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申请仲裁薛荣民李长青关于马天林律师入群案纪实

2016年7月19日

17:00许,冯正虎提议上海马天林律师入群。文东海等10人附议,李长青等2人反对。

22:00许,冯正虎依据群规向首席仲裁员提出书面的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准予马律师入群。

7月20日

22:47,首席仲裁员张科科回复:“已受理。请先交仲裁费600元,组建仲裁庭,提交证据或说明理由,辩论,裁决。”

7月21日

19:19,冯正虎在微信上向张科科支付600元预付仲裁费,发出规范的仲裁申请书,并确认常玮平为申请方选定的仲裁员。

23:22,张科科设立“冯正虎案仲裁庭”,邀请部分群员进入仲裁庭。张科科表示: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提出有公务及不便,仲裁员也由此情形,将产生审限中断,不在24小时之内审结。

同时,被申请人李长青特别授权陈永福代理。被申请人薛荣民委托尚满庆和石玉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23:45,冯正虎向“冯正虎案仲裁庭”提交并公开《致捍卫律师权益大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

鉴于本次仲裁庭在选择仲裁员程序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情况,由此产生了被申请人方因“死磕”程序损兵折将,过程很有趣味,特一并记录:

7月22日

20:45,陈永福:

@张科科 首席,我是李长青代理人陈永福,我方选定@孟猛律师~行大道为我方仲裁员!

21:05,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被申请人薛荣民方选择陈进学作为边裁

21:09,张科科:

@獬@陈天宇被申请方只能选一名仲裁员。

21:13,陈永福:

首席,被申请方是独立的主体,享有自由选定自己这方仲裁员的权利,岂能要求只能选同一仲裁员,这剥夺了被申请方的权利。

21:13,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我方只选了一名与李长青方并无冲突;且被申请人数系申请人提出而被动应诉,应当有权独立选择,如申请人考虑放弃对我方申请仲裁也能打破僵局

21:16,陈永福:

首席,我方认为申请方享有提起,承认和放弃仲裁的权利,如果申请方放弃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仲裁目的,这是一个不能选择放弃其一的问题。

21:19,张科科:

@陈天宇公平是相对的。申请方也只有选一名仲裁员权利,被申请方不得获得超过数量的仲裁员及投票权。而且你的要求不符合仲裁庭为三人的群规。

21:22,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被申请人有各自选择其边裁的权力,仲裁的合理就是对自己有利一方的选择人员。申请人选一人被申请人二人选一人不公平

21:24,陈永福:

首席,我方认同另外被申请人一方的意见,我方认为被申请人享有独立的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该权利不能被损害!

21:27,张科科:

@陈天宇你的要求已被驳回。

21:28,陈永福:

因为被申请人虽然都是反对意见,但是各自反对的理由和证据并不相同,各自所依据的事实肯定也各不相同,如果要只能选定同一仲裁员,我方认为应当以我方选定为准!

请首席释明,驳回的是我方什么要求?请予以明确!

21:31,张科科:

群规第六条第二句话,争议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

21:33,陈永福:

首席,另外,我方认为本案是自捍卫大群成立以来,首例被申请方有多位主体的情形,涉及重大程序权利,首席个人直接作出决定,并且如此简单草率,也并未进行详细说理,亦没有其他任何权利救济途径,我方提出异议!

此外,先有旁听人员发言指导仲裁程序,后又有@李律舒提出意见,甚至对被申请方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请首席作出处理!

21:37,张科科:

规则很明确。没有赋予救济途径不影响首席仲裁员的决定。

21:39,陈永福:

如果首席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主导庭审程序,需要有其他幕僚来合意,希望首席可以私下组织人员共同商议后再决定,不要让公众都目击其他人员提出的参谋意见,以损害捍卫大群仲裁员权威!

群规则第六条规定,争议双方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但是本案属于争议三方,不属于群规则约定情形,该条不能适用本案处理!

21:41,张科科:

对陈永福诋毁首席的言行,首席剥夺其代理人资格。移其出群。

23:13,李长青:

尊敬的仲裁庭,我现在委托第二位代理人@徐晨笛,特别授权。

另外,请仲裁庭明确我的第一位代理人陈永福被剥夺代理资格的期限或程序阶段。

23:17,张科科:

剥夺的期限为仲裁庭开庭之前。

23:18,李长青:

好,谢谢首席仲裁员!开庭后陈永福继续代理本人。

23:24,徐晨笛:

@张科科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作为李长青的代理人,我方仍坚持选定@孟猛律师~行大道为我方边裁,理由有二,一,李长青,薛荣民作为独立的被申请仲裁个体,理应享有各自独立的选择仲裁员之权利。二,我方选择@孟猛律师~行大道的时间在前,鉴于仲裁庭未在要求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前就此事项先行释明,因此被申请人李长青无任何违反规则之处。

23:29,张科科:

很抱歉尚无救济程序。请你方积极准备答辩意见。仲裁庭极为在意保障双方诉讼权利及自身客观公正立场。刚才细读陈永福的话,因为一时生气未全部了解其建言。仲裁庭应宽容和尊重发言。也希望能得到同等待遇。仲裁庭将保障程序公正和充分发言时间与机会。请李长青转告陈永福代理人准备开庭。庭审时间起始于本周日晚或下周一当天某合适时间,待申请方答复有无异议于本周日晚。

23:33,徐晨笛:

@张科科那么请首席仲裁释明,您所说的救济程序所指系何种程序,我方前任代理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意见并没有被变更仍然有效,并不需要救济。对于解除代理人一事与现任代理人无关,现任代理人不发表任何意见。

23:36,张科科:

@徐晨笛@薛可在24小时之内共同协商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由先被选定的人仲裁员接任。

@徐晨笛救济程序针对开庭之前陈不被获得在此群发言机会。

23:44,冯正虎:

@张科科申请人不请代理人,案件不复杂,自己出庭,请事先告诉开庭时间即可。除非我被警察传唤,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情况我均会准时到庭。对不起,我以为庭前应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没有关系,开庭时我再履行一次程序。一切听从本庭仲裁员的安排。晚安。

7月23日

16:09,张科科:

冯正虎律师下周一白天晚上均不能出庭吗?@石玉@冯正虎

明晚双方及三名仲裁员可到庭可以开。周一白天不开,晚上如能到庭可以开。

16:44,冯正虎:

@张科科周一晚上可以。

7月25日

09:01,孟猛:

今晚我要请人家喝酒啊

09:15,徐晨笛:

@孟猛律师~行大道理解,既然这样,如果开庭是今晚,被申请人方就选陈进学吧@张科科

17:59,张科科:

@冯正虎抱歉才通知。常玮平仲裁员今晚七点多到九点多有飞机。陈永福代理人今晚没有时间出庭。今晚不开庭。

7月26日

17:30,张科科:

开庭在即。为免另外通知,特拉陈永福代理人入群。

今晚各代理人及冯正虎可有时间开庭?

首席仲裁员认为群规第六条所指争议仲裁双方仅指申请方与被申请方,被申请方均对申请人冯正虎介绍的某某律师入群要求表示反对,反对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而且不必考虑理由是否一致。申请方依群规仅得一名仲裁员,被申请方不得获得超过数量的仲裁员和投票权。

刚经孟猛仲裁员告知,本案被申请方选定的仲裁员为陈进学。如有不实,请及时提出。

17:40,陈永福:

作为被申请人李长青的代理人,我认为本案应当分开审理,分开仲裁!

我方亦从未认可选定仲裁员为陈进学!

我方首先选定仲裁员,并事先及时向仲裁庭告知,积极参与仲裁并行使仲裁权。

17:43,张科科:

如果分开审理,将可能导致被申请方选择不同的仲裁员、不同的仲裁过程、不同的评议结果,有害仲裁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你方首先选定仲裁员并及时告知产生仲裁员人选的优先选择权,并不能排除被申请方商定的结果。

17:50,陈永福:

仲裁庭有点意思!因为选择不同的仲裁员,就会导致结果不同吗?

我们认为恰恰于此,才能体现仲裁的公正性,也才能体现一致性!

如果相同问题不能获得相同处理,那是仲裁庭问题!

比如目前本人代理的一起系列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既有约定东城法院,也有约定西城,还有约定仲裁,按照首席的法律逻辑,因为害怕结果不同,就要全部放在一起审理吗?

17:53,张科科:

两只手表不能保证同时指向同一时刻,但是只有更大范围的校准,才更接近法定时刻。

依照群规被申请方仅得一名仲裁员。如果被申请方怠于表明人选,将以孟猛仲裁员告知我的信息为准。

17:57,陈永福:

我方坚持我方的仲裁程序权利,同时我方已经清楚的表达我方观点,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在最后发布公开裁决书表明理由!

同时,我方亦认为这是一项重大诉讼权利,且涉及其他两位仲裁员,不能由首席一人独断处理,应当共同合议!

作为被申请人李长青的代理人,我方再次向仲裁庭表明:

我方选定@孟猛律师~行大道担任仲裁员!

18:00,张科科:

徐晨笛同为李长青的代理人。你可向其了解。也可向李长青核实。

18:05,陈永福:

本代理人系特别授权委托,享有特别权限!如有冲突,请仲裁庭再次查明确认!

18:10,张科科:

徐晨笛代理人同样获得特别权限

18:11,陈永福:

那依仲裁员之见,此时该当如何处理呢?

18:19,张科科:

今晚八点之前如不能得到反对态度,将以孟猛仲裁员处所得仲裁员人选为陈进学的信息为准。

18:26,陈永福:

对此我方再次表明异议,被选定的仲裁员不得拒绝仲裁,因为这是仲裁员竞选时的承诺义务!

否则,如果我方选定的仲裁员@孟猛律师~行大道拒绝接受我方选定,我方认为这涉嫌渎职,将对其提出控告!

