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的冤假错案博览会

   上海的司法公正吗?上海五颜六色的经济繁荣、豪华气派的高楼大厦,能遮掩上海司法的落后吗?上海市民冯正虎十年的亲身经历就是一个最好的见证。

   或许,上海很少有人能获得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把上海市许多司法机关亲身经历一遍,而冯正虎有幸遭受冤狱,正好可以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实地观察与研究上海行政和司法的现状。自从冯正虎2000年11月13日因《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一书编辑出版而遭遇冤狱后,冯正虎经历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及拘留所、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及公安局、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不包括信访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及政法委、上海市人大信访办及内务司法委员会等相关机构。 

   冯正虎所经历的主要案例(12件):

   一、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自由权利而遭受三年冤狱的刑事申诉案(2000年11月13日)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后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

   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同样这两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接着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冯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并处罚金40万元。冯正虎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

   冯正虎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这个案由使冯正虎遭受三年刑罚,这是千古奇冤,也是闻名天下的上海丑闻。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冯正虎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冤案一直维持至今。

   本案的裁决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出版自由)、《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公司法》第五条(依法自主经营)、《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本案当事人:冯正虎。承办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中国公民自由出版权利、著作权人的权益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问题。

   本案诉求:撤销上海法院违宪违法的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与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宣判冯正虎享用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是无罪的,保障冯正虎的合法权益,判决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受害者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及冯正虎作出赔偿。
本案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冯正虎就不准许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的案由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申诉案(2004年10月20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复侵犯了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权益,这是导致冯正虎冤案的起因。冯正虎于2004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其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受理本案,但作出了一审的错判,居然以红头文件来取代法律。然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审时回避上诉人冯正虎诉状提出的原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不公正的实体问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里对上诉人冯正虎的诉状作出辩驳,道理输了就索性剥夺上诉人冯正虎的诉权。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但同时作出更加荒唐的判决,不顾当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以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限的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冯正虎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错案一直维持至今。

   本案一审是实体审判的错误,二审是程序审判的错误。

   本案一审的错判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 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行政部门无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及合法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高于法规、规章)、国家新闻出版署1997年10月10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备案不是审批)。

   本案二审的错判显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

   本案原告:冯正虎。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第三人:同济大学出版社。

   本案涉及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与诉权的问题。

   本案诉求: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沪一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沪新出[2000]电子第047号批复。

   本案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三、冯正虎就服刑人员遭受虐待的案由状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行政申诉案(2005年11月7日)

   冯正虎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期间因不服判决、依法申诉受到了歧视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为严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的严管室里遭受56天体罚虐待的处罚,侵犯冯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等其它人身权。而且,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至今仍扣留冯正虎的日记本等私人物品。

   服刑人员在监狱中被限制人身自由,这表明他(她)已受到《刑法》规定的惩罚,依法剥夺了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但是,服刑人员的其他人身权仍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狱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保护,他们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都是不可以侵犯的。因此,冯正虎在监狱中与所有被判刑的犯人一样应当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但是冯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等其它人身权及财产权依然是受法律保护,是不可以侵犯的。

   本案的事实已表明,监狱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间所行使的处罚行为已经侵犯原告冯正虎的其他人身权与私人财产。或许,某些法官分不清楚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不受《行政诉讼法》的制约,但是监狱是执法机关,隶属于司法部、司法局,这个“司法”不是法院那个“司法”,这是行政学的基本常识。

   冯正虎于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正式道歉,并赔偿56元人民币,退还冯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受理本案的错误裁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维持错判的终审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冯正虎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错案一直维持至今。

   本案的审理显然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的行政诉讼权)、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项(对财产扣留等强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赔偿权)。

   本案原告:冯正虎。被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本案涉及中国监狱在押人员的其他人身自由权利与财产权的问题。
本案诉求:依法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虹受初字第3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沪二中受终初字第151号),要求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正式道歉,并赔偿56元人民币,退还冯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

   本案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四、冯正虎就护宪维权网被封的案由状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案(2007年3月20日)

   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区的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擅自中断出租已由冯正虎签约购买的虚拟服务器,导致冯正虎的护宪维权网fzh999.com(备案序号:沪ICP备07002309号)被封闭。双方协商无效,冯正虎就以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于2007年3月20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室沈伟俊法官当即接受了冯正虎的起诉状及其证据资料,并出具收据。

