“信访”为由拒绝受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四十七条: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适用: 申诉人的诉请核心是“履职”,即要求政府解决征地补偿问题。这属于典型的给付行政请求,而非简单的信访咨询或建议。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政府是否有职责、是否已履行,而非在立案阶段即以“信访”为由一驳了之。

三、 “信访”与“法定职责”的界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信访”与“履职申请”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当事人仅是发泄不满、提出建议或咨询政策,可视为信访。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权以保护其具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则属于依法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 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曾进行过信访,或者申请书的形式类似信访,就否定其作为行政案件的性质。只要其实质诉求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法院即应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将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履职申请混同为信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附件:

1.《冯正虎: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

2.  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3. 申诉人黄尧年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诉代理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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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3%80%81%e9%bb%84%e5%b0%a7%e5%b9%b4%e8%87%b4%e5%85%a8%e5%9b%bd%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7%9a%84%e7%94%b3%e8%af%89%e4%b8%8e%e5%bb%ba%e8%ae%ae%e4%b9%a6/feed/ 0
冯正虎、黄尧年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申诉与建议书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3%80%81%e9%bb%84%e5%b0%a7%e5%b9%b4%e8%87%b4%e4%b8%ad%e5%a4%ae%e5%85%a8%e9%9d%a2%e4%be%9d%e6%b3%95%e6%b2%bb%e5%9b%bd%e5%a7%94%e5%91%98%e4%bc%9a%e7%9a%84%e7%94%b3%e8%af%89/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3%80%81%e9%bb%84%e5%b0%a7%e5%b9%b4%e8%87%b4%e4%b8%ad%e5%a4%ae%e5%85%a8%e9%9d%a2%e4%be%9d%e6%b3%95%e6%b2%bb%e5%9b%bd%e5%a7%94%e5%91%98%e4%bc%9a%e7%9a%84%e7%94%b3%e8%af%89/#respond Thu, 11 Dec 2025 11:23:39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28 ——关于请求纠正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中“泛信访化”倾向、防止法定救济权利被架空的申诉:以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为例

【摘要】

本申诉与建议书以上海莘庄45名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为样本,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危险倾向: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将公民依据新《行政复议法》提出的“保护财产权履职申请”,一概定性为“信访事项”或“内部监督”,从而拒绝进入实体审查。

这种“泛信访化”的处理方式,导致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关于履职申请受案范围)在实践中沦为具文,不仅人为制造了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更严重背离了党中央关于“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的改革初衷。为此,恳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本案及此类现象开展专项督察,厘清信访与行政救济的边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本申诉书已于2025年12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寄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EMS:1155329349474)

【申诉人基本信息】

申诉人: 黄尧年

(代表 45 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上海莘庄失地农民)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

联系电话: 18321327550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

联系电话: 1352467100

【被申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 核心诉求

(一)个案监督诉求

恳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注“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相关机关纠正将“法定履职申请”错误定性为“信访/内部监督”的做法,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保障失地农民合法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二)制度建设建议

建议将“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受案范围的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点。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以“信访化定性”规避司法审查的现象,研究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以“信访”为由剥夺公民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防止“信访法治化”改革出现回潮与异化。

二、 案件反映的法治痛点:法治通道被“信访标签”堵死

1. 历史背景:征地补偿缺位,信访二十余年无果

1995年起,因上海莘庄工业区建设,申诉人所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因当时仅发放少量青苗费,未依法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导致失地农民长期权益受损。二十余年来,群众通过各级信访渠道反映诉求,始终停留在“转办、协调”层面,未获实质解决。

2. 法治转型:响应中央号召,从“上访”转向“依法维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申诉人于2021年主动放弃传统上访,依据《土地管理法》向闵行区政府提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正式寻求法律救济。

核心事实: 闵行区政府对该法定申请长期不予答复,构成典型的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情形。

3. 司法梗阻:新法实施后,仍遭遇全链条的“信访化”封锁

2024年新《行政复议法》生效后,申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然而:

*   行政复议环节: 上海市政府以“属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为由不予受理(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

*   一、二审法院: 上海三中院、上海高院均以“涉及信访及内部监督,不属行政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 在再审裁定((2025)最高法行再申9501号)中,维持了上述定性,实质上认可了将“履职申请”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的做法。

三、 本案暴露出的重大法治风险

本案并非简单的个案输赢,而是在新法实施背景下,地方行政与司法机关合力以“定性”架空“法律”的典型样本。

(一)架空新法条款,由于“泛信访化”导致法律虚置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具有鲜明的“兜底救济”立法目的,旨在解决“告官不见官、履职难救济”的顽疾。

本案中,行政机关和法院无视申诉人提出的具体法定依据,仅因案由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便将其强行归类为“信访”。这种做法导致新法条款在实践中形同虚设,立法机关通过修法扩大受案范围的努力,在执行层面被彻底消解。

(二)曲解“内部监督”,人为制造“司法真空”

法院以“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为由拒绝立案,是本案最大的法理谬误。

公民申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如征地补偿),是典型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若依此逻辑,所有行政不作为案件均可被解释为“内部监督”而免于起诉。这将导致行政权力彻底脱离司法监督,形成可怕的“法治真空”。

(三)背离改革方向,损害法治公信力

党中央反复强调要“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申诉人响应号召走上法治渠道,却被复议机关和法院联手“推回”信访渠道。这种“把信法案件重新信访化”的操作,不仅让当事人感到“依法维权无门”,更会向社会传递错误信号——“法律管不了政府,还是得靠闹访”,严重损害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