18:27,徐晨笛:

@张科科刚看见,我昨天认为因孟猛仲裁员个人原因昨晚有事且肯定是昨晚开庭,因此选择陈进学仲裁员。既然开庭时间有变,那么仍以第一代理人的选择为准。

请仔细看我选择的前提:@孟猛律师~行大道理解,既然这样,如果开庭是今晚,被申请人方就选陈进学吧@张科科

既然今晚开庭,且孟猛仲裁员没有个人原因不在场,那么仍选择孟猛仲裁员。

@张科科那么请首席仲裁员对仲裁员选择程序作出裁定吧。代理人在此重申,1昨日改选陈进学的前提是孟猛仲裁员称昨晚有事须处理,且这个选择的前提是昨日肯定开庭。2在第一次选择时是李长青的代理人陈永福先行选择的孟猛。

以下为正式庭审过程:

7月28日

16:31,张科科:

@所有人今晚开庭。仅宣示仲裁规则和讨论规则,不质证。如今晚无时间的仲裁参与人明天晚上六点之前针对该环节发言依然有效。旁听人员仅可了解旁听规则,不得作其他发言。旁听人员仅限捍卫大群群友。

17:55,陈永福:

首席,鉴于本人已经不是捍卫大群群友,故此当然丧失担任@李长青律师代理人资格,特此向首席告知!同时,本人亦不符合旁听人员身份,故此本人亦退出旁听!

18:37,张科科:

我认为不影响开庭。我是问陈永福的代理人资格是否被取消的问题。

今晚开庭在八点整。请及时在线,因故晚到依然可以就之前留言进行针对性发言。

经商仲裁庭,因陈永福代理人主动退群失去捍卫大群群员资格,不能获得代理人身份。李长青有权再获得一名代理人,但不影响本庭继续审理。因本群仅限捍卫大群群友旁听,同时亦失去旁听资格。

20:04,徐晨笛:

@张科科今天首仲宣布开庭时我已与朋友见面,晚上在吃饭,暂时无法履行代理人工作,抱歉。请先进行程序吧,我有时间会补充发表意见。

20:04,张科科:

首席仲裁员要求被申请方商定一名仲裁员不得,再通过五人仲裁员票决无果,首席仲裁员以孟猛仲裁员先被选定及陈进学已多次参与仲裁为由指定孟猛为本庭仲裁员。即本次仲裁庭组成为张科科、常玮平、孟猛。开庭后参与人有权申请三位仲裁员回避。

20:12,李长青:

同意陈永福辞去代理人职务,不再委托@徐晨笛之外的其他人。

20:21,张科科:

请申请方、被申请方、仲裁员到庭。冯正虎、薛荣民、尚满庆、李长青、石玉、孟猛、常玮平到庭。

20:52,张科科:

本庭目的在于解决冯正虎之申请,同时亦为仲裁规则进行完善且提供仲裁经验。关于陈永福提出的被申请方为多人只选一名仲裁员的依据,失去群员资格是否必然失去代理人资格,仲裁员申明退出是否影响其被选为仲裁员,本月首席在下月是否继续担任本庭首席仲裁员,等等诸多问题。本庭各代理人请记录并归纳代理词提交,仲裁庭尽量提供依据和说理。

21:00,张科科:

申请人有无回避请求?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

21:03,冯正虎:不申请回避。

21:05,尚满庆:

@张科科要求常玮平回避。

21:08,常玮平:

为何申请本仲裁员回避?

21:09,薛荣民:

可以这样问吗?@张科科 @常玮平应当不可以直接问。

21:13,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常玮平非我方所选仲裁员,所以申请回避;另对首席前述问题一并回答,我方认为仲裁自愿和诉权一样重要,在碰到未有先例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方案:1、劝说申请人放弃某一被申请人(有削足适履嫌疑)2、增加仲裁员为四人 3、首席自行回避,方案2、3均对被申请人诉权予以保护。在选择仲裁员时,对首席指引不要选许仲裁员,被申请人听从指引,尊重首席,也希望首席尊重被申请人

21:20,张科科:

今晚本群宣示仲裁规则,各参与人有权要求仲裁员对规则进行解释,可以就仲裁规则或事宜提出建议,旁听人员可以私信参与人不得私信仲裁员。

本庭依照捍卫大群群规,参考现行法律法庭规则和仲裁规则。

发言不得有侮辱或挑衅。不可语音。

@薛荣民常玮平仲裁员并未阻拦你方申请回避权,只是问明理由。常仲裁员发言不违规。

21:23,薛荣民:

@张科科当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员被申请回避,其不得首先询问申请回避的理由,当由首席仲裁员进行询问,被申请人这一陈述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在首席已经询问的情况下,仲裁员的这一不当询问已对被申请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影响到仲裁庭其他成员。

21:26,石玉:

仲裁员回避由谁决定?总不能自己决定吧!

21:27,张科科:

@尚满庆已看明。你的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首席有指定仲裁员权利。你的三条建议皆不可行。之前我与陈永福代理人发言中已详述理由。

21:28,薛荣民:

作为被申请人,就刚才仲裁员的不当询问追加为回避理由。

被申请人明确而且现实的感到了威胁。

21:28,张科科:

常仲裁员发问并无威胁?发言并无不当。

21:32,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本案情形显然不属于指定情形;群规及仲裁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为二人或更多时处理方式,也未列举排除增加仲裁员的可行性。请首席从应对新情况角度考虑用案件仲裁过程作为先例。

21:32,石玉:

提示一下,我的委托人长期熬夜精神紧张,连家里狗叫都害怕。

21:33,张科科:

@石玉仲裁庭成员皆为民选,并无上级部门。执行人亦不得授权干预仲裁。仲裁庭成员经三人协商得出意见。是为最后结论且无救济途径。

21:34,石玉:

@张科科既然民选,那就让人民决定。

自行决定回避,严重妨碍司法公正。

21:35,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我方要求对被申请人薛荣民进行诉讼能力鉴别或者安抚。

21:37,张科科:

@石玉既获裁判之权,并受群员监督。但不影响你方申请理由被驳回。

@獬你与石玉均获特别之授权。被申请人本人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本庭审理。

21:41,薛荣民:

当然我作为被申请人虽有权决定实体及程序的问题,但我的代理人提出对我的诉讼行为能力鉴定之时,我是无法也无权说我没有问题,如果无法确定,那么我的授权就成了问题了,所以,本案程序出现严重问题,建议仲裁庭休庭。

21:41,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因在发问环节可能需要被申请人薛荣民回答我方问题,如无诉讼能力可能影响本案仲裁过程。本申请人方请求休庭。

21:55,张科科:

@獬薛荣民诉讼能力不影响庭审。不同意休庭。

22:05,石玉:

要求控告!

22:06,张科科:

@石玉可以向捍卫大群提出控告。本庭可负责转交。

7月29日

14:23,徐晨笛:

被申请人代理人到庭,对仲裁庭组成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9:45,张科科:今晚九点是举证质证开始时间。申请人可直接发布申请书、证据清单、证据,最好进行分组和说明证明目的。然后被申请方薛、李依序质证,也可提交答辩词。如果今晚参与人都到齐并且进展快,接下来可辩论。孟猛仲裁员主持今晚庭审,常玮平仲裁员主持发问环节。

21:02,孟猛:

现在开庭。冯正虎、徐晨笛、石玉、薛荣民、尚满庆到庭。

21:04,孟猛:

申请方提交材料。

冯正虎:

申请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手机:13524687100

Email:fzh999net@gmail.com

被申请人:@李长青律师、@薛荣民

住址:略

仲裁请求

1、准予马天林律师加入本群;

2、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支付。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7月19日下午在捍卫律师权益大群(简称“本群”)微信上依照本群群规邀请马天林律师入群,发出“推荐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天林律师入群,请附议”帖子后,接着执行人文海东发贴要求申请人介绍马天林律师。

申请人征得马天林律师同意后,在本群微信上发出马律师的简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天林律师,执业15年,主要办理涉及一些行政和刑事领域的业务。支持民主、进步、自由、法治,支持民族自决,支持区域自治,信奉道家和儒家,支持市场经济,支持一中各表。”(证据1)

接着,部分群员开始表态。@文东海(长沙)、@李方平律师、@吴雪松律师、@刘新明律师、@李军律师、@李永恒、@张金武~山东、@兰志学、@周立新律师、@广西律师吴良述,十位律师附议同意马律师入群。(证据2-8)

@李长青律师、@薛荣民,二位律师反对马律师入群。或许,他们对马律师的政治观点有不同的看法。(证据2)

其实,同意马律师入群的群员也不一定都赞同马律师的政治态度或观点,例如@文东海(长沙)的附议就是这样:“附议,进来不合适大家再想办法让他出去。”

申请人是就邀请马律师入群的问题提议,请诸位附议。申请人比较全面一点介绍马律师,包括他的政治态度,但没有提议对马律师的政治态度请其他群员作出附议或反对,因为本群没有对入群者有政审的规定。

而且,申请人看到对马律师入群有反对票后,也在本群微信上解释道:“其实很多人的态度都是很复杂的,但在捍卫律师权益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我们不要把本群定位成一个政治群。”一个微信群在百人以上,群员的政治观点及交友倾向肯定不会一致,小团团要一统天下的武断做法肯定越来越难,谁都要适应求同存异、群中有派的局面。

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执业权益。马律师是一位上海的执业律师,热心参加捍卫律师权益的活动,认同本群的规则,所以申请人邀请他入群。马律师也是程海主持的捍卫律师权益群以及申请人主持的维护公民权利律师群的群员。本群应该欢迎更多敢于挺身支持捍卫律师权益的优秀执业律师入群。

@李长青、@薛荣民表态或坚持自己的反对,没有错,是他们应有的权利。但是,本群规则的设计有缺陷,他们若不改变态度,就必定通过仲裁有一个输赢的裁决,否则马律师的入群权利要受损。

群友@王江松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需要群规规定净支持票(支持票减去反对票)达到5票就可以入群。这是一个好办法,但目前本群群规没有这一条,需要以后用动议来修正群规。(证据11-12)

因此,申请人不得不依据现有的群规来维护马天林律师的入群权利,向本群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仲裁员公正裁决。

此致

捍卫律师权益大群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冯正虎

2016年7月21日

附件证据清单:

证据1,证明马律师的介绍

证据2,证明申请人提议马律师入群及@李长青律师、@薛荣民反对马律师入群

证据2-8,证明十位群友附议赞同马律师入群

证据9-10,证明群友@徐晨笛的提问及申请人的回复关于马律师目的是入群还是联署公开信

证据11-12,证明群友@王江松提出解决入群争议的好办法及申请人的回复

(均为冯正虎提议马天林律师入群过程在捍卫律师权益大群的微信截屏)。

21:12,孟猛:

