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就护宪维权网被封的案由状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案
【编者按】
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区的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擅自中断出租已由冯正虎签约购买的虚拟服务器,导致冯正虎的护宪维权网fzh999.com(备案序号:沪ICP备07002309号)被封闭。双方协商无效,冯正虎就以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于2007年3月20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室沈伟俊法官当即接受了冯正虎的起诉状及其证据资料,并出具收据。
闸北区法院收到冯正虎的起诉状起,至2007年10月10日冯正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已逾两百天,闸北区法院既没有立案通知当事人,也没有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用邮政特快专递多次向闸北区法院院长钱锡青告知,并一再提出诉讼,但闸北区法院法官不予理睬,耍赖到底,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公民权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推诿敷衍,至今未受理。
本案的审理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司法不作为致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本案原告:冯正虎。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公民网络自由及财产权的问题。
本案诉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开通原告的网站(护宪维权网)fzh999.com,并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再发生此类没有法律依据的擅自封网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60元,补偿原告的网站(护宪维权网)fzh999.com被告无理无法又不事先通知原告封网一个多月(2007年2月17日至2007年3月20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当时的诉求)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4月13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及立案庭提出申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一路18号华瑞大厦1211室
邮编:200436
电话:021-51088593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开通原告的网站(护宪维权网)fzh999.com,并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再发生此类没有法律依据的擅自封网行为。
2.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60元,补偿原告的网站(护宪维权网)fzh999.com被告无理无法又不事先通知原告封网一个多月(2007年2月17日至3月20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2月17日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擅自中断出租原告已签约购买的虚拟服务器,导致经国家备案注册的合法网站护宪维权网的网址fzh999.com被封闭,只好另租其他公司的虚拟服务器,并重新购买域名,造成原告的经济及名誉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效,原告就以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于2007年3月20日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至今既未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也不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原告今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官依法立案,秉公司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 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2006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护宪维权》网站存放的服务器空间,并购买独立域名fzh999.com。
2006年12月底,根据中国信息产业部规章《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向当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网址:fzh999.com。主办单位名称:冯正虎 。网站名称:护宪维权。
2007年2月2日,原告收到中国信息产业部的ICP备案审核通知(审核通过):尊敬的用户,您的ICP备案申请已通过审核,主办单位名称:冯正虎,备案序号:沪ICP备07002309号,审核日期:2007-02-02 08:52:39。
自2007年1月15日原告将个人网站《护宪维权》移至fzh999.com网址上公开起至2月16日,《护宪维权》网站运行正常,网站的点击量达到2438,主要是国内的浏览者,尤其是上海市的人大代表。因为2007年1月15日起信访868个上海市人大代表都已受到原告的信函《上海市人大代表的职责在哪里?—- 寄语第十二届上海市人大第五次会议代表》,他们也知道原告主办的《护宪维权》网站 http://fzh999.com 。
2007年2月17日(大年夜),原告发现网站打不开。
2007年2月18日—2月26日,网站一直打不开。通过FTP的软件,输入我们网站名及密码后,网站的内容可以上载与下载,但是网页已无法显示。下载的《护宪维权》网站的首页是2月16日。由于春节节日期间,被告已关门休息,所以无法查询网站被封的原因。
2007年2月27日上午,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上海办公室的电话一直打不通,后来无锡分部的电话打通了,一个被告的男性职员告诉原告,fzh999.com网站是被关闭了,但关闭的原因还不清楚,是上海分部的一个职员具体经办的,要与他联系上才可以告知。由于被告一直无回复,2007年3月2日上午,原告又与被告的上海办公室进行电话联系,并与邢姓的的男性职员交涉了被告擅自关闭fzh999.com网站的问题。