四、 具体建议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治逻辑,申诉人郑重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1. 启动专项督察,纠偏“泛信访化”倾向

建议由中央依法治国办牵头,对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察。重点检查地方是否存在以“信访事项”、“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定复议诉讼权利的行为。

2. 完善制度供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

*   公民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的履职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以“信访答复”代替。

*   此类履职不作为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机关不得以“内部监督”为由拒绝裁判。

3. 强化个案监督,由点带面推动整改

建议依法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转送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有关方面进行核查。在尊重司法终审权的前提下,督促其重新审视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框架内为失地三十年的农民寻找一条行得通的救济出路。

五、 结语

我们45名老人,从壮年维权至暮年,见证了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我们选择放弃缠访,坚定地拿起新《行政复议法》作为武器,是因为我们相信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然而,本案的遭遇让我们深感困惑:为什么法律条文写得明明白白,在现实中却依然是一纸空文?

我们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申诉,不仅是为了争取个人的几间瓦房,更是为了维护新法的尊严。我们恳请中央关注此案,打破“信访与法治”之间的旋转门,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权益的守护神。

此致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申诉人: 黄尧年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2025年12月6日

【附录】本案法律分析与条文适用意见

一、 本案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的受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本案适用: 申诉人申请闵行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保护财产权),区政府长期不予答复。这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构成要件。行政复议机关以“信访”为由拒绝受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四十七条: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适用: 申诉人的诉请核心是“履职”,即要求政府解决征地补偿问题。这属于典型的给付行政请求,而非简单的信访咨询或建议。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政府是否有职责、是否已履行,而非在立案阶段即以“信访”为由一驳了之。

三、 “信访”与“法定职责”的界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信访”与“履职申请”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当事人仅是发泄不满、提出建议或咨询政策,可视为信访。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权以保护其具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则属于依法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 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曾进行过信访,或者申请书的形式类似信访,就否定其作为行政案件的性质。只要其实质诉求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法院即应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将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履职申请混同为信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附件:

1.《冯正虎: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

2.  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3. 申诉人黄尧年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诉代理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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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权利如何落地?——中国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保护的行政救济新路径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6%9d%83%e5%88%a9%e5%a6%82%e4%bd%95%e8%90%bd%e5%9c%b0%ef%bc%9f-%e4%b8%ad%e5%9b%bd%e5%85%ac%e6%b0%91%e8%b4%a2%e4%ba%a7%e6%9d%83%e4%b8%8e%e4%ba%ba/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6%9d%83%e5%88%a9%e5%a6%82%e4%bd%95%e8%90%bd%e5%9c%b0%ef%bc%9f-%e4%b8%ad%e5%9b%bd%e5%85%ac%e6%b0%91%e8%b4%a2%e4%ba%a7%e6%9d%83%e4%b8%8e%e4%ba%ba/#respond Wed, 10 Dec 2025 11:13:09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26 【摘要】本文是冯正虎所著《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的前言,系统地回应了中国公民在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时所面临的“行政不作为、救济无门”的现实困境。作者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核心,结合《信访工作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履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与问责”的完整救济闭环,旨在打通长期以来相互割裂的信访、复议和诉讼机制。作者通过典型案例、法律评析以及人机协同的研究方法,不仅重构了行政救济的制度逻辑,还为普通公民提供了一条可操作且可问责的理性维权路径,旨在推动公民权利从“纸面”走向“现实”。

在当代中国,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既是宪法确认的根本原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和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基础。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关权利救济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继修订,为公民提供了从行政到司法的多层次救济渠道。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一个长期存在且极具张力的现实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当行政机关对公民“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职责”的申请长期不予答复或推诿拖延时,公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信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究竟应该如何衔接和分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究竟是否能进入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些看似技术性的程序问题背后,却折射出公民权利能否从纸面走向现实的制度成败。

本书所汇集的《保护中国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及相关典型案例与评论,正是对这一现实困境的一次系统回应。作者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核心,以《信访工作条例》和《行政诉讼法》为两翼,首次在国内以统一的框架将这三部法规“串联”起来,形成“立体化”的结构,并提出了“履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与问责”的完整救济闭环,旨在制度层面打通长期割裂的“信访—复议—诉讼”链条。

本书一方面着眼于法理层面的体系重构,长期以来,信访、复议、诉讼在实践中往往被当作三条彼此平行甚至相互替代的“岔路口”。一些地方机关把信访当作“终点站”,用“正在协调”、“已批转相关部门”来回应群众的权利主张。一些复议机关和法院则习惯性地将公民的履职请求定性为“信访事项”或“内部监督行为”,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结果是,信访通道承载了原本应由法定程序解决的权利争议,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救济责任上相互推诿,而公民则在漫长的程序空转中陷入“诉无门,申无果”的困境。

针对这种制度错位,本书明确界定了三部法规的功能分工和程序衔接:信访工作条例提供了表达和分流的入口,但不能替代法定救济;行政复议法是行政纠错和权利救济的主渠道,特别是通过确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前置”原则,将大量不作为行为纳入了刚性监督。行政诉讼法则构成最终的司法防线,通过合法性审查与强制执行,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者之间并非“三选一”,而是一个逻辑递进、责任闭环的有机整体。