李长青方答辩并举证。

21:15,徐晨笛:

被申请人李长青答辩如下:

1.反对某人入群,是群友之天然权利,按照群规实际无须提供任何具体的反对理由。

2.李长青对于申请人冯正虎提供的马天林入群申请,感觉介绍很复杂,有违和感,即提出反对。李长青认为:该被引荐人在理念和行为方式上,可能与本群宗旨存在很大不同,因此提出反对。

下面进行举证

上面七份证据,均为马天林律师在其他群的发言截图。

证据八,亦为马天林在他群之聊天记录。

举证完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目的为:被申请人李长青对马天林律师理念及行为方式判断无误。

21:20,孟猛:

薛荣民方答辩并举证。

21:23,石玉:

1、 群友有反对入群的天赋权利;2、完全同意代理人徐晨笛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本代理人无补充证据。

21:25,薛荣民:

介绍群友入群,不能泛泛说一点放之四海皆为准的官方语言,能有具体事例,哪怕一小例也好;在上海以及以往众多的一些具体撼卫律师或公民权益的行动中,我没有见过其一点点动作或听过其一点点声音;最后以签名为由加入某群,我会一直反对。

21:28,孟猛:

暂时休庭,各位稍等,仲裁庭评议。

21:29,冯正虎:

@薛荣民见证据1,你反对时,我还没有提出马律师以签名为由加入本群。

21:31,薛荣民:

@冯正虎我现在是综合答辩和辩论。因为仲裁庭并未规定一证一质同时不许辩论。

21:35,尚满庆:

@孟猛仲裁员,申请人对马律师介绍违反群规及惯例:其个人主张并不构成其特质性介绍,本群主题为律师权益,并非讨论“一中”历史及故国本源法统、道统,例如台湾律师入群难道要对旗宣誓;作为介绍应当是做过什么或者关注律师权益方面。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21:37,常玮平:

各方做最后陈词。申请人先来。十分钟内发表完毕。

21:57,冯正虎:

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执业权益。马律师是一位上海的执业律师,热心参加捍卫律师权益的活动,认同本群的规则,所以申请人邀请他入群。

这次在维护律师辩护权的签字活动中,马律师也签名了,是上海签名的14人之一,他不是在本群里,是在其他群里签名的。

本群没有对入群者有政审的规定,因以政治观点不同,不准马律师的入群,没有群规依据。被申请方的证据,是一些微信群里的调侃,本群的群友的调侃发言比比皆是,不足为奇。

被申请人有反对的权利,有不同看法的权利,但不应该由于被申请的反对就不准其他律师入群。附议者10人,反对者2人,净支持票(支持票减去反对票)达到5票应该可以入群。

请仲裁庭依据群规,公正裁决。

21:58,薛荣民:

从最初的介绍入群之马虎不靠边,到今天的庭审不尊重仲裁庭,我坚信我当初反对是正确的,没有任何捍卫言行的欲入群者(其他群也没有言行),入群不能带来什么。捍卫群不是凑人数的群,他的名字叫捍卫律师权益大群,其理念让我产生了捍卫的理念,任何随意的言行均会遭到我的反对。对申请人请求请予以驳回。完毕。

22:01,徐晨笛:

下面陈述被申请人李长青辩论意见:

1.对于申请入群的马天林律师,引荐人冯正虎所作介绍首先为:支持民主,进步,自由,法治。但既没有具体事件或案例支持,从被申请人方提供的其言论证据中亦不能反映出引荐人的介绍属实。

2.介绍中的第二点是:支持民族自决,支持区域自治,信奉道家和儒,民族自决及区域自治,与本群维护律师权益的宗旨并非同一范畴,介绍无意义,同时信奉道家和儒,道儒两家思想,基本无同时信奉之可能,思维模式混乱。这也是被申请人李长青产生违和感的原因。

3.介绍人介绍中的最后一部分为,支持市场经济,支持一中各表,是否支持市场经济与本群宗旨无涉,在此不论,重点来看一下何为支持一中各表。首先一中各表不是一个政治上的立场,而是国共两党在台湾归属问题和中国的正宗法统上无法最终达成一致,由大陆方面提出的一个妥协概念,指在双方在均同意一个中国的基础上,各自表述各自的立场的一个模糊行为,实际台湾根本没有正式承认过“一中各表”。就政治立场而言,或者你同意中国正统是指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部分。或者你同意中国正统为1911年成立并延续至今的中华民国,但目前的统治地域只局限于台湾。支持所谓一中各表,相当于没有明确的政治立场,证明了马天林律师立场上的混乱。其次,一中各表与以上介绍中的支持区域自治,又是矛盾的,同样证明马天林律师之理念混乱不堪。

4.再看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反映马天林律师在他群的言论。其中有三处使用了:毛主席说……的表述方式,第四处是以第三人称视角描写的: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主席穿着单军衣(下略)。毛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相信本群大部分群友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且基于本群基本价值观的判断肯定会倾向于极度负面。而马天林律师不多的发言中如此频繁出现以正面的推崇的方式举毛为例。不难看出马律师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毛粉,毛粉是否适合加入本群,请仲裁庭明断。

5.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二中,马律师表示,要程皇率兵剿灭叛党庆方余部。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这里的叛党庆方余部即是指本群,那么很明显,马天林律师的最终目的既然是剿灭本群,还要公开申请加入本群,那么其原因只有解释为到本群卧底以帮助剿灭行动,不知附议的群友是否同意被马律师剿灭呢?

6.从申请人方提供的证据也可反映,本代理人当时以个人身份疑问马天林律师加入本群的目的到底是认同本群还是来给杨金柱律师的公开信签名,冯正虎答为,多一个群友签名不好么?这就证明其主要目的是签名而不是认同本群理念,是否签完名就撤不得而知,因此就支持马律师的进群,是搞错了群友进群的基本要求孰轻孰重。

最后,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李长青最后陈述:从被申请人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李长青对马天林律师的理念和行为方式判断准确无误。就本群在律师圈内定位而言,应对群友的选择宁缺毋滥。执行人文东海的意见进来如果理念不合在想办法让他出去,想法过于简单善良,一旦进来,想让他出去也必须遵守本群踢人的规则,比之直接不让他进群至少艰难若干倍。请仲裁庭明察,支持被申请人的反对意见。

22:07,尚满庆:

各位仲裁员,本案在没有总结争议焦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如下最后陈述:群之大事也,生死之地,存亡之地,不可不察也!申请人毫无体谅建群及维系之艰难,悍然一思拉之,全无介绍及熟悉,望仲裁庭以判例之行,确立标准!

22:13,冯正虎:

补充说明,1、本群群规没有要求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入群介绍,看来以后还需要一个组织部制定一张规范的入群简绍,免得提议人自由介绍。2、马律师是加入一个捍卫律师权益的律师群,还是加入一个政治组织?我在证据3已提出这个问题,我们不要把本群定位一个政治群。

22:17,徐晨笛:

@冯正虎 被申请人及代理人都对冯老师很尊敬,本群并非政治组织,被申请人的反对理由主要在于马天林律师自身理念和立场混乱,不符合本群理念宗旨,而不是与本群政治诉求不合,请冯老师加以注意。

22:13,冯正虎:

@徐晨笛 你可以坚持你的不同政治观点,马律师也可以坚持他的不同政治观点,但你们在捍卫律师权益这个基本点上共同的,而这个微信群就是捍卫律师权益的微信群。你们这些挺起脊梁敢于维护律师权益的律师不是多,而是太少了,应该团结更多的律师,携手共进。

22:26,徐晨笛:

@冯正虎 冯老师,对于坚持崇毛态度的律师,不知您对他会执着于捍卫律师权益的信心从何而来?

22:28,尚满庆:

@冯正虎马自己宣称政治立场在先,因为戒备所以反对!推测他人政治立场及映射政治组织毫无道理.

22:29,冯正虎:

@徐晨笛你只看表面现象。我可以说,在捍卫律师权益这点上他不比你差,或许各人的做法不同。

22:32,徐晨笛:

@冯正虎冯老师,在介绍群友入群阶段,也只能通过引荐人的介绍这种表面现象,对该人理念是否适合进入本群作出初步的判断。另外您说他捍卫律师权益做的不差至今也没举出任何实例啊,至于比不比我差,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22:37,冯正虎:

@尚满庆 你可以坚持你的反对,群规是容许反对的。但是,最后是否容许一个执业律师入群的依据是群规,而不是其他个人的看法或标准。既然本群有群规,就按群规行事。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完全可以通过仲裁庭的简易程序,而不需要普通程序来解决。我的诉请是准予马天林律师加入本群,不是驳回被申请人的反对。

我们仔细读一下群规十“拉人入群由一人提议,并经五人附议可拉入,由提议者介绍或被拉入者自我介绍。拉人入群,如附议的同时有反对,则应当征集完五票附议票后交仲裁庭决定是否可以拉入群。任何新入群群友在入群二十四小时内,如有三人以上公开反对其入群的,反对者有权申请仲裁庭裁决将其移除,新入群群友或者提议其入群的群友有权进行答辩。前一个问题的解决适用简易程序,后一个问题的解决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已由群规五定义。

22:51,徐晨笛:

既然已有两人反对,群规当然不能曲解为附议票减去反对票达到五票该人就有资格入群,这只是某群友的个人建议而已,甚至没有作为群规修正案进入动议讨论表决,当然无法照此办理。群规的准确涵义为:可申请仲裁,该人是否允许入群,由仲裁庭裁定,这也是我们今天在此参加仲裁的理由。

22:53,尚满庆:

@冯正虎 我依旧坚持驳回您的仲裁请求

23:01,冯正虎:

@尚满庆 你的坚持,没有错,应该如此。我已在申请书中已写道:“@李长青、@薛荣民表态或坚持自己的反对,没有错,是他们应有的权利。但是,本群规则的设计有缺陷,他们若不改变态度,就必定通过仲裁有一个输赢的裁决,否则马律师的入群权利要受损。”

23:03,薛荣民:

群规十给我们留下了可以周而复始的启动权利。这内容:。任何新入群群友在入群二十四小时内,如有三人以上公开反对其入群的,反对者有权申请仲裁庭裁决将其移除,新入群群友或者提议其入群的群友有权进行答辩。

23:11,冯正虎:

@薛荣民 哈哈,群规让我们自找麻烦了,从自以后就没有一个律师可以入群了,入群前只要有一张反对票,入群之后24小时内只要有3张反对票,在二百多人的群里要找几张反对票是很容易的,谁愿意这样内耗?