据说,fzh999.com网站被关闭的理由是有关部门认为该网站内容敏感。内容敏感的判断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部门或某个人的感觉,但被告为了自己的生存,却没有坚守法律原则,维护客户利益,而是无奈地执行明知违法的暗示,不事先通知原告,就擅自封闭原告的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但是,被告又没有出示这个理由的书面通知,也不愿讲出这个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发指示的人是谁?这样就没有证据支持被告封闭原告网站的理由。没有证据佐证,即使被告封网的理由是真正的事实,也无法成为法庭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当然也无法得到原告的认同。如果被告愿意向法庭提出这个理由或者这个理由被法庭认可,那么这个有关部门就是第二被告。而且,还会增加一场行政诉讼,因为没有法规支持任何行政部门可以指示网络服务商封闭有敏感内容的网站或博客,这个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所谓敏感内容的概念与范围是含糊的,仅是个人喜好厌恶的感觉。
因此,原告依照法律的事实,作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护宪维权》的fzh999.com网站是通过中国信息产业部的ICP备案审核的合法网站,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护宪维权》网站的宗旨就是维护宪法、维护中国公民权利,它的所有言行都将遵守中国宪法,它在弘扬法治精神、批评任何违法行为,它的内容不会违反中国法律的禁止条款,甚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条款,是一个坚守法律的网站。
原告于2006年12月22日向被告购买《护宪维权》网站存放的服务器空间与独立域名fzh999.com,并支付了196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买卖合同。现在,被告违背了双方的合约,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中断服务器的服务,导致原告的fzh999.com网站被封闭时期达一个多月,至今尚未恢复开通。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花钱得不到服务,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更严重的是,使原告的名誉受到很大损害,也不利于改革开放的中国声誉。
网站(包括网站上的博客)是知识产品,集聚众多作者的作品,这些作品及作者的声誉值多少钱?被告随意封闭网站的行为后果就是对该网站的知识产权的侵害及所有作者的名誉侵犯,从这个角度,原告可以提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巨额赔偿。但是,在本次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赔偿请求的标的是很低的,仅起警示作用。希望被告自重,在经营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消费者的权益。顾客是上帝,不把顾客当一回事,这样的企业迟早要垮台。
因此,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七款,特此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司法不作为,本案要等何时立案?
2007年2月17日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擅自中断出租我已签约购买的虚拟服务器,导致经国家备案注册的合法网站护宪维权网的网址fzh999.com被封闭,只好另租其他公司的虚拟服务器,并重新购买域名,造成原告的经济及名誉的损失。原告于2007年3月20日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沈伟俊法官当即接受了我的诉状及其证据资料,并出具收据。
2007年3月30日上午9:00左右,邮政快递员送来一封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Y004378005CN),寄件人姓名一栏落款是沈惠光,单位名称一栏空白,仅写着“诉讼材料贰套共计贰拾陆页”几个字。这个人是谁?来自于哪里?原告不知道。原告签收了这份信函,打开一看,信封内除了原告2007年3月20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的诉讼状及其证据资料之外,什么也没有。原告顿生疑惑,这不是一份正常的法院来函,或许是某个法官在徇私枉法,偷偷地寄回原告的诉状,企图私了这个诉讼。当日下午,原告又去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材料。(参见《法官,请您保持法官的尊严》)
原告于2007年4月4日(EMS编号:ER827746359CN)、4月23日(EMS编号:ER827746345CN)、4月27日(EMS编号:ER827746362CN)、8月27日(EMS编号:ER827746433CN)等多次用特快邮政专递的方式寄送诉讼材料或催问。2007年10月10日也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诿敷衍了,也未受理。至今三年多了,闸北区法院既未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也不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时,本案的完全符合法律的立案规定:本案原告冯正虎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件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与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不愿受理,也应当有义务依法移送本案于上级法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不愿受理,也应当依法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诉讼。但是,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不作为致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为客观上保护了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这起案件从2007年3月20至今已有三年,或许这段时期里上海的司法会有点进步。现在我回国了,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依法立案,秉公司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10年4月13日
附件:
本起诉状副本 1份
书证5份
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接受诉状材料收据
2. 冯正虎申请fzh999.com网站注册备案的网页图片
3. 冯正虎已购fzh999.com域名及主机的网页图片及被告发票复印件
4. 2007年2月16日被封后最后定格的网站首页图片
5. 《督察简报》2007年9月15日第4期:《剥夺公民诉权的上海法院》、《上海市闸北区法官滥用权力》、《法官,请您保持法官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