另一方面,本书扎根于鲜活而复杂的中国本土案例。通过对上海莘庄和浦东两起“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的全程梳理,将抽象的制度设计具体化、可视化。这两起案件的共同背景是:上世纪90年代的征地拆迁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失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补偿争议迟迟得不到实质性的处理。在多次信访和协调均无结果后,他们依据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了《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面对“长期不答复”的现实情况,他们先后启动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这些案件清晰地展示了一条从“信访依赖”到“依法维权”的探索路径:当事人不再仅仅满足于“关心”和“协调”,而是以“履行法定职责”作为核心诉求。他们通过EMS邮寄凭证、受理编号、送达回执等客观证据,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从“隐性”转化为“显性”,并借助“复议前置”机制,将案件引入司法审查程序。这一过程本应成为新法实施后保障公民权利的生动范例,然而,个案却在复议和诉讼阶段接连遇到“涉信访”、“属于内部监督”、“不属于受案范围”等旧有逻辑的阻碍,这反映了新《行政复议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观念障碍和制度惰性。

本书不仅限于对个案挫折的描述,还通过多份法律意见书和人工智能法律分析,对相关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进行了全面分析。从时间法的适用、受案范围的界定,到“内部监督”与“合法性审查”的边界;从“不予答复的不作为”是否能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到复议前置在不履职案件中的刚性要求,均进行了细致且有理有据的分析。这不仅是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回应,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准确理解和贯彻新法的制度性提醒。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本书对“访民”群体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人文关怀。那些“十年如一日地围着机关转圈”的当事人,正是行政救济机制失灵的直接感受者,也是最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弱势群体。本书将复杂的制度条文转化为普通人可以理解和操作的“三步走”流程图和“权利工具箱”,引导他们从情绪化的反复上访走向依托法定时限和书面证据的理性维权。一纸规范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仅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宣示,更是启动带有强制力的法律程序的“开关”。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不仅是一部行政法学研究成果,更是一份面向现实的行动指南。它通过对典型案件中行政不作为、司法不作为以及行政和司法相互推诿的深度剖析,提出了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修复方案。

在行政阶段,通过明确信访与履职申请的边界、确立“不得信访化定性”的受理原则、规定时限预警和书面答复的义务来压缩拖延的空间。

在复议阶段,以“复议前置”和“限期履行决定”为支点,促使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和纠正。

在司法阶段,通过强制执行、按日罚款、信用惩戒和刑事责任移送等强制措施,形成对不作为行为的完整责任体系。

这样一套从入口到出口均可追责的程序设计有望将过去的“倡议型”权利保障升级为“可问责型”的刚性机制。

本书的写作与出版,离不开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法律专家的深度合作。AI正审案团队利用大模型的算力优势,对大量法规、案例和裁判文书进行了结构化分析,从而总结出了制度运行中的共性问题和关键节点。同时,作者凭借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法治情怀,对技术生成的分析结果进行了筛选、校正和价值判断,确保其逻辑严密的同时,也不失对当事人具体处境的理解和关怀。这种“人机协同”的工作方式,本身也是对未来司法和行政决策模式的一次有益探索。

我们希望这本文集不仅能为长期处于维权困境中的普通公民提供一条清晰的出路,也能为各级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供可以对照和借鉴的制度范本,帮助其解决履职边界、程序衔接和责任追究等问题。我们更希望它能在学界、实务界和社会公众之间激发更多关于“如何让权利真正落地”的严肃讨论。

新《行政复议法》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提供了更为完备的制度工具。而本书的使命,就是帮助人们学会如何正确使用这些工具,并推动相关机构真正尊重和落实这些制度,成为推动依法行政、复议强基和司法有力的“制度锚”,在中国迈向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留下清晰而坚实的注脚。

冯正虎  

2025年12月5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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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一书的摘要与要点 https://fengzhenghu.net/%e3%80%8a%e4%bf%9d%e6%8a%a4%e5%85%ac%e6%b0%91%e8%b4%a2%e4%ba%a7%e6%9d%83%e4%b8%8e%e4%ba%ba%e8%ba%ab%e6%9d%83%e7%9a%84%e8%a1%8c%e6%94%bf%e6%95%91%e6%b5%8e%e8%b7%af%e5%be%84%e7%a0%94%e7%a9%b6%e4%b8%8e/ https://fengzhenghu.net/%e3%80%8a%e4%bf%9d%e6%8a%a4%e5%85%ac%e6%b0%91%e8%b4%a2%e4%ba%a7%e6%9d%83%e4%b8%8e%e4%ba%ba%e8%ba%ab%e6%9d%83%e7%9a%84%e8%a1%8c%e6%94%bf%e6%95%91%e6%b5%8e%e8%b7%af%e5%be%84%e7%a0%94%e7%a9%b6%e4%b8%8e/#respond Wed, 10 Dec 2025 11:07:36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24

【摘要】

《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一书,聚焦冯正虎《保护中国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及其在两起“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中的实践应用,系统阐释了《信访工作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三部法规的衔接关系与程序贯通。通过“履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与问责”的闭环设计,针对行政不作为、司法不作为及行政与司法之间的相互推诿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方案。

本书以上海莘庄、浦东两案为典型实例,详解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三条在保护失地农民财产权中的适用争议,批判法院及复议机关延续“信访/内部监督”的旧逻辑而限缩受案范围、剥夺程序性救济权。总体而言,该研究不仅提出了面向访民的“维权流程图”,亦为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司法资源与修复社会信任提供制度支撑,被视为推动公民权利“从纸上落到现实”的里程碑式路径指引。

