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不容忍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

——冯正虎代诉贺光耀侵犯冯正龙名誉权的诉讼案胜诉

冯正虎代理冯正龙提起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案件,该案已在上海法院结案。上海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贺光耀败诉,贺光耀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贺光耀已在判决书指定的公告栏张贴向冯正龙出具的书面道歉信。

这一案件的终审判决向公众传递了重要的警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诽谤他人。即使出于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也不能捏造、歪曲事实。这一判决为维护个人名誉权和社会公共秩序树立了明确的法律界限,也提醒公众应理性、合法地行使言论自由,不得滥用网络平台传播不实信息,以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案由】

原告冯正龙、被告贺光耀都是上海市欣武大厦小区的业主。冯正龙是欣武大厦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他在任职期间主持了欣武大厦小区全体业主大会,通过了《欣武大厦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导致了极个别业主的既得利益受损,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情绪。

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贺光耀多次向居委会、街道、区、市及各级房管、纪检部门发送了67封上访投诉信,其中多次诽谤诬告冯正龙。相关部门未予理睬,贺光耀于2022年4月29日在欣武大厦小区微信群公开散布了诽谤冯正龙的内容。

贺光耀的诽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冯正龙长期不缴纳小区停车费;自2012年上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开始,存在大量对业主基金的违规操作;涉嫌公益收费、停车费、改装、改造费等多项资金的挪用、侵占,涉案金额为100多万元等。

贺光耀的造谣诽谤行为违反法律,严重损害了冯正龙的名誉权,破坏了其个人信用。因此,冯正龙于2022年6月10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贺光耀,并由冯正虎全权代理该名誉案的诉讼。

冯正龙向一审法院提出了以下请求:1、要求贺光耀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张贴在欣武大厦小区公告栏,张贴时间不少于30日,为冯正龙消除影响;2、要求贺光耀赔偿冯正龙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认定】

2023年10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6民初1363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终1950号的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涉案文章,其内容应当有事实依据,即便被告系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也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不宜采取过激言行。现被告通过向有关机构部门投诉信访等方式反映情况进行维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文,以“利用自己职权自己长期不交物业费、停车费”“存在着大量对我们业主维修基金的违规操作,涉嫌公益收费,停车费,改装、改造费多项资金的挪用、侵占。涉案金额为100多万元”等言论指向原告,虽被告抗辩上述内容只是汇总了长期以来对业委会的质疑和不满,但被告在依据并不充分,投诉信访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发布的上述言论已超出了合理质疑的范畴,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小区业主对原告的人品产生怀疑,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故被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贺光耀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表了“冯正龙等人利用自己职权自己长期不交物业费、停车费”、“存在着大量对我们业主基金的违规操作,涉嫌公益收费,停车费,改装、改造费多项资金的挪用、侵占,涉案金额为100多万元”等不当言语,已超出了合理质疑的范畴,侵犯了冯正龙的名誉权。贺光耀的行为对冯正龙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等影响,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侵权事实成立正确。贺光耀主张其系为了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并无事实依据,且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的,也需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贺光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光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正龙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张贴于上海市静安区欣武大厦小区公告栏,张贴时间持续7日;

二、原告冯正龙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贺光耀负担。

终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贺光耀负担。

兹公开本案的相关资料,供法律人及其他读者诉讼名誉案的参考。

1、冯正龙的起诉状

2、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6民初13638号

3、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初1950号

附件

1、冯正龙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正龙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诉讼代理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联系电话:13524687100 

被告:贺光耀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2、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书张贴在本小区公示栏不少于30日;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冯正龙居住在上海市静安区欣武大厦业主,原上海市静安区欣武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主任。

被告贺光耀因不满关于本小区将要表决的《欣武大厦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2019年9月29日晚上,被告贺光耀在本小区业主大会关于《欣武大厦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的表决大会现场,公然诽谤叫嚣原告“7年不缴纳小区停车费”等,他的叫嚣并煽动,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业主感到困惑,迫使表决大会暂停。

日后,近三年来(2019年9月—至今)被告贺光耀多次在上海市静安区欣武大厦小区到处散布谣言,诽谤原告冯正龙,谎称:冯正龙7年不缴纳小区停车费;自2012年上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开始,存在着大量对我们业主基金的违规操作;涉嫌公益收费,停车费,改装、改造费多项资金的挪用、侵占,涉案金额为100多万元,等等。

从2019年至今,近三年来,被告给居委会、街道、区、市及各级房管、纪检部门写的上访信和投诉信就有67封,在上访信及投诉信中多次诽谤诬告原告冯正龙。

在疫情期间,2022年4月29日被告贺光耀又在欣武大厦小区微信群(该群名:欣武大厦4月1日至-5日封控期间),散发诽谤原告冯正龙的贴文。该群是由居委会党支部为疫情期间建立的,由欣武大厦小区全体业主加入。

被告的造谣诽谤行为违反法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破坏了原告的个人信用,导致原告无法在本小区开展业委会工作,也致使原告经营的公司商业信用受到损害。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第一千条之规定,判决如原告之诉请。

此 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龙

2022年6月10日

附件:(相关证据)

1、原告冯正龙的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贺光耀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

3、2019年9月29日晚上的欣武大厦小区的业主大会的关于(停车管理方法)的表决大会期间,贺光耀公然诽谤谎言,叫嚣的照片及相关音视频资

4、2022年4月29日被告贺光耀在发表欣武大厦小区微信群上的截屏(共9页)。

5、冯正龙先生的停车费缴纳情况证明(上海沃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欣武大厦管理处)

6、情况证明(欣武大厦1605室业主赵如兴等人的证词)

7、原告上海市静安区欣武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复印件

8、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复印件

2、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6民初13638号

3、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初1950号

同时检查

冯正虎诉支付宝一案的立案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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