群规十不修正,以后麻烦不断,仲裁庭要累死。游戏玩过头,要伤人的。群友@王江松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需要群规规定净支持票(支持票减去反对票)达到5票就可以入群。这是一个好办法,但目前本群群规没有这一条,需要以后用动议来修正群规。

23:17,徐晨笛:

@冯正虎 在群规没有按照您设想的合理状态得到修正前,其必须按照现条款得到严格执行。且为什么其他若干律师的入群均没有群友提出反对,只有马律师的入群直接收获两张反对票,其中原因您是否考虑过?如果您的介绍符合马律师的个人情况,那么群友的反对有充分依据,如果您的介绍与马律师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出现了误差,那么只能属于引荐人考虑不周,群友的反对同样没有问题。但从证据上看来,您的介绍并没有问题,是马律师本人的特点,决定了他不可能受到本群部分群友的欢迎。

23:31,冯正虎:

@徐晨笛 本群三百多人,反对票2票,附议10票,如果说12张是代表的,那么说明本群绝大部分群友欢迎马律师入群,少部分不欢迎很正常,除非他是神仙。你们要有点自信,像文海东一样,让他进来改造他,不适合就想办法赶他走,在群内相互影响,相互欢乐,相互争辩,有什么不好。其实,不适合他自己也会退群。

23:35,徐晨笛:

@冯正虎 冯老师,从仅有的12张票中,您或被申请人均无法臆断其余群友的态度为支持或反对,反对马律师入群与是否自信毫无关系,只代表群友个人认为其是否适合本群而已。想争辩的话,相信还有很多其他场合,未必非得在本群吧。

从冯老师自己关于让马律师进群接受改造之语,是否说明冯老师自己也认可了马律师是一位理念上需要改造之人呢?遗憾的是,本群的宗旨并无对理念不合之人进行改造的义务和责任。

23:41,冯正虎:

@徐晨笛 我是退一步来说,其实一个有思想的成年人已很难改造,彼此间的相处是可以求同存异。

23:45,徐晨笛:

@冯正虎 这一点我同意,微信群作为一个社交平台的普遍原则应该是合则来不合则去,但本群作为一个捍卫律师权益平台及民主实验群,有自己的成型规则,规则完善与否不论,本群并非来去自由之群,尤其是来,必须受到规则制约。

这就是本群与他群的根本不同之处,您所谓求同存异,首先要告诉群友,马律师与群友“同”在何处,目前看来,似乎不见其同,只见其异了,那又何苦强扭这个瓜呢?

23:48,冯正虎:

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执业权益。很简单,只要关注律师执业权益的执业律师,只要认同本群群规,都可以入群。

23:52,徐晨笛:

这一点恐怕很多群友会与您理解不同,基本理念为本源,关注捍卫律师权益为行动之水,源正则水清,源污则水浊。与其让污水污染了一潭清水,不如杜绝污水进入之渠道为妥。

23:59,冯正虎:

@徐晨笛 若马律师入群后,你可以与他讨论,他与你“同”在何处,你们彼此求同存异吧。除了个别几位,大多数其他群友的观点及做法,我都不清楚,这些群友之间的“同”在何处,我也搞不清楚,我怎么有能力告诉群友,马律师与群友“同”在何处,这个要求对提议人太高了,这是专职组织部长的活,我不行。何况,本群以往的提议人都没有干过,我也不愿创新,群规对提议人没有这个要求。

各人有各人的理念,每一个都有自己表达方式。本群基本理念是什么?这是一个大家可以共同坚守的东西,能用文字清楚表达出来,大家都能认同而践行。本群的基本理念已在本群群规第一条规定: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执业权益,本群原则自由、平等、民主、自治。

7月30日

00:10,冯正虎与徐晨笛结束辩论,彼此招呼晚安。

旁听者@独狼:

在冯正虎案仲裁庭群,观捍卫大群仲裁马律师入群资格而致申请人书

@冯正虎,我看了一个晚上的所谓仲裁庭审,实在是看不下去了。为此,我现在就冒着得罪的危险说几句:

1,我们的马律师为什么执意要入群呢?难道不入这个群他就不能捍卫律师权益了吗?难道这个群三百多号律师人人都在捍卫律师权益方面小有成就吗?如果真这样,老杨那两封公开信的联署群里就不该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人署名了。

2,群规真的是铁律得到严格遵守了吗?果如是我第一次申请入群就不会说在仅有两人附议又有一人反对的前提下,因我不服写了一篇批判文章就又马上同意我入群了。就不会我要群执行人坚守原则,与其较真群规被围攻谩骂而不经任何程序由群执行人直接以禁言之名依一己之权粗暴踢出群了。

3,这个群名字响当当“捍卫”还“大群”,可是它真的名副其实吗?若真名副其实就不会无视我在杨金柱律师捍卫律师执业权利的公开信联署中积极参加又发动大家参加为群争光的苦劳,而拿我为弹劾仲裁员的不专业与只有口炮没有实际行动(指没参加联署)的那几个人的对决来说事,纵容粗鄙,压制死磕了。群友小小说活权益尚不能维护,谈何捍卫大大的律师权益?

4,现在我终于发现,这捍卫大群就是你越把它当回事,它越觉得自己是回事。其实,它不过也就是千千万万律师微信群之一,它并不因标榜个捍卫律师权益大群,把维护改作捍卫,在群前面加个大字,就不得了,反而会因为这份对加入人的无端设限与傲慢而走向衰弱,许多有影响力人物的陆续主动退出,整个群绝大部分人在潜水即是明证。

5,这个群是成也群规,败也群规,该玩处不玩,不该玩处使劲玩,其实这也就是这个群的短板,说的更确切一些,就是这个群即有所谓群执行人的专断,又有假集体意志的恣意,若再无反省,唯有玩火自焚或走人入魔。

最后,还是那句话,因为在乎,所以在意。作为一名律师,曾经加入过无数的律师群,也曾经在律师群被踢过,但唯有这捍卫大群进的别扭,走得憋气。为了后来人不受这别扭、憋气,为了捍卫大群一路走好,今天借题发挥,把几日想说的都说出来,作为别后赠言,并请群主转发大群与大家作正式告别。

2016730凌晨独狼

00:50,张科科:

@独狼&上海林礼国旁听人员可了解旁听规则不得其他发言。更不得对案件置评,现将你暂移。

12:15,张科科:

今天可补充发言。请申请人及各代理人归纳整理代理词在本群提交。然后评议。今晚出结果。常玮平仲裁员主持今日仲裁。

14:51,徐晨笛:

本代理人对辩论意见中第4点稍作更正,马天林律师言论中以“毛主席说……”或“主席说……”作为表述方式的,不是三次而是四次,加上第三人称描述的一次,共五次。代理人第一次陈述漏算一次.

16:01,冯正虎:

@徐晨笛你计算的如此清楚,有点怕怕的。这些调侃,也是罪过吗?我无语了。以后,说话真要担心,不许调侃,不知谁会盯住,哪一天也会一句一句被计算出。

@张科科我没有补充发言了,归并我在冯正虎案仲裁庭上发言,发上,供仲裁员参考,相信仲裁员会作出明智的公正的裁决。

16:45,徐晨笛:

@冯正虎没有别的意思,实事求是而已,次数用以是证明马律师习惯表述方式的证据,另外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马律师发言中那一段第三人称描述补充提供原文给仲裁庭,今天看到马律师发在别的群了。

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八角楼上的灯就亮了。

这是个寒冬腊月的深夜,主席穿着单军衣,披着薄毯子,坐在竹椅上写文章。他右手握着笔,左手轻轻地拨了拨灯芯,灯光更加明亮了。凝视这星星之火,主席在沉思,连毯子滑落下来也没觉察到,这时候身后有一个声音:干爹,今天就不玩滴蜡了吧,,,话音未落,主席甩了甩手中的皮鞭,,,,希特勒是个大坏蛋!

对于这一段可能属于黄段子的东西,之前对马律师发它的意思,代理人可能有误解,收回仅关于这一段文字所发表的辩论意见。但仍认为马律师的习惯表述方式中多次出现毛主席说……,首先代表马律师在潜意识里早已习惯了这种尊称,但容易将群友带回类似文革的语境引发不适感。其次,采用这种表述方式也许是为了突出他借“毛主席”之口说出的话的权威感,这足以证明,毛在他心中的权威地位是根深蒂固的。

23:40,张科科:

经评议,冯正虎仲裁李长青薛荣民关于马天林律师入群案,三人仲裁庭认为:捍卫律师权益大群倡导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观,致力维护开放、包容的姿态,以捍卫言论自由为最高理念。马天林律师并无与群规抵触的言行,且有热衷律师权益的情怀。捍卫群规有入群以后磨合期及稳定期间两道裁汰机制作为防范,亦有仲裁机制作为救济。仲裁庭一致认为马天林律师符合入群条件,支持申请人冯正虎请求;本案仲裁费600元由被申请人李长青、薛荣民平均分担。–首席仲裁员 张科科仲裁员常玮平 孟猛 2016年7月31日

8月1日

8:38,冯正虎:

@张科科刚看到裁决。谢谢首席仲裁员 张科科、仲裁员常玮平、孟猛,谢谢被申请人李长青、薛荣民及其代理人徐晨笛、尚满庆、石玉,谢谢旁听的诸位群友,谢谢当事人马天林律师提供一个入群的仲裁机会,我们共同参与本群民主与法治的试验,推动本群群规的完善,让更多优秀的执业律师入群,求同存异,彼此宽容,携手共进,为捍卫律师权益的共同目标拼搏。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冯正虎申请仲裁薛荣民李长青关于马天林律师入群案纪实

2016-08-02 冯正虎、徐晨笛等 法治微言

2016年7月19日

17:00许,冯正虎提议上海马天林律师入群。文东海等10人附议,李长青等2人反对。

22:00许,冯正虎依据群规向首席仲裁员提出书面的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准予马律师入群。

 

7月20日

22:47,首席仲裁员张科科回复:“已受理。请先交仲裁费600元,组建仲裁庭,提交证据或说明理由,辩论,裁决。”

 

 

7月21日

19:19,冯正虎在微信上向张科科支付600元预付仲裁费,发出规范的仲裁申请书,并确认常玮平为申请方选定的仲裁员。

23:22,张科科设立“冯正虎案仲裁庭”,邀请部分群员进入仲裁庭。张科科表示: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提出有公务及不便,仲裁员也由此情形,将产生审限中断,不在24小时之内审结。

同时,被申请人李长青特别授权陈永福代理。被申请人薛荣民委托尚满庆和石玉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23:45,冯正虎向“冯正虎案仲裁庭”提交并公开《致捍卫律师权益大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

 

鉴于本次仲裁庭在选择仲裁员程序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情况,由此产生了被申请人方因“死磕”程序损兵折将,过程很有趣味,特一并记录:

7月22日

20:45,陈永福:

@张科科 首席,我是李长青代理人陈永福,我方选定@孟猛律师~行大道为我方仲裁员!