【本书要点】

1. 三法规一体化救济框架:文章首创性地将《信访工作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纳入统一体系,界定信访为“入口引导”,复议为“行政纠错主渠道”,诉讼为“最终强制保障”,形成“申请—监督—强制”的权利救济闭环。  

2. 从“信访”到“信法”的路径转换:主张当事人应将诉求从“请协调”转为“请履职”,依托法定时限与可追溯证据(回执、编号、日志等),将情绪化上访纳入刚性法律程序,实现从信访依赖到程序维权的转型。  

3. 精准治理行政与司法不作为:通过明确履职申请受理口径、禁止“信访化定性”、设置时限预警与“限期履行决定”,并配套直接划拨、按日罚款、信用惩戒及刑责移送等执行措施,构建可问责的硬约束链条。  

4. 斩断行政—司法推诿链条:以“最终决定机关”确定被申请人/被告,配套错位受理、移送与签收闭环,避免“移送即失踪”,防止行政机关以“信访处理”推脱、法院再以“内部监督”拒审,导致程序空转。  

5. 典型案件一:莘庄失地农民案——45名农民因1995年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不足及宅基地未补偿问题,依据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三条,就闵行区政府“未答复履职申请”提起复议和诉讼,但市政府及三审法院均以“涉信访、内部监督、不属复议和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暴露了对新法重大修订的忽视。  

6. 典型案件二:浦东失地农民案——55名农民针对浦东新区政府长期不处理、不答复《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申请书》,在三级信访均被告知“应诉讼解决”后再依新《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仍被以“涉信访、无新影响、曾两次不受理”为由排除,法院支持该做法,被法律意见书批评为误用时间法并混淆“内部监督”与“合法性审查”。  

7. 对法院裁判逻辑的系统批评:多份法律意见书指出,原审普遍忽略新《行政复议法》将“不予答复之不作为”明确纳入及“复议前置”机制,将具体财产权救济误降为抽象“内部监督/信访事项”,未对EMS凭证、宅基地证、动迁协议等关键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实质上封堵了公民程序性救济权。  

8. 对法治政府与社会信任的结构影响:文章认为,若新法的扩张条款在实践中被“信访逻辑”抵消,不仅纵容行政不作为,也削弱复议强基与司法监督功能;反之,若以此路径统一受案标准、畅通“有路可走、走得通、走得快”的救济通道,将迫使基层机关依法一次办结,集中司法资源于疑难案件,并以可复制流程为长期访民提供“程序解困”的现实出路。

希望阅读这本书,可以发邮件向作者免费索取。Emal:fzh99net@gmail.com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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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一位学者的时代回响与人格光辉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4%b8%80%e4%bd%8d%e5%ad%a6%e8%80%85%e7%9a%84%e6%97%b6%e4%bb%a3%e5%9b%9e%e5%93%8d%e4%b8%8e%e4%ba%ba%e6%a0%bc%e5%85%89%e8%be%89/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4%b8%80%e4%bd%8d%e5%ad%a6%e8%80%85%e7%9a%84%e6%97%b6%e4%bb%a3%e5%9b%9e%e5%93%8d%e4%b8%8e%e4%ba%ba%e6%a0%bc%e5%85%89%e8%be%89/#respond Sun, 12 Oct 2025 09:43:31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16 ——读《苏东水文集》第三卷综合篇有感

一部文集的价值,不仅在于理论的深度与体系的广度,更在于它在时代中激起的回响与在后辈心中投下的光芒。《苏东水文集》第三卷综合篇以“社会评价”与“纪念活动”为窗口,呈现出一位学术巨擘——苏东水教授——的立体画像。它超越了纯粹的理论陈述,通过来自政界、学界、企业界及门人弟子的贺信与追忆,生动诠释了苏东水及其开创的东方管理学派如何扎根中国大地、影响一个时代,并最终凝聚成一种强大的人格力量。这不仅是对一位学者执教六十余载的致敬,更是对其“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核心思想的集体印证。

一、学派创立:从理论到实践的中国回响

文集通过多方评价,清晰勾勒出苏东水教授在三大领域的开创性贡献。

1. 创立东方管理学派:

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基,苏东水系统提出“三学四治八论”的理论框架,并辅以“五字经”方法论(道、变、人、威、实),将儒家伦理与现代管理科学贯通,形成了具有文化自觉与方法自洽的东方管理体系。其中一大突破,是以“人为学”为管理心理学的基础,将个体行为与群体心理纳入宏观管理的分析视野。著名经济学家乌家培曾将其与萨义德的“东方学”并论,称其为“东方管理学派之首领”,并认为其“弘扬中华文化、光大东方文明”。

2. 区域发展的实践结晶:

“泉州模式”是其实践贡献的代表作。文集进一步指出该模式的三大支柱:

1) 股份制的经济基础;

2) 外向型的市场机制;

3) 侨洋式的生产条件。

这一模式与“苏南模式”“温州模式”鼎足而三,被学界誉为区域发展范式的中国经验。此外,他曾以38份调查报告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区的早期构想,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了前瞻蓝图。企业界的甘当善还以“南美三角梅在上海绽放”的意象,赞叹其理论所体现的中西融合与在地生长。

3. 学科开创与教育引领:

他主编的《国民经济管理学》发行量逾300万册,奠定了国民经济管理学体系;在管理心理学、产业经济学等方向推进学科建设;创设中国首个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将《孙子兵法》《论语》等经典系统融入管理教材,推动管理教育的人文复兴。他提出的“产学研三螺旋”模式,以及创办黎明大学、仰恩大学、东亚管理学院等举措,体现了“顶天立地”的教育理想。其门生遍及政界高层、学界领袖与企业翘楚,硕士200余人、博士80余人、博士后20余人,蔚为学派之盛。

在范式层面,他打破“宏观—微观”的二分,提出包含文化资本与社会网络(如“五缘网络”)在内的多维框架;在话语层面,他在IFSAM世界管理大会上升起“东方旗帜”,以学术自信打破“等待西方认证”的惯性;在教育层面,他以体系化教材与制度创新拓路,为中国管理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奠基。

二、人品魅力:“人为为人”的生动注脚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文集第三卷以大量细节,展现了苏东水教授作为师长、学者、社会活动家的多重身份及其统一的人格底色。

1. 为师,如沐春风:

知名的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芮明杰作为其学生,回忆入学第一天深夜,苏老师便到宿舍看望新生,和蔼可亲、毫无架子。复旦大学党委书记秦绍德称赞其“为人谦和、待人诚恳、和蔼可亲、平易近人”。廖泉文记下他冒雨赴厦门主持论文答辩的身影,恩师之教诲“如春风化雨”(爱新觉罗·德甄语)。赵曙明则概括其为“严谨求实与开拓创新精神并存的楷模”。

2. 为学,严谨开拓:

中国科学院院士李大潜回忆,苏教授为复旦争取博士点时,并非“剑拔弩张”,而是平和谦逊,却屡屡“得胜回朝”。这既是人格魅力的外化,也是东方管理思想“以德服人”的生动实践。乌家培盛赞其使东方管理与东方学并立为“文化双璧”,彰显其话语的开创性。

3. 为人,心系家国:

出身华侨而矢志报国,心怀桑梓,年年返乡祭祖,创办“上海泉州侨乡开发协会”,组织上千名医疗专家返乡义诊,为家乡发展献策。张明俊以“三不原则”(不求名、不求利、不求权)概括其品格;胡绿漪称其为“将学术种子撒向桑梓的支乡典范”。这正是“三为”理念的道德底盘与现实回响。

三、时代价值:超越管理学的思想启迪

苏东水教授的学术与人格,在当下依然释放出跨学科、跨行业的启发。

1. 对管理伦理的重塑:

在效率至上、工具理性强化的时代,他以“以德为先、人为为人”为管理注入伦理维度与人文关怀,强调管理不仅是“驾驭术”,更是“修己安人”的实践。前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家瑞作为其学生,深刻体会到其学说教人“当激情沸腾时学会平和”,提示领导与治理中的情绪调适与道义自持。

2. 中国话语的建立:

李大潜院士指出,东方管理学派的创立,打破了“等待西方认证”的怪圈,向世界展现中国学者的胆识、勇气与智慧。这对于当代中国加速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形成原创性概念与方法,具有示范意义。

3. 理论联系实际的典范:

从“泉州模式”的总结到长三角发展的战略构想,苏东水始终以调查研究与问题导向为抓手。企业家甘当善记述其对区域分工的形象比喻:“箭在弦上时,上海是箭头,江浙是弓”,揭示区域协同的功能定位。文集所录箴言,凝练出“效率是术,伦理是道,道术合一谓之大成”的管理智慧,为政府治理、企业经营、组织管理提供面向现实的价值指南。

四、结语

《苏东水文集》第三卷以独特的材料谱系,让我们读懂了一位学者的“分量”。这份分量,不止于等身著作与累累荣誉,更在于其人格魅力所产生的强大向心力,凝聚了社会各界对他及其学说的广泛认同。苏东水教授用一生诠释:最高明的管理,是“修己安人”的艺术;最有价值的学术,是能回应时代并温暖人心的学问。

正如文集中所示,这座学术丰碑既扎根华夏,又辉映世界——恰如泉州东西塔,巍然耸立,照拂来者。若以一语收束其精神:“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这是学者的从容,更是时代的定力。

2025年10月11日

参考文献:

1、苏东水. 苏东水文集[M].第1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1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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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苏东水文集——以“三学四治八论”为脊梁的人本治理之学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8%8b%8f%e4%b8%9c%e6%b0%b4%e6%96%87%e9%9b%86-%e4%bb%a5%e4%b8%89%e5%ad%a6%e5%9b%9b%e6%b2%bb%e5%85%ab%e8%ae%ba%e4%b8%ba%e8%84%8a/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8%8b%8f%e4%b8%9c%e6%b0%b4%e6%96%87%e9%9b%86-%e4%bb%a5%e4%b8%89%e5%ad%a6%e5%9b%9b%e6%b2%bb%e5%85%ab%e8%ae%ba%e4%b8%ba%e8%84%8a/#respond Wed, 08 Oct 2025 09:37:27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12

《苏东水文集》并非单纯的论文集或自选集,而是一部贯穿“古为今用—体系建构—学派生成—社会回响”的学术与教育合传。文本横跨管理学、经济学、心理学与伦理学,展现了苏东水先生自20世纪70年代起,从中国传统管理思想的发掘,到东方管理学派的提出、体系化与实践化的全景历程。其方法论自觉可概括为“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在吸纳现代行为科学与制度经济学成果的同时,以东方伦理与治理智慧为根基,构筑“可用之学”。这套文集的价值在于:以系统的理论构建、持续的学术生产与丰富的社会实践,展现了中国管理学从“问题意识”到“范式自觉”的一次范式突围与奠基。