   闸北区法院收到冯正虎的起诉状起,至2007年10月10日冯正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已逾两百天,闸北区法院既没有立案通知当事人,也没有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用邮政特快专递多次向闸北区法院院长钱锡青告知,并一再提出诉讼,但闸北区法院法官不予理睬,耍赖到底,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公民权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推诿敷衍,至今未受理。

   本案的审理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司法不作为致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本案原告:冯正虎。被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公民网络自由及财产权的问题。

   本案诉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开通原告的网站(护宪维权网)fzh999.com,并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再发生此类没有法律依据的擅自封网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60元,补偿原告的网站(护宪维权网)fzh999.com被告无理无法又不事先通知原告封网一个多月(2007年2月17日至2007年3月20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当时的诉求)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冯正虎就天伦咨询网被封的案由状告新网公司的民事诉讼案(2008年8月19日)

   2008年3月14日是什么日子?在网络上是一阵杀戮,天伦公司网站就是在这天无辜地牺牲的。不知谁下达的格杀令?中国最大的网络服务运营商(新网公司 http://xinnet.com/)也积极参与这次封杀行动,连与它有九年客户关系的企业网站也格杀勿论,没有反党反政府内容纯属商品业务介绍的网站难免一劫。新网公司告诉被害者,是天津市公安局网管处下的封杀命令,但是天津市公安局网管处的警官告诉被害者,他们指定的封杀名单里没有天伦公司的网站http://www.tlchina.com(备案序号:沪ICP备05057996号)。无论是谁,滥杀无辜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并对被害者予以赔偿。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法院理应承担依法仲裁的司法责任。

   天伦公司诉讼代理人冯正虎于2008年8月1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新网公司的侵权行为。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依据不是法律,而是领导的指示。领导不表态,法官不敢受理,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侵犯当事人的诉权。所以,冯正虎于2008年11月18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X569176840CN )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裁定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秉公司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回复。

   本案的审理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司法不作为致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本案原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原告诉讼代理人:冯正虎。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公民网络自由及财产权的问题。

   本案诉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开通原告的网站(天伦咨询网)tlchina.com,并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再发生此类没有法律依据的擅自封网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400元人民币,赔偿原告的网站(天伦咨询网)tlchina.com被被告无理无法又不事先通知封网七个月(2008年3月14日至2008年10月6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当时的诉求)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六、冯正虎就作者无权出版自己作品《日本企业》的案由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申诉案(2008年3月10日)

   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创作的新作《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上海版权局作品登记号:09-2007-A-248),是国际上第一本全面介绍日本企业的中文版日本企业信息大全。本书介绍3万余家日本企事业单位以及日本47个省级地方的最新概况,还编著了对日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必备知识,完整地反映了日本企业的现状以及日本对华投资贸易的现状。

   作为《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国特色的办事方式,这部作品制作完工后,向中国官方的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获得上海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以此证明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是本书的著作权人。但是,这样一本有益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创新之作于2007年9月制作成品,经历近五个月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审批申请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复议,作者仍未获得《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的出版权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侵权规定,致使中国公民的作品无法在中国出版发行,侵犯了中国公民的自由出版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

   2008年3月10日,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向上海卢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受理立案后,受到官方的压力,4月13日签发了一个荒唐的不立案裁定书。冯正虎上诉后,6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错误。本案尚未提起申诉,准备近期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本案的错判显然曲解《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范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出版自由)、《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 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

   本案原告: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本案涉及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的问题。如果我们胜诉,我们可以自由地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这就意味99.999%的中国公民与我们一样,马上可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自由地创造自己的作品、发行自己的作品,不再恐惧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遭受惩罚。从此,中国公民就进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权利的时代。

   本案诉求:撤销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卢行初字第12号],撤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冯正虎、上海天伦有限公司〈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的答复》,依法保护《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一书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七、冯正虎就非法禁止公民出境的案由状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案(2008年5月26日)

   2008年5月22日下午,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办理完登机及行李托运手续,准备乘坐16:30飞往日本的东方航空公司271航班,但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被告中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警察阻止冯正虎出境,侵犯了冯正虎的合法权益。被告阻止冯正虎出境时,没有向冯正虎出具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书面禁令,仅提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致冯正虎的决定书传真件,其决定书内容是3月20日法院签发的关于法院限制冯正虎出境的决定书,但是冯正虎本人从未收到法院的该决定书原件,也未被法院告知该决定书的内容。