21:05,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被申请人薛荣民方选择陈进学作为边裁

21:09,张科科:

@獬@陈天宇被申请方只能选一名仲裁员。

21:13,陈永福:

首席,被申请方是独立的主体,享有自由选定自己这方仲裁员的权利,岂能要求只能选同一仲裁员,这剥夺了被申请方的权利。

21:13,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我方只选了一名与李长青方并无冲突;且被申请人数系申请人提出而被动应诉,应当有权独立选择,如申请人考虑放弃对我方申请仲裁也能打破僵局

21:16,陈永福:

首席,我方认为申请方享有提起,承认和放弃仲裁的权利,如果申请方放弃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仲裁目的,这是一个不能选择放弃其一的问题。

21:19,张科科:

@陈天宇公平是相对的。申请方也只有选一名仲裁员权利,被申请方不得获得超过数量的仲裁员及投票权。而且你的要求不符合仲裁庭为三人的群规。

21:22,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被申请人有各自选择其边裁的权力,仲裁的合理就是对自己有利一方的选择人员。申请人选一人被申请人二人选一人不公平

21:24,陈永福:

首席,我方认同另外被申请人一方的意见,我方认为被申请人享有独立的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该权利不能被损害!

21:27,张科科:

@陈天宇你的要求已被驳回。

21:28,陈永福:

因为被申请人虽然都是反对意见,但是各自反对的理由和证据并不相同,各自所依据的事实肯定也各不相同,如果要只能选定同一仲裁员,我方认为应当以我方选定为准!

请首席释明,驳回的是我方什么要求?请予以明确!

21:31,张科科:

群规第六条第二句话,争议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

21:33,陈永福:

首席,另外,我方认为本案是自捍卫大群成立以来,首例被申请方有多位主体的情形,涉及重大程序权利,首席个人直接作出决定,并且如此简单草率,也并未进行详细说理,亦没有其他任何权利救济途径,我方提出异议!

此外,先有旁听人员发言指导仲裁程序,后又有@李律舒提出意见,甚至对被申请方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请首席作出处理!

21:37,张科科:

规则很明确。没有赋予救济途径不影响首席仲裁员的决定。

21:39,陈永福:

如果首席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主导庭审程序,需要有其他幕僚来合意,希望首席可以私下组织人员共同商议后再决定,不要让公众都目击其他人员提出的参谋意见,以损害捍卫大群仲裁员权威!

群规则第六条规定,争议双方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但是本案属于争议三方,不属于群规则约定情形,该条不能适用本案处理!

21:41,张科科:

对陈永福诋毁首席的言行,首席剥夺其代理人资格。移其出群。

23:13,李长青:

尊敬的仲裁庭,我现在委托第二位代理人@徐晨笛,特别授权。

另外,请仲裁庭明确我的第一位代理人陈永福被剥夺代理资格的期限或程序阶段。

23:17,张科科:

剥夺的期限为仲裁庭开庭之前。

23:18,李长青:

好,谢谢首席仲裁员!开庭后陈永福继续代理本人。

23:24,徐晨笛:

@张科科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作为李长青的代理人,我方仍坚持选定@孟猛律师~行大道为我方边裁,理由有二,一,李长青,薛荣民作为独立的被申请仲裁个体,理应享有各自独立的选择仲裁员之权利。二,我方选择@孟猛律师~行大道的时间在前,鉴于仲裁庭未在要求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前就此事项先行释明,因此被申请人李长青无任何违反规则之处。

23:29,张科科:

很抱歉尚无救济程序。请你方积极准备答辩意见。仲裁庭极为在意保障双方诉讼权利及自身客观公正立场。刚才细读陈永福的话,因为一时生气未全部了解其建言。仲裁庭应宽容和尊重发言。也希望能得到同等待遇。仲裁庭将保障程序公正和充分发言时间与机会。请李长青转告陈永福代理人准备开庭。庭审时间起始于本周日晚或下周一当天某合适时间,待申请方答复有无异议于本周日晚。

23:33,徐晨笛:

@张科科那么请首席仲裁释明,您所说的救济程序所指系何种程序,我方前任代理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意见并没有被变更仍然有效,并不需要救济。对于解除代理人一事与现任代理人无关,现任代理人不发表任何意见。

23:36,张科科:

@徐晨笛@薛可在24小时之内共同协商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由先被选定的人仲裁员接任。

@徐晨笛救济程序针对开庭之前陈不被获得在此群发言机会。

23:44,冯正虎:

@张科科申请人不请代理人,案件不复杂,自己出庭,请事先告诉开庭时间即可。除非我被警察传唤,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情况我均会准时到庭。对不起,我以为庭前应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没有关系,开庭时我再履行一次程序。一切听从本庭仲裁员的安排。晚安。

 

 

7月23日

16:09,张科科:

冯正虎律师下周一白天晚上均不能出庭吗?@石玉@冯正虎

明晚双方及三名仲裁员可到庭可以开。周一白天不开,晚上如能到庭可以开。

16:44,冯正虎:

@张科科周一晚上可以。

 

 

7月25日

09:01,孟猛:

今晚我要请人家喝酒啊

09:15,徐晨笛:

@孟猛律师~行大道理解,既然这样,如果开庭是今晚,被申请人方就选陈进学吧@张科科

17:59,张科科:

@冯正虎抱歉才通知。常玮平仲裁员今晚七点多到九点多有飞机。陈永福代理人今晚没有时间出庭。今晚不开庭。

 

 

7月26日

17:30,张科科:

开庭在即。为免另外通知,特拉陈永福代理人入群。

今晚各代理人及冯正虎可有时间开庭?

首席仲裁员认为群规第六条所指争议仲裁双方仅指申请方与被申请方,被申请方均对申请人冯正虎介绍的某某律师入群要求表示反对,反对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而且不必考虑理由是否一致。申请方依群规仅得一名仲裁员,被申请方不得获得超过数量的仲裁员和投票权。

刚经孟猛仲裁员告知,本案被申请方选定的仲裁员为陈进学。如有不实,请及时提出。

17:40,陈永福:

作为被申请人李长青的代理人,我认为本案应当分开审理,分开仲裁!

我方亦从未认可选定仲裁员为陈进学!

我方首先选定仲裁员,并事先及时向仲裁庭告知,积极参与仲裁并行使仲裁权。

17:43,张科科:

如果分开审理,将可能导致被申请方选择不同的仲裁员、不同的仲裁过程、不同的评议结果,有害仲裁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你方首先选定仲裁员并及时告知产生仲裁员人选的优先选择权,并不能排除被申请方商定的结果。

17:50,陈永福:

仲裁庭有点意思!因为选择不同的仲裁员,就会导致结果不同吗?

我们认为恰恰于此,才能体现仲裁的公正性,也才能体现一致性!

如果相同问题不能获得相同处理,那是仲裁庭问题!

比如目前本人代理的一起系列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既有约定东城法院,也有约定西城,还有约定仲裁,按照首席的法律逻辑,因为害怕结果不同,就要全部放在一起审理吗?

17:53,张科科:

两只手表不能保证同时指向同一时刻,但是只有更大范围的校准,才更接近法定时刻。

依照群规被申请方仅得一名仲裁员。如果被申请方怠于表明人选,将以孟猛仲裁员告知我的信息为准。

17:57,陈永福:

我方坚持我方的仲裁程序权利,同时我方已经清楚的表达我方观点,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在最后发布公开裁决书表明理由!

同时,我方亦认为这是一项重大诉讼权利,且涉及其他两位仲裁员,不能由首席一人独断处理,应当共同合议!

作为被申请人李长青的代理人,我方再次向仲裁庭表明:

我方选定@孟猛律师~行大道担任仲裁员!

18:00,张科科:

徐晨笛同为李长青的代理人。你可向其了解。也可向李长青核实。

18:05,陈永福:

本代理人系特别授权委托,享有特别权限!如有冲突,请仲裁庭再次查明确认!

18:10,张科科:

徐晨笛代理人同样获得特别权限

18:11,陈永福:

那依仲裁员之见,此时该当如何处理呢?

18:19,张科科:

今晚八点之前如不能得到反对态度,将以孟猛仲裁员处所得仲裁员人选为陈进学的信息为准。

18:26,陈永福:

对此我方再次表明异议,被选定的仲裁员不得拒绝仲裁,因为这是仲裁员竞选时的承诺义务!

否则,如果我方选定的仲裁员@孟猛律师~行大道拒绝接受我方选定,我方认为这涉嫌渎职,将对其提出控告!