一、核心命题:东方管理的“三为”与学理自觉

核心思想以“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三端展开,既是管理哲学的纲纪,也是组织治理的操作性原则,强调将领导与被领导、激励与服务、利己与利他贯通,追求“中正、中和、中庸、中行”之道。

苏氏将东方管理的本质归结为人本与德治的统一,提出“修己安人、德法兼容”的治理观,构建了“三学、四治、五行、三和、八论”等系统化的话语结构,使东方管理从文化倡言转化为可教学、可研究、可实践的学术体系。

与此相配套的,是对“人为学—管理心理学”的深入研究:围绕个性、需要、期望、挫折、群体心理与领导行为等进行系统论述,使“人为”为“治事”提供心理与行为的可验证基础。其意义不仅在于理论阐发,更在于形成了可观测、可训练的领导力与组织行为框架。

“三为”思想的价值在于“知识可迁移”:从理论到教材、论坛、政策建议与区域发展战略,形成多层级应用链条。

“四治”外延明确落在“治国、治生、治家、治身”的实践维度,连接伦理与治理,构成东方管理的操作范式。

二、体系建构:从“古为今用”到“学术工程”

理论谱系:自《现代管理学中的古为今用》起步,系统梳理中国古代管理思想,最终集大成于四卷本《中国管理通鉴》(总字数约达百万,显示其体量宏阔),以“治国、治生、治家、治身”为外延架构,完成“东方管理”的经典资源固化与知识再生产。

学科建制:创建国民经济管理学、产业经济学、管理心理学与应用经济学等体系,强调介于宏观与微观之间的“中层结构问题”,打通经济学与管理学的知识边界,推进由“学科分割”走向“问题同构”的研究逻辑。

学派工程:以“东方管理学派著系”(含“三学、四治、八论”等15部著作)与“世界管理论坛”等为平台,形成“经典编纂—理论自洽—论坛扩散”的三链同构,推动东方管理进入国际对话与制度实践的等势平台。

“东方管理学派著系”作为内容与载体合一的出版工程,兼具“教材化—知识通识化—学派共同体化”的功能。

世界管理论坛与系列会议纪要,承担将东方管理理念嵌入全球对话与跨国企业实践的桥梁角色。

三、教育与人格:学派的“再生产”机制

文集收录了大量“学子心声”“贺文”,可作为师生关系与学术共同体的活档案。其共同线索包括:

严谨与关怀并重的育人观:对论文论证、表达乃至句读严格打磨,同时在生活与职业发展上倾注关切,形成“成人—成事—成学”的成长路径。

多学科交叉的训练场:通过真实任务、教材编写、论坛组织、政策咨询等“以做促学”的方式,培养具备跨学科与跨情境能力的“东方管理精英”。

共同体文化:弟子自发组织“东水同学会”,在政产学各界回流实践,形成学派持续生长的社会网络与案例库。教育不是附庸,而是学派生命力的根本来源,也是“人为为人”得以人格化、风范化的关键载体。

诸多回忆细节(如深夜改稿、生活关切)反复出现,构成教育人格的共识性证词。

教育方法论呈现“任务驱动—跨界协作—问题导向”的三维结构,直接关联组织场景的能力培养。

四、应用与回响:从区域样本到国家战略

区域发展与“泉州模式”:提出“股份制的经济形式、外向型市场经济、侨洋式生产条件、灵活经营管理、‘五缘’网络”五大支柱,构建中国地方现代化的实践范式;同时延展至城市文化与遗产保护、生态与文旅统筹等综合治理建议。

沿海发展战略:倡议“以上海为中心,南北两翼齐飞;以沿海为轴心,内外市场联动”的总体构想,体现其将中层分析贯穿宏观布局与微观组织的综合能力。

应用经济学的中国路径:打破宏微两分与经管壁垒,强调人本行为、组织内部计划与外部市场配置的耦合,形成面向实际问题的理论创新与政策启发。

“行动中的理论”是东方管理的标识:论坛平台、跨国企业对话、地区发展样本与政策建议串联起“理念—制度—绩效”的落地链条。

文集中多处以可查证事实支撑影响力,如教材发行量(如《国民经济管理学》累计发行量极高)、省部级以上获奖清单、论坛纪要与学术任职等,强化了经验实证性。

五、文体与方法:经验性与价值性的共振

尽管文集中包含大量贺文、报道与回忆,其学术有效性却来自两端支撑:

经验实证:通过教材发行量、获奖清单、论坛纪要、学术任职与政策建议等可核查事实,铸就“可验证”的学术画像。

价值一致:不同身份的叙述在价值取向上同频,围绕“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的伦理与治理合一,形成稳定共识。

这种“事实—价值”的同构,使文集既可作为管理思想史料,也可作为教育社会学与知识共同体研究的第一手材料。

“双重史料价值”清晰:一是管理思想史的谱系化呈现,二是知识共同体的制度化生成过程。

“三链同构”不仅是传播学意义上的闭环,更是知识生产、能力培养与社会落地的共振机制。

六、不足与展望:从叙事实践到可证伪范式

量化与比较研究不足:尽管案例丰富,但跨文化对比实验、组织绩效量化、长期追踪数据库建设仍显不足。建议在方法论上引入更严整的计量与因果识别(如断点回归、双重差分、追踪面板与事件研究),以提升学派的国际可证伪性与一般化解释力。

