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抗拒上海高院解决“立案难”举措的曝光(一)

基层法院抗拒上海高院解决“立案难”举措的曝光(一)

冯正虎

上海市民(原告)就地方政府部门(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案件管辖地法院提出诉讼。但是,管辖地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第九条规定,逐级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起诉,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截止2012年2月15日向最高院提交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321件,这些仅是上海地方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案件数的冰山一角。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在全国的地方法院中率先宣布对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动真格”,明确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作为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要求全市三级法院依法保障群众诉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上海市民再次信任上海法院,重新向案件管辖地法院提出诉讼,并以诉讼人(原告)立案行动的过程来检验:上海高院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作为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是真的,还是假的?上海中院及区级法院对待上海高院解决“立案难”规定的态度是贯彻执行,还是对抗与藐视? 上海高院是否有权威督促地方三级法院立案庭法官遵守法律,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

 

一、杨浦区法院

杨浦区法院行政立案的受理时间是周二全天、周四上午半天。

原告冯正虎从11月28日起每周二、周四均去杨浦区法院立案厅提交行政诉讼材料,要求依法立案,并出示上海高院文件《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但立案庭法负责人赵德宝及周幼君法官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为废纸,不屑一顾。原告冯正虎连续六次去法院立案(11月28日、12月3日、12月5日、12月10日、12月12日、12月17日),已向杨浦法院立案厅的首问负责法官周幼君提交了24件行政诉讼案件的诉状及证据材料,但遭到周法官的拒收,她说是立案庭负责人赵德宝法官指示她这样做的。赵德宝、周幼君法官拒不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的立案审查规定,所谓的“首问负责制”化为泡影。

12月5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居民李玉芳向杨浦法院立案庭提交二件不服行政拘留的行政诉讼材料,立案庭负责受理行政案件的周幼君法官同样拒收,非法剥夺公民李玉芳的诉权。

上海市高级法院“动真格”解决“立案难”的新政在杨浦区法院遭到反对。原告冯正虎申办立案的详细情况参见调查报告《杨浦法院“立案难”纪实》。

 

No

原告

被告

最初起诉时间

重新起诉时间

案由及诉讼请求

1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10月24日

2013年11月28日

诉被告警察超期扣押冯正虎的13台电脑等大批财物,并要求国家赔偿。
2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08年10月6日 2013年12月5日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
3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08年10月6日 2013年12月5日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
4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7月19日

2013年12月10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受害方的信息
5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7月19日 2013年12月10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受害程度的信息
6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7月19日 2013年12月10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所指的“其他方式”究竟是何种方式的信息
7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7月19日 2013年12月10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受案登记表》的信息
8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7月19日 2013年12月10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何时立案的信息
9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7月19日 2013年12月10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冯正10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由哪个部门立案侦办的信息
10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7月19日 2013年12月10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 “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立案至今侦办进展的信息
11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7月19日 2013年12月10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的信息
12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10月17日 2013年12月10日 诉被告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1年6月27日滥用第28号传唤证传唤冯正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13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8月18日 2013年12月12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号第021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受害方的信息
14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8月18日 2013年12月12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号第021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受害程度的信息
15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8月18日 2013年12月12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号第021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所指的“其他方式”究竟是何种方式的信息
16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8月18日 2013年12月12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号第021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受案登记表》的信息
17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8月18日 2013年12月12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号第021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何时立案的信息
18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8月18日 2013年12月12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号第021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由哪个部门立案侦办的信息
19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8月18日 2013年12月12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号第021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立案至今侦办进展的信息
20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8月18日 2013年12月12日 要求被告公开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号第0218号】“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的信息
21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10月17日 2013年12月12日 诉被告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1年7月21日滥用第218号传唤证传唤冯正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22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09年1月3日

2013年12月17日

诉被告所属警察非法截访,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
23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5月9日

2013年12月17日

诉被告所属警察在长兴岛鹿鸣农庄非法拘禁冯正虎19日的行政行为违法。
24

冯正虎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2年2月25日

2013年12月17日

诉被告警察在崇明县假日岛农庄非法拘禁冯正虎17日的行政行为违法。
25 李玉芳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09年8月2日 2013年12月5日 撤销被告于2009年7月3日作出的沪公(杨)行决字【2009】第2009001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李玉芳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4月21日 2013年12月5日 撤销杨浦区公安分局2010年12月28日作出的沪公(杨)行决字[2010]第2001003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7 李玉芳 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2011年5月31日 2013年12月5日 请求撤销杨浦区公安分局2011年3月9日作出的沪公(杨)行决字[2011]第20010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浦东新区法院