18:27,徐晨笛:

@张科科刚看见,我昨天认为因孟猛仲裁员个人原因昨晚有事且肯定是昨晚开庭,因此选择陈进学仲裁员。既然开庭时间有变,那么仍以第一代理人的选择为准。

请仔细看我选择的前提:@孟猛律师~行大道理解,既然这样,如果开庭是今晚,被申请人方就选陈进学吧@张科科

既然今晚开庭,且孟猛仲裁员没有个人原因不在场,那么仍选择孟猛仲裁员。

@张科科那么请首席仲裁员对仲裁员选择程序作出裁定吧。代理人在此重申,1昨日改选陈进学的前提是孟猛仲裁员称昨晚有事须处理,且这个选择的前提是昨日肯定开庭。2在第一次选择时是李长青的代理人陈永福先行选择的孟猛。

 

以下为正式庭审过程:

7月28日

16:31,张科科:

@所有人今晚开庭。仅宣示仲裁规则和讨论规则,不质证。如今晚无时间的仲裁参与人明天晚上六点之前针对该环节发言依然有效。旁听人员仅可了解旁听规则,不得作其他发言。旁听人员仅限捍卫大群群友。

17:55,陈永福:

首席,鉴于本人已经不是捍卫大群群友,故此当然丧失担任@李长青律师代理人资格,特此向首席告知!同时,本人亦不符合旁听人员身份,故此本人亦退出旁听!

18:37,张科科:

我认为不影响开庭。我是问陈永福的代理人资格是否被取消的问题。

今晚开庭在八点整。请及时在线,因故晚到依然可以就之前留言进行针对性发言。

经商仲裁庭,因陈永福代理人主动退群失去捍卫大群群员资格,不能获得代理人身份。李长青有权再获得一名代理人,但不影响本庭继续审理。因本群仅限捍卫大群群友旁听,同时亦失去旁听资格。

20:04,徐晨笛:

@张科科今天首仲宣布开庭时我已与朋友见面,晚上在吃饭,暂时无法履行代理人工作,抱歉。请先进行程序吧,我有时间会补充发表意见。

20:04,张科科:

首席仲裁员要求被申请方商定一名仲裁员不得,再通过五人仲裁员票决无果,首席仲裁员以孟猛仲裁员先被选定及陈进学已多次参与仲裁为由指定孟猛为本庭仲裁员。即本次仲裁庭组成为张科科、常玮平、孟猛。开庭后参与人有权申请三位仲裁员回避。

20:12,李长青:

同意陈永福辞去代理人职务,不再委托@徐晨笛之外的其他人。

20:21,张科科:

请申请方、被申请方、仲裁员到庭。冯正虎、薛荣民、尚满庆、李长青、石玉、孟猛、常玮平到庭。

20:52,张科科:

本庭目的在于解决冯正虎之申请,同时亦为仲裁规则进行完善且提供仲裁经验。关于陈永福提出的被申请方为多人只选一名仲裁员的依据,失去群员资格是否必然失去代理人资格,仲裁员申明退出是否影响其被选为仲裁员,本月首席在下月是否继续担任本庭首席仲裁员,等等诸多问题。本庭各代理人请记录并归纳代理词提交,仲裁庭尽量提供依据和说理。

21:00,张科科:

申请人有无回避请求?可以要求仲裁员回避。

21:03,冯正虎:不申请回避。

21:05,尚满庆:

@张科科要求常玮平回避。

21:08,常玮平:

为何申请本仲裁员回避?

21:09,薛荣民:

可以这样问吗?@张科科 @常玮平应当不可以直接问。

21:13,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常玮平非我方所选仲裁员,所以申请回避;另对首席前述问题一并回答,我方认为仲裁自愿和诉权一样重要,在碰到未有先例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方案:1、劝说申请人放弃某一被申请人(有削足适履嫌疑)2、增加仲裁员为四人 3、首席自行回避,方案2、3均对被申请人诉权予以保护。在选择仲裁员时,对首席指引不要选许仲裁员,被申请人听从指引,尊重首席,也希望首席尊重被申请人

21:20,张科科:

今晚本群宣示仲裁规则,各参与人有权要求仲裁员对规则进行解释,可以就仲裁规则或事宜提出建议,旁听人员可以私信参与人不得私信仲裁员。

本庭依照捍卫大群群规,参考现行法律法庭规则和仲裁规则。

发言不得有侮辱或挑衅。不可语音。

@薛荣民常玮平仲裁员并未阻拦你方申请回避权,只是问明理由。常仲裁员发言不违规。

21:23,薛荣民:

@张科科当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员被申请回避,其不得首先询问申请回避的理由,当由首席仲裁员进行询问,被申请人这一陈述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在首席已经询问的情况下,仲裁员的这一不当询问已对被申请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影响到仲裁庭其他成员。

21:26,石玉:

仲裁员回避由谁决定?总不能自己决定吧!

21:27,张科科:

@尚满庆已看明。你的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首席有指定仲裁员权利。你的三条建议皆不可行。之前我与陈永福代理人发言中已详述理由。

21:28,薛荣民:

作为被申请人,就刚才仲裁员的不当询问追加为回避理由。

被申请人明确而且现实的感到了威胁。

21:28,张科科:

常仲裁员发问并无威胁?发言并无不当。

21:32,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本案情形显然不属于指定情形;群规及仲裁规则并未明确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为二人或更多时处理方式,也未列举排除增加仲裁员的可行性。请首席从应对新情况角度考虑用案件仲裁过程作为先例。

21:32,石玉:

提示一下,我的委托人长期熬夜精神紧张,连家里狗叫都害怕。

21:33,张科科:

@石玉仲裁庭成员皆为民选,并无上级部门。执行人亦不得授权干预仲裁。仲裁庭成员经三人协商得出意见。是为最后结论且无救济途径。

21:34,石玉:

@张科科既然民选,那就让人民决定。

自行决定回避,严重妨碍司法公正。

21:35,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我方要求对被申请人薛荣民进行诉讼能力鉴别或者安抚。

21:37,张科科:

@石玉既获裁判之权,并受群员监督。但不影响你方申请理由被驳回。

@獬你与石玉均获特别之授权。被申请人本人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本庭审理。

21:41,薛荣民:

当然我作为被申请人虽有权决定实体及程序的问题,但我的代理人提出对我的诉讼行为能力鉴定之时,我是无法也无权说我没有问题,如果无法确定,那么我的授权就成了问题了,所以,本案程序出现严重问题,建议仲裁庭休庭。

21:41,尚满庆:

@张科科首席,因在发问环节可能需要被申请人薛荣民回答我方问题,如无诉讼能力可能影响本案仲裁过程。本申请人方请求休庭。

21:55,张科科:

@獬薛荣民诉讼能力不影响庭审。不同意休庭。

22:05,石玉:

要求控告!

22:06,张科科:

@石玉可以向捍卫大群提出控告。本庭可负责转交。

 

7月29日

14:23,徐晨笛:

被申请人代理人到庭,对仲裁庭组成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9:45,张科科:今晚九点是举证质证开始时间。申请人可直接发布申请书、证据清单、证据,最好进行分组和说明证明目的。然后被申请方薛、李依序质证,也可提交答辩词。如果今晚参与人都到齐并且进展快,接下来可辩论。孟猛仲裁员主持今晚庭审,常玮平仲裁员主持发问环节。

21:02,孟猛:

现在开庭。冯正虎、徐晨笛、石玉、薛荣民、尚满庆到庭。

21:04,孟猛:

申请方提交材料。

冯正虎:

申请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手机:13524687100

Email:fzh999net@gmail.com

 

被申请人:@李长青律师、@薛荣民

住址:略

 

 

仲裁请求

 

1、准予马天林律师加入本群;

2、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支付。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7月19日下午在捍卫律师权益大群(简称“本群”)微信上依照本群群规邀请马天林律师入群,发出“推荐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天林律师入群,请附议”帖子后,接着执行人文海东发贴要求申请人介绍马天林律师。

 

申请人征得马天林律师同意后,在本群微信上发出马律师的简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天林律师,执业15年,主要办理涉及一些行政和刑事领域的业务。支持民主、进步、自由、法治,支持民族自决,支持区域自治,信奉道家和儒家,支持市场经济,支持一中各表。”(证据1)

 

接着,部分群员开始表态。@文东海(长沙)、@李方平律师、@吴雪松律师、@刘新明律师、@李军律师、@李永恒、@张金武~山东、@兰志学、@周立新律师、@广西律师吴良述,十位律师附议同意马律师入群。(证据2-8)

 

@李长青律师、@薛荣民,二位律师反对马律师入群。或许,他们对马律师的政治观点有不同的看法。(证据2)

 

其实,同意马律师入群的群员也不一定都赞同马律师的政治态度或观点,例如@文东海(长沙)的附议就是这样:“附议,进来不合适大家再想办法让他出去。”

 

申请人是就邀请马律师入群的问题提议,请诸位附议。申请人比较全面一点介绍马律师,包括他的政治态度,但没有提议对马律师的政治态度请其他群员作出附议或反对,因为本群没有对入群者有政审的规定。

 

而且,申请人看到对马律师入群有反对票后,也在本群微信上解释道:“其实很多人的态度都是很复杂的,但在捍卫律师权益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我们不要把本群定位成一个政治群。”一个微信群在百人以上,群员的政治观点及交友倾向肯定不会一致,小团团要一统天下的武断做法肯定越来越难,谁都要适应求同存异、群中有派的局面。

 

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执业权益。马律师是一位上海的执业律师,热心参加捍卫律师权益的活动,认同本群的规则,所以申请人邀请他入群。马律师也是程海主持的捍卫律师权益群以及申请人主持的维护公民权利律师群的群员。本群应该欢迎更多敢于挺身支持捍卫律师权益的优秀执业律师入群。

 

@李长青、@薛荣民表态或坚持自己的反对,没有错,是他们应有的权利。但是,本群规则的设计有缺陷,他们若不改变态度,就必定通过仲裁有一个输赢的裁决,否则马律师的入群权利要受损。

 

群友@王江松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需要群规规定净支持票(支持票减去反对票)达到5票就可以入群。这是一个好办法,但目前本群群规没有这一条,需要以后用动议来修正群规。(证据11-12)

 

因此,申请人不得不依据现有的群规来维护马天林律师的入群权利,向本群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仲裁员公正裁决。

 

此致

 

捍卫律师权益大群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冯正虎

 

2016年7月21日

 

附件证据清单:

证据1,证明马律师的介绍

证据2,证明申请人提议马律师入群及@李长青律师、@薛荣民反对马律师入群

证据2-8,证明十位群友附议赞同马律师入群

证据9-10,证明群友@徐晨笛的提问及申请人的回复关于马律师目的是入群还是联署公开信

证据11-12,证明群友@王江松提出解决入群争议的好办法及申请人的回复

(均为冯正虎提议马天林律师入群过程在捍卫律师权益大群的微信截屏)。

 