   这份所谓的法院《决定书》真伪还需要鉴定,因为至今冯正虎与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警察都未见到原件。而且,上海市第二级人民法院至今都未向冯正虎告知有这么一回事,或许是法院个别部门或个别法官的恶作剧,是徇私枉法的私人行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未缴纳刑事案的罚金,可以限制出境。事实上,冯正虎既没有拒绝交纳罚金,也没有逃避交纳罚金。冯正虎2003年11月冤狱服刑期满后,就经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局的批准获得护照,而且被禁止出境之前已有14次出入境,正常依法出国回国。

   冯正虎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未了结民事案件,没有服刑,没有劳动教养,也不是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危险人物。而且,冯正虎持有的出境证件全部合法齐全。所以,冯正虎依法可以出境,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及所有部门,包括法院都无权限制原告出境。

   冯正虎于5月2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状告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行政起诉,但浦东法院未立案也未裁定,7月8日冯正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告知该法院的决定,依据上述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要求浦东法院依法处理,并认为这一口头的告知也具有法律效力。从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在本案的受理过程中互相推诿,均不受理本案。冯正虎于2008年11月2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X569176875CN )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也没有回复。

   本案的行政、司法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本案原告:冯正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本案涉及公民出境的自由人身权利。

   本案诉求:撤销被告阻止原告出境的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出境,赔偿原告上海至日本东京的往返机票壹张。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考虑撤诉的理由:原告的基本诉求已达到,并于2009年4月1日获准合法出国。

   八、冯正虎就不服行政拘留的案由状告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案(2008年10月6日)

   2008年6月5日上午9:00左右,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以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案由传唤并抄家,扣留了4台电脑、5个U盘、6月4日编写的最新一期《督察简报》509册、《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决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以下简称汇编)壹本。当日晚上10:00左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于2007年12月18日至今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且,收缴汇编壹本。4台电脑、509册第12期《督察简报》等其他扣留物品都已依法退回。冯正虎编写与公开这本汇编的事实却被诬陷为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此案由处罚冯正虎。所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行政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违背宪法法律,严重侵犯公民的法定权利。

   在本汇编的原始稿件上,都有107个作者的真名实姓的署名。而且,汇编中的每一页《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简表》都已明白无误地告知:“凡自愿填写本简表的申诉上访者均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同意本简表在护宪维权网上公开及汇编于《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案件汇总》资料中,一并向司法监督部门反映。”冯正虎可以提供许多证人证词,证明冯正虎的行为是合法的,有益社会的发展,有益中国法治化的建设。收阅本汇编的中央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等人、上海领导人俞正声、韩正、刘云耕等人、中国知名律师莫少平、李劲松、李苏滨、程海、杨绍刚等人都可以作为冯正虎的证人。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本汇编其他106名作者(信访人)都可以作为本案第三人或证人出庭作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也同时侵犯了其他106名公民的言论自由、控告申诉的法定权利。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及其本案承办人警察应该能读懂中国宪法及中共十七大的政治报告。他们应当牢记,言论自由、申诉权、监督权是中国公民的法定权利。他们对冯正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严重侵犯冯正虎的公民权利,同时也侵犯了本汇编中其他106位申诉人的公民权利。

   冯正虎于2008年7月23日向上海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8年9月23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府复决字(2008)第22号)后,于2008年10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X002371826CN)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未将本案转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依据的法律及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百零七条《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

   本案原告:冯正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法定代表人:陆勇华局长)

   本案涉及中国访民言论自由权,直接关系到原告及本汇编其他106个公民的权利,间接关系到所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申诉权、控告权、监督权及人大代表的权利、网络媒体舆论的监督权。

   本案诉求: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追究被告的错案赔偿责任。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九、冯正虎就非法软禁公民的案由状告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2009年1月3日)

   2008月12月16日至12月21日上午,一辆停在冯正虎家楼门口的牌号沪EC2565的黑色小车成了警察昼夜栖居的岗亭,白天一组三人由民警小叶带队,晚上一组也是三人由张警长带队,他们都在执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国保警察沈国良同志的指令:强行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阻止冯正虎赴京申诉。2008年1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的国保警察小张与沈国良一同出现案发现场,参与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表明上海市公安局的国保部门是这起事件的责任部门。

   冯正虎受到警察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就向民警小叶提交冯正虎的三份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一份致中国公安部的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以及晚上赴京的特快列车票复印件,并由小叶警察转交给他的领导。这一做法明确表明:冯正虎是依法去北京最高法院申诉的,谁敢阻扰,谁就违法。但是,国保警察沈国良及他的上级领导知法违法,继续实施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008年12月18日,冯正虎要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信访办、纪委信访办、上海市检察院信访办上访举报,也遭到强行拦截。本案的详细事实已在《走向北京》一文中记载,所有出场的人物均是本案的证人。