浦东法院每天有专门法官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冯正虎于2013年12月2日上午10:00 抵达浦东法院立案厅,领取服务号码7003,等到叫号后冯正虎上7号窗口由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张法官接谈,向她提交了二件行政诉讼案件的诉状及证据材料,这位年轻的女法官认真地看完诉讼材料后,向立案厅负责人周军法官汇报。周军法官指示张法官收下原告材料,但不肯出具收据。周法官说:受理窗口有摄像录音的,他们不会赖,在规定时间内会给予回复。但是,这个操作不规范,不符合《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应依法审查、登记并出具收据。

原告冯正虎12月11日下午14:56再次抵达浦东法院,领取服务号码9130后,直接去立案受理窗口询问二件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的进度。周法官告知:案件的受理审查已超出立案审判长会议这个层次,在等院领导的决定。冯正虎至今未接到浦东法院的立案通知,浦东法院的立案审查期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立案会商应明确会商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是七个工作日内。

原告刘淑珍的委托代理人崔福芳于2013年12月2日上午向浦东法院立案庭张法官提交一件行政诉讼案的诉状,张法官收到材料,但未出具收据。

 

No

原告

被告

最初起诉时间

重新起诉时间

案由及诉讼请求

1

冯正虎

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08年5月26日

2013年12月2日

诉被告非法禁止中国公民冯正虎出境
2

冯正虎

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09年10月29日

2013年12月2日

诉被告非法禁止中国公民冯正虎入境回国
3

刘淑珍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2月13日

2013年12月2日

撤销浦建委非信告(2010)273-3号《答复书》等

三、静安区法院

原告张国安2013年9月20日向静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第5项不予提供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上海高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后, 2013年11月21日下午原告再次去静安法院立案厅起诉,并催促法院立案。接待窗口的法官告知:你的案子材料都在行政庭,由行政庭负责审核是否立案。并给原告诉调中心的联系电话,原告当即给诉调中心打电话,由女法官接电话,她请原告等一下,马上下来。但原告在立案厅等了45分钟没有见人下来(其间多次打电话,只听电话响,无人再接听)。当日下午16时8分,原告突然在被告处见到静安法院行政庭庭长符德强单独从被告处的楼上下来,原告叫住他问:“我的起诉材料为何要放在行政庭2个月?行政庭是否同意本人立案?”符德强先是尴尬,后是很诡异的一笑,就急着离开被告处。现场由与张国安一同去被告处的朱金娣、李维玲、姓季女士三人为证。

2013年12月5日,上海市民朱金娣、李维玲受原告委托,再次前往静安法院催问立案。该院自称是立案庭庭长黄姓女法官说: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没有说不服应向法院起诉,故法院不同意其立案申请,法院也不出裁定。

静安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做法违反《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释明与裁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告知纠纷解决的途径或方式。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No

原告

被告

最初起诉时间

重新起诉时间

案由及诉讼请求

1

张国安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9月20日

2013年11月21日

撤销被告于2013年7月2日,对原告申请的第5项信息认定是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的答复

 

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厅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官只有一位法官王培庆,其他法官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若王法官有事不在窗口,诉讼人上法院提交行政诉状就没有人接待,无法办理立案手续。

最近原告冯正虎几次去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大厅提交诉状,都没有碰到王法官,12月5日上午他又不在,只好把行政诉讼材料放在他常坐的窗口里。法官脱岗,人都找不到,又没有委托其他法官代为接待,就根本无法落实首问负责制。《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规定:“首问负责。首次接待当事人的立案法官应负责完成全部立案手续办理事宜,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当事人推诿至其他立案窗口。对因外出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岗的,应委托其他法官代为接待、答复、办理。”

 

No

原告

被告

最初起诉时间

重新起诉时间

案由及诉讼请求

1

冯正虎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6月16日

2013年12月5日

诉被告所属工作人员及警察非法绑架拘禁原告41天

 

 

第一期调查报告以冯正虎立案情况为主,其他诉讼人的立案情况及其他法院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的情况正在汇总,陆续公布。

 

2013年12月18日

报送:中共中央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同时检查

崔福芳等助选志愿者诉讼团依法维护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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