21:12,孟猛:

李长青方答辩并举证。

21:15,徐晨笛:

被申请人李长青答辩如下:

1.反对某人入群,是群友之天然权利,按照群规实际无须提供任何具体的反对理由。

2.李长青对于申请人冯正虎提供的马天林入群申请,感觉介绍很复杂,有违和感,即提出反对。李长青认为:该被引荐人在理念和行为方式上,可能与本群宗旨存在很大不同,因此提出反对。

下面进行举证

上面七份证据,均为马天林律师在其他群的发言截图。

证据八,亦为马天林在他群之聊天记录。

举证完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目的为:被申请人李长青对马天林律师理念及行为方式判断无误。

21:20,孟猛:

薛荣民方答辩并举证。

21:23,石玉:

1、 群友有反对入群的天赋权利;2、完全同意代理人徐晨笛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本代理人无补充证据。

21:25,薛荣民:

介绍群友入群,不能泛泛说一点放之四海皆为准的官方语言,能有具体事例,哪怕一小例也好;在上海以及以往众多的一些具体撼卫律师或公民权益的行动中,我没有见过其一点点动作或听过其一点点声音;最后以签名为由加入某群,我会一直反对。

21:28,孟猛:

暂时休庭,各位稍等,仲裁庭评议。

21:29,冯正虎:

@薛荣民见证据1,你反对时,我还没有提出马律师以签名为由加入本群。

21:31,薛荣民:

@冯正虎我现在是综合答辩和辩论。因为仲裁庭并未规定一证一质同时不许辩论。

21:35,尚满庆:

@孟猛仲裁员,申请人对马律师介绍违反群规及惯例:其个人主张并不构成其特质性介绍,本群主题为律师权益,并非讨论“一中”历史及故国本源法统、道统,例如台湾律师入群难道要对旗宣誓;作为介绍应当是做过什么或者关注律师权益方面。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21:37,常玮平:

各方做最后陈词。申请人先来。十分钟内发表完毕。

21:57,冯正虎:

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执业权益。马律师是一位上海的执业律师,热心参加捍卫律师权益的活动,认同本群的规则,所以申请人邀请他入群。

 

这次在维护律师辩护权的签字活动中,马律师也签名了,是上海签名的14人之一,他不是在本群里,是在其他群里签名的。

 

本群没有对入群者有政审的规定,因以政治观点不同,不准马律师的入群,没有群规依据。被申请方的证据,是一些微信群里的调侃,本群的群友的调侃发言比比皆是,不足为奇。

 

被申请人有反对的权利,有不同看法的权利,但不应该由于被申请的反对就不准其他律师入群。附议者10人,反对者2人,净支持票(支持票减去反对票)达到5票应该可以入群。

 

请仲裁庭依据群规,公正裁决。

21:58,薛荣民:

从最初的介绍入群之马虎不靠边,到今天的庭审不尊重仲裁庭,我坚信我当初反对是正确的,没有任何捍卫言行的欲入群者(其他群也没有言行),入群不能带来什么。捍卫群不是凑人数的群,他的名字叫捍卫律师权益大群,其理念让我产生了捍卫的理念,任何随意的言行均会遭到我的反对。对申请人请求请予以驳回。完毕。

22:01,徐晨笛:

下面陈述被申请人李长青辩论意见:

1.对于申请入群的马天林律师,引荐人冯正虎所作介绍首先为:支持民主,进步,自由,法治。但既没有具体事件或案例支持,从被申请人方提供的其言论证据中亦不能反映出引荐人的介绍属实。

2.介绍中的第二点是:支持民族自决,支持区域自治,信奉道家和儒,民族自决及区域自治,与本群维护律师权益的宗旨并非同一范畴,介绍无意义,同时信奉道家和儒,道儒两家思想,基本无同时信奉之可能,思维模式混乱。这也是被申请人李长青产生违和感的原因。

3.介绍人介绍中的最后一部分为,支持市场经济,支持一中各表,是否支持市场经济与本群宗旨无涉,在此不论,重点来看一下何为支持一中各表。首先一中各表不是一个政治上的立场,而是国共两党在台湾归属问题和中国的正宗法统上无法最终达成一致,由大陆方面提出的一个妥协概念,指在双方在均同意一个中国的基础上,各自表述各自的立场的一个模糊行为,实际台湾根本没有正式承认过“一中各表”。就政治立场而言,或者你同意中国正统是指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部分。或者你同意中国正统为1911年成立并延续至今的中华民国,但目前的统治地域只局限于台湾。支持所谓一中各表,相当于没有明确的政治立场,证明了马天林律师立场上的混乱。其次,一中各表与以上介绍中的支持区域自治,又是矛盾的,同样证明马天林律师之理念混乱不堪。

4.再看看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反映马天林律师在他群的言论。其中有三处使用了:毛主席说……的表述方式,第四处是以第三人称视角描写的: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主席穿着单军衣(下略)。毛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相信本群大部分群友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且基于本群基本价值观的判断肯定会倾向于极度负面。而马天林律师不多的发言中如此频繁出现以正面的推崇的方式举毛为例。不难看出马律师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毛粉,毛粉是否适合加入本群,请仲裁庭明断。

5.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二中,马律师表示,要程皇率兵剿灭叛党庆方余部。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这里的叛党庆方余部即是指本群,那么很明显,马天林律师的最终目的既然是剿灭本群,还要公开申请加入本群,那么其原因只有解释为到本群卧底以帮助剿灭行动,不知附议的群友是否同意被马律师剿灭呢?

6.从申请人方提供的证据也可反映,本代理人当时以个人身份疑问马天林律师加入本群的目的到底是认同本群还是来给杨金柱律师的公开信签名,冯正虎答为,多一个群友签名不好么?这就证明其主要目的是签名而不是认同本群理念,是否签完名就撤不得而知,因此就支持马律师的进群,是搞错了群友进群的基本要求孰轻孰重。

最后,代理人代表被申请人李长青最后陈述:从被申请人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李长青对马天林律师的理念和行为方式判断准确无误。就本群在律师圈内定位而言,应对群友的选择宁缺毋滥。执行人文东海的意见进来如果理念不合在想办法让他出去,想法过于简单善良,一旦进来,想让他出去也必须遵守本群踢人的规则,比之直接不让他进群至少艰难若干倍。请仲裁庭明察,支持被申请人的反对意见。

22:07,尚满庆:

各位仲裁员,本案在没有总结争议焦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如下最后陈述:群之大事也,生死之地,存亡之地,不可不察也!申请人毫无体谅建群及维系之艰难,悍然一思拉之,全无介绍及熟悉,望仲裁庭以判例之行,确立标准!

22:13,冯正虎:

补充说明,1、本群群规没有要求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入群介绍,看来以后还需要一个组织部制定一张规范的入群简绍,免得提议人自由介绍。2、马律师是加入一个捍卫律师权益的律师群,还是加入一个政治组织?我在证据3已提出这个问题,我们不要把本群定位一个政治群。

22:17,徐晨笛:

@冯正虎 被申请人及代理人都对冯老师很尊敬,本群并非政治组织,被申请人的反对理由主要在于马天林律师自身理念和立场混乱,不符合本群理念宗旨,而不是与本群政治诉求不合,请冯老师加以注意。

22:13,冯正虎:

@徐晨笛 你可以坚持你的不同政治观点,马律师也可以坚持他的不同政治观点,但你们在捍卫律师权益这个基本点上共同的,而这个微信群就是捍卫律师权益的微信群。你们这些挺起脊梁敢于维护律师权益的律师不是多,而是太少了,应该团结更多的律师,携手共进。

22:26,徐晨笛:

@冯正虎 冯老师,对于坚持崇毛态度的律师,不知您对他会执着于捍卫律师权益的信心从何而来?

22:28,尚满庆:

@冯正虎马自己宣称政治立场在先,因为戒备所以反对!推测他人政治立场及映射政治组织毫无道理.

22:29,冯正虎:

@徐晨笛你只看表面现象。我可以说,在捍卫律师权益这点上他不比你差,或许各人的做法不同。

22:32,徐晨笛:

@冯正虎冯老师,在介绍群友入群阶段,也只能通过引荐人的介绍这种表面现象,对该人理念是否适合进入本群作出初步的判断。另外您说他捍卫律师权益做的不差至今也没举出任何实例啊,至于比不比我差,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22:37,冯正虎:

@尚满庆 你可以坚持你的反对,群规是容许反对的。但是,最后是否容许一个执业律师入群的依据是群规,而不是其他个人的看法或标准。既然本群有群规,就按群规行事。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完全可以通过仲裁庭的简易程序,而不需要普通程序来解决。我的诉请是准予马天林律师加入本群,不是驳回被申请人的反对。

我们仔细读一下群规十“拉人入群由一人提议,并经五人附议可拉入,由提议者介绍或被拉入者自我介绍。拉人入群,如附议的同时有反对,则应当征集完五票附议票后交仲裁庭决定是否可以拉入群。任何新入群群友在入群二十四小时内,如有三人以上公开反对其入群的,反对者有权申请仲裁庭裁决将其移除,新入群群友或者提议其入群的群友有权进行答辩。前一个问题的解决适用简易程序,后一个问题的解决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已由群规五定义。

22:51,徐晨笛:

既然已有两人反对,群规当然不能曲解为附议票减去反对票达到五票该人就有资格入群,这只是某群友的个人建议而已,甚至没有作为群规修正案进入动议讨论表决,当然无法照此办理。群规的准确涵义为:可申请仲裁,该人是否允许入群,由仲裁庭裁定,这也是我们今天在此参加仲裁的理由。

22:53,尚满庆:

@冯正虎 我依旧坚持驳回您的仲裁请求

23:01,冯正虎:

@尚满庆 你的坚持,没有错,应该如此。我已在申请书中已写道:“@李长青、@薛荣民表态或坚持自己的反对,没有错,是他们应有的权利。但是,本群规则的设计有缺陷,他们若不改变态度,就必定通过仲裁有一个输赢的裁决,否则马律师的入群权利要受损。”

23:03,薛荣民:

群规十给我们留下了可以周而复始的启动权利。这内容:。任何新入群群友在入群二十四小时内,如有三人以上公开反对其入群的,反对者有权申请仲裁庭裁决将其移除,新入群群友或者提议其入群的群友有权进行答辩。

23:11,冯正虎:

@薛荣民 哈哈,群规让我们自找麻烦了,从自以后就没有一个律师可以入群了,入群前只要有一张反对票,入群之后24小时内只要有3张反对票,在二百多人的群里要找几张反对票是很容易的,谁愿意这样内耗?