   上述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冯正虎的人身权。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每一个公职人员,包括警察在职务时间内的行为已不是个人行为,他(她)必定会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同时,他(她)所属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为他(她)的职务时间内的行为要承担法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因此,冯正虎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冯正虎于2008年12月22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8年12月27日冯正虎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不字(2008)第140号)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于2009年1月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X568972405CN)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至今未立案,也未收到不立案裁定书。

   本案原告依据的法律规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立法法》第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信访条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本案原告:冯正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学兵局长)。

   本案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申诉权、控告权。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被告所属警察强行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阻止原告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强行拦截原告走访上海党政机关信访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十、冯正虎就非法绑架拘禁的案由状告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行政诉讼案(2009年5月8日)

   2009年2月15日下午2:20分许,冯正虎与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人赴北京与律师约谈,正走近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忽然遭到十几位素不相识的陌生人猛速把冯正虎包围起来,冯正虎与他们反抗中衣服被撕坏,最后被强行押上停在十字路口的一辆面包车(牌号:沪B49726)上,其中7名绑匪一同上车。上车后,冯正虎知道他们均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上海市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晚上6:30许,冯正虎被转押上商车(牌号:京JP8996),这些绑匪把我们移交给随车而来的三名穿制服的警察,由他们押送我们乘T103次(晚上20:08分发车)回上海。

   2月16日 上午9:00火车抵达上海,冯正虎又被押上停在站台上的面包车,直接被送进府村路500号上海救助站,关押在四周铁栅窗的羁押室,等候发落。中午11:3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叶骄驱车将冯正虎送进五角场派出所。晚上9:30许,五角场派出所李副所长指示警察将冯正虎转押于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地址:上海市国权路24号),从此冯正虎就在上海被秘密非法监禁了。2009年3月19日晚上,冯正虎又被转移至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地址:上海市长海路506号)。

   信访办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冯正虎:这是政府的行为,是领导指示的。绑架及非法拘禁的官方理由:冯正虎在北京一起走路的同行里有上访人员。上海市政府信访部门以这样理由就可以随意绑架与长期非法拘禁一个公民。2009年3月25下午5:15分,冯正虎终于被释放,结束了四十一天非法拘禁的囚犯生活。进“黑监狱”没有任何手续,出“黑监狱”也不明不白,一名国保警察李科长悄悄地驱车送冯正虎回家。

   上述政府信访工作人员及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甚至还是犯罪。

   冯正虎于2009年5月8日在日本用邮政特快专递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19日回复行政复议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不字(2009)第112号)。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二)、第十四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状及其证据资料已于6月1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EMS编号:EF410411085JP),但法院至今未回复。

   本案原告依据的法律:《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立法法》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本案原告:冯正虎。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正 市长)。本案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被告所属信访办、驻京办工作人员在北京绑架原告及信访办雇用警察与保安人员在火车及上海秘密场所非法拘禁原告四十一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冯正虎就非法禁止公民入境回国的案由状告浦东出入境边检总站的行政诉讼案(2009年10月29日)

   冯正虎是中国公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护照、国内居民身份证,户口居住地是上海市。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国来日本短暂休养,6月7日回国遭到上海浦东机场的警察的禁止入境,截住11月3日已连续八次被拒绝入境。不让冯正虎回国,上海有关部门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理由,只是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让一个中国公民无法回国。

   2009年11月3日冯正虎第八次回国,他已回到上海浦东,第二天上海警察伙同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上海支店的职员动用暴力手段,将冯正虎强行拖上日本飞机,绑架至日本。所以,冯正虎拒绝入境日本,坚守一个中国人的尊严,抗议上海违法官员侵犯人权,要求中国政府履行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让他回国回家。并于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第一空港南翼大楼入境审查大厅,至2010年2月3日,共计92天。每天睡在长椅子上,没有洗澡,最初几天没有食品,只能以自来水维持生命,后来依靠入境日本的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民众及海外华人、外国友人的食品空运援助以及捐款。冯正虎成了一个不能回到自己国家的中国公民,一个上演了好莱坞电影《幸福终点站》真人版的悲剧人物。

   最后,冯正虎在中国驻日大使馆的帮助下回到自己的祖国。中国政府依法让冯正虎回国,已在政治大局上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赢得民心与挽回国家的尊严。当事人受到伤害的善后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是法治社会中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与做法。