国际学术传播空间:在著系、论坛与媒体之外,进一步推动在国际顶级期刊的体系化发表,建设开放数据平台,形成双语教材与MOOC,增强全球教学与研究的渗透率。

理论细化方向:围绕“人缘论”“人谋论”等东方管理独特概念,形成可操作化指标体系与干预框架(如领导力评估量表、组织“中和”能力测评、伦理—绩效耦合指标),服务于领导力发展、组织变革与公共治理评估。

将“人为学—管理心理学”与“中层结构问题”对接为可量化的组织行为变量,是实现全球对话与标准化比较研究的关键。

数据与教材的开放协作可成为学派国际化的有效抓手。

七、结语:把东方智慧转化为现代治理的“可用之学”

《苏东水文集》展示了一条少见而完整的学术路径:以东方经典为源,以人为学为基,以应用经济学为桥,以教育共同体为器,将“人为为人”的人文理性转化为组织与社会治理的操作理性。它既是个人学术史,也是一部学派生成史;既是理论建构,也是社会实践的年轮。对当下中国乃至全球的管理学而言,这部文集的启示在于:

管理不仅是“抓效率”,更是“成其为人”的伦理实践;

学术不仅在论文中,更在制度与区域的可持续改变中;

传统不仅可被阐释,更可被重写为面向未来的治理技术。

当“学、为、治、行、和”由理念落至土壤,学派便不再是学术的名号,而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公共知识传统与治理文明的种子。

—— 推荐对象:

研究者:梳理中国式管理范式的理论脉络与方法论议程;

教育与组织领导者:借鉴“成人—成事—成学”的培养机制;

政策与企业实践者:在“德法兼容、人与事合一”的框架下优化制度与激励设计。

参考线索与注记来源:东方管理核心思想、三学四治八论体系、国民经济管理与应用经济学框架、泉州模式与沿海发展战略、学派著作与论坛、学子心声与媒体报道、教材与获奖清单等,均可在文集相关篇章、目录及学派著作与论坛纪要中查证。

2025年10月6日

参考文献:

1、苏东水. 苏东水文集[M].第1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1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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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世纪之交的东西方管理文化交融——28年后的书评《’97世界管理大会文集》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4%b8%96%e7%ba%aa%e4%b9%8b%e4%ba%a4%e7%9a%84%e4%b8%9c%e8%a5%bf%e6%96%b9%e7%ae%a1%e7%90%86%e6%96%87%e5%8c%96%e4%ba%a4%e8%9e%8d-28%e5%b9%b4%e5%90%8e/ https://fengzhenghu.net/%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4%b8%96%e7%ba%aa%e4%b9%8b%e4%ba%a4%e7%9a%84%e4%b8%9c%e8%a5%bf%e6%96%b9%e7%ae%a1%e7%90%86%e6%96%87%e5%8c%96%e4%ba%a4%e8%9e%8d-28%e5%b9%b4%e5%90%8e/#respond Sun, 05 Oct 2025 07:07:34 +0000 https://fengzhenghu.net/?p=8001

一、引言与背景

1997年,国际管理学术协会联盟(IFSAM)在上海举办了’97世界管理大会世界管理论坛,由中国国民经济管理学会主办,汇聚了来自30多个国家的300多位中外学者的论文和报告。从此,中国国内每年举办一届世界管理论坛暨东方管理论坛,今年十月在南京召开第二十八届。

这部《’97世界管理大会文集》作为首届世界管理论的学术结晶,以“世纪之交的管理文化变革”为主题,聚焦东方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与现代管理的融合,旨在探讨如何应对21世纪的经济全球化挑战。

主编苏东水教授在序言中强调,这不仅是一次学术会议的记录,更是东西方管理文化碰撞的产物,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的东方智慧与西方科学管理的对话——这一“三为”本质属性被视为东方管理文化的核心精髓。

作为一本特刊,它收录了近百篇论文,涵盖东方传统文化、东西方管理比较、21世纪管理发展趋势、当代企业管理以及其他经济问题。文集的出版时机恰逢中国国民经济管理学会成立15周年,背景中融入了对浦东新区等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展示,彰显了时代感与国际视野。大会本身标志着中国管理学界正式登上世界舞台,推动了“东方管理学派”的形成与发展,正如苏东水所言:“这是盛世高朋满座之会”,汇聚了全球管理学界的杰出头脑。

二、内容概述

文集结构清晰,先以照片和会议纪实开头,营造出中外学者交流的生动氛围,然后进入正文。苏东水的序言《世纪之交的管理文化变革》如同一篇导论,概述了全球经济中心向亚洲转移、科技进步与可持续发展对管理的影响,并强调东方管理文化的精华(如儒家“以人为本”)在现代管理中的复兴。他还指出与新科学(如混沌学、协同学、模糊逻辑)的耦合,推动了“混沌管理、集成管理、人为管理”等创新方法论。

(一)论文部分分为几个主题模块:

1. 东方传统文化与现代管理:焦点在儒家、道家和《孙子兵法》的当代价值。

例如,叶世昌和马涛的《儒家人本论与现代管理》探讨“以人为本”的仁政模式如何弥补西方“物本”管理的不足,强调“仁者爱人”“民为贵”的价值取向;朱美娥和吴照云的《中庸之道与企业伦理构建》提出用“忠恕之道”构建企业伦理,强调约束与转化功能,倡导“中庸”作为企业伦理基石;此外,木规邦夫的《东西方管理哲学的比较研究》从“过滤器理论”角度分析不同文化下的管理生成机制;还有关于《周易》的管理思想、《孙子兵法》中的企业领导艺术与“不战而胜”战略,以及道家“无为而治”与现代管理的融合。

2. 东西方管理比较:分析中、日、美企业理念的异同。

例如何建民的《美国、日本和中国管理哲学的比较研究》指出东方“人治与法治结合”的理性选择,并探讨日本“年功序列”“终身雇佣”等制度的儒家根基;艾丽斯·刘和伊凡·佩斯克斯的《孔子与亚里士多德学说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巧妙融合东方圣贤与西方哲人智慧;野口佑从技术、产业和管理维度分析亚洲管理特点;另有《情-理-法—中-日-美三国企业理念比较》和海外华商经贸网络研究,揭示差异与互补性。

3. 二十一世纪管理学发展趋势:讨论制造企业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族文化融合。

例如冯正虎的《日本企业的经营特色与趋势》;张今声和苏宝城的《面向未来—当今世界管理变革的十大趋势》,预测管理柔性化、知识资源化、组织学习化等;杨军和刘敏的《21世纪世界管理大趋势:东西方管理文化相融合》;还有《混沌管理研究论纲》,前瞻性地引入复杂性科学。

4. 当代企业管理:涉及人力资源开发、组织创新等。

例如廖泉文的《论职业发展道路和职业管理》;王以华、卢金来等学者的实证研究;杨光平对中国企业集团特征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供国有企业改革建议;IT与组织文化、流程再造、性别/家庭议题等。

5. 其他经济与管理问题:涵盖宏观调控、汇率影响、跨国企业在华知识产权、跨文化冲突协调等,融入中外视角,如《略论希伯来文化的经济管理思想》,以公平法码、休耕制度等与儒家互文。

文集还包括英文摘要和目录,体现了国际性。许多论文引用儒家经典(如《论语》、《孟子》),并与西方管理理论(如泰勒模式)对比,展现出跨文化对话的深度。

三、分析与评价

这本文集的最大亮点在于其前瞻性和文化融合视角。在20世纪末全球化浪潮中,它敏锐捕捉到“东方管理文化的复兴”趋势,苏东水序言中提出的“三条本质属性”(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如今看来尤为先知先觉——这与当下“人文管理”“可持续领导力”和ESG(环境、社会、治理)理念不谋而合。论文多从儒家思想切入,探讨其在企业伦理、和谐管理和创新中的应用,避免了单纯的理论空谈,转而强调实用性,如对日本“家族主义”企业文化的分析,揭示了东亚经济奇迹的文化根源;“和而不同”被转化为多元协作设计,减少组织摩擦;《孙子兵法》的“势、虚实、不战而屈人”则应用于竞争战略与组织韧性。

优点显而易见:一是学术多样性,中外学者(如野口佑、艾彻瓦里亚、艾丽斯·刘)共襄盛举,视角丰富,实现了多学科交叉(如哲学、经济学、信息技术);二是现实指导性,许多论文针对中国市场经济转型,提供可操作建议,如国有企业改革、跨文化管理技巧和“文化+制度”的双轨建设;三是文化自信,文集弘扬东方智慧(如“和谐共处”“仁爱”),为西方管理注入“东方转换”的新意,推动管理学中国化和全球治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然而,文集也存在不足:一是论文质量参差,有些文章较为浅显,缺乏实证数据支持和定量分析(如大数据应用);二是时代局限性,1997年的视角未预见数字经济、AI和互联网的冲击,如今读来稍显陈旧,对新兴市场(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关注不足;三是语言风格较为学术化,适合专业读者,但对大众而言可能晦涩。此外,文集偏重理论探讨,案例分析较少,文化—绩效因果归因有时简化,忽略了日本管理模式在经济泡沫后的问题(如劳动力刚性、创新激励不足)。

总体而言,这本文集不仅是管理学领域的珍贵史料,更是文化桥梁。它证明了儒家思想并非“过时遗产”,而是现代管理的活力源泉,尤其在当下中美贸易摩擦和全球供应链重构的语境中,其跨文化洞见仍有启发价值。文集的理论框架“文化转向”完成度高,将东方经典“可操作化”,如“仁爱—忠恕—礼仪”与现代企业的激励和治理映射,体现了从碰撞到融合的历史进程。

四、结论与推荐

《’97世界管理大会文集》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世纪之交的管理变革浪潮。它不仅记录了历史的瞬间,更为21世纪的管理实践提供了文化坐标,重温其中东方智慧,能为当代企业应对不确定性(如数字化转型)提供方法论线索:将“以人为本”升级为价值驱动系统,用“混沌管理”应对复杂环境。如果你是管理学研究者、企业家、MBA/EMBA学员或文化爱好者,这本书值得一读——它提醒我们,管理并非冰冷的工具,而是人文与科学的交响。

2025年10月3日

书籍信息

标题:《’97世界管理大会文集》(Proceedings of IFSAM Management Conference ’97)

编辑:苏东水、徐培华、任浩等

出版: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

页数:约440页

类型:学术论文集,特刊形式,隶属于《世界经济文汇》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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