群规十不修正,以后麻烦不断,仲裁庭要累死。游戏玩过头,要伤人的。群友@王江松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需要群规规定净支持票(支持票减去反对票)达到5票就可以入群。这是一个好办法,但目前本群群规没有这一条,需要以后用动议来修正群规。

23:17,徐晨笛:

@冯正虎 在群规没有按照您设想的合理状态得到修正前,其必须按照现条款得到严格执行。且为什么其他若干律师的入群均没有群友提出反对,只有马律师的入群直接收获两张反对票,其中原因您是否考虑过?如果您的介绍符合马律师的个人情况,那么群友的反对有充分依据,如果您的介绍与马律师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出现了误差,那么只能属于引荐人考虑不周,群友的反对同样没有问题。但从证据上看来,您的介绍并没有问题,是马律师本人的特点,决定了他不可能受到本群部分群友的欢迎。

23:31,冯正虎:

@徐晨笛 本群三百多人,反对票2票,附议10票,如果说12张是代表的,那么说明本群绝大部分群友欢迎马律师入群,少部分不欢迎很正常,除非他是神仙。你们要有点自信,像文海东一样,让他进来改造他,不适合就想办法赶他走,在群内相互影响,相互欢乐,相互争辩,有什么不好。其实,不适合他自己也会退群。

23:35,徐晨笛:

@冯正虎 冯老师,从仅有的12张票中,您或被申请人均无法臆断其余群友的态度为支持或反对,反对马律师入群与是否自信毫无关系,只代表群友个人认为其是否适合本群而已。想争辩的话,相信还有很多其他场合,未必非得在本群吧。

从冯老师自己关于让马律师进群接受改造之语,是否说明冯老师自己也认可了马律师是一位理念上需要改造之人呢?遗憾的是,本群的宗旨并无对理念不合之人进行改造的义务和责任。

23:41,冯正虎:

@徐晨笛 我是退一步来说,其实一个有思想的成年人已很难改造,彼此间的相处是可以求同存异。

23:45,徐晨笛:

@冯正虎 这一点我同意,微信群作为一个社交平台的普遍原则应该是合则来不合则去,但本群作为一个捍卫律师权益平台及民主实验群,有自己的成型规则,规则完善与否不论,本群并非来去自由之群,尤其是来,必须受到规则制约。

这就是本群与他群的根本不同之处,您所谓求同存异,首先要告诉群友,马律师与群友“同”在何处,目前看来,似乎不见其同,只见其异了,那又何苦强扭这个瓜呢?

23:48,冯正虎:

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执业权益。很简单,只要关注律师执业权益的执业律师,只要认同本群群规,都可以入群。

23:52,徐晨笛:

这一点恐怕很多群友会与您理解不同,基本理念为本源,关注捍卫律师权益为行动之水,源正则水清,源污则水浊。与其让污水污染了一潭清水,不如杜绝污水进入之渠道为妥。

23:59,冯正虎:

@徐晨笛 若马律师入群后,你可以与他讨论,他与你“同”在何处,你们彼此求同存异吧。除了个别几位,大多数其他群友的观点及做法,我都不清楚,这些群友之间的“同”在何处,我也搞不清楚,我怎么有能力告诉群友,马律师与群友“同”在何处,这个要求对提议人太高了,这是专职组织部长的活,我不行。何况,本群以往的提议人都没有干过,我也不愿创新,群规对提议人没有这个要求。

各人有各人的理念,每一个都有自己表达方式。本群基本理念是什么?这是一个大家可以共同坚守的东西,能用文字清楚表达出来,大家都能认同而践行。本群的基本理念已在本群群规第一条规定:本群主旨关注律师执业权益,本群原则自由、平等、民主、自治。

 

7月30日

00:10,冯正虎与徐晨笛结束辩论,彼此招呼晚安。

旁听者@独狼:

在冯正虎案仲裁庭群,观捍卫大群仲裁马律师入群资格而致申请人书

 

@冯正虎,我看了一个晚上的所谓仲裁庭审,实在是看不下去了。为此,我现在就冒着得罪的危险说几句:

 

1,我们的马律师为什么执意要入群呢?难道不入这个群他就不能捍卫律师权益了吗?难道这个群三百多号律师人人都在捍卫律师权益方面小有成就吗?如果真这样,老杨那两封公开信的联署群里就不该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人署名了。

 

2,群规真的是铁律得到严格遵守了吗?果如是我第一次申请入群就不会说在仅有两人附议又有一人反对的前提下,因我不服写了一篇批判文章就又马上同意我入群了。就不会我要群执行人坚守原则,与其较真群规被围攻谩骂而不经任何程序由群执行人直接以禁言之名依一己之权粗暴踢出群了。

 

3,这个群名字响当当“捍卫”还“大群”,可是它真的名副其实吗?若真名副其实就不会无视我在杨金柱律师捍卫律师执业权利的公开信联署中积极参加又发动大家参加为群争光的苦劳,而拿我为弹劾仲裁员的不专业与只有口炮没有实际行动(指没参加联署)的那几个人的对决来说事,纵容粗鄙,压制死磕了。群友小小说活权益尚不能维护,谈何捍卫大大的律师权益?

 

4,现在我终于发现,这捍卫大群就是你越把它当回事,它越觉得自己是回事。其实,它不过也就是千千万万律师微信群之一,它并不因标榜个捍卫律师权益大群,把维护改作捍卫,在群前面加个大字,就不得了,反而会因为这份对加入人的无端设限与傲慢而走向衰弱,许多有影响力人物的陆续主动退出,整个群绝大部分人在潜水即是明证。

 

5,这个群是成也群规,败也群规,该玩处不玩,不该玩处使劲玩,其实这也就是这个群的短板,说的更确切一些,就是这个群即有所谓群执行人的专断,又有假集体意志的恣意,若再无反省,唯有玩火自焚或走人入魔。

 

最后,还是那句话,因为在乎,所以在意。作为一名律师,曾经加入过无数的律师群,也曾经在律师群被踢过,但唯有这捍卫大群进的别扭,走得憋气。为了后来人不受这别扭、憋气,为了捍卫大群一路走好,今天借题发挥,把几日想说的都说出来,作为别后赠言,并请群主转发大群与大家作正式告别。

 

2016730凌晨独狼

 

00:50,张科科:

@独狼&上海林礼国旁听人员可了解旁听规则不得其他发言。更不得对案件置评,现将你暂移。

12:15,张科科:

今天可补充发言。请申请人及各代理人归纳整理代理词在本群提交。然后评议。今晚出结果。常玮平仲裁员主持今日仲裁。

14:51,徐晨笛:

本代理人对辩论意见中第4点稍作更正,马天林律师言论中以“毛主席说……”或“主席说……”作为表述方式的,不是三次而是四次,加上第三人称描述的一次,共五次。代理人第一次陈述漏算一次.

16:01,冯正虎:

@徐晨笛你计算的如此清楚,有点怕怕的。这些调侃,也是罪过吗?我无语了。以后,说话真要担心,不许调侃,不知谁会盯住,哪一天也会一句一句被计算出。

@张科科我没有补充发言了,归并我在冯正虎案仲裁庭上发言,发上,供仲裁员参考,相信仲裁员会作出明智的公正的裁决。

16:45,徐晨笛:

@冯正虎没有别的意思,实事求是而已,次数用以是证明马律师习惯表述方式的证据,另外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马律师发言中那一段第三人称描述补充提供原文给仲裁庭,今天看到马律师发在别的群了。

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八角楼上的灯就亮了。

这是个寒冬腊月的深夜,主席穿着单军衣,披着薄毯子,坐在竹椅上写文章。他右手握着笔,左手轻轻地拨了拨灯芯,灯光更加明亮了。凝视这星星之火,主席在沉思,连毯子滑落下来也没觉察到,这时候身后有一个声音:干爹,今天就不玩滴蜡了吧,,,话音未落,主席甩了甩手中的皮鞭,,,,希特勒是个大坏蛋!

对于这一段可能属于黄段子的东西,之前对马律师发它的意思,代理人可能有误解,收回仅关于这一段文字所发表的辩论意见。但仍认为马律师的习惯表述方式中多次出现毛主席说……,首先代表马律师在潜意识里早已习惯了这种尊称,但容易将群友带回类似文革的语境引发不适感。其次,采用这种表述方式也许是为了突出他借“毛主席”之口说出的话的权威感,这足以证明,毛在他心中的权威地位是根深蒂固的。

 

23:40,张科科:

经评议,冯正虎仲裁李长青薛荣民关于马天林律师入群案,三人仲裁庭认为:捍卫律师权益大群倡导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观,致力维护开放、包容的姿态,以捍卫言论自由为最高理念。马天林律师并无与群规抵触的言行,且有热衷律师权益的情怀。捍卫群规有入群以后磨合期及稳定期间两道裁汰机制作为防范,亦有仲裁机制作为救济。仲裁庭一致认为马天林律师符合入群条件,支持申请人冯正虎请求;本案仲裁费600元由被申请人李长青、薛荣民平均分担。–首席仲裁员 张科科仲裁员常玮平 孟猛 2016年7月31日

 

8月1日

8:38,冯正虎:

@张科科刚看到裁决。谢谢首席仲裁员 张科科、仲裁员常玮平、孟猛,谢谢被申请人李长青、薛荣民及其代理人徐晨笛、尚满庆、石玉,谢谢旁听的诸位群友,谢谢当事人马天林律师提供一个入群的仲裁机会,我们共同参与本群民主与法治的试验,推动本群群规的完善,让更多优秀的执业律师入群,求同存异,彼此宽容,携手共进,为捍卫律师权益的共同目标拼搏。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同时检查

冯正虎致蚂蚁集团(支付宝)董事长井贤栋的投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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