   冯正虎于2009年10月2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F393623180JP )从日本寄送我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给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立案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多次侵犯中国公民冯正虎回国权的违法行为,正式提出行政诉讼。冯正虎回国后,于2010年2月22日亲自去浦东法院,并当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E904036518CS)将《冯正虎确认状告浦东出入境边检站侵犯公民回国权一案的声明》递交浦东法院立案庭,以此证明:本案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均是冯正虎的签名。

   但是,浦东法院至今未立案也未裁定不予立案。2009年3月31日冯正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

   本案原告:冯正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法定代表人:陆志桃 站长)。

   本案涉及中国公民的入境回国自由权利。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被告禁止原告入境回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十二、冯正虎就其财产被超期扣押要求国家赔偿的案由状告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诉案(2008年10月6日)

   2000年11月冯正虎陷入一场冤案中,因编辑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ISBN 7-900609-33-4 中国同济大学出版社)、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ISBN 4-931548-98-9 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而被错判为有罪,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书主编冯正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在,本案已是众所周知的千古奇冤,但由于涉及一些办错案的部门利益,本案尚未平反,正在申诉中。

   2008年3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送达了执行本冤案的罚金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执行法官认为,尚未平反之前,判决书还是生效的,而且,法律上没有对刑事罚金有期限的规定。然而,冯正虎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的执行复查中得到启发。不必拘泥冤案的最后平反,可以先从具体问题入手,逐一解决,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2000年11月的冤案中,法院判决的处罚:冯正虎是有期徒刑与罚金,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是罚金。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或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留的物品)的处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初字第6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都明文记载了这个裁决事实。因此,依照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应当一律返还原主,上海市公安局再继续扣留不返还就没有法律依据,系超期扣留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超期扣留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共计5774盘,其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依据当时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报告核定)。

   冯正虎于2008年10月6日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在法院对申请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及终审裁定后仍扣留申请人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返还冯正虎的物品,并对超期扣留的违法行为予以国家赔偿。上海市公安局于2008年11月25日签发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行为确认书(2008)沪公法申字第15号,不支持冯正虎的请求。冯正虎于2008年12月13日向中国公安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至今也没有回复。

   本案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本案申请人(原告):冯正虎。被申请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本案涉及公民遭受侵权的国家赔偿问题。

   本案诉求: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刑事行为确认书((2008)沪公法申字第15号)、要求上海市公安局返还扣留申请人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赔偿因上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禁支队违法超期扣留申请人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法院:中国公安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是冯正虎尚未结案的主要案件,也是典型的侵犯公民权利案例。

   冯正虎很清楚,这几年中国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有很大的进步,我们去政府机关办事看到公务员的笑脸,在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脸比过去更灿烂,我们也看到大批法律法规在加速生产,到了每年12月4日法制教育的横幅标语遍地挂满。中国的行政、立法是在进步,上海亦是如此。但是,司法没有进步,除了法院大楼盖得更气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什么也没有变,还是以领导人的指示为司法依据。

   如果冯正虎没有亲身经历这一切,或许也无法接受这个最荒唐、最耻辱的事实:出版一本经济工具书而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发生在上海,而且还坚持错误至今。上海的法官仅是服从领导指示,而不是遵守宪法与法律,这样就没有道理可以讲,只有霸道与歪理。这几年,上海法院一律封杀冯正虎的诉权,连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也不予立案,难道是某个领导人的指示吗?冯正虎在上海得不到司法救济,其人身自由与安全当然无法保障,但冯正虎不会屈服压迫,所以反侵权的诉讼案反而会越来越多。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上海是一块可以安居乐业的地方吗?美好的承诺有什么用?没有司法公正,其他人迟早也会遭受冯正虎的厄运,创业积累的资产一瞬间就会被剥夺,连人身自由都难保,受到非法行政的侵犯也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今天仍在坚持昨天的错误,这就意味着上海没有进步,昨天的冤假错案明天还会发生。不尊重宪法法律的社会,阶级斗争永无止境,今天还在权力与财富的高位上张扬的人,明天也有可能沦为阶下囚。
冯正虎在期盼,也在努力,坚定不移地支持与实践温家宝总理的理念: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每个冤假错案的纠正,如同冯正虎回国事件的圆满解决,都会给民众与国家一个希望,有错必纠,中国在前进,上海在变好。 

 

冯正虎

2010年4月5日

同时检查

崔福芳等助选志愿者诉讼团依法维护诉权

Post Views: 489 ... 阅读更多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